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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4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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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轶靠在椅子上,看着手中的材料,心中暗道:这刘总不会也是搞这个产业的吧,要不然怎么会这么撒钱。
  说是休息三十分钟,其实这是对方给大家看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的时间,会议室内的人都明白,没有人会真傻到去瞎溜达,扯淡。
  很快三十分钟过去了,斯文助理开口了:“诸位都是刑法界的专家,我们现在有个问题想向诸位请教下,我们都知道组织女性从事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构成组织卖Y罪。但是本案被告人是组织男性从事X交易,是否构成该罪?”
  “我先说说我的意见吧。”方轶对面长得很气派的胖律师说道:“据我所知,《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组织男性是否构成组织卖y罪。
  我刚才用手机查了下词典,根据电子词典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的行为,而涉案男性“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这一身份特点,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
  胖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来了怎么也得争取下,这个案子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十有八九是拿不到委托的,赚钱最重要,而且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己说什么都可以。
  说的直白点,如果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方也不会组织人开这会。所以胖律师想试一把。至于最后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几年,不是他此时考虑的范围。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桌旁,坐着喝茶的教授一听就明白了胖律师的想法,用嘴吹着茶杯中的茶水,没有急着说话,他在盘算最佳方案,既有拿到案子委托的可能,又不至于案子输了被人埋怨,但是……难啊!
  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皱了皱眉头:“我的意见是,1991年9月,全国高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
  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该条中的“他人”,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当然《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现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实施)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卖Y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Y’。
  由此可知,前面的解答和后面的解释都是沿袭了同一理念。条款中没有规定男或者女,而是用了‘他人’,就意味着不管被组织者是男还是女,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便构成组织他人卖Y。”
  “但是,何谓‘卖Y’?对此,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界定。定义上本身就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以国内的通用词典解释为准。只能限定为女性。”胖律师反驳道。
  “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四方脸男律师回道。


第773章 就不能说点人话吗?
  四方脸男律师也想接这个案子,赚笔大钱,但是如果按照胖律师的思路走,人家肯定会觉得胖律师思路是对的,而忽略他,他就不是红花了,而是不起眼的绿叶,所以他觉得有必要反向而行,向死而生,说不定能争取到一定的机会,正所谓不走寻常路,才能出奇制胜。
  “我是这么认为的,词典,尤其是一些非专业性的词典对《刑法》中用语的解释不一定准确,有时候甚至与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和最高检做出的规范解释是不一致的,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
  词典中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而在《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做出后,刑法中的“卖Y”的定义已明显不只限于妇女,也包括男性出卖R体。
  由此可见,词典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成为认定具体案件罪名的‘法律依据’,也不能以词典的解释取代刑法用语的规范解释。
  所以我认为,本案只能做罪轻辩护,不能做无罪辩护。”四方脸男律师接着解释道。
  胖律师的脸色不是太好看,这明显是在说他不够专业。
  斯文助理见节奏起来了,坐在一旁没有多说话,只是静静的听着。
  教授端着茶杯琢磨着,同桌四个法律人士,已经有两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自己不做出头的椽子,但是也不能等着东家指名道姓的要求发表意见,那样会显得太被动。
  “我是这么认为的,‘卖Y’,通常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X交易的行为。
  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发生X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Y”。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有案例的,前一种是鸡,后一种是鸭,这一点在座诸位应该都有了解。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Y”的外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且形式也有所变化,我对这块还是有一定研究的,也发表过不少文章。
  我认为除了性别外,还应考虑这种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要综合考虑……”教授的话绕来绕去就是不说结论,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这事不好定,再议,但我研究过这类案件,我是专业的。
  方轶心里好笑,老家伙开始打太极了!就不能说点人话吗?
