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29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我的美母教师 | 乡村精品合集 | 乡村活寡 | 乡村欲爱 | 乡村春潮 | 乡村花医 | 欲望乡村(未删) | 乡村艳福 | 乡村春事 | 人妻四部曲

传统下的独白-第15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爷来做。警察厅里有分成三科的卫生处,管理防疫保健。医卫化验和马路水沟。所以卫生司等于虚悬,而医药卫生事务在各省市里,都一,一变成了地方警务的单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师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规定”;江苏有它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称神方及用其他俗传方药”的明文。一般说来,这些单行法订得并不算太坏,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头师爷来说,已经勉为其难了。例如在广东省的“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里,就有未立案医生“不得擅挂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西医院”、“不得开设西医药房自行配制药剂”等规定。其开明进步的程度,即在今天也无与伦比。在这些地方单行法里,发扬皇汉医术的一群“汉医”显然并未得到什么优待。到了民国二十三年六月,江西省政府独得天下风气之先,设立了专管卫生的机关——卫生处,使中国地方政制在医药卫生方面迈向了现代化,中医的声势自然更受打击。中央政府方面,只见卫生衙门由“司”变“部”、由“部”变“署”,也未看到在实际的立法上对中医有任何帮助。由中央卫生机构颁布的法令,以国民十一年三月九号内务部公布的最具体。内务部公布的法令有两种:

一、“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二十八条。

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二十七条。

前者施用于西医,后者专行于中医。虽然是两全的法令,但对中医的。“藐视”却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国“医士”的合格条件之一,是要“曾经各该地方警察厅考试及格”,这是多么值得玩味的事!而当时的西医并不需要考试,更不要说是由“警察厅”来考了!

到了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五号,卫生部对十一年的双轨立法还不满意,所以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就说:“在医师法未颁布以前,关于医师之认许、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这是很明白的说出它是来代替“医师法”的。在这二十五条的条例里,根本就没有中医的字样,无怪乎惹得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吹了胡子。九个月后,所谓“全国医师联合会”出来,以现行“医师暂行条例”不合国情窒碍难行,呈由行政院令交卫生部核办。这下子政府失败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的“审查”之下,确认该“医师暂行条例”为专为西医而设,当将条例标题改为“西医条例草案”,改过后,还要“修正”才成,最后三读之下,就出现了“西医条例”,在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公布。事实上,这个条例和前面的“医师暂行条例”并没多大出入,只不过是一种改装,特别局限在“西医”而已。

三年以后,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又来了。他们觉得“西医条例”也不是好东西,为了给它点颜色看,非再来个“中医条例”不可。于是在二十二年五月中,中央政治会议第三百六十次会议里,石瑛等二十九个委员首揭义旗,提出了所谓“国医条例原则”九项,草案二十六条。这些原则与草案转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员会里,就一变而成“中医条例草案”,前后争了三年,终于在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号由政府公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条例”。

“中医条例”出来,老家伙们神气极了,他们得陇望蜀的气概是不可一世的。条例公布后二十四天,他们以“中央国医馆”出面,居然“检举”卫生署“擅改中医条例”,并乘机向国民党三全大会请愿,理由还是中医受虐待了,中西医要平等呀!

这一闹,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强聒不舍,西医服了!政府服了!老家伙们终于胜利了!

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号,政府公布了“医师法”。这个“医师法”成立的近因,是国民参政会上参议员孔庚促成的。修订的方法是将“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来了次中西合璧的大“凑”合。从任何角度看,这次“凑”合都为中国立法史留下了可耻的纪录。它告诉了我们,政府和立法机构为了“俯顺”所谓“舆情”,居然牺牲了现代化的原则,牺牲了科学医学,牺牲了不能折扣的医疗行政!

