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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8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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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者是军匠其军匠来源在明初由“军士不堪征差者”经过学习穿甲、制造弓箭等技术后充任。此外还有因各种原因充为军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军匠是世役的则此后都司卫所手工业者就是这些承袭下来的军匠。
都司卫所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及费用明前期由军卫自办“各处成造军器合用颜料系军卫者军卫自办”1。“各官司倒死马皮就于所在官库收贮成造军器支销”2。明中期以后折银盛行成造军器所需银两有些就是折解的银两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卫蓟镇每年每人征工食银五两“解蓟镇军门及密云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东民兵三千入卫每年共征银二万六千两解赴蓟镇“为造军器、犒军士之用”3。除使用折解银两外各边都司卫所还奏讨原料主要是铁。正德四年奏准给宣府熟铁二十万斤这是次由朝廷资助各边军器生产。嘉靖二十二年规定每五年甲字库关支各边熟铁十五万斤。1内地的都司卫所手工业则没有各边的这2《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四。
1《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2《大明会典》卷一五七。
3《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1《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种待遇。
明代自各都司卫所建立军器局后地方驻军的军器的生产任务就由各都司卫所的军器局承担了。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要依据朝廷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朝廷为使卫所军器生产合乎需要有着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时因情况变化会做一些调整但同样规定得很细致。如弘治时规定南方卫所原造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又如嘉靖时规定各卫所将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儿盔其大甲要将布身加长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致盔甲腰刀送给浙江等处令依式成造。
都司卫所生产的军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类如每副军器包括的内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张弦二条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铳箭五支长枪一根。火器生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永乐元年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最早时间不详。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蓟镇置造快枪、铅弹和火药给主客官兵不知这是否最早时间。蓟镇是北边重镇其所造火器均为先进武器其他都司卫所只能生产一般的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五六载:“都司卫所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而“胜”字、“天威”、“列”字等神铳俱由兵仗局制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于刚刚经历的“土木之变”暴露出军卫方面的许多问题朝廷决意整理军政连续颁布新规定其中有关军器生产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各卫所的生产定额二是规定各卫所按季成造军器。洪武十一年曾规定全国每年军器的制造总数但各卫所的生产似无明确定额至此规定:“每卫岁造军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这两个数字在弘治二年被改为八十和二十1。明宣德时卫所的军器生产是按月料进行的“天下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具报”2。景泰二年则规定“各卫所季造军器”3这是对此前卫所军器生产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此后执行得并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卫所所生产的军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4。所谓边镇是指陕西、山西、湖广、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辽东。这项制度至迟在弘治时就已确立因为当时已有明确的造解定额:浙江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卫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减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卫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减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卫一所全造八百四1《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2《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3《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4《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减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隶三十七卫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减造三千零六十副。
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额减造是弘治时的定额景泰二年的定额目前只知其为生产定额是否也是当时解运定额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时的定额既是生产定额也是解运定额则是无疑的。至万历时军器造解定额又有了一些调整每卫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为十六副。存留各边备用的军器每年要造册具报以备查考这是朝廷对这部分军器的管理方式。
