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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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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此处,说干就干,他先给法务专员发了微信,旁敲侧击的询问案件情况。平日里刘元负责的业务部门经常与法务部门进行业务交流,业务部门的合同或者出具的文件都得经法务专员审核,所以刘元没少请法务专员吃饭,搞关系,双方关系不错。
看到微信后,法务专员偷偷将手里的诉讼材料拍了照片,发给了刘元。
晚上下班,方轶才到小区门口,便被刘元请进了自家小舅子在小区门口开的饭馆的包间内。
“刘经理,今天是不是买彩票中大奖了,怎么突然想起来请吃饭了?”方轶看向刘元开玩笑道。
“瞧您这话说的,咱们好久没在一起吃饭了,这几天我一直想找您吃个饭聊聊天,这不正好赶上了嘛,改日不如撞日,就今天了。”刘元笑道。
方轶微笑着瞧着他,心道:天下哪有那么多好事,姓刘的今天请客肯定不会无的放矢。
刘元点完菜后,与方轶吃喝起来,直到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后,刘元放下筷子,递给方轶一根烟,拿起打火机给方轶点上后才慢悠悠道:“方律师,我这纯粹是跟你闲聊,我们公司前段时间被员工给仲裁了。这事您知道吗?”
“哦?什么情况?我还真不知道。”
方轶心中暗笑:你们集团公司那么大,经营中不规范的地方又那么多,被人告这不是很正常嘛。但是话他不能这么说。
第169章 这操作太骚了!
“我也是听法务部的同事说的,据说是五个老员工突然被公司辞退了,人家不服,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下周开庭。”刘元道。
“哦?劳动仲裁!那应该要不了多少钱吧!”方轶说完,深吸一口烟。
“要了一百多万!”刘元叼着香烟道。
咳咳咳……听完刘元的话,方轶被口中的烟呛的差点鼻涕眼泪具下:“一百多万,怎么会要这么多?”
“是呀,我也不明白。我把案件材料要了一份过来,您看看?”刘元道。
方轶一怔,暗道:呵呵,感情在这儿等着我呢,我说无缘无故的请客呢。吃了人家的嘴短,既然人家把案件材料都准备好了,看看也无妨,反正闲着也是闲着。
“好啊!”方轶微笑道。
刘元从牛皮包中掏出打印出来的案件材料递了过去,方轶接过后,翻看着:“刘经理,你怎么突然关心起公司的诉讼案件来了?”
刘元一愣,立刻道:“方律师,您别多想。我可没起诉公司索要赔偿的想法。最近上面找我谈话了,准备明年于副总退休后,提拔我做副总。我这也是为公司着想。”
他可真怕方轶想歪了,跟于满堂或者高金兰说些不利于自己的话,如果真要是那样的话,自己的前途可就没了,那才叫弄巧成拙呢。
“呦,这是好事啊,不行,我得敬您一杯。提前祝贺您高升。”方轶端起酒杯,见刘元变颜变色的,又补充道:“我刚才也就那么一说,刘经理,您别多心哈。”
刘元高升了对他方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租赁公司里多个跟他关系不错的位高权重的高层这是重大利好,得打好关系,说不定哪天就能用上,县官不如现管不是。
“谢啦,方律师。但凡我有升上去那一天,我绝对忘不了你。”刘元的胖脸上堆满了微笑。
方轶放下酒杯后,开始看案卷材料,片刻后惊讶道:“窝草,你们公司人事部门这操作手法真是没谁了。”
“怎么啦?”听方轶这么一说,刘元立刻预感到这案子不简单,双眼硕硕放光。
“你们公司这五个人,工作了差不多四年零六个月,居然每个人分别签了九份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每一名员工从入职开始,每半年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有的是三个月(期满再延长三个月),有的是六个月。”
说着,方轶抽出一个人的劳动合同道:“你看看这个叫吴三水的劳动合同。
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09年3月31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09年9月3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6个月。
第四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0年9月2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五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1年3月30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六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1年9月25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七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2年3月25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八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试用期6个月。
第九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3年3月26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你们公司以吴三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向他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你看下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设置,然后就明白了!”
