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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5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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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哎!别提了,谢律师分给我一个传播淫秽物品的案子。前几天我去看守所见了当事人,又去检察院阅卷,顺便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今天早上我接到通知,说是取保批下来了,我带着委托人去了看守所接人,刚回来。”周颖一脸愁容的说道。
  “这不是好事嘛?取保批下来,被告人可以出来了。你发什么愁啊?”孟广达不解的问道。
  “但是这案子在定性上我一直有点吃不准,早上被告人问我,我只能说等看过案卷后再说。”周颖说出了心中的难题。
  “你没去问问方老大?”孟广达疑惑道。
  往日遇到这种事,周颖肯定会跑去找方轶答疑解惑,但是今天她却一个人研究……有点奇怪。
  “刚才我去了,他和云乔在研究一个新接的案子,挺忙的,所以我就没打扰他。达哥,要不你帮我分析下?”周颖眨着大眼睛看向孟广达师徒。
  她上午回到所里,本来想找人讨论下案子,可杜庸去开庭了,孟广达师徒在接待大宝,宋律师也出去了,方轶又忙着新案子,就连跟屁虫伍大少都不知所踪,所以她只能自己先研究着。
  “好啊,现在这案子在哪个程序?到法院了吗?”孟广达问道。
  “没,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咱们去小会议室吧,那没人。”周颖指了指南侧的内部小会议室,透过玻璃可以看到里面空空的,门上也没有挂预约牌。
  孟广达师徒和周颖拿着案卷去了内部会议室。


第910章 咋有的小数点?
  “周律师,你先把案情介绍下。”孟广达坐下后说道。
  宇文东已经拿着记号笔来到了玻璃墙上挂的白板前,准备记录案件信息。
  “这个案子本来我不想接,可当事人说了被告人是女性,必须由一位女律师来办这案子。云乔刚转正经验不足,没办法,老谢就把案子分给我了。”周颖无奈道。
  “要想长本事就得多接有难度的案子,如果都是流水线作业,律师干一辈子也出不了头,永远是个拧螺丝的。”孟广达笑呵呵道。
  “嗯?达哥,你是不是跟方老大串通好了?对外的口径很一致啊!我算明白了,跟你们在一个团队就轻松不了,全是费脑细胞的案子。”周颖开玩笑道。
  “用进废退,多开动大脑可以防止退化,说不定你干几年律师后智商能窜到一百七十。”孟广达笑呵呵道:“你要是再不说,我就收拾收拾出去吃饭了哈。”
  “呀!都快十一点了,好,我先介绍下案情……”周颖拿出案卷,介绍起来。
  周颖办的这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子的被告人名叫江春枝,初中没上完就出来打工,后来据说去南方工作过一段时间,回来后先在县里的发廊干过一段时间。
  去年下半年,江春枝为了赚钱,在网上注册了三个QQ号,又给自己取了三个艺名。
  注册后,江春枝即将QQ号挂在QQ聊天室和一些聊天网站上,在聊天中以发信息的形式勾引网友进行L聊,从中牟利。
  之后,江春枝又在QQ号的个人资料、介绍说明中加入了“加我请注明支付宝,可试看五元(L体,我绝对是真人),满意后一百元服务半小时,需要特殊的另加钱,信誉良好”等个人说明。
  在L聊时,江春枝会根据对方的实际情况先将自己的银行账号或自己在支付宝网站申请的支付宝账号告知对方,待核实对方已将钱汇入后,即根据对方的要求以及汇入资金的数额通过视频提供不同的L聊内容。
  自去年八月十五日到案发之时,江春枝L聊范围达二十余个省份,L聊的对象有二百余人,其用于L聊收费的银行账号以及支付宝账号共汇入资金一千余次,共计三万六千七百八十三点零六元。
  此后,江春枝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名将她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宇文东写着写着停下了笔,突然问道:“这收费数额咋还有小数点呢?”
