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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6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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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1。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2。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3。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4。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o)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5。
1《元史》卷一六六《石高山传》卷九八《兵志》一。
2《元史》卷一三四《阔阔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3《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逃亡》。4《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5《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汉军军户的签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军户一般来源于中户。各军户的财力和丁口情况毕竟会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状况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度。依据军户的不同情况可以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名出人当兵的户就是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正、贴军户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1。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驱口”(奴隶)。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政府的规定即成为旧主人的贴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均没有贴户。
军户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变。军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探马赤军户以“军驱”(奴隶)代服兵役为政府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雇觅”他人代役。
如果军人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继续出人服兵役。在战争期间军人没有假期。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通常可以放还“存恤”一年或数年。元廷还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轮流休假)的方法给军户以“作养物力”的机会。世祖时规定侍卫亲军以“十人为率七人三人分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还正月复役;正月放三人者还四月复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纪十》)。文宗至顺二年(1331)二月做了一点改动“命番休各卫汉军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还”(《元史·文宗纪四》)。地方镇戍军大多“岁一更代”一年轮换一次但边远地区往来不便更代时间往往长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1。
探马赤军人的军需装备主要由军户自备不足部分由政府补给。汉军士兵的冬、夏军装和武器由政府给并按月放口粮每人米五斗盐一斤。服装的不足部分、其他装备和开支由本军户和贴户凑齐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或“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政府供给口粮每月米六斗(比汉军高一斗)、盐一斤家属每月每人支粮四斗。
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政府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元代百姓的赋役负担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汉军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的十二石税粮;新附军户有土地的因国家已供给军人装备和口粮所以要按亩纳税。从事牧业的探马赤军户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马”(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羊马)稍轻一些。1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论丛》第1辑。
1《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缴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则满三十口即抽分一口。军户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买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其他军户区别对待富有者承担贫困者可免。科差与杂泛差役军户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后实行军民分治政策。原来的汉军奥鲁均从汉军万户的管辖下分出来先在各路设专职官员管理不久即规定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领奥鲁。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官仍负责管理军户事宜。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后各万户府之内专设奥鲁总管府千户所下设奥鲁官。元朝中期总管府与奥鲁官先后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府、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军户的管理探马赤军军户归之于军队系统汉军军户归之于地方行政系统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的表现。新附军军户由所在地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设置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是调军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戍军人的封椿钱协助审理军户的“奸盗诈伪”等案件。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国家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使政府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情况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第四节军官蒙古国时期军官名号不一而且职位世袭属下军队大多数具有家兵的性质既不利于管理也有损于汗权的集中。
忽必烈针对这一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始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元史·世祖纪二》)。也就是说为防止汉军将领(即“诸侯”或称“汉人世侯”)拥兵自重不再承认他们世袭军职、世掌固定军队的权力军官均由朝廷调派由此改变了汉军掌握在私家手里的情况。探马赤军从蒙古军中分离出来后将领也经常调动军队不再是将领的私兵。
原来汉人世侯不但掌管军队还兼管所在地区的民政。中统三年(1262)十一月朝廷作出明确规定:“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元史·世祖纪二》)在对宋战争中作为临时性办法军官在江南南宋旧土兼理民政“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之百户亦然”(《元史·兵志二》)。至元十五年(1278)三月重申军民异属之制南北划一军民分治只有草原上的蒙古千户仍然保持着军政合一的旧制。
世祖至元七年(127o)确定以管领军队多少区分军官等级。二十一年(1284)又规定了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军官的人数以及军官所持的符牌标准。
万户府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万户府统兵七千人中万户府五千人下万户府三千人。侍卫亲军各卫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万户府置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各一员。侍卫亲军各卫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有的卫设达鲁花赤。
千户所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上千户所统兵七百人中千户所五百人下千户所三百人。千户所置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各一员。
百户所只分上、下两等。上百户所统兵七十人下百户所五十人各置百户一至二员。
百户之下设牌子头有时设“五十户”之职。
此外万户之下还有总管、镇抚等军职;千户之下有总把百户之下有弹压等职。
军官和民官一样亦有俸禄。成宗时由于在各地的民官都有职田乃规定在京官员增禄米。以后侍卫亲军军官大多有禄米各地军官则只有俸禄。
进入元朝之后民官不再持有符牌只有军官才能佩符牌。牌与符是一回事分为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为虎品级军职武散官勋阶京官俸禄京官禄米地方军官俸禄正二品龙虎卫上将军金吾卫上将军骠骑卫上将军从二品各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元帅各处宣慰兼管军万户奉国上将军辅国上将军镇国上将军正三品卫军都指挥使、达鲁花赤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招讨使副元帅昭武大将军昭勇大将军昭毅大将军七十贯七石五斗八十贯从三品卫军副都指挥使上万户府副万户中下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安远大将军定远大将军怀远大将军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六石七十贯正四品卫军佥事中万户府副万户各处宣慰副使、副都元帅广威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四石五斗六十贯从四品下万户府副万户上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蒙古军都万户府奥鲁官副招讨使信武将军显武将军宣武将军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二石五十贯正五品卫军、上万户府镇抚上千户所副千户中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武节将军武德将军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五斗四十贯从五品中万户府镇抚中千户所副千户下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各卫奥鲁官武义将军武略将军三十贯正六品下万户府镇抚下千户所副千户各卫副奥鲁官承信校尉昭信校尉二十贯从六品上百户所百户忠武校尉忠显校尉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一石五斗十七贯正七品屯田、弩军、海道运粮、炮手军匠百户忠勇校尉忠翊校尉从七品卫军经历万户府经历下百户所百户修武校尉敦武校尉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二石十二贯品级军职武散官勋阶京官俸禄京官禄米地方军官俸禄正八品蒙古军、卫军千户所弹压保义校尉进义校尉十二贯从八品卫军、万户府知事上千户所弹压保义副尉进义副尉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五斗正九品从九品下千户所弹压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十二贯符、金符和银符。大致上是万户佩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虎符还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三珠为最高只有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掌军者才能给。符牌由政府颁军官升迁或去职后按规定都要交回原来持有的符牌。
和其他朝代一样元朝也实行勋阶制度。规定武散官三十四阶起于正二品终于从八品。军官实职、勋阶、品级与俸禄的情况特表列于前1。军官的承袭亦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军官阵前战死其子孙本等承袭(按前辈原来的品级袭职);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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