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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译注-第5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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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⑤三分加一分就是4/3。以下同此,不另注。五音比率的计算式如下:
  宫:81;
  徵:宫×2/3=81×2/3=54;
  商:徵×4/3=54×4/3=72;
  羽:商×2/3=72×2/3=48;
  角:羽×4/3=48×4/3=64。
  ⑥宫数81,黄钟为宫,其长8寸1分,用古代分数的表示法就是八寸十分一,翻译时把最靠近分数(“十分一”)的量词(“寸”)移到分数之后,而在量词原来的位置上加一个“又”字,即译为“八又十分之一寸”。后仿此,不另注。此句中原文分数为“七分一”,误,“七”改为“十”。⑦表示以上述长度的黄钟管发出的声音作为宫声。这完全是一种假定,因为古代有“旋相为宫”的理论,十二律中任何一律都可当作宫声,同时又认为以长度八寸一分的黄钟管作为宫声,最得五声之正,即高低最合适。⑧用注⑥所说的翻译法可译为:大吕长为七寸五又三分之二分,此处分数部分为近似值。古人习惯于把数的奇零部分分为三分,接近1/3便说是1/3;接近2/3便说是2/3;有的还要加上强、弱二字。大吕的实际长度为分。以下同,不另注。各律管长度的计算法如下:
  黄钟:81分(即八寸一分,以下不注)
  林钟:81分×2/3=54分; 
  太蔟:54分×4/3=72分;
  南吕:72分×2/3=48分;
  姑洗:48分×4/3=64分;
  又《索隐》说:“谓十一月以黄钟为宫,五行相次,土生金,故以大吕为商者”。可知小司马所见本此句后尚有“商”字,今本脱。有“商”字是。 ⑨以太蔟为角,与《淮南子·天文训》不同。兹将《淮南子》与《律书》中五音列表如下,以比较其优劣:
  古时采用的是七音音阶,除表中五音之外,还有变徵、变宫,《淮南子》称为谬、和,并以应钟为和,管长分;以蕤宾为谬,管长分。将这两律插入上表,谬为变徵,在林钟之上,和为变宫,在南吕之下。这样《天文训》与《律书》中最高音与最低音之间的管长差相同,说明音域宽相同。而《天文训》各音之间的长度差(音程差)的变化比较均匀。《律书》中还有四种律管指明了五音名称,将其中任意二个插入上表中,使成七音阶,音程的变化仍不够均匀。这说明《律书》时代必早于《淮南子》,或者文字有误,已难以确考了。⑩产生钟律积实的方法。积实就是分子。(11)十二律与十二辰对应,所以以十二辰表示,首先假定子为一分,再推算其余各辰。(12)子三分去一得丑,所以丑为三分之二,古时说是“三分二”。⒀丑三分益一,即丑的4/3倍是寅,得九分之八,古人说是“九分八”。其余各辰同,总列如下:
  ⒁产生或说是计算钟律的方法。然而不说是“生钟律术”说成是“生黄钟术”,是由于音律循环相生,自黄钟81分开始,经过变化产生各律,最后应该能重新回复到黄钟81分的长度,如同现在的八度音,自1(读dōu)经2(ruái)、3(mī)……等重新到高八度的1(dōu)。古人用三分损益法以达到这个目的,由注⑧若将仲吕长分乘以4/3,约等于80分,可知只能近似恢复黄钟长度。汉代京房用三分损益法从仲吕继续做下去得60律,宋元嘉中,太史钱乐之得到360律,始终不能恢复黄钟长度。称为“生黄钟术”就反映了古人这种目的性。 ⒂下生:由长律管生短律管为下生。《索隐》引蔡邕的话说:“阳生阴为下生”误 。如蕤宾为阳,大吕为阴,由蕤宾生大吕(阳生阴)是“四其实,三其法”,为上生。实:被除数、乘积或分子都称为实,这里指分子。⒃将分母乘以3。法,指除数或分母。⒄由短律管产生长律管为上生。《索隐》谓“阴生阳为上生”,误。由注⑧可见,大吕以下阴生阳皆为下生。⒅数起于一,终于十,所以九为最大数,因称“上九”。郭嵩焘以为“所生数以九为上”,亦可。⒆五音中宫是中数,与五行中的土相应,土数为五,所以宫也是五;宫生徵(参见“律数”),五行中除了宫声之外,徵产生得最早,其余三声都是由徵产生,所以徵数为9,成了最大数;徵生商,商自应是8;同样,商生羽,羽为7;羽生角,角为6。梁玉绳以为是“旋相为宫”法,颇繁复,不取。 ⒇置一:古人做乘法的步骤,先将一根算筹放置在算盘上,称置一。九三之:依次用三的倍数相乘,乘一次是乘3,再乘一次就是乘9,一直乘下去称为“九三之”。以为法:用乘得的数作除数。(21)实除以法。实,就是“生钟分”中所得的黄钟实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22)得到一个长度为寸的数字。这是古算法的术语,并不是说实如法,所得商为一寸。(23)“凡得九寸”的意思是除了许多次,直到得到九寸的商数为至。由前面的“生钟分”法可知,将子数一分“九三”之,直乘到第十次,得酉数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以此数除黄钟实数才能得到九寸的商数。24)由九寸之宫,用“生黄钟术”的方法可以依次得到其余各律,黄钟为宫声,所以说是“音始于宫”。 (25)由“律数”部分可知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五音中最后生角,所以说“穷于角”。(26)1至10为中国数字的十个基本数,变化而生其余各数。所以说是起于1,终于10。(27)数字的变化是由基本数乘以3完成的,反映古人对3的比率重要性的认识。《淮南子·天文训》说:“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都由3生成,所以说“成于三”。(28)气:节气。冬至为十一月中气,阳气从冬至开始产生,由生到灭,再到复生,一岁毕。所以说节气由冬至始。
