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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文集-第1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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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本主义体制是否曾在中国产生?如果未曾在中国产生,是否现在仍可及

时添制,又,万一与中国的国情不合,是否有可以充塞的代替物品?

答复第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考虑到资本主义是一种划时代的组织与运动,牵

涉范围极为广泛,所以其定义必相当狭窄(看来这也是一种似非而是的说法。因为

其牵涉极广,所以在人类历史中亘世纪而跨海洋的产生,只此一次。其定义也必包

括其专一独特的情形,而不能广泛笼统的与寻常所见的事体并论,才能表现其为一

种知识和一种运动)。资本主义对世界文明之贡献,可以从产业革命(Industrial

Revolution)的成效来看。一位专家的研究,迄至19世纪中叶,世界上只有五个国

家(英、美、加拿大、瑞士及荷兰)平均每人一年收入达美金200元(1952至1954年

间的价值)或略高的程度。又全欧洲及全北美洲合计,其平均不可能比150美元超过

甚多,亦即与今日一般穷国相去不远。今昔相比,何等悬殊!马克思虽未用“资本

主义”这名词,他和恩格斯亦承认“资本家时代”之来临对欧洲封建社会带有革命

成分。并且他在《资本论》第三卷里说起,在“资本家生产方式”之下,资本家继

续存积资本,必导致生产时投入厂房机器之成本比例较工资部分为多,长期以后必

导致利润下跌,工人实际工资增加。这种情形也与前述工商业先进国家人民生活程

度提高的情形符合,可见得资本主义使人类生活的质量发生改变,它必曾在历史上

产生大规模环境之突破,而且不可逆转,亦即突破之后,至今尚未能主动的或被动

的卷回到以前的形势里去。

从这种特殊的情形看来,资本主义不可谓曾在中国生根,追论萌芽,更谈不上

开花结果了。

第一,称中国尚未与西方大规模接触前之体制为“封建”,即与事实不符。马

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指出西方市民阶级社会(bourgeoissociety)是由

封建社会中萌芽(sprout-edfromtheruinsoffeudalsociety)。将feudal译

作中文的“封建”,并不能完全吻合,但大致无碍,并不是此间争论的症结。根据

专家考订,西方的feudalsystem确与中国之封建共有以下特点:(一)威权粉碎

(fragmentationofauthority)。既为封建则必裂土封茅,而公仆不能将大块疆

域全部控制于本人手中,势必执行“次层封建”(subinfeudation),使被封者长

久为藩篱,结果是地方上的警察权与财政权日渐雄厚,终集地方分权之大成。(二)

公众事务变成私人产业(publicaffairbeingprivatedomains)。因为封邑透

过遗传永为子孙承继,势不能买卖。否则一任金钱接触,流动性大,则封建体制瓦

解。同时这组织也只能任行政系统托身于私人之从属关系,如此一来,政府无异私

人法庭,抽税与纳租相提并论,地方向中央的缴解即为进贡。欧洲封建领主所辖之

碉堡即为其政府,地下层即为监狱。(三)武士传统(warriortradition):在这

种局面下不能文武分途,整个政府势必为世袭之军政府。

可是像明清这样的大帝国重文轻武、中央集权,所有的法制全国一律,皇帝向

全民抽税,凡有职能的官位不能遗传,除了皇位之外,能遗传之爵级则无实权。土

地可以自由买卖,社会流动性大,这种种特色正与上列封建情形完全相反。欧洲的

封建起于日耳曼民族之南侵,以其特有的部落组织与罗马帝国残余的传统合并而成

为一种实用的系统。惟其组织结构简单,缺乏弹性及可折冲之处,故无法担承变态,

才在人口增加、交通发达、货币流通的条件下,被新潮流扫荡无余。中国的专制政

府官僚系统自有它的缺点,然而在不开司法独立之门,不让商人过度抬头的条件下,

应付内部之变态,仍绰有余裕。即使遇着大规模之民变及异族入侵,最差的结果不

过是改换朝代,一切重来,用不着经常在社会上作本质的更革。由此可见东西体制

之不同有如霄壤,无从并为一途。

第二,《共产党宣言》里面说及“交换工具与商品的增加”(theincreasei

nmeansofexchangeandinmodities)也算是促成市民阶级社会的条件之一。

站在欧洲的立场,其所谓“交换工具”势必包括信用证件如汇票、提货单、保险单、

取款凭据等,也势必待到信用高度展开,海上的贸易与海事法庭的组织已有条理,

才能普遍有效。中国社会既没有将私人财产权固定(详下节),就不能与马恩所叙

相提并论。

不少中国作家将“商品经济”和“金融经济”对调使用,并且在使用这些名目

时,强调中国在同一时期内国民经济已现代化。可是读者务必认清:中国之使用货

币,历来较西欧为先。但其货币是以贱金属为之,不以大宗商业及远距离的商业作

经营之对象,与欧洲贵金属的货币实为两大系统。中国之行使纸币尤较西欧为前。

但是经过政府历代之滥发(亦即不顾私人财产权利,也为阻塞资本主义之展开的一

种障碍),以致信用紧缩,不能鼓励其普及化。中国在明末以来普遍使用碎银,但

白银供应有限,一般人复用以造器皿,作装饰,因之商业上的银根极紧,加以法制

未备,已存积之资本亦无从继续开放与扩充。又受血缘关系的累赘(详下节),其

情形也未可乐观。在这种种限制之下,所谓中国的“商品经济”及“金融经济”,

与“实物经济”与“自然经济”实在分画不出明显界限,也无从与欧洲现代经济史

里产生此种名目时相提并论。彼方一般农业的比重小,“交换工具与商品之增加”

