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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大策略-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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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真挚专一的异性恋爱。若在“爱情之外”别寻夫妇间的“道德”,别寻“人
格的义务”,我觉得是不可能的了。所以我赞成先生说的“夫妇关系一旦成立以后,
非一方破弃道德的制裁(即是我所谓”真一的异性恋爱“),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
的缘故(如寡妇不能生活,或鳏夫不能抚养幼小儿女),这关系断断不能因一时感
情的好恶随便可以动摇。”我虽赞成这个结论,却不赞成先生说的“贞操并不是以
爱情有无为标准”。因为我所说的“贞操”即是异性恋爱的真挚专一。没有爱情的
夫妇关系,都不是正当的夫妇关系,只可说是异性的强迫同居!既不是正当的夫妇,
更有什么贞操可说?
先生所说的“尊重人格”,固然是我所极赞成的。但是夫妇之间的“人格问题”,
依我看来只不过是真一的异性恋爱加上一种自觉心。中国古代所说“夫妇相敬如宾”
的敬字便含有尊重人格的意味。人格的爱情,自然应该格外尊重贞操。但是人格的
观念,根本上研究起来,实在是超于平常人心里的“贞操”观念的范围以外。平常
人所谓。“贞操”,大概指周作人先生所说的“信实”,我所说的“真一”,和先
生所说的“一夫一妇”。但是人格的观念有时不限于此。先生屡用易卜生的“娜拉”
为例。即以此戏看来,郝尔茂对于娜拉并不曾违背“贞操”的道德。娜拉弃家出门,
并不是为了贞操问题,乃是为了人格问题,这就可见人格问题是超于贞操问题了。
先生又极力攻击自由恋爱和容易的离婚。其实高尚的自由恋爱,并不是现在那
班轻薄少年所谓自由恋爱,只是根据于“尊重人格”一个观念。我在美洲也曾见过
这种自由恋爱的男女,觉得他们真能尊重彼此的人格。这一层周作人先生已说过了,
我且不多说。至于容易的离婚,先生也不免有点误解。我从前在“美国的妇人”一
篇里曾有一节论美国多离婚案之故道:……自由结婚的根本观念就是要夫妇相敬相
爱,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后可以有形体上的结婚。不料结婚之后,方才发现从前
的错误,方才知道他们两人决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若还
依旧同居,不但违背自由结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坠落各人的人格。所以离婚案之
多,未必全由于风俗的败坏,也未必不由于个人人格的尊贵。
所以离婚的容易,并不是一定就可以表示不尊重人格。这又可见人格的问题超
于平常的贞操观念以外了。
先生第二层的意思,已有周作人先生的答书了,我本可以不加人讨论,但是我
觉得这一段里面有一个重要观念,是哲学上的一个根本问题,故不得不提出讨论。
先生不赞成与谢野夫人把贞操看作一种趣味信仰洁癖,不当他是道德。先生是个研
究哲学的人,大概知道“道德”本可当作一种信仰,一种趣味,一种洁癖。中国的
孔丘也曾两次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他又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
不如乐之者”。这种议论很有道理,远胜于康德那种“绝对命令”的道德论。道德
教育的最高目的是要人人都能自然行善去恶,“如恶恶臭如好好色”一般。西洋哲
学史上也有许多人把道德观念当作一种美感的。要是人人都能把道德当作一种趣味,
一种美感,岂不很好吗?
先生第三层的大意是说我不应该“把外部的制裁一概抹杀”。先生所指的乃是
法律上消极的制裁,如有夫有妇奸罪等等。这都是刑事法律的问题,自然不在我所
抹杀的“外部干涉”之内,我不消申明了。
先生第四层论续娶和离婚的限制,我也可以不辩。
先生第五层论共妻和自由恋爱。我的原文里并没有提到这两个问题,《新青年
》的同人也不会有提倡这两种问题,本可以不辩。况且周作人先生已有答书提起这
一层,我在上文也略提到自由恋爱。我觉得先生对于这两个问题,未免有点“笼统”
的攻击,不曾仔细分析主张这种制度的人心理和品格。因此我且把先生反对这种人
的理由略加讨论。
一、先生说,“夫妇的平等关系,是人格的平等,待遇的平等,不是男女做同
样的事才算平等。”这话固然不错。男女不能做完全同样的事,这是人所共知的。
但是有许多事是男女都能做的。古来相传的家庭制度,把许多极繁琐的事看作妇人
的天职:有钱的人家固然可以雇人代做,但是中人以下的人家,这是做不到的;因
此往往有可造就的女子人才竟被家庭事务埋没了,不能有机会发展她的个性的才能。
欧美提倡废家庭制度的人,大多数是自食其力的美术家和文人。这一派人所以反对
家庭,正因为家庭的负担有碍于他们才性的自由发展。还有那避孕的行为,也是为
此。先生说他们的流弊可以“把一切文明事业尽行推翻”,未免太过了。
二、先生说“妇女解放是解放人格,不是解放性欲。”学者的提倡共委制度
(如柏拉图所说),难道是解放性欲吗?还有那种有意识的自由恋爱,据我所见,
都是尊重性欲的制裁的。无制裁的性欲,不配称恋爱,更不配称自由恋爱。
三、先生论儿童归公家教养一段,理由很不充足。这种主张从柏拉图以来,大
概有三种理由:甲、公家教养儿童,可用专门好手,功效可以胜过平常私家的教养,
因为有无量数的父母都是不配教养子女的;乙、儿女乃是社会的分子,并不是你我
的私产,所以教养儿童并不全是先生所说“自己应尽的义务”;丙、依分工互助的
道理,有些愿意教养儿童的人便去替公家教养儿童,有些不愿意或不配教养儿童的
人便去做旁的事业。先生说,“既说平等,为什么又要一种人来替你尽那不愿意教
养儿童的义务呢?”他们并不说人人能力才性都平等(这种平等说是绝对不能成立
的),他们也不要勉强别人做不愿意的事;他们只要各人分工互助,各人做自己愿
意做的事。
四、先生又说共妻主义的大罪恶在于“拿极少数人的偏见来破坏人类精神生活
上万不可缺的家庭制度”。这话固然有理,但是我们革新家不应该一笔抹杀“极少
数人的偏见”;我们应该承认这些极少数人有自由实验他所主张的权力。
五、先生说“共妻主义实际上是把妇女当作机械牛马”。这话未免冤枉共委主
义的人了。我手头没有近代主张共妻的书,我且引柏拉图的《共和国》中论公妻的
一节为证:(RpubliC,458—459)
假定你做了(这个理想国的)立法官,既然选出了那些最好的男子,就该选出
一些最好的女子,要拣那些最配得上这些男子的,使他们男女同居公共的房子,同
在一块用餐。他们都不许有自己的东西;他们同作健身的运动,同在一处养育长大。
他们自然会被一种天性的必要(necessity)牵引起来互相结合。我用“必要”一
个字,不太强吗?
