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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6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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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萨迦世系史》说当时每户为六人(夫妇二人、子女二人、男女仆役二人)2。据此推算则上述地区有二十二万三千余口。但是这次籍户在地域上限于乌斯藏宣慰司辖地1浦机:《与蔡逢原参政书》《闲居丛稿》卷一七;苏天爵:《韩永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七。2程钜夫:《王德亮墓志铭》《雪楼集》卷二一。

    3王礼:《刘宗海行状》《麟原前集》卷三。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乙亥。

    2王逢:《读古节妇传》《梧溪集》卷四。关于至正时期的户口情况。参阅邱树森、王廷:《元代户口刍议》《元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

    3《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4参见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下册页181—183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1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译本页185—186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2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译本页1o8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不包括其他藏区在统计对象上可能也不包括牧民3故不能反映吐蕃地区户口的全貌。关于云南行省的户口大德八年(13o4)程钜夫撰《平云南碑》说是“见户百二十八万七千七百五十三”4。这个记载未必准确其中可能包含了一定的虚报成分。

    3参见毕达克:《蒙古在西藏的括户》沈卫荣译《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第1o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雪楼集》卷五。

    第二节赋役北方赋税赋役征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5。赋役征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出四顷则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1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o)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2。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5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1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2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丝料包银户类系官丝五户丝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系官户止纳系官丝户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全科户十六两六两四钱四两减半科户八两三两二钱二两元管户系官五户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十六两六两四钱交参户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止纳丝户二十二两四钱漏籍户止纳钞户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丝银户十一两二钱四两协济户止纳丝户十一两二钱储也歹儿所管产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摊丝六十四两其他户系官户复业户与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349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1这便是包银的起源。

    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2。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3。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4。可是元廷签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1苏天爵:《鲁国文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2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3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议《青崖集》卷四。

    4王恽:《论萧山住等局人匠编员事状》《秋涧集》卷。

    担日益沉重。

    江南赋税《元史·食货志》说:“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

    秋税收粮其征收额各地区之间颇不一致同一地区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湖广地区仿北方税制每亩三升5。其他地区“纳粮的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1大体是依宋代旧例。有的地区在二、三斗之间有的地区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税额只有一升2。元仁宗延祐七年(132o)规定江南税粮就原额增加百分之二十3加重了江南的税粮负担。江南税粮也有附加税“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4。

    夏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元史·食货志》载:“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后最初只在江东、浙西两地继续征收夏税江南其他地区则废除了夏税。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元史·成宗纪二》)。这次加征夏税的地区为浙东、福建、湖广江西由于秋税交纳数额已较宋为重故仍免征夏税5。夏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各地不尽一致。江东、浙西两地区的夏税大体上依宋代旧例一般按土地等级定税额而征收丝、绢、布等实物也有的地方折钞缴纳。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当是以秋粮为夏税基准其征收物品名义上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为本色但实际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钞折纳的“秋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元史·食货志一》)。

    除土地税外江南个别地区也有丁税江西行省的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其所属各县民户的税粮中丁税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远县每丁税米五斗九升1。

    江南地区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户钞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银。江南户钞是中原五户丝制的推广和变形。元世祖平宋后将部分江南民户封赐给诸王、贵戚每户纳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世祖纪九》)这便是江南户钞。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户钞增为每户二两但所增加的一两5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1《元典章》卷二四《户都》十《添科二分税粮》。

    2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

    3《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

    4《元章典》卷二一《户部》七《收粮鼠耗分例》。

    5《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起征夏税》。

    1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税粮》。

    五钱由政府支出民户的负担仍为五钱2。

    南包银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o)英宗即位之初。科征的对象是没有田地而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数额是每户二两3。包银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间的反对故难以长期实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元史·英宗纪二》)。此后江南包银实际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4。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银的同时向全国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5。江南包银行之即废但回回包银却一直征收到元末6。

    江南赋税中还有一项湖广门摊。所谓门摊就是按户摊派之意。《元史·食货志》说:“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此说不确。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记:“初北上田租亩取三升户调岁惟四两。及定湖广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所谓户调当即北方的包银。所谓“抽户调三之一佐军”即包银四两的三分之一大致为一两二钱。由此可知湖广门摊的征收实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军征海南前夕此时湖广税法已定初科门摊是为了弥补征海南的军费不足与夏税的罢废并无直接关系。这种湖广门摊实际上是包银在湖广的变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与北方包银相提并论其赋税性质属于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时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变当地人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一年滚纳门摊地亩一两二钱”的状况中书省议定:“自至元二十九年为头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郭十里之内并镇店立务办课去处离城郭十里外乡村住坐不以是何计户计验各家实有地备均科许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1这样湖广门摊便演变为一种按户摊派的酒醋课。大德三年(1299)后作为酒醋课的湖广门摊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税2。诸色课程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课在元代统称诸色课2《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

    3《元典章新集》《户部》《江南无田地人户包银》。

    4《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一。

    5《元典章新集》《户部》《回回当差纳包银》。

    6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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