  “方律师,您怎么看?”就在方轶看戏之时,刘总发言了。
  “我同意刘律师的意见。”方轶看向四方脸男律师,他觉得这位仁兄说的话很实在,但是有很大可能拿不到委托。
  方轶对这类案件比较反感,不太想接这案子,但是既然来了怎么也得说两句,劳务费可不是那么好拿的,得拿出些真本事才行。
  另外,方轶也有他的小心思,他不想顶在最前面,既然四方脸男律师说的在理,不如挺他一把,把他摆在前面。
  “我的理由是:
  一、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卖Y’一词的含义做出过明确界定,也未明确限定仅限于异性之间的交易行为。
  有鉴于此,‘卖Y’也应当包括同性交易,这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的刑法解释相矛盾。
  二、刑法所规定的‘卖Y’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R体,与不特定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所要考察的因素。
  因为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均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
  所以同性之间的交易也构成组织卖Y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并不违背立法精神。
  三、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刑法用语的解释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刑法用语,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做出符合现实伦理道德的解释……”方轶解释道。
  “但是你这样解释的话,会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教授端着茶杯,感觉自己有必要拦一句,以显示自己的专业。
  方轶看向教授,微笑道:“不,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这正好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刚才您也说了,时代是发展的,社会生活状况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所以一个法律词汇的意义也是逐渐发展变化的;自法律制定完成以后,其所使用的文字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新的含义。
  换句话说,任何一种解释都无法为法律词汇做出最终的、权威性的解释,否则法律词汇的开放性将会被限制,法律规定将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我认为,在解释某一刑法用语时,必须根据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变化,界定法律用语的准确含义,否则会人为窒息刑法的生命,使刑法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
  方轶的解释完全是顺着刚才教授的解释说的,你不是喜欢提社会发展嘛,那好,我就用你的矛来破你的盾,看看到底是你的矛厉害,还是你的盾结实。
  方轶的心思教授怎么能不知道,可偏偏他又不好反驳,只能暗气暗憋,低头喝茶不再说话,不得不说教授的养气功夫还是修炼的很到位的。
  四方脸男律师看向方轶,心说:这哥们可交,关键时刻话很给力啊!
  四个人,分成了三方,虽然方轶与四方脸男律师看似占了上风,但是方轶知道,当事人把案子委托给自己的几率几乎为零。因为自己和四方脸男律师的意见不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整整一下午,案件研讨会成了辩论大会,直到五点多的时候,众人才结束了辩论,斯文助理给每人发了五万元现金后,众人离开了会议室。
  吴秘书收到方轶发来的会议结束的消息后,赶了过来。
  “方律师,怎么样?”地下停车场内,方轶坐进吴秘书的奔驰车,后者问道。
  “这个案子希望不大,组织卖Y罪,被告人是主犯,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会被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方轶回道。
  “这么严重?”吴秘书惊讶的问道。


第774章 诚信很重要
  “嗯,这案子我估计当事人不会找咱们。如果对方问起来,您最好跟对方实话实说,这案子咱们不可能做无罪辩护。”方轶一脸认真的说道。
  吴秘书点头答应下来。
  方轶从装现金的纸袋子里掏出一万元,递给了他:“这是今天的劳务费,我给你百分之二十。”
  “方律师,如果这案子接下来,您不提我也得给您说费用的事。但这五万元是您的劳务费,我就不要了。咱们来日方长,没必要计较这些。”吴秘书推脱道。
  见对方不是假意推脱,方轶便将钱收了起来,并提议找地方请吴秘书喝一杯,后者欣然接受,人家给联系了半天,不要劳务费,请吃顿饭还是应该的。
  吴秘书这人就这点好,分的很清,小钱不要是为了维系关系,大钱少一分都不行,因为这是应得的。有点盗亦有道的意思。
  说实话,吴秘书心里有些惋惜,按照方轶的说法,这案子肯定没希望了。事实上刘总的斯文助理确实没有再联系他,而是联系了胖律师的推荐人,并与胖律师达成了委托协议。
  半年后,吴秘书突然听说推荐胖律师给刘总的那位同行不在圈里混了,后来一打听才知道,案子的结果与胖律师的预判相差十万八千里。
  刘总怀疑推荐人和胖律师合伙骗他钱,并在圈子里散了消息,搞的那位推荐人里外不是人,被打上了不可靠的标签。
  后来那位推荐人想自掏腰包退钱给刘总,谈和解,但是人家根本不搭理他,结果可想而知,推荐人好好的舔狗生涯就此终结了。
  吴秘书感到好奇,什么样的判决结果会让刘总使出这么狠的手段,直接将同行的财路断了,于是他找来了判决书,看到了如下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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