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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4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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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立后。’臣等谓陛下自后武宗而上考孝宗,非为孝宗立后也。又言‘武宗全神

器授陛下,何忍不继其统。’臣等谓陛下既称武宗皇兄矣,岂必改孝宗称伯,乃

为继其统乎?又言‘礼官执者不过前宋《濮议》’。臣等愚昧,所执实不出此。

盖宋程颐之议曰:‘虽当专意于正统,岂得尽绝于私恩。故所继,主于大义;所

生,存乎至情。至于名称,统绪所系,若其无别,斯乱大伦。’殆为今日发也。

谨集诸章奏,惟进士张璁、主事霍韬、给事中熊浃与萼议同,其他八十余疏二百

五十余人,皆如臣等议。”

议上,留中。而特旨召桂萼、张璁、席书于南京。越旬有五日,乃下谕曰:

“朕奉承宗庙正统,大义岂敢有违。第本生至情,亦当兼尽。其再集议以闻。”

俊不得已,乃集群臣请加“皇”字,以全徽称。议上,复留十余日。至三月朔,

乃诏礼官,加称兴献帝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兴国太后为“本生母章圣皇

太后”。择日祭告郊庙,颁诏天下。而别谕建室奉先殿侧,恭祀献皇。俊等复争

曰:“陛下入奉大宗,不得祭小宗,亦犹小宗之不得祭大宗也。昔兴献帝奉藩安

陆,则不得祭宪宗。今陛下入继大统,亦不得祭兴献帝。是皆以礼抑情者也。然

兴献帝不得迎养寿安皇太后于藩邸,陛下得迎兴国太后于大内,受天下之养,而

尊祀兴献帝以天子之礼乐,则人子之情获自尽矣。乃今圣心无穷,臣等敢不将顺,

但于正统无嫌,乃为合礼。”帝曰:“朕但欲奉先殿侧别建一室,以伸追慕之情

耳。迎养藩邸,祖宗朝无此例,何容饰以为词。其令陈状。”俊具疏引罪。用严

旨切责,而趣立庙益急。俊等乃上议曰:“立庙大内,有干正统。臣实愚昧,不

敢奉诏。”帝不纳,而令集廷臣大议。俊等复上议曰:“谨按先朝奉慈别殿,盖

孝宗皇帝为孝穆皇太后附葬初毕,神主无荐享之所而设也。当时议者,皆据周制

特祀姜嫄而言。至为本生立庙大内,则从古未闻。惟汉哀帝为定陶恭王立庙京

师。师丹以为不可,哀帝不听,卒遗后世之讥。陛下有可以为尧、舜之资,臣等

不敢导以衰世之事。请于安陆特建献帝百世不迁之庙,俟他日袭封兴王子孙世世

献飨,陛下岁时遣官持节奉祀,亦足伸陛下无穷至情矣。”帝仍命遵前旨再议,

俊遂抗疏乞休。再请益力,帝怒,责以肆慢,允其去。召席书未至,令吴一鹏署

事。《明伦大典》成,落俊职,卒于家。隆庆初,赠少保,谥文庄。

俊行谊修洁,立朝光明端介。学宗洛、闽。与王守仁交好,而不同其说。学

者称“石潭先生”。

弟伟,字器之。由庶吉士授检讨。与俊皆忤刘瑾,调南京礼部主事。瑾诛,

复故官。屡迁南京国子祭酒。武宗以巡幸至,率诸生请幸学,不从。江彬矫旨取

玉砚,伟曰:“有秀才时故砚,可持去。”俊罢官之岁,伟亦至吏部右侍郎,偕

廷臣数争“大礼”,又伏阙力争。及席书、张璁等议行,犹持前说不变。转官左

侍郎,为陈氵光劾罢,卒于家。

吴一鹏,字南夫,长洲人。弘治六年进士。迁庶吉士,授编修。户部尚书周

经以谗去,上疏乞留之。正德初,进侍讲,充经筵讲官。刘瑾出诸翰林为部曹,

一鹏得南京刑部员外郎。迁礼部郎中。瑾诛,复为侍讲。进侍讲学士,历国子祭

酒、太常卿。并在南京。母丧除,起故官。

世宗践阼,召拜礼部右侍郎。寻转左。数与尚书毛澄、汪俊力争“大礼”。

俊去国,一鹏署部事,而帝趣建献帝庙甚亟。一鹏集廷臣上议曰:“前世入继之

君,间有为本生立庙园陵及京师者。第岁时遣官致祀,寻亦奏罢。然犹见非当时,

取议后代。若立庙大内而亲享之,从古以来未有也。臣等宁得罪陛下,不欲陛下

失礼于天下后世。今张璁、桂萼之言曰‘继统公,立后私’。又曰‘统为重,嗣

为轻’。窃惟正统所传之谓宗,故立宗所以继统,立嗣所以承宗,统之与宗初无

轻重。况当我朝传子之世,而欲仿尧、舜传贤之例,拟非其伦。又谓‘孝不在皇

不皇,惟在考不考’,遂欲改称孝宗为‘皇伯考’。臣等历稽前古,未有神主称

‘皇伯考’者。惟天子称诸王曰‘伯叔父’则有之,非可加于宗庙也。前此称本

生皇考,实裁自圣心。乃谓臣等留一皇字以觇陛下,又谓‘百皇字不足当父子之

名’,何肆言无忌至此。乞速罢建室之议,立庙安陆,下璁、萼等法司按治。”

