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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1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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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位是新加入我们团队的方律师。董总,您认识方律师?”顾大通心中画起了问好。
  显然,董总没想到会在这种场合遇到方轶,被顾大通这么一问,一时语塞不知道该怎说,他可不想提当年捉奸的事,丢人!
  方轶见董总如此,急忙道:“当年我在正义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时候,盛丰集团的于总有事找我过去,当时董总也在,还一起吃了顿饭。董总,今天真是巧了!”
  方轶的话,缓解了董总的尴尬,董总急忙就坡下驴:“对,我就看着你面熟,能叫出你的名字,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在哪见过。刚才顾律师问我,我还真说不上来,尴尬,太尴尬了。
  方律师,你现在顾律师的团队?”
  “是,刚转过来不久。”方轶微笑道。
  见董总跟自己的手下认识,顾大通心里担心起来,如果双方不认识,顾大通不会有任何顾忌,怎么说(忽悠)都行。既然两人认识就不能水份太大了,以免露怯。
  另外,顾大通不知道董总对方轶的印象如何,如果印象好一切都OK,今天这单业务肯定能签下来,如果印象不怎么样……,哎!既来之则安之吧。
  赵经理道:“董总,顾律师今天过来是特意来谈合作的事的,您看。”他比顾大通更担心事情出纰漏,因为那将直接影响他的外块收入。顾大通许给他的好处可是很有吸引力的。
  “合作?还谈什么合作啊!”董总正色道。
  方轶心中一怔。
  顾大通暗道:完了,法律顾问的事看来没戏啦。
  赵经理脸色尴尬,一脸的懵逼,谈什么合作你不知道吗?心里没点数啊!谈法律顾问啊!
  见三人发愣,不明白自己的意思,董总道:“直接签约吧,不用谈了。我信得过顾律师和方律师。”
  方轶松了一口气。顾大通由悲转喜,面露喜色。赵经理心中直念佛:董总你说话别大喘气好不好,我媳妇的貂皮大衣总算是有着落了。
  董总对方轶印象深刻,并不是因为当时抓奸的时候在酒店的客房里方轶用热水泼过他,而是方轶让他避免了一场麻烦,董总也没想到女人的记恨心里那么强,居然敢拿着刀在单位门口捅人,五大三粗的董总一想起这事就后怕。
  事后董总找到于满堂,特意请他吃了顿饭,期间两人聊起方轶,于满堂对方轶一顿夸奖,什么点子多,专业强,脑袋灵活,做事靠谱等等,什么好听说什么(这不废话吗,人是自己推荐的,活儿又做的这么漂亮,即便不优秀也得夸的跟朵花似得)。
  被于满堂这么一忽悠,董总对方轶印象更深了,只不过方轶在县里的小律所执业,不在市里,距离自己太远,时间一长便忘记了。
  中午的时候,方轶和顾大通回到了律所。在回来的路上,顾大通请方轶吃了顿驴肉火烧,不是顾大通扣门,是方轶指名道姓要吃的。
  虽然董总跟方轶认识,能够顺利签约也有方轶的因素在里面,但是人家顾大通是老板,自己是员工,方轶不能“干点活就要工钱”,适当的卡点老板的油水,让老板心里舒服点就行啦,真要是把老板的羊毛当成理所应当的大薅特薅一把,日后难保老板不给自己穿小鞋,所以方轶觉得做人还是厚道点好。
  董总公司的顾问单位拿下来了,事情也随之而来,今天审合同,明天发律师函,方轶和梅小婷连续忙了一个星期,对方总算是踏实了。期间,谢友和去法院开了四次庭,又分了一个劳动仲裁的案子给方轶。


第242章 他认了!
  眼看着李继财的案子要开庭了,方轶和谢友和去了一趟县检察院,跟检察员交流案情,想说服检察员撤诉。但是方轶嘚不嘚嘚不嘚的说了半个多小时,对方就像是一块石头,根本无动于衷,没办法,二人乘兴而去败兴而归。
  李继财的案子终于开庭了。下午三点半,县法院第三审判庭内,方轶坐在辩护人席的首位,准备着案卷材料和辩护意见,旁边的谢友和一脸的轻松,这次开庭他就是个打酱油的,只负责质证环节。
  对面的公诉人席上坐着之前见过的男检察员和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员,两人一脸轻松,仿佛在例行公事一般。
  本案的主审法官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卷发女法官,在她身旁一左一右各坐着一位年轻的男法官。
  方轶不明白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案子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难道法官很闲吗?
