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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账号被盗,反手充值一百万-第4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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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审判自然是适用普通程序的,庭审已经开始了。

    尽管知道方大状好像有点过分,但周毅没想到方大状会这么过分。

    举证质证环节不必说,双方提交的证据基本上都没有异议。

    方大状这边提交的证据比较关键的就是当初那份判决书,根据那份判决书,方小莹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了。

    还有一个,则是方小莹从去年到今天一直去复康支行提出异议的证据!

    这是非常非常关键的证据!

    毕竟方小莹是大学生,该懂的东西还是懂的,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发达,接触的信息源很多,所以在去年的时候曾经提交过一份书面的申请。

    当然,说是书面申请,其实只是方小莹自己手写的一个东西,上面写了自己的征信有问题,让银行这边修改。

    你看,这就是关键所在了,网上的信息我们不能全信,但是我们一定要大浪淘金,从里面找到一些我们生活中很需要的东西。

    职场中万事留痕是一方面,有异议了,书面申请是另一方面!

    这里就要说到律师函的作用了,毕竟说到书面催告或者书面异议,这东西的证据姓和证明力度还是蛮大的。

    它会有一个什么效果呢,会证明说,我在过去的什么什么时候已经和你们说过了,而且把情况说明了。

    那我就会视为你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

    而没有书面的一个申请,你说你去银行催了好多次,那你的证据呢?

    要知道,现在很多人都很小心,为什么要见面聊,因为无论通话录音还是聊天记录都可以当做证据来用。

    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得证明说你和别人说过了。

    听着感觉很拗口,但这就是现实。

    而拿出这份证据后情况就不同了,我这边视为你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们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你们和我解释过,那我就是占理了。

    当初方小莹的这份手写说明直接被无视了,甚至可以说,都没进了许主任的眼,毕竟看着就很不标准。

    像是小孩涂鸦一般。

    方小莹也是没办法了,随便试了试,后面就没当回事了,结果方大状在知道有这东西后,直接把要求赔偿的钱从五千改成了两万……

    是的,之前就算是方大状也没想要这么多来着。

    在这样的情况下,复康支行当然不可能专门发一份书面的告知函来给方小莹解释的,因为他们不可能解释,这事传出去那还得了?

    也因此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其一是,征信记录是否属于名誉权内容,其二则是,复康支行是故意不报,还是未及时向征信中心报告。

    这两种行为都有过错,但是前者和后者的责任程度是明显不同的。

    后者,只是意味着别人想报呢,但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及时地上报,那你想想,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量刑不同,那赔偿肯定也是不同的。

    这是争论的核心!

    尽管黄严浩心里很怕,但还是强行鼓起勇气,反正都这样了,总不能比现在更差。

    所以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他给出了自己的辩点。

    “就算未及时报送更正信息,因个人信用数据库系封闭系统,根据征信中心官网发布的《个人信用报告介绍》,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在人行获取到自己的信用报告。”

    “但是,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不同版式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银行版、个人查询版和征信中心内部版三种版式,分别服务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消费者和人民银行。”

    “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且留存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也就是说个人信用报告仅限金融相关机构及信息主体本人查询和使用,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且原告方并没有出具证据证明,其未办理成功信用卡,是因为该项不良征信记录,因为无法办理信用卡,其原因很多……”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这一不良征信并不会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导致原告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影响声誉,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说了一大堆,核心观点只有一个,这东西很封闭,而且如果别人要看都得取得你的授权,因此呢,不会影响你的社会评价。

    而在对面,周毅已经看出来了,原本就精神很亢奋的方大状更加兴奋了。

    老实说,就连周毅都觉得,这位黄严浩的水平确实还可以。

    方大状终于开口道:“被告所辩称说,个人征信极其封闭,只会服务于那么几种情况,所以不影响个人名誉,我认为并不是这样。”

    “征信系统存在的本质是什么呢,就是表现个人诚信度评价的,如果征信不良记录都无法体现个人的诚信度,那试问所谓的征信记录还有什么意义吗?”

    “而个人诚信度评价,便是社会评价的一个极其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既然作为社会评价,又怎么可能不是名誉权呢?