帝报曰:“朕起亲藩,奉宗祀岂敢违越。但本生皇考寝园,远在安陆,于卿等安

乎?命下再四,尔等欺朕冲岁,党同执违,败父子之情,伤君臣之义。往且勿问,

其奉先殿西室亟修葺,尽朕岁时追远之情。”时嘉靖三年四月也。

顷之,一鹏极陈四方灾异,言:“自去年六月迄今二月,其间天鸣者三,地

震者三十八,秋冬雷电雨雹十八,暴风、白气、地裂、山崩、产妖各一,民饥相

食二。非常之变,倍于往时。愿陛下率先群工,救疾苦,罢营缮,信大臣,纳忠

谏,用回天意。”帝优诏报之。逾月,手敕名奉先殿西室为观德殿,遂命一鹏偕

中官赖义、京山侯崔元迎献帝神主于安陆。一鹏等复上言:“历考前史,并无自

寝园迎主入大内者。此天下后世观瞻所系,非细故也。且安陆为恭穆启封之疆,

神灵所恋,又陛下龙兴之地,王气所钟。故我太祖重中都,太宗重留都,皆以王

业所基,永修世祀。伏乞陛下俯纳群言,改题神主,奉安故宫,为百世不迁。其

观德殿中别设神位香几以慰孝思,则本生之情既隆,正统之义亦尽。”奏入,不

纳。一鹏乃行。虑使者为道途患,疏请禁约,帝善其言而戒饬之。

比还朝,则廷臣已伏阙哭争,朝事大变,而给事中陈氵光讠寿张尤甚。一鹏

抗疏曰:“大礼之议断自圣心,正统本生,昭然不紊。而氵光妄谓陛下诞生于孝

宗没后三年,嗣位于武宗没后二月,无从授受,其说尤为不经。谨按《春秋》以

受命为正始,故鲁隐公上无所承,内无所受,则不书即位。今陛下承武宗之遗诏,

奉昭圣之懿旨,正合《春秋》之义。而氵光谓孰从授受,是以陛下为不得正始也。

洸本小人,不痛加惩艾,无以杜效尤之渐。”不听。

其年九月,一鹏以本官入内阁专典诰敕兼掌詹事府事。《武宗实录》成,进

尚书,领职如故。寻以省墓归,还朝仍典诰敕。未几,出理部事。前此典内阁诰

敕者,皆需次柄政。而张璁、桂萼新用事,素衔一鹏异己,乃出为南京吏部尚书,

加太子少保。居二年,南京官劾诸大臣王琼等不职,一鹏与焉,遂乞致仕。给廪

如故事。卒赠太子太保,谥文端。子子孝,湖广参政。

朱希周,字懋忠,昆山人,徙吴县。高祖吉,户科给事中。父文云,按察副

使。希周举弘治九年进士。孝宗喜其姓名,擢为第一。授修撰,进侍讲,充经筵

讲官。刘瑾摘修《会典》小疵,降修撰。《孝宗实录》成,复官。久之,进侍读

学士,擢南京吏部右侍郎。阅五年,召为礼部右侍郎。

时方议“大礼”,数偕其长争执。会左侍郎吴一鹏奉使安陆,尚书席书未至,

希周独理部事。而帝方营观德殿,令协律郎崔元初习乐舞生于大内。太常卿汪举

劾之。帝遂令太常官一人同入内教习。希周上言:“太常乐舞有定数,不当更设。”帝不从。举复争,帝责其妄议。而是时张璁、桂萼已召至,益交章请去本生之

号。帝悦从之,趣礼官具上册仪。希周率郎中余才、汪必东等疏谏曰:“陛下考

孝宗、母昭圣三年矣,而更定之论忽从中出,则明诏为虚文,不足信天下,祭告

为渎礼,何以感神祇。且本生非贬词也,不妨正统,而亲之义寓焉。何嫌于此,

而必欲去之,以滋天下之议。”时群臣谏者甚众,疏皆留中,遂相率诣左顺门跪

