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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2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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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直皱眉,这么简单的案情,这么严重的事件,杀人案啊!而且杀的还是自己的老伴……,社会危害性这么大,有必要费这么多口舌吗?不过这样也好,省的旁听席上的媒体记者没的写。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判,肖旺死刑,立即执行!
“哎!也只能这样了。没想到还真让您说中了!”钱文眯着眼望了望天,叹了口气道。
“肖旺女儿那边有信儿吗?”方轶问道。
“前两天我就把开庭时间告诉她了,但是她没给我回信儿,也不知道今天来没来。”钱文道。
旁听席上倒是坐了不少群众,还有媒体记者,她不认识肖旺的女儿,因此也不知道肖旺的女儿在不在旁听席上。
“嗯,等判决书下来,直接邮寄给她。记得多跟法官要一份判决书,订卷用。”方轶对于后续的事情不感兴趣,于是便将剩下的活儿都抛给了钱文。
隔周,方轶乘坐火车到了鲁省,他选择的酒店距离区法院不远,走路不到十分钟的样子。因为明天早上九点,彭华楠盗窃案将在区法院开庭。
夏日的八九点钟的太阳,照在人身上不是很舒服,区法院的大门打开后,方轶和彭华楠的媳妇刘芳芝走进了法院的审判庭。
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是旁听席上人不多,刘芳芝神色紧张的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彭华楠与被害单位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仍然留存车间和仓库的钥匙,并借机窃取被害单位仓库内的财物,变卖后将赃款据为己有。经核查,被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五万三千八佰余元。
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高检察员语气冷的像个冰坨子。
“被告人彭华楠,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是位四方脸,身材高大的汉子。
“听清楚了,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罪名有异议。车间和仓库的钥匙是公司给我的,公司停产期间车间事务仍由我负责,而且总经理也找过,告诉我待公司复工后,仍由我担任车间主任。
直至案发之时,公司也未收回我手中的车间和仓库钥匙,还几次找我开门去车间查看机械设备情况,变卖老设备。实际上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仍然在管理着车间和仓库,所以我不构成盗窃罪。”彭华楠辩解道。
前几天,方轶去看守所会见彭华楠时,向他告知了辩护方案,并解答了他的咨询。彭华楠是个聪明人,不用方轶提醒,自然知道庭审时该怎么说。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高检察员转头看向被告席上的彭华楠,问道:“被告人彭华楠,被害单位停产前,你在被害单位担任什么职务?”
“担任车间主任。”彭华楠道。
“被害单位停产后,你车间的工人是怎么安置的?”高检察员问道。
“都放长假了!后来陆续提出了离职,基本上都走了。”彭华楠道。
“劳动合同到期后,你是否向公司提过续签劳动合同?”高检察员问道。
“没有,当时公司半死不活的,所以我没提续签的事。”彭华楠道。
“你之前提到,总经理有意待复工后继续让你做车间主任,那么公司是否跟你提过续签劳动合同的事?”高检察员问道。
“没提过,但是……”彭华楠道。
“被告人彭华楠,我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不需要你辩解,明白吗?”高检察员打断了彭华楠的话。
“明白!”彭华楠道。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是否仍然给你缴纳社保,发放工资?”高检察员问道。
“当时劳动合同到期后,社保就停了!停工期间发的是生活费,没给工资,后来劳动合同到期,生活费也停了。”彭华楠道。
“车间和仓库的大门锁一共有几把?是否被换过?”高检察员问道
“一共有四把锁,有两把被更换过。”彭华楠道。
“谁更换的?”高检察员问道。
“是我换的。”彭华楠道。
“你更换大门和仓库的门锁的动机是什么?”高检察员追问道。
“当时我没有收入,又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我想用仓库里的东西换点钱,贴补家用。”彭华楠面露羞愧。
“你将仓库内的物品拿出去,卖了换钱,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还是在到期后?”高检察员继续问道。
“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彭华楠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高检察员道。
“被告人彭华楠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需要发问。”方轶道。
“被告人彭华楠,车间和仓库的大门钥匙都谁有?”方轶问道。
“车间和仓库的大门上各有两把大锁,一把车间钥匙和一把仓库钥匙算是一套,一共有两套,我和副主任各拿一套。”彭华楠道。
“公司停工期间,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你的主要工作是什么?”方轶问道。
“公司停工期间车间里的工人都走了,我和副主任轮着值班,负责车间和仓库的管理,公司有时候会带投资人过来查看车间的情况。我们负责配合。”彭华楠道。
“劳动合同到期后呢?你还在车间留守吗?”方轶道。
“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为公司不再给我发生活费,也不给缴社保了,所以平时没事我就在家,偶尔会去车间转转,有事公司会给我打电话。”彭华楠道。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给你打过电话吗?我的意思是你在家这段时间?”方轶问道。
“最初公司给我和副主任打过一次电话,让我们过去配合投资方派来的律师和会计师清点车间财物,后来就没有了。
再后来副主任去了朋友的公司任职,我看公司复工无期,就动了邪念……”彭华楠道。
“公司有没有要求你将车间和仓库的钥匙上交?”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我手里有车间和仓库的钥匙,公司管理层都知道。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从来就没提过让我上交钥匙的事。”彭华楠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
方轶和彭华楠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彭华楠对窃取公司财物的事实也没有什么好辩解的,他都认。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就是罪名。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下面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彭华楠劳动合同到期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单位科技公司的财物,并进行变卖,将所得赃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且数额巨大,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彭华楠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高检察员道。
“被告人彭华楠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没有与科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当时科技公司停产,总经理告诉我复工后仍由我担任车间主任,就是打算在恢复生产后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我承认窃取了公司的财物,但我是利用了掌管车间和仓库大门钥匙的便利条件,应该属于职务侵占……”彭华楠辩解道。
“下面由被告人彭华楠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应该注重实质,而不是形式,评判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依据是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至于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内,只是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
换句话说,被告人彭华楠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考察其在被害单位是否实际担负一定的“职责”,并利用其职责便利非法侵占被害单位的财物。
回到本案,被告人彭华楠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但当时彭华楠仍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对车间和仓库具有管理职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条件。
因此,辩护人认为彭华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犯罪数额不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给予被告人彭华楠缓刑。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彭华楠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害单位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而且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彭华楠已不是科技公司的员工,加之科技公司当时正处于停工状态,彭华楠也无‘职务’可行使,因此,彭华楠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应以盗窃罪处罚。完毕。”高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针对检察员的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
“好的,辩护人针对检察员的意见及回应,发表以下意见:
被告人彭华楠作为车间主任,与副主任共同负责保管车间和仓库的大门钥匙,其对仓库财物负有保管职责。
虽然彭华楠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科技公司总经理及彭华楠均证实,科技公司准备在复工后继续聘请被告人彭华楠担任车间主任。
科技公司是知道车间和仓库钥匙的重要性的,如果不想让彭华楠继续从事车间主任的职责完全可以收回钥匙,但事实上科技公司从未提出过收回钥匙的要求,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彭华楠依旧履行着对仓库财物的保管职责,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彭华楠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彭华楠仍然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要求。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是否需要继续对辩护人进行回应?”审判长问道。
“需要回应。”高检察员觉得自己遇到了一个难缠的对手:“我们认为,被告人彭华楠对所侵占的财物并无独立管理权,其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仍应该定性为盗窃罪,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的便利。”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检察员的意见,辩护人回应如下:
辩护人认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被告人彭华楠利用自己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我们讲的“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
实践中,为了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公司管理要求,单位财物的支配权、处置权及管理权往往由多人共同行使,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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