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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6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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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承袭亦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军官阵前战死其子孙本等承袭(按前辈原来的品级袭职);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袭;军官年满七十致仕子孙亦可袭职与病死者同等对待。承袭者必须年满二十岁按照规定要进行武艺和文化水平考核。由于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承袭顺序不清楚经常生争执有的相争七八年不能解决。仁宗皇庆元年(1312)对此特别规定必须由嫡长子承袭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由第二顺序即庶子、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及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在实行军官世袭的同时还实行军官迁转的办法一般是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但出征时要验功过决定升降。掌管探马赤军的军官升迁后原来的职位由他们的“弟侄儿男”继任;掌管汉军的军官升迁后留下的职务由他人继任。

    1此表据《元典章》卷七《吏部》—《官制》、卷十五《户部》—《禄禀》《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卷九六《食货志》四资料汇排。

    第五节武器管理与后勤保障世祖中统二年(1261)七月设军储都转运使司负责兵器生产和输送。后军储都转运使司改为军器局。至元五年(1268)二月又改军器局为军器监。至元二十年(1283)军器监改名为武备监隶于卫尉院之下。次年武备监升为武备寺与卫尉院并立。大德十一年(13o7)至至大四年(1311)武备寺曾升成武备院后又改回原名。武备寺设卿、同判、少卿、丞、辨验弓官、辨验筋角翎毛等官。

    武备寺是国家专门管理武器生产、贮存和放的机构下辖寿武库(衣甲)、利器库、广胜库(兵器)、军器人匠提举司、军器人匠局及甲局、弓局、箭局、军器局等几十个单位。

    元朝政府对武器的管理很严格除了由政府组织的武器生产外任何人都不许私造兵器。中原、江南民间兵器一律拘收汉人、南人不得私藏衣甲和武器甚至弹弓、铁棒等都在禁用之列;违禁者轻则杖罚重则处死。汉军和新附军人只有在作战或出戍时才许持有武器用过之后就要缴纳仓库统一保管。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人则不受限制。元廷还规定了“汉儿城子里”官府贮放兵器的数量“每一个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县里五副弓箭”由任职达鲁花赤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监管1。

    为了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侍卫亲军各卫与各地镇戍军队都拨出部分士兵从事耕作从都周围到边疆地区“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元史·兵志三》)。军屯按照军队组织系统进行管理设立屯田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官员都是军官。每年年底都要对耕田亩数、粮食收成和耕畜情况进行考核优者受奖劣者受罚。被调充屯田军人的主要是汉军和新附军士兵。屯田所用耕牛、农具和种子大多由国家供给少数由军人自备。每个屯田军人耕种的土地没有统一标准因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而定。屯田的收成大多数上缴国家少数留作口粮和种子。军屯对边疆地区的开和军事活动的实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军屯官吏贪污、压迫和屯田军人的消极怠工等因素军屯的经济效益较低歉收和无收的情况经常生。到了元代后期屯军大量逃亡多数军屯名存实亡。

    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骑兵的建设对马匹的繁殖、管理和调拨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由政府设置、管理的牧场主要分布在蒙古草原和大都周围。“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号大印子马”(《元史·兵志三》)。管理牧场的机构原称群牧所后改名尚牧监、太仆院、卫尉院等最后定制为太仆寺(至元二十四年)直隶于中书省之下。太仆寺牧养的马匹一部分供军用一部分则用来满足皇家生活需要。每当遇到重大的军事行动政府即临时在民间“刷马”、“括马”、“和买马”。这些都是1《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

    强制性的征调措施每次都规定需用马匹的数额按地区分配下去并拨一定的钱钞。从民间征用军马时蒙古人与各级官员可以得到一定照顾允许保留部分马匹;汉人与南人的马匹则往往全部征收(《大元马政记》)。通过这种办法来满足军马的需求虽然比较便捷但往往遭到人民的反抗引起很多矛盾。

    为了保证庞大的军事机器运转政府每年还要拿出大量钱钞。支付军官俸禄、怯薛岁币、战功赏赐、边备和战争等所需的费用。政府为屯田军人提供牛具、种子组织武器生产赈济贫乏军人抚恤死亡将士家属等也要计入军费开支。维持一般的边备和军官、军队费用对朝廷已是一个不轻的负担一旦有较大战争生军费开支直线上升即所谓“军旅一兴费靡巨万”(《元史·叶李传》)。元廷财政状况一直处于比较紧张的局面之下与军费开支有着密切关系。

    第六节站赤与急递铺成吉思汗建国后仿效中原的驿传制度在境内恢复或新建了一批驿站供来往使臣等使用。窝阔台汗时扩大设驿站范围建立了贯通整个大蒙古国疆域的站赤系统并初步制定了有关站赤的管理制度。忽必烈即位后尤其是统一全国后各地遍设驿站构成了以大都为中心的稠密交通网。据至顺二年(1331)成书的《经世大典》记载腹里、河南、辽阳、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云南、甘肃等地共设驿站一千四百处左右加上岭北、吐蕃等处的驿站总数应在一千五百处以上1。驿站以6站为主据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同分成马站、牛站、车站、驿站、狗站等;另有水站、海站等作为补充。两驿之间的距离从五六十里至百余里不等如相距路程较长则于中间置舍供使者休息称为“邀驿”2。