伏。希周走告诸阁臣曰:“群臣伏阙,公等能坐视乎?”亦偕群臣跪伏以请。帝

闻,大怒,命希周与何孟春等俱待罪,而尽系庶僚于诏狱。明日,上章圣皇太后

册文,希周及尚书秦金、金献民、赵鉴、赵璜,侍郎何孟春,都御史王时中,大

理少卿张缙、徐文华俱不赴。帝怒,责陈状。希周等伏罪,复严旨谯责乃已。而

是时庶僚系狱者犹未释,希周上言:“诸臣狂率,固不可宥。但今献皇帝神主将

至,必百官斋迎,乃克成礼。乞早宽缧絏,用襄大典。”不纳。“大礼”遂自

此定矣。

其明年,由左侍郎迁南京吏部尚书。嘉靖六年,大计京官,南六科无黜者。

桂萼素以议礼嗛希周,且恶两京言官尝劾己,因言希周畏势曲庇。希周言:“

南京六科止七人,实无可去者。臣以言路私之固不可,如避言路嫌,诛责之,尤

不可。且使举曹皆贤,必去一二人示公,设举曹皆不肖,亦但去一二人塞责乎?”

因力称疾乞休。温旨许之,仍敕有司岁给夫廪。

林居三十年,中外论荐者三十余疏,竟不复起。性恭谨,不妄取予。卒年八

十有四。赠太子少保。濒殁,属诸子曰:“他日倘蒙易名典,勿犯我家讳。”乃

避“文”,谥恭靖。

何孟春,字子元,郴州人。祖俊,云南按察司佥事。父说,刑部郎中。孟春

少游李东阳之门,学问该博。第弘治六年进士,授兵部主事。言官庞泮等下狱,

疏救之。诏修万岁山毓秀亭、乾清宫西室,役军九千人,计费百余万。抗疏极谏。

清宁宫灾,陈八事,疏万余言。进员外郎、郎中,出理陕西马政,条目毕张。还,

上厘弊五事,并劾抚臣不职。正德初,请厘正孔庙祀典,不果行。出为河南参政,

廉公有威。擢太仆少卿,进为卿。驾幸宣府,驰疏谏。寻以右副都御史巡抚云南。

讨平十八寨叛蛮阿勿、阿寺等,奏设永昌府,增五长官司、五守御所。录功,荫

一子,辞不受。

世宗即位,迁南京兵部右侍郎,半道召为吏部右侍郎。会苏、松诸府旱潦相

继,而江、淮北河水大溢,漂没田庐人畜无算。孟春仿汉魏相条奏八事,帝嘉纳

焉。寻进左侍郎。尚书乔宇罢,代署部事。

先是,“大礼”议起。孟春在云南闻之,上疏言:

臣阅邸报,见进士屈儒奏中请尊圣父为“皇叔考兴献大王”,圣母为“皇叔

母兴献大王妃”。得旨下部,知犹未奉俞命也。

臣惟前世帝王,自旁支入奉大统,推尊本生,得失之迹具载史册。宣帝不敢

加号于史皇孙,光武不敢加号于南顿君,晋元帝不敢加号于恭王,抑情守礼。宋

司马光所谓当时归美,后世颂圣者也。哀、安、桓、灵乃追尊其父祖,犯义侵礼。

司马光所谓取讥当时,见非后世者也。《仪礼·丧服》:“为人后者”《传》曰:

“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

“何以期也?不二斩也”,“重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夫父母,天下莫隆焉。

至继大宗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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