这次牺牲的代价是无法估计的,恶果是难以结算的。将近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尝尽了它带给我们的恐怖报酬,满城的密医伪药、满街的命酒仙丹、满纸的呜谢广告,使我们置身其中,仿佛进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现代医学的星光。至于现代医学的工作者们,他们早已心灰意憎,气得说不出话来。在台大医院“钴六十”设备问世之日,就正是当代华佗“肾科讲座”早泄之时,这是多么强烈的对比!这种对比的产生,穷本溯源,我不知道不怪“医师法”还该怪什么?这个“医师法”若不大修大改,我们受罪的日子还在后头。三十六年年底的修改——不负责任的修改,已经使我们轻易失掉了一次好机会,如今又要修改了,看不过去的人和担心的人都该赶快站出来说几句话,把我们的建议贡献给政府和立法机关做参考。

修改“医师法”的重要关键

我所以说三十七年的三字修改是一次不负责任的修改,乃是因为那次修改完全没有抓到痒处。主持修改的诸君既不了解“医师法”的历史背景,也不了解它和中医的一段恩怨,更不了解它被“凑”成时的客观环境。所以修改出来,除了把原文的“五”改为“三”、“一百”改为”五十”外,一点也看不到进步的痕迹。

那么,“医师法”该怎么修改呢?

我的看法是:,‘医师法”的基本立法原意就有问题,要修改,当从这儿开一刀,否则枝节修改太没意思,也达不到补宜罅漏的目的。

了解“医师法”来龙去脉的人,都知道立法的原意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种承认,按说是很勉强的,例如在“医师法”中直到了第三条,才出现“中医”字样,那是:“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可见在“医师法”里;没有特定“西医”,反倒特定了“中医”。而对“中医”,用的是“亦得”如何如何的字样。但是即使这样做,也无异承认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还是不可原谅。

我的理由是,一个现代化社会的立法原意,绝不能修进大团圆的本位思想,尤其是没有传统法系来捣蛋的科学行政法规,更应该干干脆脆学学先进国家的榜样,万万不可让“国”字号的名词来扯皮。咱们“国”字号的“国粹”大多了,外国有戏剧,咱们有”国剧”来挡;外国有拳击,咱们有“国术”来挡;外国有绘画,咱们有“国画”来挡;外国有音乐,咱们有“国乐”来挡;外国有新学术,咱们有“国故”、“国学”来挡。不客气的说吧,这个“国”字号的东西都是我们痛痛快快现代化的阻力,它们并挡不住西潮的东来,但是它们的扯皮捣蛋却容易使我们变成半吊子,变成画虎不成的样子,这真是匪夷所思!

一个真正肯死心塌地的走向现代化的社会,它的政府和立法机构绝对不该花时间在这些世界时潮里的本位礁石上。这些都是传统的余孽。站在执掌一国之重的立场,对传统的余孽任其浮沉则可,加以鼓励或妥协则万万不可!例如一个月来的美国黑人进入白人学校的风潮,这些种族偏见本是一个先进国家传统的余孽,在民间即使还如此不开化,但是政府却绝对不能鼓励或妥协,肯尼迪总统的陈兵校外,就象征着政府绝对不支持传统的余孽,绝不跟着“俯顺舆情”开倒车。这种明朗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反省。一个现代化的政府,听任”国医”们传授衣钵难道还不够吗?又何必开办“中医学院”!听任“国医”们业绍歧黄还不够吗?又何必在立法时律有专条!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十二年的“医师法”实在是一个鼓励中医,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点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来,而妄想能够把“医师法”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重要关键。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的被“饱学之士”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修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馒馒孳长的过程里,并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在政权的转移与集中,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很少有人感兴趣,这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必须感到谈心性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实在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良改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的问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的实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也都可以供给我们的民意代表做参考。就以目前的“医师法”而论,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尊重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医师法”的基本症结在容纳中医而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立法精神。为了给修改“医师法”立下一个新气象,我们的立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的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间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的主要困难,都是因为半吊子的法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任何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术”是道道地地的“邪术”,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不正当方法”(请注意退到几千年前,在苗父眼中,不用祷告是“邪术”;在俞附眼中,吃汤药是“不正当方法”);绳之以全世界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的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邪术”、不是“不正当的方法”。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中医来“医治病伤”,实在满足了“违警罚法”第四章“妨害卫生之违警”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的明文,实在应该“停止其营业”;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非真正之药品”,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

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

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当方法”所达成的“不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5 3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