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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0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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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止许用钱。时钱八文折银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直隶巡按杨家相请铸大

明通宝钱,不识年号。部议格不行。高拱再相,言:“钱法朝议夕更,迄无成说。

小民恐今日得钱,而明日不用,是以愈更愈乱,愈禁愈疑。请一从民便,勿多为

制以乱人耳目。”帝深然之。钱法复稍稍通矣。宝钞不用垂百馀年,课程亦鲜有

收钞者,惟俸钱独支钞如故。四年始以新铸隆庆钱给京官俸云。

万历四年命户工二部,准嘉靖钱式铸“万历通宝”金背及火漆钱,一文重一

钱二分五厘,又铸镟边钱,一文重一钱三分,颁行天下,俸粮皆银钱兼给。云南

巡按郭庭梧言:“国初京师有宝源局,各省有宝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

告匮。滇中产铜,不行鼓铸,而反以重价购海,非利也。”遂开局铸钱。

寻命十三布政司皆开局。采工部言,以五铢钱为准,用四火黄铜铸金背,二火黄

铜铸火漆,粗恶者罪之。盖以费多利少则私铸自息也。久之,户部言:“钱之轻

重不常,轻则敛,重则散,故无壅阏匮乏之患。初铸时,金背十文直银一分,今

万历金背五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银一分,火漆镟边亦如之。仅逾十年,而轻

重不啻相半,钱重而物价腾踊,宜发库贮以平其直。”从之。时王府皆铸造私钱,

吏乐敢讦。古钱阻滞不行,国用不足,乃命南北宝源局拓地增炉鼓铸。而北钱视

南钱昂值三之一,南铸大抵轻薄。然各循其旧,并行不废。

天启元年铸泰昌钱。兵部尚书王象乾,请铸当十、当百、当千三等大钱,用

龙文,略仿白金三品之制,於是两京皆铸大钱。后有言大钱之弊者,诏两京停铸

大钱,收大钱发局改铸。当是时,开局遍天下,重课钱息。

崇祯元年,南京铸本七万九千馀两,获息银三万九千有奇;户部铸钱获息银

二万六千有奇。其所铸钱,皆以五十五文当银一钱,计息取盈,工匠之赔补,行

使之折阅,不堪命矣。宝泉局铜本四十万两,旧例钱成还本太仓,次年再借,至

是令永作铸本。三年,御史铙京言:“铸钱开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无息,

旋开旋罢,自南北两局外,仅存湖广、陕西、四川、云南及宣、密二镇。而所铸

之息,不尽归朝廷,复苦无铸本,盖以买铜而非采铜也。乞遵洪武初及永乐九年、

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铸钱,采铜於产铜之地,置官吏驻兵,仿银矿法,十取其

三。铜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所采,仍予直以市。”帝从之。是时铸厂并开,

用铜益多,铜至益少。南京户部尚书郑三俊请专官买铜。户部议原籍产铜之人驻

镇远、荆、常铜铅会集处,所谓采铜於产铜之地也。帝俱从之。既,又采绛、孟、

垣曲、闻喜诸州县铜铅。荆州抽分主事朱大受言:“荆州上接黔、蜀,下联江、

广,商贩铜铅毕集,一年可以四铸。四铸之息,两倍於南,三倍於北。”因陈便

宜四事,即命大受专督之。遂定钱式,每文重一钱,每千直银一两。南都钱轻薄,

