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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第1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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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起不到警示、震慑作用。

    随后。

    沈岛当着执法记录仪,开始询问本次事件的负责人和直接人。

    毫无疑问,最终锁定了原翠莲和夏青青。

    其余参与聚众的人听说了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之后……

    纷纷当场反水。

    “警官,这不关我事啊,我们就是群演,来客串的,一天五十块钱。”

    “我们这就撤,马上就走!”

    “我就说吧,这活不能接,什么卖嗓子,差点把自己卖进去了!”

    “警官,事情真的跟我们没关系……”

    “……”

    十几个参与聚众的人在简单盘询后,纷纷逃也似的离开了。

    作鸟兽散。

    而沈岛则带着几个民警,疏导周围的围观群众。

    在处理好这些之后,重新找到了秦牧。

    填写报案回执、签名,以及做笔录。

    ……

    养老院。

    副院长办公室。

    “怎么样?外面现在还在闹吗?”

    万中元铁青着个脸,在办公室里走来走去,来回踱步。

    原翠莲母女这次闹事……

    给养老院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将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那句“杀人偿命”,实在是太具有冲击力了。

    他现在甚至想将罪魁祸首秦牧给开除了。

    这事件若是发酵了……

    晋城的人知道他们养老院有个“杀人”的员工,恐怕说什么也不会把老人送过来了。

    他们的客源,可能会锐减!

    “万院,秦牧已经出去处理了!”

    护理部的主管走了进来,汇报了一下情况。

    万中元眼神一亮,连忙问道:“秦牧道歉了?”

    “他报警了。”

    护理部的主管苦笑了一声。

    万中元:“……”

    对方这个架势,摆明了是要逼着秦牧妥协。

    而且寸步不让。

    保安多次劝阻,都无济于事。

    没想到秦牧一出现,居然把事件再次推向了一个高潮。

    “而且……对方人已经散了,警方正在做笔录。”

    主管咽了咽口水,神情复杂的说道:“带头的两个主要责任人好像也要被带走……”

    作为主管。

    他刚才也参与了警方的调查。

    得知了这一系列情况。

    颇为震惊。

    非法集会他不是很懂,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个罪名。

    听说最高可以判五年,还会剥夺政治权利。

    而即便没有构成犯罪,对方还违背了治安管理法,可能会被处以一日以上,十五日一下的行政拘留!

    那些参与聚集的十余个人……

    配合完调查后,立即跑的无影无踪。

    万中元:“……”

    他听完之后,同样沉默了几分钟。

    忍不住擦了擦额头上的冷汗。

    掐灭了刚才心里冒出的那个危险的念头。

    对方来势汹汹。

    大有不死不休的架势。

    但秦牧却轻描淡写的化解了这个棘手的事件,还反手将他们给送进去了。

    “懂法的人……的确是不一样。”

    他忍不住感慨了一句。

    换做是他。

    完全搞不懂这些违法犯罪,以及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处罚后果。

    而秦牧的操作,简直是行云流水,无比流畅!

    直接给人送走了。

    “我觉得……这次秦牧帮助养老院解决了一个危机,贡献巨大,本月的优秀员工还是非他莫属。”

    又过了几分钟。

    办公室里,万中元忽然沉吟了起来。

    主管:“……”

    ……

    养老院门口。

    在配合做完了报案全流程记录后,秦牧目送着原翠莲母女二人被带走。

    这两人上警车的时候……

    还一直对他怒目相视。

    “就这么……结束了?”

    张清源看着恢复了平静的养老院门外,神色有些恍然。

    他本来还想着看热闹的。

    没想到……

    正常闹剧连一个小时都没持续到,就草草结束了。

    “可惜了,他们居然这么轻易就妥协了。”

    秦牧则是略带惋惜,轻叹了一声。

    拉横幅维权的行为,其实本身没有太多过错。

    若是在小区内部拉……

    没有造成公共拥堵、没有扰乱正常场所秩序,最多是治安罚款。

    但夏青青她们……

    占据了养老院门口,对着养老院大门不断哭喊。

    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

    堵塞了进出通道、消防通道等。

    这就可能构成非法集会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前者是犯罪,后者是违法。

    但不代表着违法行为没有处罚。

    类似这种的行为,按照规定都是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

    行政拘留规定的是一日以上,但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是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的地方,也不是在看守所,而是在治安拘留所。

