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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4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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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的理由是什么?”方轶头也不抬的问道。
第778章 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
“她的理由是,所谓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社会服务的经济组织。被害单位机加工厂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该厂实际上是按照企业来运营管理的,雇工人数也比较多,具有企业的全部特征,故应视为企业。
周律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理解为可以包括类似于本案机加工厂这样的个体工商户。”杜庸说道。
“嗯,我的意见跟你一样。本案应该定性为侵占罪。”二十多分钟后,方轶放下了案卷,想了想说道。
“您能否帮我解释下,有些地方我还是想的不是太通透。”杜庸虚心求教道。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此可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我认为,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现已被《民法典》替代)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理由是:
第一,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
第二,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不同于自然人,它最显著的特征是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投资经营。
如果是个人投资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如果是家庭投资经营,从刑法意义上看也不能完全视为单位。
第三,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它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所以,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本案被害人机加工厂虽然规模比较大,管理方式类似于企业,但它仍然是个体工商户,法律意义上仍为个人。
因此,该加工厂所聘用的司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厂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方轶解释道。
“哦,您这么一说,我就通透多了。”杜庸点头道。
“本案中,被告人牛慎仪不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的实质是将自己临时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
被告人牛慎仪作为个体工商户机加工厂雇佣的司机,受托负责运送机加工厂的原材料和产品,这种雇佣委托关系,使双方就所交运的货物已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
换句话说,被告人牛慎仪作为为个体工商户送货的司机,对车上的货物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逃匿,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侵犯了机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我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方轶接着解释道。
送佛送到西,既然给团队成员分析案情,怎么也得分析透彻了,不能把话说一半就停了,那样不利于团队成员专业水平的提升。
一个团队的专业实力不是由专业水平最高的那个人决定的,专业水平最低的那个人会拉低整个团队的水平。所以方轶要提升团队的专业水平,创口碑,就不能藏私。
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所以这个案子的自诉人是机加工厂,杜庸虽然也觉得这个案子被告人应该构成侵占罪,但一直不通透,所以才会来找方轶请教。
半个月后,法院的判决再次印证了方轶的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慎仪将代为保管的自诉人价值十二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牛慎仪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缴获的赃款七万元返还给自诉人。
当然这都是后话,此时的杜庸是不知道的。
“孟广达最近怎么样?是不是已经忙的脚打后脑勺了?”方轶笑呵呵的问道。
“达哥挺拼的,不管大案子还是小案子,只要分给他的,有钱赚,他都接。”杜庸很客观的评价道。
“嗯,咱们团队就你们三个律师,我会尽量把案子分配的均衡一点。你们放心,如果有肥活儿,我不会抱着不放,只要肯干,大家都有的赚。”方轶微笑道。
“您放心,不用您说,我们也会努力。”杜庸回道。