屡旨严饬,乃定每文重八分。初,嘉靖钱最工,隆、万钱加重半铢,自启、祯新

铸出,旧钱悉弃置。然日以恶薄,大半杂铅砂,百不盈寸,捽掷辄破碎。末年敕

铸当五钱,不及铸而明亡。

初制,历代钱与制钱通行。自神宗初,从佥都御史庞尚鹏议,古钱止许行民

间,输税赎罪俱用制钱。启、祯时广铸钱,始括古钱以充废铜,民间市易亦摈不

用矣。庄烈帝初即位,御平台召对,给事中黄承昊疏有销古钱之语。大学士刘鸿

训言:“北方皆用古钱,若骤废之,於民不便。”帝以为然。既而以御史王燮言,

收销旧钱,但行新钱,於是古钱销毁顿尽。盖自隋世尽销古钱,至是凡再见云。

钞法自弘、正间废,天启时,给事中惠世扬复请造行。崇祯末,有蒋臣者申

其说,擢为户部司务。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终不可行而止。

坑冶之课,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而金银矿最为民害。徐达下山

东,近臣请开银场。太祖谓银场之弊,利於官者少,损於民者多,不可开。其后

有请开陕州银矿者,帝曰:“土地所产,有时而穷。岁课成额,徵银无已。言利

之臣,皆戕民之贼也。”临淄丞乞发山海之藏以通宝路,帝黜之。成祖斥河池民

言采矿者。仁、宣仍世禁止,填番禺坑洞,罢嵩县白泥沟发矿。然福建尤溪县银

屏山银场局炉冶四十二座,始於洪武十九年。浙江温、处、丽水、平阳等七县,

亦有场局。岁课皆二千馀两。

永乐间,开陕西商县凤皇山银坑八所。遣官湖广、贵州采办金银课,复遣中

官、御史往核之。又开福建浦城县马鞍等坑三所,设贵州太平溪、交址宣光镇金

场局,葛容溪银场局,云南大理银冶。其不产金银者,亦屡有革罢。而福建岁额

增至三万馀两,浙江增至八万馀。宣宗初,颇减福建课,其后增至四万馀,而浙

江亦增至九万馀。英宗下诏封坑穴,撤闸办官,民大苏息,而岁额未除。岁办,

皆洪武旧额也。闸办者,永、宣所新增也。既而禁革永煎。奸民私开坑穴相杀伤,

严禁不能止。下诏宥之,不悛。言者复请开银场,则利归於上,而盗无所容。乃

命侍郎王质往经理,定岁课,福建银二万馀,浙江倍之。又分遣御史曹祥、冯杰

提督,供亿过公税,民困而盗愈众。邓茂七、叶宗留之徒流毒浙、闽,久之始定。

景帝尝封闭,旋以盗矿者多,兵部尚书孙原贞请开浙江银场,因并开福建,命中

官戴细保提督之。天顺四年命中官罗永之浙江,罗珪之云南,冯让之福建,何能

之四川。课额浙、闽大略如旧,云南十万两有奇,四川万三千有奇,总十八万三

千有奇。成化中,开湖广金场,武陵等十二县凡二十一场,岁役民夫五十五万,

死者无算,得金仅三十五两,於是复闭。而浙江银矿以缺额量减,云南屡开屡停。

弘治元年始减云南二万两,温、处万两馀,罢浦城废坑银冶。至十三年,云

南巡抚李士实言:“云南九银场,四场矿脉久绝,乞免其课。”报可。四川、山

东矿穴亦先后封闭。武宗初,从中官秦文等奏,复开浙、闽银矿。既而浙江守臣

言矿脉已绝,乃令岁进银二万两,刘瑾诛乃止。世宗初,闭大理矿场。其后蓟、

豫、齐、晋、川、滇所在进矿砂金银,复议开采,以助大工。既获玉旺峪矿银,

帝谕阁臣广开采。户部尚书方钝等请令四川、山东、河南抚按严督所属,一一搜

访,以称天地降祥之意。於是公私交鹜矿利,而浙江、江西盗矿者且劫徽、宁,

天下渐多事矣。

隆庆初,罢蓟镇开采。南中诸矿山,亦勒石禁止。万历十二年,奸民屡以矿

利中上心。诸臣力陈其弊。帝虽从之,意怏怏。二十四年,张位秉政,前卫千户

仲春请开矿,位不能止。开采之端启,废弁白望献矿峒者日至,於是无地不开。

中使四出:昌平则王忠,真、保、蓟、永、房山、蔚州则王虎,昌黎则田进,河

南之开封、彰德、卫辉、怀庆、叶县、信阳则鲁坤,山东之济南、青州、济宁、