有如马思所言,已开始运转乾坤,而能在相当于中国明清之际的一段时间里产生变

动,中国则因特殊背景,迄19世纪尚未感受到此种经济压力。

第三,“萌芽”一词也出现于马恩笔下,前已言及。但资本主义确已在西方落

地生根开花结实,这暗喻(metaphor)才讲得通。中国在最近几十年内尚未能展开

高度的商品经济,一般国民的收入也还停留在几个世纪以前的情形,若要勉强赋予

一个“资本主义萌芽”的名目,只能逼着中国一般的学者到处寻觅历史证据。英国

与低地国家(LowCountries,今日之比利时、荷兰和法国北部若干小市镇)在16世

纪前后已有所谓“外放分工办法”(参考上节),由企业家将毛织品原料挨门逐户

的去分配予各织工,在家庭内制造,不设工厂,到时再挨户收集制成品。这可以视

为西欧资本主义萌芽的一种象征。最近几十年,已有不少学者搜寻中国明清之间棉

织业发展的资料,尤以纺纱所有类似的安排,即认为这正是中国资本主义早在西方

力量凌驾之前,已有“萌芽”趋向的证据。殊不知西欧在中世纪以来各城镇都组织

有同业公会,其商品完全照“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制造,一切都依成例而一成不

变。同业公会厘定店主和工人的资格、学徒的限制,于是每一行业的成员尽入其规

划。公会也确定制造的程序和标准,其所定的价格,为一般认为的“公平”,亦即

除了原料之成本和必需之工资及经理费用之外,并无例外之盈亏。各行业人员不得

额外的制造、闭卖居奇,或者在货物行销时加工,不景气时歇业。至于扩大门面、

加强资本、介绍新产品等作法,更不可能出现。所以现在资本主义所谓“利润挂帅”,

令供求关系决定市场行情,由企业家的冒险精神打开局面,在中世纪都不曾发生。

外放分工办法为同业公会统治所不及,构成旧式门面及新式企业间的一个过渡阶段,

这才符合所谓资本主义萌芽的说法,也在历史学上发生前后衔接的意义。中国工商

业的发展未有如此严格的限制,其所遭遇的最大阻碍乃私人财产权缺乏司法的保障,

因之纵有外放分工办法,也不能在历史上发生同样的作用。

第四,说不待西方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也会缓慢的树立本身独创的资本主义,

纯系臆度之辞。这尚未发生的情况,是无法预知的。若参照布罗代尔观察所得,即

可知资本主义之成为一种体制,必经过某种突破(breakthrough)。亦即国民经济

生活承受内外压力,曾经作过空前的调整,以致不可逆转。本书以下各章所述,无

不如此,总之,与所说资本主义不受外界影响、自然发生、缓慢的进展程序相反。

布罗代尔所说资本主义之成功,端在它与国家互为一体,更凸显法治的重要。

资本家或其代言人务必取得立法权,于是法律上的条文才能保障所存积的资本。也

要有司法的协助,才能根据立法精神将企业继续展开扩大。以上诸项使资本主义的

发展成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倘非如此,纵然在特殊情形下,某人“田连郡县”,

某家“积资钜万”,孤立之财富无从引导群众参加,更不可能改造社会。而称此等

例外及昙花一现之事迹为资本主义,只有淆乱听闻,纵收宣传之功效,亦不能在历

史上长期站得住脚。

中国未能产生资本主义之原委

我们既说资本主义不曾在中国产生,但我们也无法全部缕列不能产生的原因。

一走兽有别于一飞禽,其间关系着两方的组织与结构,不能仅以“没有翅膀”作一

切之解释。以下提到两方法制之不同,与其说是概括了不能产生的原因,勿宁说是

在其重点上暴露着双方组织与结构的差异,作为不能产生的证据。

诺兹及汤姆斯著有《西方世界之兴起》(详上注释),书中说及资本主义的推

行,必使债务被尊重,合同必须强迫执行。他们也说:“不论主权谁属,只能在安

全、有秩序和在法律保护的商业路线、交易市场和契约关系之下,利润才能增值。”

他们不仅一再声明私人财产权之重要,而且财产权还要“有效率”(effi-cient)。

即是行使起来费力少而收效大,不致到处被留难,到处被阻滞而增加额外费用。

这样一个条件如何能够成为事实?光是立法详尽还不够。因为一项法律行得通,

必有“社会上之强迫力量”(social…pulsion)为之作张本。也就是十之八九

的情形,人民能够而且愿意照立法的条文行事。其条文不是合法(legal)(即一直

有成例可援),就是公平(equitable)(中国人常说合乎情理)。所以法官若开庭

指正一二,甚或派法警,发出传票,贴封条,强制执行,才没有困难。倘使立法与

社会情形及人民向背全部相违,理想与现实在思想上和生活上产生距离,一般民众

读其条文有如念外国文,则行不通(inoperative)。如英国剑桥的街道依中世纪的

规模,既窄狭又曲折,至今一般行车只能每小时15英里。纵有一位维新的市政专家,

要在街头竖立一种时速70英里的限制,吾人可谓之自欺欺人。反过来说,要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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