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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11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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蟪济咳照俣猿兄甲癜於薮笱可惺橄蚶慵嬉檎橄挝抻Π熘率馐粲忻奘怠k尴蚶窗焓碌o崇实政所有议政空衔著不必兼充嗣后该部亦毋庸奏请。”1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成立一百五十六年之后正式消失了。
1《清高宗实录》卷1389页26、27。
第三节财政管理清初财政之重建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16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1。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6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2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办理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16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3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16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1。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2。顺治十四年(16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1《皇清奏议》卷4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
2《大清会典》卷13《户部》。
3《清史稿》卷12o《食货》一。
1《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2《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16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16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16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3康熙八年(16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1。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2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3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动和掌握人丁的确切数。
第四改进赋税征收办法。《赋役全书》颁行后各地虽以此为征收钱粮的依据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进行私派。顺治十二年(16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孙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为百姓不苦于额赋而苦于赋役额外之征求苦乐不均之摊派也”4。为了免除奸吏中饱苛征清初多次改进赋税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见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5户至1o户为一3《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1《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2《清朝通志·食货略》。
3《清朝通志·食货略》。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朝题本》敷陈类1o函2o号。
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不许里长柜役等征收。
第五恢复农业屯田垦荒培养财源。顺治十年(1653)清朝下令设立兴屯道厅诏令规定:“民愿耕而财不足”者官贷给耕牛、种籽三年还清后“永为民业”;对于一度抗清而接受招抚的“自投诚者”也悉隶兴屯道厅“授以无主荒田听其挈家耕种为业”1。其后还颁谕积极奖励乡绅、富户招民垦荒并规定“各省屯田荒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量为录用”2。同时还颁布《官员垦荒考成则例》以官员的垦荒实绩对他们分别予以奖惩从而加了兴屯垦荒措施更大规模地推行。随着农业的恢复增加了税源在一定程度上使清朝收到了“不烦帑金之费而坐收额课之盈”3的效益从而大大缓解了清初严重的财政危机促进了社会局势的安定。以上一系列财政措施的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以顺治十六年(1659)和顺治八年(1651)相比耕地面积增加了将近一倍各地区出现了“流亡渐集户口渐蕃草莱渐辟”4的局面。国家的财政有了明显好转国库征收的银两以及米、麦、豆等都相应有了较大的增长。据《清实录》的记载顺治八年征银二千一百一十万一百四十二两米豆麦等五十七万三千九万四十二石5但至顺治十六年已上升为征银二千五百五十八万五千八百二十三两米豆麦等六百二十万一千七百二十石1。这就是说白银收入增加四百四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两米、豆、麦等收入增加四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六石。财政收入的增加不仅使清朝的国库日趋充盈有利于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使清皇朝的统治日趋稳定和巩固同时也为进一步开展财政改革和常规财政收支制度的确立准备了条件。
清前期的财政收入和税制清初恢复财政的措施虽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随着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的结束和进入经济稳定展新时期的到来原来战时财政的措施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赋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顺治年间颁布与修订的《赋役全书》由于按丁征银税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仅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营1《清世祖实录》卷76。
2《清世祖实录》卷1o2。
3《清世祖实录》卷121。
4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3。
5《清世祖实录》卷61页16。
1《清世祖实录》卷13o页17。
私舞弊和贪污自肥。为此清朝对财政赋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时期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来的赋役合一的改革。经此重大财政改革终于清除了清初地丁两税分征积弊确立并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规财政收入与税制从而为开创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财政基础。
在“摊丁入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还产生了以“耗羡”、“平余”和“漕项”为名目的田赋附加新税种。耗羡又名火耗原系地方官借熔铸赋银折耗在正额之外多征“火耗”以补亏耗之数。实际上各地税吏重加勒派“数倍于正额者有之”1。雍正二年(1724)清朝推行了“耗羡归公”改革办法规定火耗银据州县大小及需要酌情增减俟府库充裕时可以停取2。其后并无停取但民间负担“较之昔日减大半”3成为田赋附加的一项合法税收。“平余”是清朝继“耗羡”归公改革之后的“平色之余”的新税目。乾隆二年(1737)清朝宣布于耗羡之外每百两增收的“平色之余”的银两提解“六钱归公”4成为各地方上缴正项钱粮时给户部的附加部分。这种解交户部附加的“交纳之项”5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称为“平余”实际是田赋附加税的不同形式。漕项是随漕粮而征收的附加税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盐课税是清前期仅次于田赋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清初的盐法沿袭明代制度按引征课称为纲法也叫“引岸制”。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方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也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到指定的产盐区领取熟盐再行销到指定的区域。其引课税率初期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每引五钱五分但其后日渐增加至一两一钱七分至一两五分不等。1盐课税是清朝向食盐消费者间接征收的税项。其特点是按行引实数征税因此它与田赋、漕粮按固定额数征收不同全国盐课税的总收入的趋势是不断增长的。顺治初年为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十八年(1753)已增加至七百零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2。
关税是清财政收入中的商品通过税包括内地关税和海关税。内地关税1《皇朝经世文编》卷27《条陈耗羡书》。
2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耗羡归公》。
3《雍正硃批谕旨》。《高成龄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折》。
4《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5《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8《征榷》8《盐法》。
2《清史稿》卷122《食货·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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