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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2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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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录1。

    西周灭商后她的公社组织也是以许多邑聚居而成的。周初的《周公簋》(亦名《井侯彝》)铭中的“州人、■人、■人”是三个小邑的名称既然它是邢侯所领有的大邑的一部分那末邢侯大邑内也必定还有不少如同“州人”一类的“小邑”。又如《宜侯■簋》铭中还有赏赐“厥囗邑卅又五”的记载也说明■侯的大邑中也包括许多小邑无疑。这就是说凡是某一民族和国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奴隶制的时日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一般都有许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o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o5页。

    1详见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松辽学刊》1983年1、2期。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我国的这种公社直到商鞅变法前后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展才逐渐走向了崩溃的道路2。

    (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展过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3。

    土地公有制是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公社所有制。在原始公社解体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这种公社所有制即公有制还继续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1。也就是说这时的公社已经改变了性质即“实际的公社却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2奴隶制国家即国王才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用所需部分即“公田”和公社农民所需部分即“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这就是我国先秦文献中所说的贡、助、彻。这种所有制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叫作井田制度它可以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得到比较具体的了解。

    这种井田制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的公社所有制它经过了夏、商、西周、春秋到战国前期的一个较长的阶段后由于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展才逐渐走向解体。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的土地所有制基本上是以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当时的各级奴隶主贵族对其所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受。这也就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田里不鬻”。然而在这种土地公有制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逐渐也拥有一些私有性质的土地。在我们看来中国古代社会中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主要是由两个因素所决定:一个是古代公社的解体而产生的;另一个则是那种私有性质的土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合法到合法之后与前者汇合一起而形成起来的。

    (四)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其阶级关系的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不管具体情况如何复杂奴隶社会中统治和奴役的关系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总的阶级划分从其生展的基本过程来说就是这样的。

    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基本阶级是氏族贵族奴隶主和受家长制剥削的奴隶;除此基本阶级之外尚有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叫过渡的阶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小生产者阶级。这些阶级都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或分化出来的到了奴隶社会后都成了残迹的事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特别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要被新兴的地主阶级所否定、所代替家长奴隶制也逐渐要被封建制所否定、所代替;至于公社农民、手工业者在公社解体后也要进行分化。

    2详见拙作《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史学月刊》1982年第6期。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在我国的商周奴隶社会中奴隶在生产上并不占主导地位。由于当时的奴隶数量比较少奴隶之外还有众多的公社农民的存在所以当时的生产与其说是建立在奴隶劳动上面不如说建立在公社农民的劳动上面。说到这里人们常常提出问题说:为什么把这样的社会叫作奴隶社会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包括古代中国在内的家庭奴隶制和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有区别的。恩格斯在区别这种家庭奴隶制和存在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的不同时说:“在这里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即他们以家庭成员的身分(从事生产)并且在不知不觉中融化在这家庭里面”1。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叫他们做“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2。这种区别主要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公社残存于当时社会中的长短不同而决定的。但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讲到日耳曼人南侵后改变了罗马帝国的奴隶制时曾经这样说过:“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末这一切如果不是归功于他们的野蛮状态(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又归功于什么呢?”3括弧里的这段话历来的解释是不同的但细读这段文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恩格斯在此明确地把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劳动奴隶制和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同样看作是“充分达的奴隶制”。这里姑且不谈“劳动奴隶制”与“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不同由此肯定“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是奴隶社会当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知道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数字虽然较之公社农民为少在生产上不占主导地位但也决不能说当时的奴隶只作家内劳动不参加生产。事实上他们是以家庭成员的身分“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以家庭成员的资格从事农业的、手工业的或家内的劳动4。由此可见决定某一社会是否奴隶社会不仅看它的奴隶数量多少而重要的是要看那里奴隶制的生、展对阶级关系的展和变化所起的作用。

    (五)在我国的商周时代据出土资料和文献记载看来农业中普遍使用的生产工具是耒耜。耒是木制的耜与耒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它带有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诗经》中提到耜的计有四处其中三处都加上了表示锋利的形容词可证耜可能已有金属的耜头或耜刃套。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叫“推”二叫“”前者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这种耦耕方法是生产力展到一定阶段上的表示。

    铁制工具在我国是什么时代明的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诗经·秦风·驷驖篇》的“驷驖孔阜”孔颖达《正义》把“驖”字径作“铁”这是古书上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把黑色的马称为“驖”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经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驖”。《驷驖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西周和东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1《反杜林论》附录《反杜林论提纲》狄兹德文本第435页。转自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第2页引例。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3页。

    4详见拙作《“众”“庶人”并非奴隶论补证》(兼说商周农民多于奴隶亦为奴隶社会问题)《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

    说我国在西周末年铁制工具至少在周王畿内已经使用于农业生产上了。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铸造“刑鼎”的时候已经明了“铸铁”据研究明用“块炼法”取得熟铁即“锻铁”一般要比“铸铁”早千年左右从此可以推断我国铁制工具的使用可能已在西周末年出现了。

    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尽管替奴隶制度服务的手工业已经存在尽管原始的而主要是以物易物的交易已经出现但是由于当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十分达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和官商。这就是文献记载中所说的“工商食官”制度当时的商人不仅不能自主经营其业那些手工业者所生产的商品也主要是为奴隶主贵族所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所以《礼记·王制篇》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上市者:不2市不移官出乡不与士凿。”也就是说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例如说祝、史、射、御、医、卜以及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作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到了春秋末年以后由于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分工的达不仅使农工之间有了进一步的分工而且也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1。《史记·货殖列传》里的白圭、猗顿、郭纵、乌氏倮、卓氏、孔氏等等都是从平民中兴起的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为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也就标志着长期存在于战国古代社会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随着商品生产的展金属货币也就随之而产生。战国以前以重量计的货币虽已产生但是只有在出现铸造货币之后才能真正代替“以物易物”的阶段。所以恩格斯把金属货币称之为“商品的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2。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力展足以促使我国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的瓦解大体上是在商鞅变法前后。

    (四)所谓封建是封土建国的简称即把一定的土地分赐给某些奴隶主贵族尤其是分赐给一起作战有功的同姓的亲异姓的戚由他们率领一些公社农民到新征服区去建立封国。一些同志把这种封国或封建视为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五种生产方式中的封建制度的主要标志似难成说。

    甲骨文中的土字作■金文作■正象地上聚土为封之形。封字金文作■从又(手)持树(■)植于土上;又作■从■从■■即丰的省文■为■的省文■字正象两手捧持树木种植形状也正是《易经·系辞》所谓“不封不树”的“封”。《散氏盘》铭是记载■人■予散人眉田和井(邢)邑田后整理两国封疆沿界聚土植木必为封的情况。用以植封的树有柳、楮、■等这与《论语·八佾》中的“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桕周人以栗”可以互相参证。

    封为起土■为聚土。所以封之下必定有沟。由此可知所谓封疆必有三事即有封有沟有树。其所以如是者大概是承袭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沿境林或防护林而来的。《尔雅·释地》云:“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坰。”这里的“邑”《释名》云:“人聚会之称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实际居住的地方”;郊、牧、野就是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2─163、16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2─163、162页。

    恩格斯所说的“广大的供打猎和捕鱼之用的地方”。林可能就相当于恩格斯所说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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