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中国通史-第648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的修改增补。
《大元通制》颁行以后十五年从后至元四年(1338)起元顺帝妥欢贴睦尔又命臣下对它进行修改。至正五年(1345)十一月又修成了《至正条格》并于次年(1346)四月颁行。《至正条格》共二九o九条条文比《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和补充而已。而且那时元朝已濒临危亡它恐怕不久也就毁于元末的兵火因而以后完全失传。
2胡祗遹:《杂著·论法定律》《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1欧阳玄:《对策》《圭斋文集》卷十二。
第二节《大元通制》的体系从上述元代法律的编纂过程可以看出《大元通制》乃是元代修订的第一部完整的施行了的法典也是部分保留下来而且能够考知它的总体结构的法典。而就编纂的体系而言它也是一部具有中国法制传统的完整的法典。中华法系展到唐代臻于成熟《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以后王朝修律的蓝本;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形成中华法系的基本传统。五代后周时编有《大周刑统》具体本文已佚。宋也修有《宋刑统》其结构和内容都继承《唐律》并加以补充。不过除了律(刑统)令格式宋代又有敕把一些皇帝的诏书编进了法典。金代的法典以《泰和律》为代表包括律义、律令、敕条和六部格式。律义相当于律律令相当于令。唐、宋、金三朝在法典体系方面的因袭关系是十分清楚的。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元代法典的代表作《大元通制》的编纂体系。
从现存有关资料可以考知《大元通制》的主体由制诏九十四条、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和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或七百一十一条)三部分组成。另有一部分称作“别类”(或作“令类”)显然不是主体后来改订《至正条格》时也不再提到。在三个主体部分之中制诏在编纂体系方面相当于宋代的敕、金代的敕条。制诏放在朝廷里备查实际上要求官吏们奉行的只是条格和断例。
条格原共三十卷。193o年北平图书馆影印了内阁大库明初墨格写本《通制条格》尚存的二十二卷缺卷一、卷十至十二、卷二十三至二十六。即使缺了八卷《通制条格》的面貌已可概见。元人沈仲纬所撰《刑统赋疏》记:通例条格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房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将《通制条格》存卷与《刑统赋疏》上所列的通例条格二十七个篇目进行比对前者缺的是祭祀、宫卫、公式、狱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货而其余各篇的排列次序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刑统赋疏》上所列条格篇目无疑就是《大元通制》条格的篇目。这二十七个篇目与唐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的三十三个篇目相比较有二十二个是相同的(个别的用词不同但含义一致)。与现存金泰和律令的二十九个篇目相比较更有二十五个是相同的。所以《大元通制》条格的基本内容正是唐—金法典体系中的“令”。不过除了“令”条格还包含了原来“格”和“式”的内容。可以这样说条格实际上是把唐以来的“令”、“格”、“式”混合在一起了。
关于断例问题要复杂一些。
宋时已在敕以外增编“断例”这些都是“断案事例”即判例而且在编纂时也是按律的十二篇分类的。元代又有展“断例”这个法律用词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断案事例”(或“科断事例”)二是“断案通例”(或科断通例)。具有第二种含义时“断例”正是“划一之法”也就是律。大德五年(13o1)徐元瑞撰成的《吏学指南》的“法例”部分这样解释:“断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这里说的法自然就是律而不是其他。大德七年(13o3)三月“诏定赃罪为十二章”《元史·成宗纪四》)据《事林广记》至顺刻本这十二章后来就编入了《大元通制》的断例。元代文献还常称金《泰和律》的律义为“旧例”也是将“例”与“律”联系在一起的。
在元代“断例”这个词在两种含义上混用这在《元典章》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元典章》的条目用了三十八次“断例”其中有十八次意为断案通例十七次意为断案事例还有三次是编纂者企图把断案事例编纂为断案通例。而若把这十八次具有断案通例含义的“断例”与《唐律》进行比较就可现其绝大多数可以从《庸律》找到根据。当然也有一些这类断例是完全从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出而制订的。
就“断例”具有断案通例的含义而言《刑统赋疏》记述得十分明白:断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例(提出狱官入条格)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这就是说《大元通制》的断例即为《唐律》的分作十二篇的律只是名例篇中的“狱官”被提了出来编入了条格。这“狱官”就是“狱官令”在《宋刑统》中有三条“狱官令”是编在“名例”篇的。而据上引《刑统赋疏》文字“狱官”也确是《通制条格》的二十七篇之一可惜原文今已不存。元人王与撰《无冤录》卷上“病死罪囚”项引述《通制》狱官条后说:“条格详明既有所守当奉行惟谨可也。”可以为证。
概而言之就编纂的体例来说《大元通制》的制诏相当于宋的敕或金的敕条;断例相当于唐宋的律或金的律义;条格相当于唐宋的令或金的律令并包括进了格、式。可见《大元通制》在编纂体例方面还是同唐、宋、金的法典体系有承袭关系的。为醒目起见我们列一表以示《大元通制》在编纂体系上与唐、宋、金的法典的关系:唐律令格式宋律令格式敕金律义律令六部格式敕条元断例条格诏制1名例原文作名令今改有关考证见黄时鉴:《&1t;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同前代相比《大元通制》的用词虽然有所不同但其编纂的体系还是一脉相承的。换言之《大元通制》的编纂体系是从唐、宋、金诸朝的法典体系演变出来的。对于这个基本情况元代后期的大学者吴澄在当时就已作了恰当的评论。他说:“《大元通制》颁降于天下古律虽废不用而此书为皇元一代新律矣。以古律合新书文辞各异意义多同。其于古律暗用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何也?制诏、条格犹昔之敕令格式也断例之目一循古律篇题之次第而类辑古律之必当从虽欲违之而莫能违也。岂非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乎?”