    在驿站承当差役的人称为站户。站户是以民户中按一定财产标准签出来的。在蒙古各部中选择畜产多者应役;在中原、江南地区一般是按户等从中户里签。一旦被签为站户登记入籍后即世代相承不得改易。站户除按规定提供交通工具外马站出马夫水站出船夫部分站户还要向过往使臣提供肉、面、米、酒等。后一种供应蒙古语称为“思”原意为汤、汁汉文意译为“祗应”即使臣的饮食分例。各站所领站户数目不等多者二三千少者只有几十户一般为百余户至数百户。

    驿站系统的功能是“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元史·兵志四》)与军政要务的传达、处理关系密切。乘骑驿马和使用驿站车辆等都要有官府的证明或宗王的令旨。官府证明分铺马圣旨(又称铺马札子、御宝圣旨;铺马是站赤的另一种说法)、金字圆符(铁制又称圆牌)、银字圆符三种。“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宝圣旨”《元史·刑法志二》)。站赤验符、旨给驿和供应思持圆符者有优先的权力。元廷对给驿范围规定严格“除朝廷军情急公事之外毋得擅差铺马”1。但贵族、高级僧侣、官吏等都千方百计觅取铺马圣旨和圆符享受免费供应的站马、思等利用当时最完善、最便利的交通体系其结果是给站赤带来过重的负担造成了“给驿泛滥”的困局。这种现象在元朝中、后期尤为突出。

    管理站赤的中央机构世祖初年为中书省右三部至元七年(127o)设立诸站都统领使司至元十三年改名为通政院。至大四年(1311)罢通政1《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三。陈得芝:《元岭北行省诸驿道考》《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辑。

    2《经世大典序录·驿传》《元文类》卷四一。

    1《经世大典·站赤》“至元十年九月”条《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七。院以驿站事归中书省兵部掌管。同年复立通政院只管蒙古站赤。延祐七年(132o)恢复世祖时旧制全国驿站事务仍皆由通政院掌管。通政院设院使、同知、副使、佥院等官员。

    除站赤外元廷还设置了专用于军政大事公文传递的急递铺系统。“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设一急递铺十铺设一邮长铺设卒五人”“转送朝廷及方面及郡邑文书往来”。“定制一昼夜走四百里邮长治其稽滞者”2。凡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公文及各地紧急重要公文用木匣封锁标明号码、日期等交给急递铺传送。各铺均要验件签押以保证递件的安全和传送度。和站赤系统一样急递铺不久亦面临“衙门众多文字繁冗急递之法大不如初”的局面不得不重申“省部台院急之事方置匣子遣”后来又规定了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等七十九种官衙的文书可以通过急递铺传送各投下总管府等二十种官衙的文书不许经由急递铺传送以减轻急递铺的负担。

    2《经世大典序录·急递铺》《元文类》卷四一。

    第七节军法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关军队和战争的规定。

    后人继续增补并使有关规定条例化军事法规初具规模。忽必烈效行“汉法”对军队体制进行改革军法的内容亦生了很大变化。忽必烈一朝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令和法规嗣后诸帝6续补充至元文宗时编纂《经世大典》《宪典》中专列《军律》一篇即军事法规汇辑;同书《职制》篇中还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中有《军防》一卷也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

    元代的军事法特别重视的是军人的服役办法、军队的纪律、军官的职责以及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军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斩的处罚。军队纪律分为群众纪律和战场纪律两类群众纪律包括士兵不得骚扰民众不许放纵马匹等践踏农田不许在寺院庙观内驻军等规定;战场纪律包括不许临阵脱逃和越伍行动等规定;违反纪律者也要受到严惩。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杖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1。军官不许擅离职守违者治罪。军法的执行原来由军队自身负责军官对部属操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忽必烈改革军政后由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亦实施对军官不法行为的监督。士兵犯法所在军府需核定情况后向上级机构申报如事关民间百姓还要与地方官府合审。由于军官(特别是蒙古和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军事法实际上很难严格实行。到了元朝中、后期军律松弛军纪涣散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元代军事制度的特点是将草原游牧民族的军事组织制度与中原封建王朝传统的军事制度融为一体既将蒙古军队的编制与作战方式等推广到其他军队中去又吸取了中原军制传统诸如建立专门军事指挥机构、设置了中央禁军、开辟军事屯田、实行征兵制等。为了保证蒙古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围绕“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军制中反映最为突出不同民族军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视性规定都是这种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现。

    1《通制条格》卷七《军防·军官课最》。

    第十章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分封制度由来已久。分封或封建虽历代用词相沿但其含义非一然则贯而通之可探见中国古史演进的一条脉络。周实行分封;秦统一中国废封建而置郡县;汉承秦制但仍封王;以后历代王朝若有封王其用意或有差别其权益或有大小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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