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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89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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髡俾蚓眩晃吆骶徘陌偈肆1也作此用途。

    明代特有的税使制度永乐以后宦官恃势横行干预朝政现象日见普遍。正统年间有内官到张家湾宣课司崇文门分司抽盘宦官染指商税自此而始。正德三年(15o8)内监高魁督抽荆州商税2。嘉靖四年(1525)中官在京师九门收税每门竟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竟为朘削行旅苦之”3。真定抽分厂更是常有内监盘踞其中。但这种派遣和涉足税务还是小规模的尚未形成大气候。

    万历二十四年(1596)后明神宗为搜刮矿业和商税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皆由内官充任以监收各地的矿税、商税。有关商税使的记载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个税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间“税使四出”4派往各“通都大邑”5。据《明史·食货志》所载在这以后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税使具体人员是:高宷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江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4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5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6《大明会典》卷二o四《抽分》。

    1杨成:《厘正起运板本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2朱睦■:《皇朝中州人物志》卷十《高魁》。

    3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

    4《明通鉴》卷七一。

    5《明史》卷三o五《宦官传》。

    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其中有的是“专遣”有的则是由矿监“兼摄”。

    税使一出商人顿遭大殃。时人称“自矿税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兵自税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矿”1。这是因为内官税使仗恃皇权打着奉命行事的旗号凌驾一切肆无忌惮横征暴敛。其搜刮民财、鱼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1)重征叠税同一种商品在运输、交易中多次被税使征税。

    税使及其爪牙无视历史定规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设关卡以征商税“水6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2。如陈奉在湖广“水则阻塞舟商6则拦截贩贾”3。山东、河北一带原已有二税使“落地之税已属张烨(晔)南来之税又系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为该地税使。王虎一到则“旁搜蔓行商船过地无不波及”以致“区区一隅三监并列重叠征收商民困累”4。就连户部也认为“今榷税中使项背相望密如罗网严如汤火”5。(2)增加税种、税目和税额。税使所到之处“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6。他们“穷天索产罄地伐毛宇宙间靡有留利”7“始犹取之商税既则取之市廛矣;始犹算及舟车既则算及间架矣;始犹征之货物既则征之地亩征之人丁矣”8。高宷在福建“诸关津饷税毕尽献”9。梁永坐镇陕西所征十万之税“皆系各州县裁役夫勒牙户括间架征蔬果克廪膳剥军需以充之”1。浙江的应税物件只凭宦官及其随从任意点派“其最细者如民间卧床草荐儿童作戏鬼脸亦在税中鄙琐极也”2。连对家中有大厅者税监也要加征门槛税3。福建一些小县城自从“中贵至倍征三之”商税“几与中原大都会埒矣”4。(3)实行包税即拘持商户让他们包收一方税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区1《明神宗实录》卷三四o。

    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树旗建厂指税使的爪牙到处滥用旗牌设立临时收税站。3《明神宗实录》卷三五八。

    4《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一。

    5《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九。

    6《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7《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

    8《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三。

    9《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

    1邹漪:《启祯野乘》卷二《余尚书传》。

    2李乐:《见闻杂记》卷六。

    3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下。

    4张燮:《东西洋考·饷税考》。

    由于税使的加税增额使商贩稀疏税不及额于是税使就“递年佥报行户责以包收”结果被佥报者“大者破产小者倾囊每一践更合镇骚然”5。有些地方本无物产可税但税监却将商税矿税同时压在当地商民身上“包矿者此民包税者亦此民吮髓吸血”6。有些地方包矿包税殃及闾阎小民、村居茅房。万历三十年(16o2)前后一些地区恶珰搜税已到了“无地无人无物不税亦无地无人无物之税而非包”7的地步。(4)税外掠夺。税使“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货负载行李亦被搜索”8。高宷在福建征税“正税外索办方物”9。太监陈增名下参随程守训每日都持钦命牌闯入富商之家“搜求天下异宝”。对于稍殷实者也不放过“罗而织之”“非法刑阱备极惨毒其人求死不得无奈倾家鬻产跪献乞命多则万金少亦不下数千”1。

    明代的税使制度受害最深重的自然是商业。千百商人在税使的威逼下或“弃家逃窜”或“立见倾荡丧身”。许多繁华的城市在税监的疯狂掠夺下店铺倒闭商旅驻足负贩稀踪市场萧条。当时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朝廷命税监四出抽分征税“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之价减而卖者受其害。利虽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2。税使制度的推行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而也遭到从朝廷到地方无数官吏的强烈反对。广大城居之民更是对此进行了殊死斗争动了一起又一起反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而且其声势之大范围之广史无前例。这一切迫使明神宗对自己的举动有所顾忌万历三十三年(16o5)后他在滥派税监上有所收敛对有关政策有所调整对税监有所约束然而终未彻底废除。直至神宗死后其子朱常洛即位才“传令旨命矿税尽行停止”。税监张晔、马堂、胡滨、潘相、丘乘云等“即行撤回”3终于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税使制度。