  神生于无①,形成于有②,形然后数③,形而成声④,故曰神使气⑤,气就形⑥。形理如类有可类⑦。或未形而未类⑧,或同形而同类⑨,类而可班⑩,类而可识(11)。圣人知天地识之别,故从有以至未有(12),以得细若气,微若声。然圣人因神而存之⒀,虽妙必效情⒁,核其华⒂,道者明矣⒃。非有圣心以乘聪明⒄,孰能存天地之神而成形之情哉⒅?神者,物受之而不能知(及)其去来,故圣人畏而欲存之。唯欲存之,神之亦存其欲存之者⒆,故莫贵焉⒇。
  ①神:精神、本质、规律、原理等一切内涵的概念性的东西,都称为神,古人概括为“道”、“理”。生于无:先天产生的,强调精神的独立性,认为它可以不依附于质而存在。②形:形体。成于有:是由看得见、摸得着的质(有)形成的。③有形体然后才有数量。即认为数是从形体(具体的事物)中抽象出来的。④有形体然后才能生成声音。⑤神使气:神使用、运用、操纵气。这里气指的是声和形赖以存在的质。认为气是质,这是古代哲学思想的精华之一。⑥气或质依附于形,或者说以形体的形式而存在。 ⑦形理:形体之理,或说是形体的特征、事物的特征。类有可类:大都有可以分类之处。前面的“类”作大抵、大都解释;后一个“类”解释为分类,是名词的动词化。⑧神有的没有依附于形体,即没有具体化,就没有类别可分。 ⑨有的依附于同一形体,处于同一类别之中。这两句是说没有抽象的类,类是对形体性质(神)所做的区分,没有形体就没有性质,自然也没有性质的类;形体相同,性质也相同,类也自相同。⑩班:清·方苞释为别,说“类有可班者,制器而可别其度也”(见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卷二《诂律书一则》)。误。班同“颁”。颁发,公诸于世,普及推广等。全句的意思是有了类的特征,就成了具体的、可资区别的东西,因而可以按特征表示出来,班之于众,而不与他物相混。(11)有类则可以识别。(12)本句述圣人识别事物的方法。即从形体,从具体的物推断没有形的“神”。⒀是认识的另一个方面。虽然认识是由具体的物(“有”)再到神,但具体的物(“有”)却是通过对“神”的理解存在于圣人的认识之中的。即只有认识了事物的类特征和“神”,事物才能被认识。⒁神理虽然微妙,仍然在具体的物中表现它的情性。这一句是说认识由有到无、由具体到抽象的根据。郭嵩焘将“情”字点入下句,亦通。 ⒂审核、研究事物的花(华)叶。⒃道:即神。⒄乘:驾驭、应用、因。⒅存天地之神:认识天地万物的本质。使它不因被混淆于他物之中而被漏失,因称为“存”。成形之情:应用于具体事物之中,使之以具体事物的情性表现出来。成,成就,作为。这还是认识的意思,能认识神与具体物的情性的连系,仿佛是使神在具体物中表现出来了。⒆欲存之者:指圣人。全句是说,谁希望认识事物的本质,本质的知识也能把他“圣人”的名子保留下来,使不致名不符实。这一句是说认识本质的重要性。⒇所以,莫此为贵也,即再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指认识本质事。
  太史公曰:(故)'在'旋玑玉衡以齐七政①,即天地、二十八宿、十母、十二子、钟律调自上古②,建律运历造日度③,可据而度也④。合符节⑤,通道德⑥,即从斯之谓也⑦。
  旋玑玉衡:浑仪。为测天仪器。有异说,略。七政:日、月、五星。也有异说,略。全句是说,以浑仪观测天体,使日、月、五星运行谐调(整齐),即不致有与天象不合(不谐调)的错误判断。②以上诸元的相互关系,自上古以来不断加以调整。中华书局标点本《史记》“二十八宿”与“上古”后为句号,其余为逗号。均改。③建立起相互之间的比率,以运算历法,构造起日星度数来。④可根据这些(指上句中的律、历、日度)对日月运行加以度量了。⑤使符与节相合。符,指物候。即万物随时令不同表现出的不同状貌;节,节气。⑥使各自的道德相构通。道德,指规律、品性。⑦就是指此而言。斯,比,这。这里是指“齐七政”或“建律、运历.造日度”以度日月之行等事。 
历书第四
  刘洪涛 译注
  【说明】
  《历书》不在《史记》亡失的十篇之内,主要是司马迁的手笔是无疑的了(也有人持相反意见,如有人说它系妄人抄录《汉志》而成等,多是摘取它的一二纰漏为文,可以不论,)篇末所附《历术甲子篇》序至汉成帝建始四年(前29),至少天汉以后的部分为后人所补(一说是褚少孙所补)也没有什么疑问,与此篇有关的大约有二大问题:一、什么是太初历?二、太初元年的岁名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古今以来,聚讼纷纭,晋·司马彪《后汉书·律历志》说:“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施行百有余年”。南朝刘宋时的何承天则认为,说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是无知妄说。理由是《汉志》明明写着汉成帝时人刘歆“作三统历及谱以说春秋”。后世赞成司马彪意见的人便主要从破何承天这项理由入手,不外说三统历不是刘歆所作,真正作者是邓平,刘歆是“述而不作”等等。但是《汉志》为何那样写?却回答不出。应该说,太初历是《史记》所载的《历术甲子篇》,它虽不全是司马迁原著(甚至全是伪作),却是汉代人据当时所行历法所补,最主要的理由便是元凤三年(前78)曾围绕太初历展开一场论战。三统历与《历术甲子篇》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为八十一分法(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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