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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第1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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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起不到警示、震慑作用。
随后。
沈岛当着执法记录仪,开始询问本次事件的负责人和直接人。
毫无疑问,最终锁定了原翠莲和夏青青。
其余参与聚众的人听说了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之后……
纷纷当场反水。
“警官,这不关我事啊,我们就是群演,来客串的,一天五十块钱。”
“我们这就撤,马上就走!”
“我就说吧,这活不能接,什么卖嗓子,差点把自己卖进去了!”
“警官,事情真的跟我们没关系……”
“……”
十几个参与聚众的人在简单盘询后,纷纷逃也似的离开了。
作鸟兽散。
而沈岛则带着几个民警,疏导周围的围观群众。
在处理好这些之后,重新找到了秦牧。
填写报案回执、签名,以及做笔录。
……
养老院。
副院长办公室。
“怎么样?外面现在还在闹吗?”
万中元铁青着个脸,在办公室里走来走去,来回踱步。
原翠莲母女这次闹事……
给养老院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将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那句“杀人偿命”,实在是太具有冲击力了。
他现在甚至想将罪魁祸首秦牧给开除了。
这事件若是发酵了……
晋城的人知道他们养老院有个“杀人”的员工,恐怕说什么也不会把老人送过来了。
他们的客源,可能会锐减!
“万院,秦牧已经出去处理了!”
护理部的主管走了进来,汇报了一下情况。
万中元眼神一亮,连忙问道:“秦牧道歉了?”
“他报警了。”
护理部的主管苦笑了一声。
万中元:“……”
对方这个架势,摆明了是要逼着秦牧妥协。
而且寸步不让。
保安多次劝阻,都无济于事。
没想到秦牧一出现,居然把事件再次推向了一个高潮。
“而且……对方人已经散了,警方正在做笔录。”
主管咽了咽口水,神情复杂的说道:“带头的两个主要责任人好像也要被带走……”
作为主管。
他刚才也参与了警方的调查。
得知了这一系列情况。
颇为震惊。
非法集会他不是很懂,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个罪名。
听说最高可以判五年,还会剥夺政治权利。
而即便没有构成犯罪,对方还违背了治安管理法,可能会被处以一日以上,十五日一下的行政拘留!
那些参与聚集的十余个人……
配合完调查后,立即跑的无影无踪。
万中元:“……”
他听完之后,同样沉默了几分钟。
忍不住擦了擦额头上的冷汗。
掐灭了刚才心里冒出的那个危险的念头。
对方来势汹汹。
大有不死不休的架势。
但秦牧却轻描淡写的化解了这个棘手的事件,还反手将他们给送进去了。
“懂法的人……的确是不一样。”
他忍不住感慨了一句。
换做是他。
完全搞不懂这些违法犯罪,以及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处罚后果。
而秦牧的操作,简直是行云流水,无比流畅!
直接给人送走了。
“我觉得……这次秦牧帮助养老院解决了一个危机,贡献巨大,本月的优秀员工还是非他莫属。”
又过了几分钟。
办公室里,万中元忽然沉吟了起来。
主管:“……”
……
养老院门口。
在配合做完了报案全流程记录后,秦牧目送着原翠莲母女二人被带走。
这两人上警车的时候……
还一直对他怒目相视。
“就这么……结束了?”