    5《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八6《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四。

    7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杜婉言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8《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9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1《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七。

    2张应俞:《杜骗新书》十九类《太监烹人吸精髓》。

    3《明神宗实录》卷五九六。

    第四节对商人的管理与控制制度明初朱元璋实行重本抑末政策颁布贱商令。洪武十四年(1381)太祖下令“商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䌷纱”1。封建社会中着装代表了人的社会等级这一法令体现了朝廷对商人地位的蔑视和严重压制。同时朝廷还对商人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除向商人进行经济剥削外还对其进行封建的经济强制。明中叶后随着社会商业的繁荣达统治阶级对商人的压榨主要转到经济上的重盘苛征但依然未放松对商人的人身控制直至终明。这条紧勒在商人脖子上的绳索不仅将商人置于绝地最后还几乎窒息了明中后期活跃的商业经济影响了中国历史展的进程。

    明廷对商人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与办法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商人表现了封建制度对劳动者的主宰意识。有明一代对商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占籍和清审制度明代商人大致可分为坐贾与行商两大类“大凡民间开一铺一店者无论物之贵贱即名坐贾。移彼就此者无论途之远近即曰行商”2。无论坐贾、行商政府都要对他们进行户籍归类与登记以掌握其个人、家庭人口及资产等情况便于封建徭役的佥派。

    坐贾又称铺户、行户或铺行是指在城镇开店设铺卖货者。他们有的是世代经商承继祖业经营店铺的;有的是后来加入的其中不少是外来的富绅、地主、手工业者来某地开店设铺经销从各地贩运来的土特产的。如当时两京铺户大多从外乡而来。

    京师附近的河北宣化有南京罗缎铺、苏杭罗缎铺、潞州绸铺、泽州帕铺、临清布帛铺等1。因此坐贾成分比较复杂既有世代开店铺者又有从行商改为铺户者有富民2、小手工业者还有军人(包括锦衣卫官校)、士夫、品官及皇亲贵戚等经营店铺者。从户籍看既有民又有军、匠户。在明代商人中坐贾人数也比行商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和新兴城镇。特别明中叶后坐贾人数更是大幅度增加。宣德、正统年间长江中1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

    2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等《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1《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宣化府部风俗考”。

    2永乐年间迁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铺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数处开张。见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三o。

    流的刘家隔“商贾占籍者亿万计”3。这显然有夸张成分但人数众多恐是事实。两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商业都会更是铺户集中和稠密之地。万历年间据当时宛平知县沈榜记载仅宛平一县铺户合计有三万九千四百零二户。照此推算整个北京铺户约七万八千余户。这些人成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对这些人数众多的商户朝廷将其纳入册籍。官府先“因其里巷多少”将坐贾“编为排甲”然后“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1。同时根据习惯将经营同一类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处如明初南京“铜铁器则在铁作坊皮市则在笪桥南皷铺则在三山街口旧内西门之南履鞋则在轿夫营帘箔则在武定桥之东伞则在应天街之西弓箭则在弓箭坊木器南则钞库街北则木匠营。盖国初建立街巷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2。行政管理上单独编排进行注籍登记并将他们归属五城兵马司的管辖在完成了这一套手续后商贾们方能取得居住和营业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坐贾的占籍制度。铺商一旦注籍就与官府建立起一种封建隶属关系;编成铺行是朝廷对他们的严密组织。

    行商流动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贯或原籍地进行注籍登记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制度并不十分严格。至明中叶后情况有了变化若他们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产业或铺面者政府一定要责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繁荣之地就有许多徽商在那里占籍1。万历时商人方文箴见常熟“居江海水6之会有湖山膏腴之产凡鱼鳝米3嘉靖《汉阳府志》卷三《创置志》黎淳记。

    1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明代商贾籍的问题是一令人费解的问题。明史研究者对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这里对有关问题作些粗略说明:1。商贾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继承元代户籍制令“人户以籍为断”将全国人户分为军、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阴阳”(见《明会要》卷五o、《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划分商与儒、阴阳一样原籍主要应属民籍为民户中的一种职业户。2。商贾占籍:明代所有人户都要占籍应役商也不例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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