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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第1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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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酬直。且先令猛安谋克人户,随宜分处,计其丁壮牛具,合得土田实数,给

之。不足,则以前所刷地二万余顷补之。复不足,则续当议。”时有落兀者与婆

萨等争懿州地六万顷,以皆无据验,遂没入官。

二十七年,随处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它人种佃,规取课利。命有司拘

刷见数,以与贫难无地者,每丁授五十亩,庶不至失所,余佃不尽者方许豪家验

丁租佃。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五月,拟再立限,令贫民请佃官地,缘今已过期,计

已数足,其占而有余者,若容告讦,恐滋奸弊。况续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

外告者宜却之,止付元佃。兼平阳一路地狭人稠,官地当尽数拘籍,验丁以给贫

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却之,当矣。如无主不顾承佃,方许诸人告

请。其平阳路宜计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业止三十亩,则更许存所佃官地一顷二

十亩,余者拘籍给付贫民可也。”七月,论旨尚书省曰:“唐、邓、颍、蔡、宿、

泗等处,水陆膏腴之地,若验等级,量立岁租,宽其征纳之限,募民佃之,公私

有益。今河南沿边地多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贫民有赡,

亦增羡官租。其给丁壮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税。”八月,尚书省奏:“河东地

狭,稍凶荒则流亡相继。窃谓河南地广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给闲田,则

河东饥民减少,河南且无旷地矣。”上从所请。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诸人

请佃官闲地者免五年租课,今乞免八年,则或多垦。”并从之。十一月,尚书省

奏:“民验丁佃河南荒闲官地者,如愿作官地则免租八年,愿为己业则免税三年,

并不许贸易典卖。若豪强及公吏辈有冒佃者,限两月陈首,免罪而全给之,其税

则视其邻地定之,以三分为率减一分,限外许诸人告诣给之。”制可。

明昌元年二月,谕旨有司曰:“濒水民地,已种莳而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

官田对给。”三月,敕:“当军人所受田,止令自种,力不足者方许人承佃,亦

止随地所产纳租,其自欲折钱输纳者从民所欲,不愿承佃者毋强。”六月,尚书

省奏:“近制以猛安谋克户不务栽植桑果,已令每十亩须栽一亩,今乞再下各路

提刑及所属州县,劝谕民户,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并以事怠慢轻重罪

科之。”诏可。八月,敕:“随处系官闲地,百姓已请佃者仍旧,未佃者以付屯

田猛安谋克。”三年六月,尚书省奏:“南京、陕西路提刑司言,旧牧马地久不

分拨,以致军民起讼,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户有凭验己业,及宅井坟园,已

改正给付,而其中复有官地者,亦验数对易之矣。两路牧地,南京路六万三千五

百二十余顷,陕西路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余顷。”五年,谕旨尚书省:“辽东等路

女直、汉儿百姓,可并令量力为蚕桑。”二月,陈言人乞以长吏劝农立殿最,遂

定制:“能劝农田者,每年谋克赏银绢十两匹,猛安倍之,县官于本等升五人。

三年不怠者猛安谋克迁一官,县官升一等。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数加至徒

一年。三年皆荒者,猛安谋克追一官,县官以升等法降之。”为永格。六年二月,

诏罢括陕西之地。又陕西提刑司言:“本路户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数在私

地有税,官田则有租,若更输水利钱银,是重并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

钱银以辅本路之用,未可除也,宜视实占地数,除税租。”命他路视此为法。

承安二年,遣户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并沿边,劝举军民耕种。又差户部郎中

李敬义往临潢等路规画农事。旧令,军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赁与人,违者苗付地主。

泰和四年九月定制,所拨地土十里内自种之数,每丁四十亩,续进丁同此,余者

许令便宜租赁及两和分种,违者钱业还主。上闻六路括地时,其间屯田军户多冒

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应诏陈言人多

论之。五年二月,尚书省奏:“若复遣官分往,追照案凭,讼言纷纷,何时已乎?”

遂令虚抱税石已输送入官者,命于税内每岁续克之。泰和七年,募民种佃清河

等处地,以其租分为诸春水处饵鹅鸭之食。八年八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

制,人户请佃荒地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仍免八年输纳。若作己业,

并依第七等税钱减半,亦免三年输纳。自首冒佃比邻田,定租三分纳二。其请佃

黄河退滩地者,次年纳租。向者小民不为久计,比至纳租之时多巧避匿,或复告

退,盖由元限太远,请佃之初无人保识故尔。今请佃者可免三年,作己业者免一

年,自首冒佃并请退滩地,并令当年输租,以邻首保识,为长制。”