张清源看着恢复了平静的养老院门外,神色有些恍然。
他本来还想着看热闹的。
没想到……
正常闹剧连一个小时都没持续到,就草草结束了。
“可惜了,他们居然这么轻易就妥协了。”
秦牧则是略带惋惜,轻叹了一声。
拉横幅维权的行为,其实本身没有太多过错。
若是在小区内部拉……
没有造成公共拥堵、没有扰乱正常场所秩序,最多是治安罚款。
但夏青青她们……
占据了养老院门口,对着养老院大门不断哭喊。
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
堵塞了进出通道、消防通道等。
这就可能构成非法集会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前者是犯罪,后者是违法。
但不代表着违法行为没有处罚。
类似这种的行为,按照规定都是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
行政拘留规定的是一日以上,但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是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的地方,也不是在看守所,而是在治安拘留所。
相比之下。
待遇和环境都会好很多。
“该准备起诉下其他罪名了。”
深吸了一口气。
秦牧返回了养老院,开始就这次夏青青发布视频的行为搜集证据。
视频里的内容……
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诸多权利,并不单纯是违法侵权。
其行为已经涉嫌了犯罪。
第一点,该视频的广泛传播,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格来说……
这个罪名,针对的是那些贩卖个人信息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在量刑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司法的扩充解释里,另行解释了这个行为,补充了个兜底条款。
通过网络曝光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
出卖公民信息的现象,其实屡禁不绝。
几乎登录个网站,下一秒自己的手机号就泄露了。
甚至在某宝上,还有公然售卖身份信息的,打包资料一份60元。
资料里,包括姓名、籍贯、学历、毕业学校、婚姻状态、居住地、收货地址、手机号等等。
明码标价,极为嚣张。
一般来说,购买这些资料的人,要么是中介,要么就是诈骗团伙。
中介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促成成交。
诈骗团伙同样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进行定向精准诈骗。
因为个人信息获取成本低、追究麻烦等原因,这种现象从未断绝过。
而夏青青在视频里,公示他们四人的身份信息,造成大范围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完全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出售、传播他人身份信息的……
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
视频里的内容,固然是基于事实,但却是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大肆传播。
朝着对抗判决的方向,影响了公众舆论。
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恶意煽动舆论、利用网民,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将被行政处罚。
也就是罚款外加行政拘留,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没错。
在刑法上,没有煽动舆论这种罪名,只能对引战行为、饭圈文化等进行行政处罚。
相较之下。
刑事处罚过重,而行政处罚又过轻。
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那么多饭圈文化、引战、煽动负面情绪等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
最后。
除了以上两点,如今在各平台广泛传播的视频,还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这也是一条比较偏僻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知道,但大部分都认为寻衅滋事罪仅用于斗殴、打架等暴力事件。
实则不然。
在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位非常特殊。
它最初是流氓罪演变而来的。
如今流氓罪的相关刑法罪名,已经被废除了。
但在几十年前……
流氓罪让人闻之色变。
流氓罪,专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违背了社会公德,被社会道德所摒弃的……
就是流氓罪!
比如说,在大街上,语言调戏一个女孩,对方便可以起诉你流氓罪。
而流氓罪的量刑被多次提高,最高可至死刑。
几十年前,便有过数个因为乱搞男女关系的海王……
被判处流氓罪,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枪毙。
而现在……
乱搞男女关系、调戏妇女的人,已经随处可见了。
放在几十年前,都是一抓一个准,直接枪毙的那种。
当年废除这条罪名,主要是考量了诸多因素。
其中一个,就是量刑过重。
语言调戏一个人,可能就要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违背了刑法震慑的功利价值。
刑法是震慑犯罪现象的产生,而不是对罪犯进行残酷处罚。
因此。
在后面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将这条大罪进行了拆解,分别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而其中的寻衅滋事罪,也是比较特殊的一项。
因为它属于兜底法条。
最高刑在五年以下,不重不轻。
可以防止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
比如说在公众场所聚众殴打他人,涉嫌了故意伤害罪。
但若是殴打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那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被判处无罪。
刑法为了防止这种现象……
便可以追究其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不至于逃脱罪责。
同理。
若是将人打成重伤,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判处。
故意伤害罪,致使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高刑可至十年。
而且。
在司法解释重,寻衅滋事的补充条款里,确定了寻衅行为不仅仅是现实中的暴力冲突。
还包括财物损毁、扰乱网络秩序、恶意针对他人等等。
在寻衅的判定上……
侧重于行为上主观故意,分为无故生非和借故生非。
无故生非,就比较容易理解了,故意找事。
有人坐在店里面吃饭,你看她长的漂亮,轻轻拍一下后背,便属于此类行为。
借故生非,则是去饭店里吃饭。
吃完饭不想付钱,随手抓了只苍蝇放在菜里面。
反过来要挟老板赔偿。
这也属于寻衅滋事的一种。
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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