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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8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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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2。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1426)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3。

    宣德三年(1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4。

    宣德四年(1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o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钞十锭以革连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国家尝资其用今彼身虽殁而妻子尚存仅给钞十锭不偿所费宜每引给钞二十锭1。

    1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二册)中华书局198o年版第614页。2《明仁宗实录》卷二。

    3《明宣宗实录》卷十八。

    4《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1《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宣德五年(143o)四月行在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米则例为:京仓:云南安宁等处井盐每引纳米五斗。

    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甘肃卫仓: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盐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纳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行所属客商每引纳米六斗。

    同时又奏准独石开中盐粮则例: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山东、福建、河东、广东、四川盐每引皆为一斗五升;云南安宁等井盐每引纳米三斗1。

    宣德七年(1432)四月因各处总兵官纷纷请招商纳米以实边地。行在户部经奏准重拟边境中盐粮例:宁远、独石、肃州三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均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龙门、甘州、宁夏六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俱二斗2。

    商屯的破坏自正统以后屯政松废边境多事。商屯作为屯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响。择其大要有:一因边政日趋废弃军马缺乏令商人纳马中盐输粮于边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势要之家纷纷奏请大量中盐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支河东官盐二万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开中盐课例该召商以备边储”。内外官员、豪民势要插手中盐造成商人失利于是各边仓廪逐渐空虚粮草缺乏。尤其是随着税粮“折色”的普遍推开有些地方也开始实行纳银中盐边粮日益紧张也就势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后问题更为严重。弘治中叶淇变法请召商纳银盐运司终于导致开中之法大坏商屯随之破坏1。

    《明史·食货志·盐法》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1《明宣宗实录》卷六五。

    2《明宣宗实录》卷。

    1详见《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2对此《明史·食货志·田制》说得更为清楚具体:“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3而收效实少。

    嘉、隆以后不少大臣争言屯政有的还亲自经理盐屯区划屯政甚详。万历十六年(1588)闰六月户部奏言:“顷因屯政不修边储日缩诏各镇抛荒屯地尽令商人开垦以中盐之利偿开垦之劳;以所纳之赋为实边之计法至善也。今册报虽有顷亩中间恐多虚冒。宜行各镇将各商垦过处所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以存永业。”明神宗令依议实行4。然是时因循日久屯政已坏“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之议也仅仅是议论议论而已。2《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明神宗实录》卷二oo。

    第四节限制庄田庄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来的。由于它的不断扩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百姓利益侵吞国家田租变“公产”为“私业”。从而大大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强烈不满。所以又不得不对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皇朝生存的物质基础。

    明代的庄田如前所说种类很多。有皇庄、诸王庄田、公主庄田、勋戚(功臣与贵戚)庄田、大臣庄田、中官(太监)庄田、寺观庄田等。其中于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是皇庄、诸王庄田、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皇庄皇庄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监)经营并以其租入归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产是皇帝制度的产物。

    皇庄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汉代称“苑”唐代称“宫庄”。明代起初亦称“宫庄”最早建于永乐末年地点在顺天府丰润县境内名为仁寿宫庄。据嘉靖时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顷、水泊地九百八十顷、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建立宫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宫中的费用。

    宣德时又6续建立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这两个宫庄占地广袤。自北直隶东北部丰润县起向西南经宝坻、武清、静海直至河间等府县1。以上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经过长期扩展迄嘉靖初年已达六十三处合计有地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又四十七亩2。

    天顺三年(1459)四月因诸王尚未就藩之国(即进居封地)宫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宫庄为东宫(皇太子朱见深)庄田;北京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为德王(朱见潾)庄田;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和安定门外北庄为秀王(朱见澍)庄田3成化三年(1467)德王离京进居山东济南王府;成化六年(147o)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宁二王的庄田才归官府。

    天顺八年(146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见深即皇帝位是为明宪宗改元成化。宪宗登位以后将原先朝廷所没收的太监曹吉祥的庄田改为皇庄。明代皇庄之名由此开始。其后庄田满天下皇庄遍畿内。曹吉祥的庄田在北直隶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共三十五顷。改为皇庄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顷总计七十五顷。

    继而又增立顺天府宝坻县王甫(浦)营皇庄一处(此地原为会州之草1参见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45页。

    2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3《明英宗实录》卷三o二。

    场)。

    明孝宗弘治时立顺天府丰润县、保定府新城县和雄县等三处皇庄。

    至是正式名为皇庄者五处总计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此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民田合计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皇庄与四府民田之比为1∶12。9。

    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即以北京为京师(国都)。由于皇庄建于迁都以后而其管庄之人又是太监因此皇庄除南方湖广安6皇庄之外1都集中于天子脚下的京畿地区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明代京师(北直隶)共辖八府。除去顺天等四府还有顺德、广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顺天四府距京城最近。这样皇庄设于顺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对管庄人户太监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银的解进、使用。这也可以说是明代皇庄地理分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庄创设之初尚有章法未酿成民害。“皇庄之始先朝畿内空闲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种而收其入。其地广狭有定界其入有定额非以病于民也。”2后来朝廷失控规制混乱不是利用空闲之地而是占夺民田。是时皇庄不仅侵占民田而且租额颇重如河间府东光县皇庄有每亩收租三斗者。加之管庄人户横行不法皇庄遂成民害。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税粮收入。由此引起了广大官民的不满和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148o)五月户科给事中齐庄(章)就上书朝廷说:“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庄田与贫民较刀锥之利哉。

    且财尽则怨力竭则怼。今东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赋敛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数。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盗亦可知矣。”3明宪宗不听。皇庄占夺民业的现象日益严重管庄人户有恃无恐以致民情骚动延臣纷纷上疏反对。

    弘治二年(1489)七月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皇庄日多管庄人户恣行不法趁灾异生之机上疏亟言皇庄之种种危害:臣惟灾异之来率由民心积怨所至。窃见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一万二千余顷。勋戚、太监等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比来管庄官校人等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敛民财物夺民孳畜甚者污人妇女戕人性命民心伤痛入骨。少与分辩辄被诬奏至差官校构拿举家惊憾怨声交作。灾异之兴皆由于此。且皇庄之设在祖宗时未有。正统间以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1在今湖北钟祥、京山、天门、潜江县等地。明世宗入京继统之后由王府庄田升为皇庄。至嘉靖十一年(1532)占地一万零六百十一顷明末农民大起义时废。详见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6皇庄》《明史研究》第三辑。

    2《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3《明宪宗实录》卷二o三。

    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诸王之国地仍归官。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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