宣宗贞祐三年七月,以既徙河北军户于河南,议所以处之者。宰臣曰:“当

指官田及牧地分畀之,已为民佃者则俟秋获后,仍日给米一升,折以分钞。”太

常丞石抹世绩曰:“荒田牧地耕辟费力。夺民素垦则民失所。况军户率无牛,宜

令军户分人归守本业,至春复还,为固守计。”上卒从宰臣议,将括之,侍御史

刘元规上书曰:“伏见朝廷有括地之议,闻者无不骇愕。向者河北、山东已为此

举,民之茔墓井灶悉为有军有,怨嗟争讼至今未绝,若复行之,则将大失众心,

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无享利之实。纵得熟土,不能亲耕,而复令民佃

之,所得无几,而使纷纷交病哉!”上大悟,罢之。

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论,北方侵及河南,由是尽起诸路军户南来。共图

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军粮之术。众议谓可分遣官聚耆老问之,其将益赋,或与

军田,二者孰便。参政汝砺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夺

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动难安,一时避赋遂有舍田之言,及与人能勿悔乎,悔则

忿心生矣!如山东拨地时,腴地尽入富家,瘠者乃付贫户,无益于军,而民有损。

惟当倍益官租,以给军食。复以系官荒田牧地量数与之,令其自耕,则民不失业,

官不厉民矣!”从之。三年十月,高汝砺言:“河北军户徙居河南者几百万口,

人日给米一升,岁费三百六十万石,半以给直,犹支粟三百万石。河南租地计二

十四万顷,岁租才一百五十六万,乞于经费之外倍征以给之。”遂命右司谏冯开

等五人分诣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亩。

十一月,又议以括荒田及牧马地给军。命尚书右丞高汝砺总之。汝砺还奏:

“今顷亩之数较之旧籍甚少,复瘠恶不可耕,均以可耕者与之,人得无几。又僻

远之处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与人,又当取租于数百里之外。况今

农田且不能尽辟,岂有余力以耕丛薄交固、草根纠结之荒地哉!军不可仰此得食

也,审矣。今询诸军户,皆曰:‘得半粮犹足自养,得田不能耕,复罢其廪,将

何所赖?’臣知初籍地之时,未尝按阅其实,所以不如其数,不得其处也。若复

考计州县,必各妄承风旨,追呼究结以应命。不足其数,则妄指民田以充之,则

所在骚然矣!今民之赋役三倍平时,飞挽转输,日不暇给,而复为此举,何以堪

之。且军户暂迁,行有还期,何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军获利,犹不可为,况无

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诏罢给田,但半给粮、半给实直焉。四年,复遣官括

河南牧马地,既籍其数,上命省院议所以给军者,宰臣曰:“今军户当给粮者四

十四万八千余口,计当口占六亩有奇,继来者不与焉。但相去数百里者,岂能以

六亩之故而远来哉!兼月支口粮不可遽罢,臣等窃谓军户愿佃者即当计口给之。

自余僻远不愿者,宜准近制,系官荒地许军民耕辟例,令军民得占莳之。”院官

曰:“牧马地少,且久荒难耕,军户复乏农器,然不给之,则彼自支粮外,更无

从得食,非蓄锐待敌之计。给之则亦未能遽减其粮,若得迟以岁月,俟颇成伦次,

渐可以省官廪耳。今夺於有力者,即以授其无力者,恐无以耕。乞令司县官劝率

民户,借牛破荒,至来春然后给之。司县官能率民户以助耕而无骚动者,量加官

赏,庶几有所激劝。”宰臣复曰:“若如所言,则司县官贪慕官赏,必将抑配,

以至扰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况比年以来,农功甫毕则并力转输犹恐不

及,岂有暇耕它人之田也。惟如臣等前奏为便。”诏再议之。乃拟民有能开牧马

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给之为永业,半给军户。奏可。四年,省奏:“自古

用兵,且耕且战,是以兵食交足。今诸帅分兵不啻百万,一充军伍咸仰于官,至

于妇子居家安坐待哺,盖不知屯田为经久之计也。愿下明诏,令诸帅府各以其军

耕耨,亦以逸待劳之策也。”诏从之。

兴定三年正月,尚书右丞领三司事侯挚言:“按河南军民田总一百九十七万

顷有奇,见耕种者九十六万余顷,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十

一取之,岁得九百六十万石,自可优给岁支,且使贫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

东平尝试行二三年,民不疲而军用足。”诏有司议行之。四年十月,移剌不言:

“军户自徙于河南,数岁尚未给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贫者甚众。请

括诸屯处官田,人给三十亩,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则军户可以得所,官粮可以渐

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枢密院以谓俟事缓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灾,

流亡者众,所种麦不及五万顷,殆减往年太半,岁所入殆不能足。若拨授之为永

业,俟有获即罢其家粮,亦省费之一端也。”上从之。又河南水灾,逋户太半,

田野荒芜,恐赋入少而国用乏,遂命唐、邓、裕、察、息、寿、颍、亳及归德府

被水田,已燥者布种,未渗者种稻,复业之户免本租及一切差发,能代耕者如之,

有司擅科者以违制论,阙牛及食者率富者就贷。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鲁

言:“京南、东、西三路,屯军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余万石,皆坐食民

租,甚非善计。宜括逋户旧耕田,南京一路旧垦田三十九万八千五百余顷,内官

田民耕者九万九千顷有奇。今饥民流离者太半,东、西、南路计亦如之,朝廷虽

招使复业,民恐既复之后生计未定而赋敛随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给军户人三

十亩,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种,可数岁之后畜积渐饶,官粮可罢。”令省臣议之,

更不能行。

○租赋

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

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

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

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泰和五年,章宗谕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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