沂州、滕、费、蓬莱、福山、楼霞、招远、文登则陈增,山西之太原、平阳、潞

安则张忠,南直之宁国、池州则郝隆、刘朝用,湖广之德安则陈奉,浙江之杭、

严、金、衢、孝丰、诸暨则曹金,后代以刘忠,陕西之西安则赵鉴、赵钦,四川

则丘乘云,辽东则高淮,广东则李敬,广西则沈永寿,江西则潘相,福建则高寀,

云南则杨荣。皆给以关防,并偕原奏官往。矿脉微细无所得,勒民偿之。而奸人

假开采之名,乘传横索民财,陵轹州县。有司恤民者,罪以阻挠,逮问罢黜。时

中官多暴横,而陈奉尤甚。富家钜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

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帝纵不问。自二十五

年至三十三年,诸珰所进矿税银几及三百万两,群小藉势诛索,不啻倍蓰,民不

聊生。山西巡抚魏允贞上言:“方今水旱告灾,天鸣地震,星流气射,四方日报。

中外军兴,百姓困敝。而嗜利小人,借开采以肆饕餮。倘衅由中作,则矿夫冗役

为祸尤烈。至是而后,求投珠抵璧之说用之晚矣。”河南巡按姚思仁亦言:“开

采之弊,大可虑者有八。矿盗哨聚,易於召乱,一也。矿头累极,势成土崩,二

也。矿夫残害,逼迫流亡,三也。雇民粮缺,饥饿噪呼,四也。矿洞遍开,无益

浪费,五也。矿砂银少,强科民买,六也。民皆开矿,农桑失业,七也。奏官强

横,淫刑激变,八也。今矿头以赔累死,平民以逼买死,矿夫以倾压死,以争斗

死。及今不止,虽倾府库之藏,竭天下之力,亦无济於存亡矣。”疏入,皆不省。

识者以为明亡盖兆於此。

铁冶所,洪武六年置。江西进贤、新喻、分宜,湖广兴国、黄梅,山东莱芜,

广东阳山,陕西巩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泽、潞各一,凡十三所,岁输铁七百

四十六万馀斤。河南、四川亦有铁冶。十二年益以茶陵。十五年,广平吏王允道

言:“磁州产铁,元时置官,岁收百馀万斤,请如旧。”帝以民生甫定,复设必

重扰,杖而流之海外。十八年罢各布政司铁冶。既而工部言:“山西交城产云子

铁,旧贡十万斤,缮治兵器,他处无有。”乃复设。已而武昌、吉州以次复焉。

末年,以工部言,复尽开,令民得自采炼,每三十分取其二。永乐时,设四川

龙州、辽东都司三万卫铁冶。景帝时,办事吏请复陕西、宁远铁矿,工部劾其违

法,下狱。给事中张文质以为不宜塞言路,乃释之。弘治十七年,广东归善县请

开铁冶,有司课外索赂,唐大鬓等因作乱,都御史刘大夏讨平之。正德十四年,

广州置铁厂,以盐课提举司领之,禁私贩如盐法。嘉靖三十四年开建宁、延平诸

府铁冶。隆、万以后,率因旧制,未尝特开云。

铜场,明初,惟江西德兴、铅山。其后四川梁山,山西五台,陕西宁羌、略

阳及云南皆采水银、青绿。太祖时,廉州巡检言:“阶州界西戎,有水银坑冶及

青绿、紫泥,愿得兵取其地。”帝不许。惟贵州大万山长官司有水银、朱砂场局,

而四川东川府会川卫山产青绿、银、铜,以与外番接境,虞军民潜取生事,特禁

饬之。成化十七年封闭云南路南州铜坑。弘治十八年裁革板场坑水银场局。正德

九年,军士周达请开云南诸银矿,因及铜、锡、青绿。诏可,遂次第开采。嘉靖、

隆、万间,因鼓铸,屡开云南诸处铜场,久之所获渐少。崇祯时,遂括古钱以供

炉冶焉。

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

有税。其名物件析榜於官署,按而征之,惟农具、书籍及他不鬻於市者勿算,应

征而藏匿者没其半。买卖田宅头匹必投税,契本别纳纸价。凡纳税地,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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