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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86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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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有再规定休工上工之分。值得注意的是洪武时月粮支给工作是由工部负责的。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在内府做工的工匠每天“给钞以为廪食”给予的数量“视其劳力为差”6。这是洪武时宝钞通行于官方的一种反映同时宝钞之给是在月米放令之后而且未见有取消月米之诏则明代这一政策在洪武时即已制定完成只是给钞这种形式未被遵行改为关米或关饭了。
永乐十九年令内府各监局南京带来人匠每月支米三斗无工住支。这个规定将月粮直米合而为一而且数量只给三斗比之洪武时的一石六斗少了许多。此后各朝多循三斗之数但也有一些特例如宣德九年令内官监工匠月支粮五斗上工之日仍给饭食。景泰三年令兵仗局民匠月支粮四斗。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月支粮一石上工时于光禄寺日支粳米八合。但总体来说三斗居多成化以后基本如此。
清理勾补清理勾补是针对逃亡工匠的政策。明自宣德以后工匠因不堪重役逃亡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诸色工匠多有逃逸”1。正统三年各处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正统十年逃匠万人景泰元年逃匠三万四千八百多天1《大明会典》卷一。
2《明宣宗实录》卷二一。
3《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4《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八。
5《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6《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1《明宣宗实录》卷四二。
顺四年天下逃匠三万八千四百余人成化元年逃匠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二人等等。由于逃匠太多官营手工业的生产受到威胁朝廷对清匠勾补工作日益重视。宣德六年遣官查审浙江并苏松等府失班工匠“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以上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2。正统十年规定“今后有三次逃者充武功中卫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3。这是一次最严厉的规定。弘治六年规定逃匠若抓捕不到要“查其初起是何州县行移原籍官司按名勾解”如果是户绝者要别选他人充补1。此项规定的重点在于别选他人充补但选择哪些人来充补则没明确说明至正德九年就有了明确的说法:“年远户绝则以承佃本户田产之家者抵充;无田产则以各衙门近年招入匠役扣补。”2这个说法实则是很荒唐的但它反映出政府对匠源不足的忧虑与弥补缺额的急迫心情。
工匠逃亡是明代官营手工业中不小的问题。由于工匠是主要的生产者他们的逃亡对于官手工业的打击是巨大的明代官手工业的衰落与此有很大关系。
工匠制度的两次重要变化明代进入中期以后工匠制度有两次较重要的变化一次是工匠班次的更定二次是班匠征银。
更定工匠班次。班匠的班次自洪武二十六年定为五种以后沿用了六十多年没有改变直至景泰五年情况才出现了变化五班轮流被一律改为四年一班。
改变班次的意见其实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提出。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旧的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他说:“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接着他说:“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陈敏政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但朝廷以“旧例难改”为由否定了陈敏政的意见。1景泰五年给事中林聪再次将更定班次的问题提出他请求将二年一班的更为四年三年一班的更为六年。林聪的这个建议与陈敏政的建议基本相同。工部复议在上奏时建议将所有班次均改为四年一班上工时间仍为一2《明宣宗实录》卷七七。
3《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1《明孝宗实录》卷七一。
2《明武宗实录》卷一一四。
1《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季。为了消除皇帝对工匠不足的担心工部算了一笔细账:“通计匠二十八万九千有余除事故外南京五万八千北京十八万二千。今以北京之数分为四班岁得匠四万五千季得匠一万一千亦未乏用。”2景泰帝批准了这一建议。这次在更定旧制时对工匠人数重新进行了统计并编定了新的勘合给予工匠。《大明会典》卷一记述这件事时只用了二十多个字:“景泰五年奏准:轮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此次更定旧制的重要之处在于减轻了工匠的负担。对于一年一班者等于减去了四分之三的工作量二年一班者减去了二分之一。在原定班次中五年一班的只有木匠和裁缝匠两种四年与三年一班的工匠各有九种而二年一班的工匠是二十三种一年一班的工匠是十九种。这就是说新的轮班制使四十二种行业的工匠受益最多占工匠种类的三分之二强。所以四年一班的轮班制对于放松封建劳役对广大工匠的束缚是有重要意义的。
班匠征银。班匠征银是工匠制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一次改革。如果说四年一班的轮班制大大地减轻了工匠的负担的话那么班匠征银则是轮班制瓦解的条件和象征。也正因此班匠征银的完全实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明代班匠征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是在成化二十一年但早在正统之初南京所属的轮班匠中就已实行征银。成化五年工部上奏说:“南京轮班各色人匠虽皆取以供应朝廷造作之用中间谙晓本艺者十无二三以此先准南京工部左侍郎范理奏令各出备工价雇觅在京高手造作供应。经今三十余年彼此两得其便。”1南京班匠征银的实施范围和详细情况尚不清楚但班匠以工价代替劳役则是无疑的。
