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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第1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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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莫敢废也。”今东都太庙,废已八朝,若果立之,是违已废不举也。谨按

《礼记》曰:“当七庙五庙无虚主。”今欲立虚庙,是违庙不可虚也。谨按《左

传》:“丁丑,作僖公主。书不时也。”《记》又曰:“过时不祭,礼也。”合

礼之祭,过时犹废,非礼之主,可以作乎?今欲非时作主,是违非时不作主也。

谨按《曾子问》:“古者师行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迁庙主行,

载于斋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皇氏云:“迁庙主

者,载迁一室之主也。”今欲载群庙之主以行,是违载迁之主也。谨按《礼记》

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也。”今欲两都建庙作

主,是违尊无二上也。谨按《六典》序两都宫阙及庙宇,此时东都有庙不载,是

违《六典》不书也。遍考书传,并不合修。浸以武德、贞观之中,作法垂范之日,

文物大备,儒彦毕臻,若可修营,不应议不及矣。《记》曰:乐由天作,礼以地

制。天之体,动也。地之体,止也。”此明乐可作,礼难变也。伏惟陛下诚明载

物,庄敬御天,孝方切于祖宗,事乃求于根本。再令集议,俾定所长。臣实职司,

敢不条白以对。

德章又有上中书门下及礼院详议两状,并同载于后。其一曰:

伏见八月六日敕,欲修东都太庙,令会议事。此时已有议状,准礼不合更修。

尚书丞郎已下三十八人,皆同署状。德章官在礼寺,实忝司存,当圣上严禋敬事

之时,会相公尚古黜华之日,脱国之祀典,有乖礼文,岂唯受责于旷官,窃惧贻

耻于明代。所以勤勤恳恳,将不言而又言也。

昨者异同之意,尽可指陈。一则以有都之名,便合立庙;次同欲崇修庙宇,

以候时巡。殊不知庙不合虚,主惟载一也。谨按贞观九年诏曰:“太原之地,肇

基王业,事均丰、沛,义等宛、谯,约礼而言,须议立庙。”时秘书监颜师古议

曰:“臣傍观祭典,遍考礼经,宗庙皆在京师,不于下土别置。昔周之丰、镐,

实为迁都,乃是因事便营,非云一时别立。”太宗许其奏,即日而停。由是而言,

太原岂无都号,太原尔时犹废,东都不立可知。且庙室惟新,即须有主,主既藏

瘗,非虚而何?是有都立庙之言,不攻而自破矣。又按《曾子问》曰:“古者师

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迁庙主行,载于斋车,言必有尊

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矣。”皇氏云:“迁庙主者,惟载新迁一室之主

也。”未祧之主,无载行之文。假使候时巡,自可修营一室,议构九室,有何依

凭?

夫宗庙,尊事也,重事也,至尊至重,安得以疑文定论。言苟不经,则为擅

议。近者敕旨,凡以议事,皆须一一据经。若无经文,任以史证。如或经史皆不

据者,不得率意而言。则立庙东都,正经史无据,果从臆说,无乃前后相违也。

《书》曰:“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会议者四十八人,所同者六七人耳,比

夫二三之喻,又何其多也!夫尧、舜之为帝,迄今称咏之者,非有他术异智者也,

以其有贤臣辅翼,能顺考古道也。故尧之书曰“若稽古帝尧。”《孔氏传》曰:

“能顺考古道。”传说佐殷之君,亦曰“事不师古,匪说攸闻。”考之古道既如

前,验以国章又如此,将求典实,无以易诸。伏希必本正经,稍抑浮议,踵皋、

夔之古道,法周、孔之遗文,则天下守贞之儒,实所幸甚。其余已具前议。

其二曰:

夫宗庙之设,主于诚敬,旋观典礼,贰则非诚。是以匪因迁都,则不别立庙

宇。《记》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又曰:

