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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2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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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贵益甚矣。事有难易,不可不知,今少而难得者谷也,多而易致者钞也,自当

先其所难,后其所易,多方开诱,务使出粟更钞,则谷价自平矣。”上从之。

三年五月,朝廷议徙河北军户家属于河南,留其军守卫郡县,汝砺言:“此

事果行,但便于豪强家耳,贫户岂能徙?且安土重迁,人之情也。今使尽赴河南,

彼一旦去其田园,扶携老幼,驱驰道路,流离失所,岂不可怜。且所过百姓见军

户尽迁,必将惊疑,谓国家分别彼此,其心安得不摇。况军人已去其家,而令护

卫他人,以情度之,其不肯尽心必矣。民至愚而神者也,虽告以卫护之意,亦将

不信,徒令交乱,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系至重。乞先令诸道元帅府、宣抚司、

总管府熟论可否,如无可疑,然后施行。”不报。

军户既迁,将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论,上敕尚书省曰:“北兵将及河南,由

是尽起诸路军户,共图保守。今既至矣,粮食所当必与,然未有以处之。可分遣

官聚耆老问之,其将益赋,或与之田,二者孰便。”又以谕汝砺。既而所遣官言:

“农民并称,比年以来,租赋已重,若更益之,力实不足,不敢复佃官田,愿以

给军。”于是汝砺奏:“迁徙军户,一时之事也。民佃官田,久远之计也。河南

民地、官田,计数相半。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坟茔、庄井俱在其中。率皆贫民,

一旦夺之,何以自活?夫小民易动难安,一时避赋,遂有此言。及其与人,即前

日之主,今还为客,能勿悔乎?悔则忿心生矣。如山东拨地时,腴田沃壤尽入势

家,瘠恶者乃付贫户。无益於军,而民则有损,至于互相憎疾,今犹未已,前事

不远,足为明戒。惟当倍益官租,以给军粮之半,复以系官荒田、牧马草地量数

付之,令其自耕,则百姓免失业之艰,而官司不必为厉民之事矣。且河南之田最

宜麦,今雨泽沾足,正播种之时,诚恐民疑以误岁计,宜早决之。”上从其请。

寻迁尚书右丞。时上以军户地当拨付,使得及时耕垦,而汝砺复上奏曰:

“在官荒田及牧马地,民多私耕者。今正艺麦之时,彼知将以与人,必皆弃去。

军户虽得,亦已逾时,徒成旷废。若候毕功而后拨,量收所得,以补军储,则公

私俱便。乞尽九月然后遣官。”十月,汝砺言:“今河北军户徙河南者几百万口,

人日给米一升,岁率三百六十万石,半给其直犹支粟三百万石。河南租地计二十

四万顷,岁征粟才一百五十六万有奇,更乞于经费之外倍征以给,仍以系官闲田

及牧马地可耕者畀之。”奏可。乃遣右司谏冯开等分诣诸郡就给之,人三十亩,

以汝砺总之。既而括地官还,皆曰:“顷亩之数甚少,且瘠恶不可耕。计其可耕

者均以与之,人得无几,又僻远处不免徙就之,军人皆以为不便。”汝砺遂言於

上,诏有司罢之,但给军粮之半,而半折以实直焉。

四年正月,拜尚书左丞,连上表乞致仕,皆优诏不许。会朝廷议发兵河北,

护民芟麦,而民间流言谓官将尽取之。上闻,以问宰职曰:“为之奈何?”高琪

等奏:“若令枢密院遣兵居其冲要,镇遏土寇,仍许收逃户之田,则军民两便。

或有警急,军士亦必尽心。”汝砺曰:“甚非计也。盖河朔之民所恃以食者,惟

此麦耳。今已有流言,而复以兵往,是益使之疑惧也。不若听其自便,令宣抚司

禁戢无赖,不致侵扰足矣。逃户田令有司收之,以充军储可也。”乃诏遣户部员

外郎裴满蒲剌都阅视田数,及访民愿发兵以否,还奏:“臣西由怀、孟,东抵曹、

单,麦苗苦亦无多,讯诸农民,往往自为义军。臣即宣布朝廷欲发兵之意,皆感

戴而不愿也。”于是罢之。

汝砺以数乞致仕不从,乃上言曰:“立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今大兵既

退,正完葺关隘、简练兵士之时,须得通敏经纶之才预为筹画,俾济中兴。伏见

尚书左丞兼行枢密副使胥鼎,才擅众长,身兼数器,乞召还朝省。”不从。时高

琪欲从言事者岁阅民田征租,朝廷将从之。汝砺言:“臣闻治大国者若烹小鲜,

最为政之善喻也。国朝自大定通检后,十年一推物力,惟其贵简静而重劳民耳。

今言者请如河北岁括实种之田,计数征敛,即是常时通检,无乃骇人视听,使之

不安乎。且河南、河北事体不同。河北累经劫掠,户口亡匿,田畴荒废,差调难

依元额,故为此权宜之法,盖军储不加多,且地少而易见也。河南自车驾巡幸以

来,百姓凑集,凡有闲田及逃户所弃,耕垦殆遍,各承元户输租,其所征敛,皆

准通推之额,虽军马益多,未尝阙误,讵宜一概动扰。若恐豪右蔽匿而逋征赋,

则有司检括亦岂尽实。但严立赏罚,许其自首,及听人告捕,犯者以盗军储坐之,

地付告者,自足使人知惧,而赋悉入官,何必为是纷纷也。抑又有大不可者三:

如每岁检括,则夏田春量,秋田夏量,中间杂种亦且随时量之,一岁中略无休息,

民将厌避,耕种失时,或止耕膏腴而弃其余,则所收仍旧而所输益少,一不可也。

检括之时,县官不能家至户到,里胥得以暗通货赂,上下其手,虚为文具,转失

其真,二不可也。民田与军田犬牙相错,彼或阴结军人以相冒乱,而朝廷止凭有

司之籍,倘使临时少于元额,则资储阙误必矣,三不可也。夫朝廷举事,务在必

行,既行而复中止焉,是岂善计哉。”议遂寝。

兴定元年十月,上疏曰:“言者请姑与宋人议和以息边民,切以为非计。宋

人多诈无实,虽与文移往来,而边备未敢遽撤。备既不撤,则议和与否盖无以异。

或复蔓以浮辞,礼例之外别有求索,言涉不逊,将若之何?或曰:‘大定间亦尝

先遣使,今何不可?’切谓时殊事异,难以例言。昔海陵师出无名,曲在于我,

是以世宗即位,首遣高忠建等报谕宋主,罢淮甸所侵以修旧好。彼随遣使来,书

辞慢易,不复奉表称臣,愿还故疆,为兄弟国。虽其枢密院与我帅府时通书问,

而侵轶未尝已也。既而征西元帅合喜败宋将吴璘、姚良辅于德顺、原州,右丞相

仆散忠义、右副元帅纥石烈志宁败李世辅于宿州,斩首五万,兵威大振。世宗谓

宰臣曰:‘昔宋人,言遣使请和,乘吾无备遂攻宿州,今为我军大败,杀戮过当,

故不敢复通问。朕哀南北生灵久困于兵,本欲息民,何较细故,其令帅府移书宋

人,以议和好。’宋果遣使告和,以当时堂堂之势,又无边患,竟免其奉表称臣

之礼。今宋弃信背盟,侵我边鄙,是曲在彼也。彼若请和,于理为顺,岂当先发

此议而自示弱耶?恐非徒无益,反招谤侮而已。”

