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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7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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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1《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1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2查万历《重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一卷图增更多。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弘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1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1《明会典》卷《万历重修凡例》。
2《明会典》卷《万历重修凡例》。
1《明会典》卷一三三《镇戍八·图本》。
十倍他镇矣。”2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会典述例《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1故于修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2。“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3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4。实录以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凡监生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三十五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数1。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2。黄云眉教授作《明史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32《明会典》卷一二九《镇戌四·各镇分例》。
1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四十《请重修大明会典疏》。
2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3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谕内阁》。
4王鏊:《震泽长语》。
1《明会典》卷二二o《国子监》。
2《明会典》卷六《验封清吏司·荫叙》。
3黄云眉:《明史考记)第493页。
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4其间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5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14o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6《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o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却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1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2弘治十五年(15o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3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4《明会典》卷二o九《都察院》。
5《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6《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2《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
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绵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1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零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2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书局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3。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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