1吴澄:《大无(通制)条例纲目后序》《吴文正公全集》卷十九。
第三节《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从内容方面看《大元通制》具有如下的主要特征:一、《大元通制》承袭了唐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这个基本精神集中体现在《唐律·名例》中的五刑、十恶和八议。这些内容《大元通制》几乎全部采用了有如《经世大典·宪典总序》所说:“名例者古律旧文也五刑五服十恶八议咸在焉。政有沿革法有变更是数者之目弗可改也。”2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唐、宋、金均用之《大元通制》也全部予以保留。关于笞、杖元时稍加宽宥一般减打三下据说元世祖忽必烈明示为“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关于流刑《唐律》有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元初曾以杖代流不久恢复流刑。《元史·刑法志》列为:辽阳、湖广、岭北。《经世大典·宪典总序》说:“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大率如是。”1总之是远迁。关于死刑《唐律》分绞、斩两种五代时曾有凌迟《宋刑统》又去掉凌迟。《大元通制》的规定如何?《元史·刑法志》列的是斩、凌迟处死。但《经世大典·宪典总序》却说:“至于死刑有斩无绞。”而《事林广记》至顺刻本中保存的《大元通制(节文)》则写明“死刑:绞刑、斩刑。”2《刑统赋疏》通例所引刑法也写:“死刑二等刑:绞、斩。”《元典章》卷三十九《刑部》卷一《刑制·刑法》的五刑之制表死刑一栏未填等别但下文引了《五刑训义》说明死刑分为绞、斩。记载颇有出入有待深入探究。
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封建统治者认为这些都是违反封建君主制、等级制和宗法制的不可赦宥的大罪。关于十恶《元史·刑法志》所载文字与《唐律》、《宋刑统》完全相同。《事林广记》至顺刻本的《大元通制(节文)》所记十恶之九“不义”是“谓杀本属路府州县官员及受业师傅又吏卒杀本属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及改嫁他人者”3。把《唐律》、《宋刑统》上的“府主、刺史、县令”改作“路府州县官员”以符合元代的实际情况。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是封建刑律对于封建统治阶级上层分子的维护列入“八议”的人犯罪量刑可以减免。有关条文《大元通制》也全部承袭了。
除了五刑十恶八议《大元通制》还增加了五服专条这是《唐律》和《宋刑统》都没有的。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近疏亲属服丧的规定它们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关系在礼仪制度上的反映。在制订《大元通制》时元朝统治者决定用律文在服丧仪礼方面维护封建宗法关系可1《元文类》卷四二。
2《事林广记》别集卷三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
3《事林广记》别集卷三。
………………………………
9
见当时汉族传统的封建宗法思想已在很深的程度上被元朝统治者接受。实质上中国古代封建宗法社会所提倡的贵贱上下有等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与蒙古游牧贵族的思想也是息息相通的。
二、《大元通制》的许多条文是按照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重新拟定的。
条格自不必说即使是断例(律)虽然按照《唐律》的十二篇目编纂但除了上述五刑、十恶、八议以外具体的条文都是与《唐律》不同的。如果把可以看作是《大元通制·断例》的内容即《元史·刑法志》中列于与《唐律》相同篇目下的条文与《元典章》中属于“断案通例”的“断例”同《唐律》条文相比对就可以看出《大元通制·断例》的基本情况是:甲一部分条文直接沿袭《唐律》的文字仅仅稍加变动;乙一部分条文可以看出与《唐律》的渊源关系但条文本身是重加修订的;丙一部分条文可以归纳进《唐律》某篇的某一主题但在条文上找不出直接的联系;丁一部分条文无论就主题还是文字来说都是新的。这就是元后期名臣揭傒斯说的刑部“所掌四法十二律皆仍其旧而其条置颇损益焉”1。
三、《大元通制》含有明显的蒙古因素。
所谓蒙古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蒙古法的因素另一类是蒙古社会的因素。当然这两类因素本身也是有内在联系的。
先说第一类蒙古法的因素也就是在《大元通制》中可以直接看到蒙古法——札撒的影响。
在军事方面主要的是两点:一是军队的编制采用蒙古的十进制这种制度在札撒中是见诸明文的。二是对军官的考核提出五个要求即“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仗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2。这五条的主旨大意我们也可以从札撒中见到相应的记载。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