“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则东都太庙,废已多时,

若议增修,稍违前志。何者?圣历、神龙之际,武后始复明辟,中宗取其庙易置

太庙焉,本欲权固人心,非经久之制也。伏以所存神主,既请祧藏,今庙室惟新,

即须有主。神主非时不造,庙寝又无虚议,如修复以俟时巡,惟载一主,备在方

册,可得而详。又引经中义有数等,或是弟子之语,或是他人之言。今庙不可虚,

尊无二上,非时不造主,合载一主行,皆大圣祖及宣尼亲所发明者,比之常据,

不可同涂。又丘明修《春秋》,悉以君子定褒贬,至陈泄以忠获罪,晋文以臣召

君,于此数条,不复称君子,将评得失,特以宣尼断之。《传》曰:“危疑之理,

须圣言以明也。”或以东都不同他都,地有坛社宫阙,欲议权葺,似是无妨。此

则酌于意怀,非曰经据也。但以遍讨今古,无有坛社立庙之证,用以为说,实所

未安。谨按上自殷、周,傍稽故实,除因迁都之外,无别立庙之文。

制曰:“自古议礼,皆酌人情。必稷嗣知几,贾生达识,方可发挥大政,润

色皇猷,其他管窥,盖不足数。公卿之议,实可施行,德章所陈,最为浅近,岂

得苟申独见,妄有异同?事贵酌中,理宜从众。宜令有司择日修崇太庙,以留守

李石充使勾当。”六年三月,择日既定,礼官既行,旋以武宗登遐,其事遂寝。

宣宗即位,竟迎太微宫神主祔东都太庙,禘祫之礼,尽出神主合食于太祖之前。

《贞观礼》,祫享,功臣配享于庙庭,禘享则不配。当时令文,祫禘之日,

功臣并得配享。贞观十六年,将行禘祭,有司请集礼官学士等议,太常卿韦挺等

一十八人议曰:“古之王者,富有四海,而不朝夕上膳于宗庙者,患其礼过也。

故曰:‘春秋祭祀,以时思之。’至于臣有大功享禄,其后孝子率礼,洁粢丰盛,

礼、祀、烝、尝,四时不辍,国家大祫,又得配焉。所以昭明其勋,尊显其德,

以劝嗣臣也。其禘及时享,功臣皆不应预。故周礼六功之官,皆配大烝而已。先

儒皆取大烝为祫祭。高堂隆、庾蔚之等多遵郑学,未有将为时享。又汉、魏祫祀,

皆在十月,晋朝礼官,欲用孟秋殷祭,左仆射孔安国启弹,坐免者不一。梁初误

禘功臣,左丞何佟之驳议,武帝允而依行。降洎周、齐,俱遵此礼。窃以五年再

殷,合诸天道,一大一小,通人雅论,小则人臣不预,大则兼及功臣。今礼禘无

功臣,诚谓礼不可易。”乃诏改令从礼。至开元中改修礼,复令禘祫俱以功臣配

飨焉。

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将祫享于太庙。时议者以《礼纬》“三年一祫,五年一

禘”《公羊传》云“五年而再殷祭”,议交互莫能断决。太学博士史璨等议曰:

“按《礼记正义》引郑玄《禘祫志》云:‘《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于太庙。《公羊传》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丧

毕,新君二年当祫,明年当禘于群庙。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则后禘去前禘五

年。以此定之,则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尔已后,五年而再殷祭,则六年当祫,

八年当禘。又昭公十年,齐归薨,至十三年丧毕当祫,为平丘之会,冬,公如晋。

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传》云‘有事于武宫’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

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襄宫’是也。如上所云,则禘

已后隔三年祫,已后隔二年禘。此则有合礼经,不违《传》义。”自此依璨等议

为定。

开元六年秋,睿宗丧毕,祫享于太庙。自后又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

自计年,不相通数。至二十七年,凡经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讫,冬又当祫。太

常议曰:

禘祫二礼,俱为殷祭,祫为合食祖庙,禘谓谛序尊卑。申先君逮下之慈,成

群嗣奉亲之孝,事异常享,有时行之。然而祭不欲数,数则黩;亦不欲疏,疏则

怠。故王者法诸天道,制祀典焉。烝尝象时,禘祫如闰。五岁再闰,天道大成,

宗庙法之,再为殷祭者也。谨按《礼记·王制》、《周官·宗伯》,郑玄注解,

高堂所议,并云“国君嗣位,三年丧毕,祫于太祖。明年禘于群庙。自尔已后,

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汉、魏故事,贞观实录,并用此礼。又按《礼纬》及

《鲁礼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谓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

及《五经通义》、许慎《异义》、何休《春秋》、贺循《祭议》,并云三年一禘。

何也?以为三年一闰,天道小备,五年再闰,天道大备故也。此则五年再殷,通

计其数,一祫一禘,迭相乘矣。今太庙禘祫,各自数年,两岐俱下,不相通计。

或比年频合,或同岁再序,或一禘之后,并为再祫,或五年之内,骤有三殷。法

天象闰之期,既违其度;五岁再殷之制,数又不同。求之礼文,颇为乖失。

说者或云:“禘祫二礼,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数相舛。祫以三纪,抵小

而合;禘以五断,至十而周。有兹参差,难以通计。”窃以三祫五禘之说,本出

《礼纬》,五岁再殷之数,同在其篇,会通二文,非相诡也。盖以禘后置祫,二

周有半,举以全数,谓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闰,只用三十二月也。其禘祫异称,

各随四时,秋冬为祫,春夏为禘。祭名虽异,为殷则同,譬如礿、祠、烝、尝,

其体一也。郑玄谓祫大禘小,传或谓祫小禘大,肆陈之间,或有增减,通计之义,

初无异同。盖象闰之法,相传久矣。惟晋代陈舒有三年一殷之议,自五年、八年

又十一、十四,寻其议文所引,亦以象闰为言。且六岁再殷,何名象闰?五年一

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说,固难凭也。

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归,稽古之理,若兹昭著。禘祫二祭,通计明矣。今

请以开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

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复始。

又禘祫之说,非唯一家,五岁再殷之文,既相师矣,法天象闰之理,大抵亦同。

而禘后置祫,或近或远,盈缩之度,有二法焉:郑玄宗高堂,则先三而后二;徐

邈之议,则先二而后三。谨按郑氏所注,先三之法,约三祫五禘之文,存三岁五

年之位。以为甲年既禘,丁年当祫,己年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

周而复始,以此相承。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后去祫,三十二月而遥,分

析不均,粗于算矣。假如攻乎异端,置祫于秋,则三十九月为前,二十一月为后,

虽小有愈,其间尚偏。窃据本文,皆云象闰,二闰相去,则平分矣。两殷之序,

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举全数,二周有半,实准三年,于此置祫,不违文

矣,何必拘滞隔三正乎?盖千虑一失,通儒之蔽也。徐氏之议,有异于是,研核

周审,最为可凭。以为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禘,

丙年冬祫,有象闰法,毫厘不偏。三年一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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