刘元按照方轶的指引,拿着劳动合同逐份看过去,慢慢的皱起了眉头:“窝草,窝草,太TM孙子了,员工工作了四年多,一直处于试用期内!这操作太TM骚了!
方律师,这么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你们公司有多少劳动合同是这么签署的?”方轶没有回答刘元的问题,反问道。
“这个我还真不知道,我们业务部门的劳动合同好像没有这么签署的。都是一签三年,或者一年一签。”刘元回忆了下道。
“嗯,这么签署劳动合同肯定不合法,这场官司你们公司肯定败了,赔偿是肯定的,但是不一定会赔那么多。”方轶道。
“这话怎么说?”刘元一头雾水道。
方轶想了想道:“我记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该条款旨在通过对试用期次数的严格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们公司的行为正好违反了该条规定。
而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几名员工肯定是咨询了律师,然后才写的仲裁申请书。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这个公式他们用的对。
但是可惜他们咨询的这位律师业务不精,在计算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时,忘记了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吴三水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自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12个月,对于之前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是不可能支持的。”
第170章 “落井下石”计划
“吴三水的工资是每个月三千五百元,按照你的说法,将有一大半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是不支持的。”刘元惊讶道。
“对呀,不过你们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块的赔偿金也不少,以吴三水为例,他一个月工资三千五百元乘以五,再乘以二,算下来也有三万五千元啊!不少呢。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加在一起,粗算下,吴三水大约能拿到六万多。”方轶道。
刘元扒拉了下剩下的几分劳动合同,基本上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约定的期限都差不多,而且其他几个员工的工资两个与吴三水一样,剩下两个人工资高于三千五百元,一个是四千,一个是四千二百元。
“一个人六万多……这么算下来,五个人怎么也得三四十万啊!”刘元感叹道。他用力控制着心底的兴奋。
“是啊!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方轶也跟着感叹道。他觉得租赁公司的劳动合同签的太奇葩了,简直是再给自己挖坑。
“方律师,我现在还不是租赁公司的副总,人微言轻,你有机会碰到高总或者于总得把这事说说,这么下去我们公司可要吃大亏的,必须得整治。”刘元一脸恨铁不成钢的样子,说道。
“嗯,有机会我会向于总和高总提建议的。”方轶说完,突然感觉有点不对劲,为什么刘元要说“整治”,而不是“整改”呢?
在回去的路上方轶一直在琢磨这事:刘元这小子什么时候对公司的事这么上心了,有点反常啊!从以往的交往来看,他不是一个爱公司如家的人啊。难道这小子想拿我当枪使?管他呢,反正租赁公司的案子大概率是落不到自己手里的,他们喜欢窝里斗就斗吧,如果刘经理上位了,说不定自己真能捞到些案子做。
方毅还是很拎得清的,就算公司是于满堂和高金兰的,那又怎样,他们两口子是不会管下面子公司的案子委托给那位律师的。水至清则无鱼,他们适当的放权给下面公司的老总和副总就是为了给他们一点甜头,让他们给自己赚钱,只要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说‘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他们两口子是不会插手干涉的。
刘元从饭店回去后,怎么琢磨都觉得这是一个绝佳的时机,于是他开始着手制定“落井下石”计划,打算团结公司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借着这次五员工劳动仲裁的事,把签劳动合同违规的事翻出来,在关键时刻给李副总来一下子。让他彻底下台。
周三的时候,市中院给方轶打来了电话,袁伟的诈骗案判决出来了,让他过去取。挂断电话后,方轶将判决下来的事告诉了袁长征,两人约定次日上午过去中院取判决书。
方轶本来想找孙主任请假,将去市里取判决的事告诉他,但是不知道孙主任是怎么回事,这几天总是神神秘秘的,有时一天都不在所里。
见不到人,方轶只能给他发微信,告知次日去市里的事,孙主任回复知道了,注意安全。
次日上午十点半,方轶和袁长征一脸喜色的走出中院的大门,袁长征握着方轶的手表示感谢,他儿子袁伟的案子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伟与被害人之间达成退赔协议,但并未即时履行,因此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属法律适用错误。
但是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方轶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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