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律师本色-第248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被告人吴文,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沉着脸问道。
“我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都不认可。我是正当防卫,是孙仲带人进来打砸我哥的养生馆,我才反击的,是他们先动的手。”吴文情绪很激动,如果不是法警制止,他已经从椅子上站起来了。
其实也不怪吴文激动,年轻人气盛,听检察员只说自己的不是不提对方伤自己的事,有点拉偏架的意思,不激动才怪。此时的他还能保持头脑思路清晰已经不错了,毕竟只是个尚未踏入社会的高中生,如果换一个胆小的估计当场就被公诉人的气势吓得痛哭流涕了。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吴文,案发当时你在做什么?看到了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当天我睡落枕了,去养生馆找赵师傅帮我揉脖子,后来听到前台有东西被砸碎,就跑过去了。
我看到孙仲站在前台,然后有一帮人拿着棒球棍和刀冲了进来,见东西就砸,见人就打……”吴文一边回忆一边道。
“你做了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有个人拿着西瓜刀冲我跑过来,我吓坏了,当时胳膊和腿上被各划了一刀,我转身就跑。他在后面追我,我怕他砍我,拼命的往里面跑。
里面也打起来了,他们的人掉了棒球棍,正好距离我不远,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捡起棒球棍向身后抡去。
追我那个男的,用手挡了一下,他手里的刀被我打飞了。后来他又向我扑过来,我吓得一闭眼,使劲挥舞棒球棍,当时就感觉打在了他身上,后来我才发现是打在了他的头上,然后他就倒在了地上。”回想起案发时的状况,吴文眼神中满是惊慌,心惊肉跳的。
“审判长,我问完了。”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吴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被告人吴文,从门口冲进来打砸的人是谁带来的,你知道吗?”方轶问道。
“是孙仲,他先进来的,故意找事把前台的招财猫摔碎了,后来进来的人都听他的,是他让砸的。吴文道。
“你们当时是什么反应?有人受伤吗?”方轶问道。
“当时我和两个员工在门口,我们都被吓坏了,那帮人一进来就把那来两位员工打倒了,我也受了伤。”吴文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审判长道。
“第一份证据,法医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的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女检察员拿出一份鉴定报告,说道。
“被告人吴文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吴文道。现在的他处于懵逼状态,大脑一片空白,不知道接下来会怎样。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没有意见。”人已死亡这是事实,法医的鉴定结果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方轶没有提异议。
“第二份证据,棒球棍,棒球棍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其上的血迹经鉴定是被害人的,证明该棒球棍是被告人行凶的工具。”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吴文和辩护律师方轶均对该份证据认可,没有提出异议。
“第三份证据,养生馆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追打的场景,以及被告人行凶的经过。证明被害人是被被告人吴文用棒球棍击中头部死亡的。”女检察员说完,审判长让书记员当庭播放了养生馆的监控录像。
“被告人吴文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吴文摇头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有意见。该监控录像的前半段显示,当时有六个人拿着棒球棍和刀具冲进养生馆,一进门便将养生馆的两名员工打伤,随后开始追打被告人。
该证据恰好可以证明,被告人吴文是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进行反击将被害人打死的,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方轶道。
“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审判长待书记员记录完毕后,接着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本案被害人等人的行为属于寻隙滋事,被害人到了店内不是以杀人为目的的,仅仅是打砸馆内的物品,并未对馆内员工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受伤的员工仅仅是轻微伤。
被告人吴文在反击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死,他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的限度,进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属于激情犯罪,建议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女检察员道。
话音刚落,旁听席上一片哗然,众人都觉得公诉人的建议刑期太重,被告人吴文不应构成犯罪。审判长不得不敲响法槌维护法庭秩序。
“被告人吴文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吴文听到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自己十五年后,一下蒙了,眼泪不住的在眼眶中打转。此时的他心已经乱了,絮絮叨叨的不断的重复着自己不构成犯罪,审判长强行打断了他的辩护。
“下面由被告人吴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吴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应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等人受孙仲的指使,冲进养生馆打砸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通过暴力程度、危险程度和刑法给予惩罚的力度等综合做出判断,并应当以该条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形式为参照。
本案被害人等人冲进养生馆打砸的行为,属于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聚众斗殴行为经常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暴力程度和危险程度上是一致的。
本案孙仲指使被害人等人聚众持棒球棍和刀具等杀伤力很大的工具进行斗殴,一进门便打伤三人,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吴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虽然养生馆与孙仲的足疗馆,存在生意上的竞争关系,但养生馆没有斗殴的故意。通过公诉人提交的监控录像可知,本案打斗的起因系孙仲一方挑起,打斗的地点也是在养身馆内,所以双方的攻防关系非常明了。
孙仲纠集被害人等人冲进养身馆,聚众斗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吴文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因此吴文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三、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人等人的共同侵害行为,严重危及养生馆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比吴文要强壮的多,而且手中有刀,一直在追砍被告人吴文,其行为足以危害到被告人及养生馆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吴文在被追砍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本店人员的人身安全,迫不得已拿起地上的棒球棍进行反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吴文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文无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回应如下:
根据监控录像可知,孙仲及被害人等人进入养生馆后是以打砸物品为主,并不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养生馆内员工也仅仅是受到了轻微伤,并不致命,也不存在重伤,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寻隙滋事的特征。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否则不能成立特殊防卫。因此,本案被告人吴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女检察员争辩道。
“被告人吴文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在判断被害人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除了此前辩护人提到的判断标准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安全,即危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财产权利等其他权利不包括在内,这是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
本案中,养生馆不仅财产权被侵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侵害,除了被告人外,有三名员工受到轻微伤。若不是警察来的及时,会有更多的员工受伤。由此可见,被害人等人的行为已经危及到了人身安全。
第二,不法行为具有暴力性,且应达到犯罪的程度。
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应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等人持棒球棍和刀具对养生馆进行打砸,被害人在追砍被告人的过程中,其行为已侵害到了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且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追砍行为甚是凶狠,如果仅仅是为了震慑被告人,根本不用如此狠厉,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给被告人造成重大伤害,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如果不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讲,构成特殊防卫需要有可能达到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但是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不必然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行为人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赤手空拳,而被害人手持西瓜刀,在被追砍过程中,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存在被重伤甚至死亡的可能,特殊防卫的意义在于防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