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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1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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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

随朝者考满升注,既升除后将来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宣宗南迁,尝以御史巡察。

兴定元年,以县官或非材,监察御史一过不能备知,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

仍别选官巡访,以行黜陟之政。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

治臧否,以升黜之。

举荐。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三年,

定制,若察得所举相同者,即议旌除。若声迹秽滥,所举官约量降罚。九年,上

曰:“朕思得忠廉之臣,与之共治,故尝命五品以上各举所知,于今数年矣!以

天下之大,岂无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举也。”参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当

举官者,每任须举一人,视其当否以为旌赏。”上曰:“一任举一人,则人材或

难,恐涉于滥。又少有所犯则罪举者,故人益畏而不敢举。宋国被举之官有犯罪

者,所举官虽宰执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则被迁赏。且人情始慕进,故多廉慎,

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执自掌黜陟之权,岂可因所举而置罪耶?”左丞相纥石

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举之矣。”十年,上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

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十一年,上谓

宰臣曰:“昨观贴黄,五品以下官多阙,而难于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则自知,

五品以下,不能尽识,卿等曾无一言见举者。国家之务,朕岂能独尽哉!盖尝思

之,欲画久安之计,兴百姓之利,而无良辅佐,虽有所行皆寻常事耳。”十九年,

时朝廷既取民所誉望之官而升迁之,后,上以随路之民赴都举请者,往往无廉能

之实,多为所使而来沽名者,不须举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

其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

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

史,计四十余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

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

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

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

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一而复降之。如正七满

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

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

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

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

其四曰:“从来宰相不得与求仕官相见,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优劣。其许相

见,以访才能。”尚书刑部谓:“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谒见达官,违者追一

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请馈遗,则以奏闻,仍委御史纠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旧时,臣下虽知亲友有可用者,皆欲远嫌而不引荐。古者举贤不

避亲仇,如祁奚举仇,仁杰举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亲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

各举所知几人,违者加以蔽贤之罪。”吏部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岁保廉

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举者听。若不如所举者,各约量降罚。今拟贤

而不举者,亦当约量降罚。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后,即举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举自代

以备交承。”吏部按《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外,节度、观察、

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之三日,

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驰驿奏闻。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所

举多者量授。今拟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太傅、丞

相、平章谓:“自古人材难得,若令举以自代,恐滥而不得实材。”参政谓:

“自代非谓即令代其人也,止类姓名,取所举多者约量授之尔,此盖舜官相让,

《周官》推贤之遗意。”上以参政所言与吏部同,从之。

其七曰:“随朝、外路长官,一任之内足知僚属之能否,每任可令举几人。”

吏部拟,今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于僚属内须举才能官一人,数外举者听。

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

用之。”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

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

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

其九曰:“亲军出职,内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

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

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其十曰:“内外官所荐人材,即依所举试之,委提刑司采访虚实,若果能称

职,更加迁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调。古者进贤受上赏,进不肖有罚,其立定赏

罚条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议,随款各欲举人,则一人内所举不下五七

人。自古知人为难,人材亦自难得,限数多则猥避责罚、务苟简,不副圣主求贤

之意。拟以前项各款,随色能举一人,即充岁举之数。如此则不滥,而实材得矣。

每岁贡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置簿籍之,如有阙则当随材奏拟。

明昌元年,敕齐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县举之,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下。明

昌元年,制如所举碌碌无过人迹者,元举官依例治罪。

宣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

未六十、不犯赃,堪任使者一人。三年,定辟举县令制。称职,则元举官减一资

历。中平,约量升除。不称,罚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私罪解任、

杖罪、赃污者,约量降除。污赃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资考。三品以上举

县令,称职者约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赃污

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狱成,而会赦原者,亦原之。五年,制辟举县令

考平者,元举者不得复举,他人举之者听。又旧制,保举县令秩满之后,以六事

论升降,三事以下减一资历,四事减两资历,六事皆备则升职一等。既而御史张

升卿言:“进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监官至明威当入县丞主簿,而三事以下减一资

历注下令,四事减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复八品矣。轻重相戾,宜更定之。”

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条,六事完者,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当入县丞主簿

人,减三资历,注上令。余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虽未秩满,若以理去

官,六事之迹已经覆察,论升如秩满例。五年,以举官或私其亲,或徇于请求,

或谬于鉴裁而妄举,数岁之间以滥去者九十余人,乃罢辟举县令之制。至哀宗正

大元年,乃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

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移文使举所知,仍以六事课殿最,而升黜举主。故举

主既为之尽心,而被举者亦为之尽力。是时虽迫危亡,而县令号为得人,由作法

有足取云。

功酬亏永之制。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周岁为满,止取无亏月日

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

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二十一年,以

旧制监当官并责决,而不顾廉耻之人,以谓已决即得赴调,不以刑罚为畏。拟自

今,若亏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

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又罢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者,及

罢余前升降不尽之数后任充折之制。泰和元年,制犯选及亏永者,右职汉人至宣

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方注县令。又吏格,曾犯选及亏永者,

女直至武义从六,汉人及诸色人至武略从六,皆注诸司,亦两除一差,至明威方

注丞簿。贞祐三年,制曾亏永、犯选者,迁至宣武,注诸司,至怀远从四下,方

注丞簿,至安远从四上,注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丞簿,

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下令。群牧官三周岁为满,所牧之畜以十为率,

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征前官

所亏,三分为率,能尽征及征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驼增一,马牛增

二,羊增三,大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亏二分以上,为中等,约量升除。驼不

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死三十,征亏一分以上,为下等,依本等除。余

畜皆依元数,而大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五

年,制马牛羊亏元数十之一,騬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四

十。若驼马牛羊亏元数一分、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三师三公尚书省六部都元帅府枢密院大宗正府御史台宣

抚司劝农使司司农司三司国史院翰林学士院审官院太常寺

金自景祖始建官属,统诸部以专征伐,嶷然自为一国。其官长皆称曰勃极烈,

故太祖以都勃极烈嗣位,太宗以谙版勃极烈居守。谙版,尊大之称也。其次曰国

论忽鲁勃极烈,国论言贵,忽鲁犹总帅也。又有国论勃极烈,或左右置,所谓国

相也。其次诸勃极烈之上,则有国论、乙室、忽鲁、移赉、阿买、阿舍、昊、迭

之号,以为升拜宗室功臣之序焉。其部长曰孛堇,统数部者曰忽鲁。凡此,至熙

宗定官制皆废。其后惟镇抚边民之官曰秃里,乌鲁骨之下有扫稳脱朵,详稳之下

有麽忽、习尼昆,此则具于官制而不废,皆踵辽官名也。

汉官之制,自平州人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始置长吏以下。天辅七年以左企

弓行枢密院于广宁,尚踵辽南院之旧。天会四年,建尚书省,遂有三省之制。至

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然大率

皆循辽、宋之旧。海陵庶人正隆元年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自省而下官司

之别,曰院、曰台、曰府、曰司、曰寺、曰监、曰局、曰署、曰所,各统其属以

修其职。职有定位,员有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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