对卫所军器及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时期巡按御史对卫所军器每五年吊卷查盘一次。弘治十七年奏准各卫所军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带管查盘一次。御史查盘的内容有二:一是生产中有无弊端如侵吞物料等违法之事;二是军器质量的好坏。
军器生产是卫所手工业最主要的生产项目除以上提到的军器外有的卫所还生产兵车。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大同制造兵车。
卫所有时还进行其他生产如炼铁、铸钱、造船等这些生产就整个卫所手工业来说不占主导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
第三节官府对工匠的管理制度明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生产者有民匠、军匠和灶户。军匠和灶户只从事特定产品军器和盐的生产而民匠则充斥于官营手工业的各个部门中生产着各类手工业产品。因而民匠是官手工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生产者中的主力。本章主要叙述民匠(通称工匠)的管理制度。
工匠管理制度概述匠籍、轮班匠、住坐匠明廷对工匠的管理是从编定匠籍入手的。这项工作至迟在洪武十六年已完成因为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否定工部起送隐于民籍的工匠的理由是“匠籍既定不可复扰于民”1。事实上匠籍编定的时间可能还要早一些洪武时最早的全国户口统计工作洪武三年即已进行匠籍的编定应该与这个时间同步。
编入匠籍的人一是元代遗留下来的手工业者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二是非手工业者因各种原因充匠的。各色人等一旦编入匠籍便世役永充子孙承袭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为官营手工业从事劳作。这正是政府编匠籍的目的所在也是工匠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匠籍是政府对工匠的全部管理的基础。
继匠籍之后朝廷为协调好生产推行了又一项工匠管理制度即轮班。洪武十九年在工部的建议下实行了议而未行的工匠轮班制将各地工匠按照其丁力和路途远近定以三年一班轮流赴京服役时间为三个月役满更替。这些轮流赴京的工匠称为轮班匠政府给轮班匠勘合届时赍勘合赴京听工部分拨。这是明政府第一次给工匠勘合。
洪武十九年制定工匠轮班制度时所参考的一是匠户的丁力二是路途远近。由于没有考虑到工作量的多少使三年一班的规定很快就遇到了“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的问题为此明政府重新制定工匠轮班的制度。洪武二十六年“上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1。此次更定旧制增加了两个新的参考因素一是工匠的专业二是役作的繁简。新的轮班制实际上制定的班次是五种即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这五种班次中手工业行业分别如下:五年一班:木匠、裁缝匠。
1《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1《明太祖实录》卷二三o。
四年一班:锯匠、瓦匠、油漆匠、竹匠、五墨匠、妆銮匠、雕銮匠、铁匠、双线匠。三年一班:土工匠、熟铜匠、穿甲匠、搭材匠、笔匠、织匠、络丝匠、挽花匠、染匠。
二年一班:石匠、艌匠、船木匠、箬篷匠、橹匠、芦篷匠、戗金匠、绦匠、刊字匠、熟皮匠、扇匠、魫灯匠、毡匠、毯匠、卷胎匠、鼓匠、削藤匠、木桶匠、鞍匠、银匠、销金匠、索匠、穿珠匠。
一年一班:表背匠、黑窑匠、铸匠、绣匠、蒸笼匠、箭匠、银朱匠、刀匠、琉琉匠、锉磨匠、弩匠、黄丹匠、藤枕匠、刷印匠、弓匠、旋匠、缸窑匠、洗白匠、罗帛花匠。1合计各种工匠共六十二种此后至嘉靖时在这个数字基础上又增加了八十多种。
五种班次的工匠分别给予勘合届时持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工完日“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放归宁家2。这是明政府第二次放勘合此次接受勘合的工匠共有二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九人。
轮班匠是京城以外的各地工匠在京城中还有大批的工匠这些工匠在永乐以后称为住坐匠以区别于轮班匠。
洪武时即有大量住在南京的工匠“洪武十三等年起取苏浙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丁各监局充匠”3。洪武时在京工匠每月上工十日休息二十日。这一规定一直被以后各朝沿袭。
永乐迁都将南京、苏、浙等处大量工匠带至北京于是“设有军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将从南京、浙江等处起至北京的工匠附籍于大兴、宛平二县。这是住坐匠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北京住坐匠人数永乐时民匠至少有二万七千户成化时额存六千余名嘉靖十年的定额是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优免、粮米优免。明政府对工匠有优免政策这种政策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洪武十九年规定工匠家的其他杂役一概免除即《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所说的“免其家他役”。洪武二十六年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1《大明会典》卷一。
2《大明会典》卷一。
3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1。显然调整后的政策比原来的一概优免详细了许多。宣德元年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2。这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但执行得似乎并不好因为五年以后明宣宗还说:“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归。”3看来工部并没有认真执行皇帝的命令。事实上宣德以后随着逃匠问题的日益突出优免政策即形同虚设官府勾补尚且不足优免政策之被搁置实属自然。
月粮直米。在京工匠每月由户部支给月粮上工时由光禄寺支给直米。
这是政府为保证在京工匠生活实行的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4。此时只限于给予上工的工匠到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则命工部“月给米赡之”有妻子者一石无者六斗5。这里就没有再规定休工上工之分。值得注意的是洪武时月粮支给工作是由工部负责的。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在内府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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