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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11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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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九年(167o)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1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2。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乾隆五年(174o)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1《清世祖实录》卷1o。
2《清世祖实录》卷14。
3《清世祖实录》卷31。
4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1《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2《大清律集解》卷。
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3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差歧异高下纠纷。光绪、宣统考察西法改订清律。宣统二年(191o)全书奏定称为《大清现行刑律》分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翌年清朝统治结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各《会典》体例相同而后典删修增补前典收录行政法规具有综合法典的性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系统、最完整的行政法典。此外清代行政法规有户、礼、工各部《则例》以及吏、兵各部《处分则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体系。
律例的基本内容《清律》与《明律》的类、门、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异。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贱身份等方面《清律》有着明显的特点。旗人身份刑罚有殊。《清律》规定旗人身份于刑罚上优渥恩典则为前代所无。
宗室、觉罗为旗人中之尊贵者。清显祖(塔克世)本支为宗室系黄带旁支为觉罗系红带。宗室、觉罗犯罪享有议亲之典。其“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死刑“宗人府进黄册”1。但实际上雍正帝谕称:“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别折罚圈禁”2。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议之不可为训对宗室内的政敌是个打击。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与常人同为共犯罪之人而刑罚轻重悬殊未为公当欲所爱而适以害之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曾系黄、红腰带与否竟不必论”3。嘉庆二十四年(1819)谕“嗣后宗室犯事到案无论承审者为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带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4。道光五年(1825)钦定例规定:嗣后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军、流、徒等罪即照科条分别枷责实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问以拟斩、绞分别实、缓”5。宗室、觉罗的身份犯人其优渥范围逐渐萎缩减刑节级日趋压缩。
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原例规定旗人犯罪可依例减等换刑笞、杖可换鞭责徒、流可折枷号。
3《增修律例统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1《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5。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o8。
4《清仁宗实录》卷358。
5《清宣宗实录》卷86。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边卫者七十五日;边远、极边、烟瘴、沿海、边外者俱八十日;永远者九十日6。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犯盗窃罪免于刺字;重囚必须刺字时则刺臂不刺面。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和遣止于鞭责而已。其至亲阵亡者或本人出征负有重伤援天命朝“免死牌”1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而下内务府监所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旗人的诉讼也与民人不同。但是后来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与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渐接近。雍正四年议准嗣后汉军旗下人犯军、流、徒罪包括应极边及烟瘴充军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编”2。乾隆二十七年定汉军旗下人犯“无论军、流、徒罪俱即斥令为民照所犯定例遣不必准折枷责著为例”3。从此八旗汉军犯徒、流罪者销除旗档照例遣。此后旗人身份犯人特殊范围继续缩小。三十九年定满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驻防之食钱粮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寻常事故照例枷责完结外其余均“削去户籍依律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庄屯旗人并庄头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遣著为例”4。
民族身份刑罚有别。清对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颁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隶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拟断”5。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罚刑罪按“九论”(即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6二、■牛7一)计。凡蒙古罪在应罚牲畜而申言无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领前设誓“三九”以上在旗内大臣前设誓均免实罚1。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认又无证据者令设誓完结。凡在蒙古地方生抢劫案件如俱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为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人与民人伙同抢劫则依重刑律例问拟。凡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照刑律办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则照《蒙古例》办理。凡在蒙汉杂居承德府属地方生抢劫案件不论赃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如事主为民人则专用刑律2。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较民人为轻略同旗人相仿。乾隆二十六年议准于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体办理”3。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拟断。苗人犯罪区别办理:“熟苗、生苗若6《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1《满文老档·太祖》卷69。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3《清高宗实录》卷664。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5《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6■牛为二岁之牛。
7■牛为三岁之牛。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4。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有伤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4。苗人犯罪量刑较民人为轻略与旗人相当。苗人杀抢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号杖责”5。苗人特殊案件专设条例审断。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银取赎犯初犯为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臂膊刺字。并规定按生案件起数将土知府、百户、寨长各罚银有差。苗人犯的诉讼审理程序也与民人不尽相同。《苗人例》还对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规定。瑶、僮、黎等族人犯俱参照《苗人例》审理定谳。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谕照《回疆例》办理。但对驻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断案配给回人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1。这比内地同罪刑罚为重其原因是为着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
藏人犯由驻藏大臣参酌《番例》四十一条承办。《番例》规定:争斗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罚银钱。男女奸情犯止罚银钱亦或责释。偷窃财物犯将其全家锁拿监内追比并将正犯挖目、割鼻、砍手。斗殴致命犯有钱者罚银钱充公并给尸亲念经、或银钱与牛羊若干无钱者则缚弃于水中并籍没其家。抢夺劫杀犯“不分从皆问死罪:或缚于柱上以枪打箭射较射饮酒死则割头悬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缚送曲水蝎子洞令蝎子食之”2。
官人身份较明有别。官员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由即行政犯;私罪为不缘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员犯罪依官职和官品享有处罚上的特权。《明律》官人分为两级:五品以上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问拟议闻奏区处。《清律》则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擅私勾问。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所以清朝官员在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清律》对官人罪做出明确规定如当擅选官或私自铨选亲戚斩监候;滥设官吏额外添设一人杖一百;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笞二十;官员赴任过限无故过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属官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结朋党或上言大臣德政斩监候3;嘱托公事笞五十;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公事杖八十;现任处所置买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袭前代旧制用除免当赎法即除免官职赎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规定官员犯笞、杖罪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其罚俸公罪——文武官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罚俸两个月等;私罪——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等。
官人贪赃清律尤严。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三百两以上者斩决1。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两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四十两斩。贪赃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绞、斩)和身体刑(笞、杖)外还处以财产刑。顺治十二年顺治帝谕刑部:“贪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2。
2《西藏志·刑法》。
3《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1《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2。明科罚贪墨计赃论断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则罪止处斩。清初力除明季积弊惩贪至严。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八年又谕:“治国安民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3。《清律·刑律·受赃》规定: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科敛、克留盗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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