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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书-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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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利矣,迁也,吉莫如之。”遂焉。五月,公果卒。然固有数
焉,而阴阳之理亦有所定矣。
△僭上逼下为五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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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书 ·52·
僭上言庶人坟墓不得如大官制度,贫家行丧不得效富室眩
耀,及不得作无益华靡。亡者无益,存者招祸。逼下为俭不中
礼,怪吝鄙涩,父母坟墓不肯即时尽作用之法,因循苟且,致
生凶变。作用者?谓如作明堂、通水道及夫截庞去滞、增高益
下、阵水蔽风之类,皆是也。
△变应怪见为六凶。
上言天时人事不能全美。或有吉地吉穴、主人濡滞不葬,
或是非争竞而害成,或贫病兼忧而不能举,或明师老死不复再
来,或停丧久远而兵火不测,或子孙参差而人事不齐,或官事
牢狱而不复可为,或日怠日忘、竟成弃置,或全家绝灭、同归
暴露,是皆因葬不即举而变见多端也。呜呼!为人者,可不凛
凛然而知戒谨乎哉!
△《经》曰:“穴吉葬凶,与弃尸同。”
言形势虽吉而葬不得穴,或葬已得穴而不知深浅之度,皆
与委而弃之者何以异哉!《锦囊》一书,其大概专以生气为主,
即太极为之体也。其次分为枝垅,即阴阳为之用也。又其次曰
风水,曰止聚,曰形势,曰骨脉。又其次则验文理之秀异,明
作用之利宜。学者当熟读玩味,则知景纯之心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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