成化二十一年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开始实施:“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2。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法令而是一个建议性政策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服役。这无疑是对旧班匠制度的一次革命为班匠摆脱封建劳役的束缚打开了大门。
由于成化二十一年的政策不是强制性的且征银工作处于开始阶段故此后有的地区班匠征银的推行是很缓慢的“此例止行于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而河南、山东、北直隶等处尚责解正身”3。这种情况在弘治十六年重新编填班匠勘合时仍是如此。
弘治十八年明朝廷规定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2《明英宗实录》卷二四o。
1《明宪宗实录》卷六四。
2《大明会典》卷一。
3《明孝宗实录》卷二oo。
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但它的突出之处一是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这是为了保证政府这部分收入不至于流失的手段。二是政策中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成化时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其强制性加强。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该年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1至此班匠全部征银。这意味着班匠与明代官营手工业已无直接关系不再受封建劳役的束缚。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嘉靖时属于北京的班匠银为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班匠虽不上工但仍隶属匠籍但此时的匠籍只是政府征收班匠银的一个依据已无其他意义了。
明廷对工匠的管理行政管理从广义上讲上面所述均属政府对工匠的管理此处只就工匠管理的职能部门作一介绍。
明代管理工匠的最高机构是工部但其中又有分别即“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1。工部管理职责主要有:管理各地造送的班匠册工部专有管册主事负责这一事务;负责逃匠的清勾“弘治元年奏准添设主事清理内外衙门军民住坐轮工匠”2。第三负责到京轮班匠的分拨派遣和放归工作班匠到上工时将勘合“赍至工部听拨”3。
明代北京工部管理的是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及应天等二十六府的班匠嘉靖四十一年这些地区的班匠为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人。南京工部管理的是江西、湖广、福建三布政司的班匠人数为五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人。在《大明会典》卷一有一条记载云:“湖广、四川、两广、云贵、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隶南京工部。”实际上四川、广东、广西、云南、1《大明会典》卷一。
1《大明会典》卷一八八。
2《大明会典》卷一。
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
贵州五省并无班匠。理由之一是《大明会典》卷二o八说:“凡本部(指南京工部)各色班匠:江西起送三万九千五百五十五名湖广一万三千二百四十四名福建起送六千八百九十六名。”如果四川等省有班匠则此处必然加以记录。二是在涉及到南京所属各省班匠时史书从未涉及四川等省如《宣宗实录》卷七七云:“(失班工匠)其湖广、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遣官查审如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在《大明会典》卷一中误书为广东、江西二布政司。《宪宗实录》卷二六五在记述班匠征银这一重要事件时则更明确地记载:“其江西、湖广、福建三处该隶南京工部者亦宜照此例行。”所谓照此例行是指班匠征银之事。这更清楚地说明四川等省没有班匠。三是明人的记述对此讲得也十分清楚王夫之在《噩梦》中云:“直省之中若广东、四川、云南为工作之薮广西、贵州地虽瘠而百工之所为亦备乃独无班匠亦非法也。”1这表明:一、《大明会典》说四川等省班匠隶于南京是一个错误使许多后人学者被误导。二、四川等省并无班匠。南京工部所辖只有江西、湖广、福建三省班匠。明代在四川等五省不设班匠其确切原因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因为这些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汉民较少在操作上有相当的难度。
除工部外各地官府要负责本地班匠的管理事务。这些事务包括:一是起送班匠。二是清理工匠在班匠征银以后这是各地有司的主要管理内容“每年奉府帖匠班花名文册各年不等行准清匠官审追班银”2。为此各地均设有清匠官。三是造送班匠或班匠银征收情况文册。
在行政部门之外朝廷还派御史监督和帮助管理工匠。
法规管理明代的工匠管理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不应被忽视的那就是法规管理在《大明律》中有许多针对工匠的法律条文这表明明代已将工匠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尽管这些条文是以惩罚为特征的但它透露了明政府的一种思路和态度即为维护官营手工业的生产秩序必须充分注意和严密管理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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