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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50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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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小民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借款”,并强迫他人当场筹借部分款项,不属于在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民犯强迫交易罪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刘小民虽未得到数额巨大的钱财,但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属于犯罪既遂。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小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刘小民以其是向韦选借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为由提出上诉。
刘小民的姐姐刘小花看到弟弟被判了六年,对之前的律师十分不满,于是找到了李明博。
李明博家与刘小花家住在一个小区,她想请李明博为弟弟辩护,但是李明博去看守所会见了刘小民,了解了全部情况后,认为这案子二审被驳回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刘小花不认可。
后来也不知道是谁告诉她,李明博与方轶认识,而且关系不错,让她找方轶再咨询下。
方轶当年在县里执业时,差不多县里人都知道他,刘小花自然也听说过方轶,她琢磨着说不定方轶有办法,就这样她跑去磨李明博,李明博实在没办法便打电话给方轶,约好时间后二人跑来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找方轶咨询。
见方轶放下了判决书,刘小花看向他:“方律师,您说我弟弟这案子能改判吗?”
“您弟弟向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您弟弟到底有没有房产?”方轶看向刘小花。
“他哪有房产抵押啊!这么大的人了,要是有房早就娶媳妇了,还至于一天到晚的去赌?没有,他绝对没有房产。”刘小花晃着脑袋回道。
“方律师,一审时检察院认为,刘小民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帮被害人讨务,系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易,且情节严重,刘小民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您说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改判刘小民强迫交易罪?”李明博问道。
这也是之前刘小花问过李明博的问题,现在他当面提出来就是想让刘小花听听方律师是怎么解释的,是否与自己解释的不一样。
“我不这么认为。被告人刘小民主观上根本不具有交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交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方轶想了想回复道。
“为什么?”刘小花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强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构成条件上有一定的重叠,这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均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所以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两罪不是太好区分……”方轶的话尚未说完,刘小花开口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专业,我听的不是太懂。区不区分的,我不关心。您能否说的直白点。”刘小花一脸懵逼的问道。
“这么说吧,本案中,被告人刘小民将被害人韦选骗到小旅店,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逼迫韦选当场筹借部分款项。
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质,但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为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
强迫交易肯定要以存在‘交易’为前提条件。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是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罪所指的‘交易’。没有交易行为,自然谈不上强迫交易。
刘女士,我这么说您是否认可?”方轶说完看向刘小花。
第890章 这是第几个了?
“嗯,认可!您说的对。”刘小花下意识的回道。
讲大理论她不懂,但是‘交易’这事,方轶说的她完全能理解。个人之间借钱这事……好像确实与日常的市场交易不大一样。
“第二,刘小民承诺替被害人无偿讨债,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所指的‘交易’。
什么是交易?从一般人的理解来说,为实现某次特定合作,双方均付出对价的行为,都可称为交易。比如您去菜市场买菜,去商场买鸡蛋。