(答)不太强。你所谓“必要”自然不是几何学上的必要;这种必要只有有情
的男女才知道的。
这种必要对于一般人类的效能比几何学上的必要还大的多咧。
是的。但是这种事的进行须要有秩序。在这个乐国里面,淫乱是该禁止的。
(答)应该如此。
你的主张是要使配偶成为最高洁神圣的,要使这种最有益的配偶成为最高洁神
圣的吗?
(答)正是。
这就可见古代的共妻论已不会把妇女当作机械牛马一样看待。近世个性发展,
女权伸张,远胜古代,要是共妻主义把妇女看作机械牛马,还能自成一说吗?至于
先生把自由恋爱解作“两方同意性欲关系即随便可以结合,不受何等制限”,这也
不很公平。世间固然有一种“放纵的异性生活”装上自由恋爱的美名。但是有主义
的自由恋爱也不能一笔抹杀。古今正式主张自由恋爱的人,大概总有一种个性的人
生观,决不是主张性欲自由的。最著名的先例是WilliamGodwim和hoWollstoncraft
的关系。Gawin最有名的著作PoiticalJustice是主张自由恋爱最早的一部书。他
后来遇见那位女界的怪杰MnWolstonraf,居然实行他们理想中的恋爱生活。Gdw
in书中曾说自由恋爱未必就有“乱淫”的危险,因为人类的通性总会趋向一个伴侣,
不爱杂交;再加上朋友的交情,自然会把粗鄙的情欲变高尚了。即使让一步,承认
自由恋爱容易解散,这也未必一定是最坏的事。论者只该问这一桩离散是有理无理,
不该问离散是难是易。最近北京有一家夫妇不和睦,丈夫对他妻子常用野蛮无理的
行为,后来他妻子跑回母家去了,不料母家的人说她是弃妇,瞧不起她,她受不过
这种嘲笑,只好含羞忍辱回她夫家去受她丈夫的虐待!这种婚姻可算得不容易离散
了,难道比容易解散的自由恋爱更好吗?自由恋爱的离散未必全由于性欲的厌倦,
也许是因为人格上有不能再同居的理由。他们既然是人格的结合,——有主张的自
由恋爱应该是人格的结合!——如今觉得继续同居有妨碍于彼此的人格,自然可以
由两方自由解散了。
以上答先生的第五层,完全是学理的讨论;因为先生提到共妻和自由恋爱两种
主张,故我也略说几句。我要正式声明,我并不是主张这两种制度的;不过我是一
个研究思想史的人,所以对于无论那一种学说,总想寻出他的根据理由,我决不肯
“笼统”排斥他。
原题《论贞操问题——答蓝志先》
五 共鸣 打破处女迷信
萧先生原书:……学生有一最亲密的朋友,他的姐姐在前几年曾被土匪掳去,
后来又送还他家。我那朋友常以此事为他家“奇耻大辱”,所以他心中常觉不平安
;并且因为同学知道此事,他在同学中常像是不好意思似的。学生见这位朋友心中
常不平安,也就常将此事放在心中思想:按着中国的旧思想,我这位朋友的姐姐就
应当为人轻看,一生受人的侮慢,受人的笑骂。但不知按着新思想,这样的女人应
居如何的地位?
学生要问的就是:一、一个女子被人污辱,不是她自愿的,这女子是不是应当
自杀?
二、若这样的女子不自杀,她的贞操是不是算有缺欠?她的人格的尊严是不是
被灭杀?她应当受人的轻看不?
三、一个男子若娶一个曾被污辱的女子,他的人格是不是被灭杀?应否受轻看?
一、女子为强暴所污,不必自杀。
我们男子夜行,遇着强盗,他用手枪指着你,叫你把银钱戒指拿下来送给他。
你手无寸铁,只好依着他吩咐。这算不得懦怯。女子被污,平心想来,与此无异。
都只是一种“害之中取小”。不过世人不肯平心着想,故妄信“饿死事极小,失节
事极大”的谬说。
二、这个失身的女子的贞操并没有损失。
平心而论,她损失了什么?不过是生理上,肢体上,一点变态罢了!正如我们
无意中砍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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