    相比之下。

    待遇和环境都会好很多。

    “该准备起诉下其他罪名了。”

    深吸了一口气。

    秦牧返回了养老院,开始就这次夏青青发布视频的行为搜集证据。

    视频里的内容……

    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诸多权利,并不单纯是违法侵权。

    其行为已经涉嫌了犯罪。

    第一点,该视频的广泛传播,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格来说……

    这个罪名,针对的是那些贩卖个人信息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在量刑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司法的扩充解释里,另行解释了这个行为,补充了个兜底条款。

    通过网络曝光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

    出卖公民信息的现象,其实屡禁不绝。

    几乎登录个网站,下一秒自己的手机号就泄露了。

    甚至在某宝上,还有公然售卖身份信息的,打包资料一份60元。

    资料里,包括姓名、籍贯、学历、毕业学校、婚姻状态、居住地、收货地址、手机号等等。

    明码标价,极为嚣张。

    一般来说,购买这些资料的人,要么是中介,要么就是诈骗团伙。

    中介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促成成交。

    诈骗团伙同样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进行定向精准诈骗。

    因为个人信息获取成本低、追究麻烦等原因,这种现象从未断绝过。

    而夏青青在视频里,公示他们四人的身份信息,造成大范围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完全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出售、传播他人身份信息的……

    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

    视频里的内容,固然是基于事实,但却是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大肆传播。

    朝着对抗判决的方向,影响了公众舆论。

    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恶意煽动舆论、利用网民,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将被行政处罚。

    也就是罚款外加行政拘留,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没错。

    在刑法上,没有煽动舆论这种罪名,只能对引战行为、饭圈文化等进行行政处罚。

    相较之下。

    刑事处罚过重,而行政处罚又过轻。

    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那么多饭圈文化、引战、煽动负面情绪等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

    最后。

    除了以上两点,如今在各平台广泛传播的视频,还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这也是一条比较偏僻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知道,但大部分都认为寻衅滋事罪仅用于斗殴、打架等暴力事件。

    实则不然。

    在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位非常特殊。

    它最初是流氓罪演变而来的。

    如今流氓罪的相关刑法罪名,已经被废除了。

    但在几十年前……

    流氓罪让人闻之色变。

    流氓罪,专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违背了社会公德,被社会道德所摒弃的……

    就是流氓罪!

    比如说,在大街上,语言调戏一个女孩,对方便可以起诉你流氓罪。

    而流氓罪的量刑被多次提高,最高可至死刑。

    几十年前,便有过数个因为乱搞男女关系的海王……

    被判处流氓罪,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枪毙。

    而现在……

    乱搞男女关系、调戏妇女的人,已经随处可见了。

    放在几十年前,都是一抓一个准,直接枪毙的那种。

    当年废除这条罪名,主要是考量了诸多因素。

    其中一个,就是量刑过重。

    语言调戏一个人,可能就要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违背了刑法震慑的功利价值。

    刑法是震慑犯罪现象的产生,而不是对罪犯进行残酷处罚。

    因此。

    在后面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将这条大罪进行了拆解,分别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而其中的寻衅滋事罪,也是比较特殊的一项。

    因为它属于兜底法条。

    最高刑在五年以下,不重不轻。

    可以防止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

    比如说在公众场所聚众殴打他人,涉嫌了故意伤害罪。

    但若是殴打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那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被判处无罪。

    刑法为了防止这种现象……

    便可以追究其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不至于逃脱罪责。

    同理。

    若是将人打成重伤,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判处。

    故意伤害罪,致使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高刑可至十年。

    而且。

    在司法解释重,寻衅滋事的补充条款里,确定了寻衅行为不仅仅是现实中的暴力冲突。

    还包括财物损毁、扰乱网络秩序、恶意针对他人等等。

    在寻衅的判定上……

    侧重于行为上主观故意,分为无故生非和借故生非。

    无故生非,就比较容易理解了,故意找事。

    有人坐在店里面吃饭,你看她长的漂亮,轻轻拍一下后背,便属于此类行为。

    借故生非,则是去饭店里吃饭。

    吃完饭不想付钱,随手抓了只苍蝇放在菜里面。

    反过来要挟老板赔偿。

    这也属于寻衅滋事的一种。

    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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