但是从《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罪状的表述看,本条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的是那些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因此,只有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才可能成立本罪。本案被告人以写借条和承诺替被害人讨债为对价,强迫被害人借款的行为,不在该罪罪状的文义所涉范围之内,所以刘小民的行为不是强迫交易罪所指的‘交易’。”说完,方轶停顿了下,看向刘小花。
刘小花默默的点着头,似乎理解了方轶的话。无偿讨债好像与商业经营活动不太沾边。
“第三,本案中,刘小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看,被告人刘小民曾在被害人手下打工,双方仅仅相识而已,在此情况下,被害人不可能出借一百五十万元这么一大笔巨款给被告人。
被告人正是清楚这一点,才将被害人骗出,使用暴力向其‘借款’。同时,被告人所说的房产抵押根本就不存在,他并没有还款能力。
根据判决书所述,刘小民在作案前已有九十余万元的负债,而且他名下没有房产。
换句话说,被告人刘小民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意愿,他的行为属于以‘借钱’为幌,而行抢劫之实,故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虽然没有实际从被害人处劫到钱,但其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因抢劫罪的客体属于双重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仍属于抢劫罪既遂。
从量刑上看,被告人虽试图劫取数额巨大的钱款(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没有实际劫到钱,故不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而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所以,我个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小民所犯抢劫罪的量刑没有问题。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方轶解释道。
刘小花眼中充满了失望,虽然方轶说的话她不是全都懂,但是方轶给出的最后结论,她听明白了。
“方律师,这案子您能不能……”刘小花不死心,想让方轶试试。
“刘女士,这案子即便是我办,二审也没有把握。”方轶婉拒道。
这种案子二审根本就没有希望,方轶即便接下来也会很痛苦,与其在法庭上无理搅三分,让法官和检察院看不起,毁了自己好不容易攒下的名声,还不如不赚这钱。
既然人家都这么说了,刘小花觉得再待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便起身告辞,交了三千元咨询费,离开了会议室。
李明博又与方轶聊了一会儿,见已经快到下班点了,约方轶下班后吃饭。方轶觉得老朋友好久不见了,便答应下来。
刘小花刚走到律所大门口,一位身材瘦小的男人追了出来。
“这位女士,您稍等下。”瘦小的男人一边追一边说道。
“您叫我吗?”刘小花见周围没有其他人,停下了脚步。
“对,是叫您。自我介绍下,我姓郭,是这家律所的律师。您是不是来咨询案子的?”瘦小的男人向周围看了一眼低声说道。
“是呀,怎么啦?”刘小花疑惑的回道。
“自我介绍下,我是这家律所的合伙人,擅长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我看您一脸的不高兴,能够跟我说说,说不定我能帮您。”郭律师说道。
“刑事案子,您也做吗?”刘小花听说对方是合伙人,心里高兴。
她虽然不知道合伙人有多专业,但是潜意识里觉得应该跟村里的村长似的,没有两把刷子当不上。
“办啊,我最近这几年办过的刑事案子多了去了,前几天我还给一位银行行长的儿子辩护呢。
这里不方便聊案子,我正好约了一间会议室。咱们可以去谈谈。”郭律师微笑道。
“好,您真是合伙人?”刘小花嘴上有些怀疑,但是脚步已经跟了过去。
待二人离开前台后,前台后面坐着的两个女孩子撇了撇嘴。
“这是第几个了?”圆脸女孩子问道。
“第三个。”瓜子脸女孩子一脸的厌恶回道。
“天天等在这儿捡漏、撬行,还号称是合伙人,这个郭律师脸怎么这么大呢。我就奇了怪了,咱律所什么时候进了这么一帮人。怪不得万主任都撤了。”圆脸女孩子抱怨道。
“嘘,小点声,挣这点工资,你操那心干嘛?”瓜子脸女孩子向四周看了看,低声道。
“我就是看不过眼,咱律所算是完了。回头我去问问万主任,新律所需要前台不,如果要我,我就跳槽。”圆脸女孩子低声道。
“嗯!你问的时候,替我也问问哈。”瓜子脸女孩子无奈的说道。
律所不远处的一家餐馆内,李明博正在给方轶倒酒。
“方律师,我听说你们律所有不少合伙人都转所了?”李明博给方轶倒完酒,放下啤酒瓶,问道。
“嗯,律所高层之间有些合不来,我们团队的老大拉着队伍出去新建了一家律所。”方轶没有瞒他,这事瞒也瞒不住。
“您没跟着过去?”李明博边吃边问。
“我正在办退伙手续,差不多六月份转过去。我团队的律师已经转过去了。你那边怎么样?”方轶岔开了话题。
第891章 多行不义必自毙
“还行。周律师对我挺好的。现在分所这边有二十来个律师。专门为集团服务,偶尔我自己还能开发点业务做。”李明博微笑道。
“嗯,周慎是我师兄,他这人不错。而且业务也稳定。好好干。”方轶说完喝了一口啤酒。
“方哥,今天那案子,其实一开始我也有点发蒙,后来我查了不少案例,但还是有点不太明白。
一般来说,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好区分,但是总有些案子不好区分,就比如这个案子……”李明博觉得好不容易坐在一起,正好请教下。
“其实我觉得如果你搞明白三点,基本上就能区分开这两个罪名:
一、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交易’。
行为人一般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就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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