能当律师谁都不傻,如果老板有私心,把肥活儿都给了一个人,或者自己抱着不放,很快其他律师就会知道,用不了多久团队内部就会离心离德,整个团队长久不了。
方轶在这一点上还算公平,首先他不会自己私自节流肥活儿(他的目标是打造团队,不是单纯的自己赚钱),其次他也不会偏爱某一位律师,在团队内拉帮结派,所以大家都挺信服他的。
当然在杜庸看来,有可能是团队人少,方老大不需要这样做,以后团队发展了,律师多了,不知道方老大是否还能一碗水端平,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至少目前大家还是挺满意的。
很快沈明元洗钱的案子开庭了。因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很扎实,方轶只能做罪轻辩护,检察员建议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沈明元有期徒刑五年。
方轶认为沈明元构成洗钱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明元受他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是他人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以走私所得资金投资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藏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妨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沈明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沈明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沈明元的违法所得宝马小汽车一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沈明元的案子就这样了结了。
第779章 无可奉告
这一日下午,方轶正坐在办公室内边喝茶边琢磨团队发展的事,手机响了起来,是谈案组的谢友和打来的,现在老谢基本上与方轶团队捆绑,只要是指名道姓找方轶咨询法律问题的,都由他接待。
“老方,刚才有当事人打电话过来,说要见你面谈,你不出面接待他就不来了。”谢友和说道。
“什么案子?”方轶一怔,问道。
这段时间慕名而来,找方轶咨询法律问题的当事人,基本上每周都有。但是点名要见方轶的却不多,即便有也会被谢友和拦下,先跟他谈。
之所以老谢这样做,一是因为方轶精力有限不可能什么人都接待,二是老谢按照谈案结果拿提成,都给方轶谈了,他的提成就会减少,直接影响收入。
但是今天这个当事人提出来必须与方轶面谈,老谢磨破了嘴皮子,对方就是不干。尽管老谢不愿意,但是为了红包,他也得尽量把当事人留下。
红包不是团队的规定,是方轶与老谢私下达成的奖励,而且只有方轶把案子谈下来,才会有红包。
虽然红包没有提成那么多,但对于老谢来说蚊子再小也是肉,有总比没有好,更何况他只需要搭个桥就行,又不费力。
在红包的问题上方轶想的很明白,只要能把当事人留下,给个红包不算啥,如果没有红包,谈案人员没有积极性,说不定会错过很多大案子。
尽管老谢和方轶是老同事,有交情,但是人家来律所工作也是为了赚钱,方轶不能一味的拿着交情说事,没有钱赚,人家凭什么卖力气给你干活,是看你白,还是看你腿长啊,做人得讲良心!
“据说是盗窃罪,人已经被羁押了。”谢友和回道。
“行,你约时间吧,我来接待。”方轶答应道。
快下班的时候,云乔开始收拾桌面上的物品,最近方轶结了几个案子,下午的时候她一直在装订案卷,做归档工作。
案卷归档是律师承办案件的最后一步,所有已经完结的案件,都要进行归档,按照律所要求将案卷材料排列装订。
如果案卷内容较少,会直接用大型订书器进行装订,如果案卷材料比较多,就只能打孔穿线绳装订了,搞完后看起来有点像线装书。
案卷归档一般都由律师自己做,当然如果有律师助理,这些工作肯定是律师助理的,律师是不会管的。
不要以为装订案卷就是纯粹的体力劳动,其实这是一个了解律师办案思路和法院审判思路的好途径,律师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笔录、总结等都会在案卷里面体现,可以说案件归档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和学习的机会,不是谁都有这样的机会的。
很多律所培养新人的方式就是看所内的案卷,因为案卷里的东西比判决书披露出来的东西要多,要细,一般人是看不到的。
“云乔,一会儿来个当事人,你准备下,跟我去楼上谈案。”方轶走到办公室门口,冲着准备离开的云乔说道。
“好嘞,马上准备。”云乔答应一声,转头看向周颖:“周姐,今晚活动取消,咱们改日再约哈。”
“我等你一会儿吧,谈个案子,一个小时应该差不多吧。”周颖靠在椅子上转来转去,悠闲的说道。
“你不怕伍大仙找你咨询法律问题啊?!”云乔低声嘿嘿笑道。
“伍大仙最近闭关去了!”周颖漫不经心的回道。
“闭关?他还真准备修仙啊,是不是最近小说看多了?”云乔惊讶的问道。
“修什么仙啊,他有慧根吗,不遭雷劈已经不错了,他是去参加考前培训了,半军事化那种,一时半会出不来。”周颖撇了撇嘴。
“他咋改正归邪了。当个散仙不是挺好吗?还真想当律师啊!”云乔一脸不可置信的问道。
“受刺激了呗!”周颖回了一句。
“受啥刺激了?”云乔凑到了周颖的近前,八卦之心顿起。
“来,看我的嘴型,‘无可奉告’。”周颖一字一句的说道。
“切,没意思。”
就在云乔与周颖闲聊斗嘴之时,方轶走出了会议室,叫上云乔向楼上走去。
会议室内坐着一位五十来岁的中年人,长相一般,脸上熬夜形成的大黑眼圈很明显,面色不太好,穿着很普通,右手食指和中指有些焦黄,应该是被香烟熏的。他的身上带着淡淡的烟油子味儿。
“沙先生,这位就是方律师。方律师,这位是沙潮沙先生,你们聊,有事叫我。”谢友和见方轶走进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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