  ……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道。
  “……被告人李继财,男……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被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继财盗窃罪,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六月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继财在未经李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窃取方式将李桂饲养在村头路旁的黄牛牵走,藏于家中,用于为自家耕田,这种行为就已构成盗窃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被告人李继财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盗窃的黄牛的照片;
  二、李琪、李风的证言;
  三、被告人李继财的供述与辩解;
  四、被盗黄牛价值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继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财未经被害人李桂允许,采取窃取方式将李桂饲养的黄牛牵走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继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道。
  被告席上的李继财,有些驼背,看上去比他的实际岁数要大,皮肤黑中透红,脸上和手上的皮肤如树皮一般,一看就知道是地地道道的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村里人。
  可能是第一次走上法庭,也可能是听闻自己要被判刑,心里紧张,李继财不时地轻微晃动着身体,不停的咽唾沫,就是不出声。
  审判长又重复了一次刚才的问话。
  “听……听清楚了。我……没想偷牛,只是想……耕地,我家还有好多地要耕……要耕……”李继财抬头看向法官,眼中带着朴实和祈求。
  “被告人李继财,你对公诉人指控你犯盗窃罪,认可不认可?”审判长耐心的问道。
  “认可,……我偷了牛。”李继财犹犹豫豫道,说完便低下了头。
  尽管谢友和在看守所会见他时,给他分析了他的罪名,认为不够成盗窃罪,准备给他做无罪辩护,但是警察和检察员都说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态度好的话可以考虑减轻刑罚。
  他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怕误了农时一时着急才偷了人家的牛,牵回家耕地,在他那淳朴的思想中这就是“偷”。所以他认了!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李继财:“被告人李继财,你在牵牛到时候,周围有人吗?”
  “没有。”李继财道。
  “你知道牛是谁的吗?”检察员问道。
  “不知道。”李继财道。
  “你当时为什么不去村里问下,牛是谁的,然后向牛的主人借牛回去耕地?”检察员接着问道。
  “当时大家都在耕种,我要是问了,人家肯定不会借牛给我。”李继财沉默了片刻道。
  “你把牛牵到哪去了?”检察员接着问道。
  “牵回家了,然后拿上农具去耕地。”李继财唯唯诺诺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需要发问。”方轶道:“李继财,你当时牵走黄牛时,是怎么想的?”
  “我当时想把牛牵回家耕地。”李继财道。
  “然后呢,耕完地之后怎么处置黄牛?”方轶问道。
  “把黄牛偷偷送回去。”李继财道。
  “为什么送回去?”方轶追问道。
  “因为,牛是别人的,不是我的。”李继财老老实实的回答道。
  “你牵牛回去的时候,是走的小路还是大路?”方轶问道。
  “大路,就是村里的水泥路。”李继财道。
  “你不怕被人看到吗?”方轶道。
  “没想过,就想快点回去耕地。”李继财犹豫了下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
  根据庭前分工,举证质证由谢友和负责,这也是为了应付当事人,如果谢友和出庭一句话都不说,下面坐着旁听的当事人家属和同村村民肯定会有意见,如果被告人真被判有罪,说不定会迁怒于谢律师。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第243章 人要想开点
  “……李继财在未经被害人李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窃取方式将李桂的黄牛牵走用于自家耕田,这种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本院认为,李继财犯罪情节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罪……”
  李继财不知道什么叫缓刑,只知道自己不用坐牢,可以回家继续种地。至于是否会在自己的履历中留下污点,他不在乎,因为对于他来说都一样。他的全部生活就是种地,收获,然后再种地,再收获。他唯一惧怕的是村里人的闲言碎语。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继财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继财因急于耕地,而急用耕牛,但其自家并无耕牛,在这种情况下,偶然发现邻村的路边有别人饲养的耕牛,便牵回自己家用于耕地。
  从这一点上看,被告人牵牛的目的自始至终都是为了耕田地,并非想将他人的牛占为己有。
  二、从被告人李继财实施的手段来看,被告人牵牛虽然没有与牛的主人打招呼,但牵牛回家时,没有躲闪,而是沿着大路一直把牛牵回家。
  显而易见,被告人牵牛时并没有采用隐蔽的手段,也不存在不想让失主发现的想法。而且被告人一直想的是在耕完田地后将牛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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