  “是呀,之前我都没注意,咋有的小数点?”周颖说完看向孟广达,她意思是达哥你明白不。
  宇文东也看向孟广达。
  “你们都看我干啥?我也没聊过啊,怎么会知道?”孟广达尴尬道。
  “哈哈,达哥,我不是那意思。小数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案情。”周颖笑的花枝乱颤。
  宇文东背过身去,冲着白板也笑了起来。
  “你们俩……哎!我说你们什么好啊。周颖今天中午你请客。”孟广达气呼呼道。
  “好,我请客。我先说我对这案子的理解哈。
  检察院那边我沟通过了,检察院准备以被告人江春枝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认定本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要求被告人的传播行为中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
  虽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淫秽信息可以不具有有形载体,但是它仍然需要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文件形式作为必需的载体。
  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并非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我觉得不应该认定被告人江春枝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周颖收起了笑容,认真的说道。
  “我的意见正好与你相反。我认为,被告人江春枝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X行为或者露骨宣扬S情的淫秽性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本案中,江春枝通过互联网与其他人进行L聊所传播的视频信息,应当属于具体描绘X行为或者露骨宣扬S情的淫秽电子信息,对其行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孟广达想了想,片刻后反驳周颖道。
  孟广达见周颖还是有些不太理解,便道:“我给你分析下,也许你就明白了。”
  周颖瞪着大眼睛看向他,宇文东也坐了下来,等着师父孟广达做详细解释。
  “第一,‘点对面’式网络L聊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具有淫秽性,侵害了社会善良道德风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网上L聊”,是指用户通过专门的网络视频聊天工具(如“微信”、QQ等),除去脸部外其他身体部位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并以大胆文字和动作通过网络视频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
  一般来说,网络L聊可分为‘点对点’、‘点对面’两种方式。所谓“点对点”,是指两个特定个体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不具有公开性的L聊。
  所谓‘点对面’,是指网络L聊参与一方为特定的个体,另一方则为不特定或多数的个体……”孟广达边说边看二人的反应。


第911章 什么是本案的‘物品’?
  “对上述两种网络聊天的行为,能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首先要考察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淫秽性,其次还要求其符合“传播”特征。
  针对于网络L聊行为的淫秽性的认定,具体可以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出台的《关于认定淫秽S情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的具有淫秽性的情形包括:1、淫秽性地具体描写X行为、X交及其心理感受,基本上小黄文就是这个情形……
  网络L聊是一种通过网络聊天室、摄像头,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展示自己L体的行为,由此向观众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显然具有强烈的淫秽性。
  这一点,你们都认可吧?”孟广达看向周颖二人。
  二人均点头,对孟广达的意见表示认可。周颖觉得似乎是这么回事。
  孟广达喝了口茶水,继续道:“第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还要求犯罪行为符合‘传播’的特点,将淫秽信息广为扩散,从而影响公众对于X的感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传播”,一般是指散布或者使他人可以得到或获取;也就是说,传播必须具有一定范围的公然性,或者说必须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获取或使用。
  由此可见,网络L聊并不能一概视为传播行为。
  其中,对于“点对点”式L聊,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私密性,L聊在双方之间秘密进行,并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性的感情,这种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要求,因而这种通常发生于夫妻、情侣之间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的陌生人之间L聊,应该依靠道德约束而不应该动用刑法调整。
  相反,‘点对面’式的L聊方式使人类的各种X行为公开化,违背了人类的X羞耻感,严重侵害了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
  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L聊方式,在互联网视频聊天室设立主持人、招揽会员,大肆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S情信息,非法牟利,还诱发其他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达哥,按照您的说法,点对点的不构成犯罪,只有点对面的才构成犯罪?”周颖皱了皱眉头。
  “不一定,如果点对点的L聊,然后收取费用,就算是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得看具体案情。”孟广达解释道。
  “可即便如此,也没有物品啊!如果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什么是本案的‘物品’?”周颖的大脑一时间有些转不过弯来。
  “这就是接下来我要解释的第三点。
  法律都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应当坚持发展的观点,合理扩张这个词的外延。
  1979年的《刑法》中,‘淫秽物品’仅限于Y书、Y画两类,这两类物品无论是作为载体的书,还是附着于其上的淫秽信息,均可以通过肉眼直观地加以识别。
  1990年全国高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纳入‘淫秽物品’之中,并被1997年《刑法》所吸收。
  2000年12月全国高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都属于淫秽物品犯罪。
  200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淫秽物品’的外延扩大到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S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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