十一月,汝砺言:“臣闻国以民为基,民以财为本,是以王者必先爱养基本。

国家调发,河南为重,所征税租率常三倍于旧。今省部计岁收通宝不敷所支,乃

于民间科敛桑皮故纸钱七千万贯以补之。近以通宝稍滞,又加两倍。河南人户,

农民居三之二,今税租犹多未足,而此令复出,彼不粜所当输租,则必减其食以

应之。夫事有难易,势有缓急。今急用而难得者,刍粮也,出于民力,其来有限,

可缓图。而易为者,钞法也,行于国家,其变无穷。向者大钞滞,更为小钞,小

钞弊,改为宝券,宝券不行,易为通宝,从权制变,皆由于上,尚何以烦民为哉。

彼悉力以奉军储已患不足,而又添征通宝,苟不能给,则有逃亡。民逃亡则农事

废,兵食何自而得?有司不究远图而贪近效,不固本原而较末节,诚恐军储、钞

法两有所妨。臣非于钞法不为意也,非于省部故相违也,但以钞法稍滞物价稍增

之害轻,民生不安军储不给之害重耳。惟陛下外度事势,俯察臣言,特命有司减

免,则群心和悦,而未足之租有所望矣。”

时朝廷以贾仝、苗道润等相攻不和,将分畀州县、别署名号以处之。汝砺上

书曰:“甚非计也。盖河北诸帅多本土义军,一时权为队长,亦有先尝叛亡者,

非若素宦于朝,知礼义、识名分之人也。贪暴不法,盖无足怪。朝廷以时方多故,

姑牢笼用之,庶使遣民少得安息。彼互相攻劫则势浸弱,势力既弱则朝廷易制。

今若分地而与之,州县官吏得辄署置,民户税赋得擅征收,则地广者日益强,狭

者日益弱。久之,弱者皆并于强,强者之地不可复夺,是朝廷愈难制也。昔唐分

河朔地授诸叛将,史臣谓其护养孽萌以成其祸,此可为今日大戒也。不若姑令行

省羁縻和辑,多方牵制,使之不得逞。异时边事稍息,气力渐完,若辈又何足患

哉。”议遂寝。

上尝谓汝砺曰:“朕每见卿侍朝,恐不任其劳,许坐殿下,而卿终不从何哉?

夫君臣相遇,贵在诚实,小谨区区,朕固不较也。”汝砺以君臣之分甚严,不敢

奉命。

三年,河南颇丰稔,民间多积粟,汝砺乃奏曰:“国家之务,莫重于食,今

所在屯兵益众,而修筑新城其费亦广,若不及此丰年多方营办,防秋之际或乏军

兴。乞于河南州府验其物价低昂,权宜立式,凡内外四品以下杂正班散官及承荫

人,免当暴使监官功酬,或僧道官师德号度牒、寺观院额等,并听买之。司县官

有能劝诱输粟至三千石者,将来注授升本榜首,五千石以上迁官一阶,万石以上

升职一等,并注见阙。庶几人知劝慕,多所收获。”上从之。

同提举榷货司王三锡建议榷油,高琪以用度方急,劝上行之。汝砺上言曰:

“古无榷法,自汉以来始置盐铁酒榷均输官,以佐经费。末流至有算舟车、税间

架,其征利之术固已尽矣,然亦未闻榷油也。盖油者世所共用,利归于公则害及

于民,故古今皆置不论,亦厌苛细而重烦扰也。国家自军兴,河南一路岁入税租

不啻加倍,又有额征诸钱、横泛杂役,无非出于民者,而更议榷油,岁收银数十

万两。夫国以民为本,当此之际,民可以重困乎!若从三锡议,是以举世通行之

货为榷货,私家常用之物为禁物,自古不行之法为良法,切为圣朝不取也。若果

行之,其害有五,臣请言之:河南州县当立务九百余所,设官千八百馀员,而胥

隶工作之徒不与焉。费既不赀,而又创构屋宇,夺买作具,公私俱扰,殆不胜言。

至于提点官司有升降决罚之法,其课一亏,必生抑配之弊,小民受病,益不能堪,

其害一也。夫油之贵贱所在不齐,惟其商旅转贩有无相易,所以其价常平,人易

得之。今既设官各有分地,辄相侵犯者有罪,是使贵处常贵而贱处常贱,其害二

也。民家日用不能躬自沽之,而转鬻者增取利息,则价不得不贵,而用不得不难,

其害三也。盐、铁、酒、醋,公私所造不同,易于分别,惟油不然,莫可辨记。

今私造者有刑,捕告者有赏,则无赖辈因之得以诬构良民枉陷于罪,其害四也。

油户所置屋宇、作具,用钱已多,有司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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