    “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而被告方很显然没有做到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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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六章 方大状突然哑火,背后原因让人暖心

    关于征信是否属于名誉权,方大状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为什么要有征信,这是你是否诚信的一个体现,是诚信度的一个评价。

    那既然作为诚信度的评价,就必定是社会评价了。

    也因此呢,当征信记录反应这个人有着不良记录的时候,其本身就代表着他就被评价为不诚信的人了。

    那么相应的,就算是办信用卡的时候没有被其他人看到,同样代表着他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

    而现在,方大状已经如同一条毒蛇一样开始乱喷毒液了。

    “那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话说,那被授权的金融机构,以及征信中心,他们的评价就不能算评价了?”

    这话说的难听点:

    “你这意思是人家金融机构就不算‘人’了吗?”

    方小莹办理信用卡,那必定是授权金融机构查询过征信的,那退一万步说,就算这个征信报告没有被外人知道。

    难道只有金融机构知道她上了不良征信,就不算降低社会评价吗。

    更不用说不良征信记录被同学么知道的事了。

    黄严浩站在那里,大脑已经在飞速旋转。

    他的想法是,征信记录是封闭的,是闭环,所以只要信用卡那里没有影响到方小莹的评价,就不算名誉权侵权。

    但他还真的没想到,单纯的征信,就能涉及到名誉权!

    而且关键是他自己都觉得,雾草方老师说的有道理啊,有种当年上课时候的感觉……

    努力要想对策,但是可惜,非诉做多了就是这么个毛病,很多法务基本上只会沿着自己在开庭之前预设的路来走。

    一旦对方所说的辩点超出了自己的想法,那就会出现宕机的情况。

    不会有人觉得只要是律师上了庭,那对方说出甚么来都能冷静应对,侃侃而谈吧,不会吧不会吧?

    律师当然不会冷场,那怎么办,车轱辘话呗,为什么很多人看庭审直播,会觉得有些律师在把一句话来回说,觉得这人是不是有病。

    他不是有病,他只是不知道咋说了……都是泪。

    然而,方大状连说车轱辘话的机会都不给他!

    “说完了第一个争议的焦点,我们来说第二个,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那么我们来看,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三,我方当事人早在去年八月的时候就已经以书面的方式将异议申请邮寄到了复康支行,并且于八月十七日显示签收!”

    “那么,结合后续我方当事人数次前往被告银行提起口头异议的情况来看,我方有理由认为,被告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涉征信有误。”

    证据三,也就是方大状拿出来的,方小莹邮寄相关书面异议申请的证据。

    这并不是对方所谓签字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你是不可能拿出这种类型的证据。

    而是相关异议申请的拍照,以及将异议申请寄送快递的证据,和对方签收的证据。

    那很多人就会说了,说你这证据证明力度不足啊,你又不是全程拍视频,那根本不能证明这东西真的是给人家银行寄过去了。

    万一你在寄快递的时候换了呢?

    不要觉得奇怪,这种质疑很正常,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并不理解民事诉讼的原因。

    他们说的那种,一定要没有任何遗漏,要环环相扣的形成证据链的情况,那是用于刑事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案件严格太多,所以也会出现说,某个案子明明刑事无法定罪,但民事就可以扯皮很久的情况。

    这里面很多人知道的例子就是东哥了。

    而民事案件,你也不可能说能把这些证据全部完完整整拿出来的,就算是法官也知道那不可能!

    因为就算是周毅这样的变态,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过程都用视频记录下来。

    如果有质疑的,那可以先想一想,在各种手机拍摄和监控没有今天这么发达之前,法院是怎么审判的,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

    民事诉讼可以适用提到过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会综合考虑,来进行认定判决。

    至于说其他的质疑,诸如“万一这是自己弄的证据呢,万一那个拍摄照片不是真的呢?”。

    那只能说一句,这世界上没有那么多的万一,好家伙伪造证据,本来好端端的民事诉讼,输了也就输了,你现在伪造这么关键的证据,足以影响到法院审判了!

    你是嫌外面的饭不好吃了,想去里面吃的清淡点吗?

    这是想赌一赌法院能不能发现?枪里有没有子弹?

    “并且,被告方并没有进行相关举证来证明,也因此可以确定一点,从去年八月二十七日之后至今,复康支行并没有向征信管理中心报送过我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那么我方是不是可以认为,被告方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来更正相关记录,那是不是可以认为,此次的名誉侵权是因为被告方故意而导致的呢?”

    说人话就是,我都给你说了无数次了,你书面的也收了,口头的也听了。

    如果觉得我说的有异议,比如这个不良征信是对的,那你应该举证说我们已经解释过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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