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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3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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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亲之后行纳聘之礼因定婚约古谓之“纳征”秦汉称“聘礼”。汉高后制聘皇后黄金二万斤。在汉初这相当于两千个中等人户的资产。嗣后诸帝皆以为故事唯王莽娶史氏增聘金为三万斤。聘金之外又有奴婢、车马、布帛等若干。如王莽除给史氏三万斤黄金作聘金外“车马、奴婢、杂帛、珍宝以巨万计”1。官吏之家的聘礼也很丰厚若以二、三万钱为之者便被视乃为俭陋。贫无聘礼者则假贷以聘。有的人家为骗取聘金至“一女许数家”2。女方要为女儿置办嫁妆也很丰厚富者有奴婢、金钱等贫者也有疏裳、布被、竹笥、木屐之属。秦汉最重聘礼婚姻具有明显的买卖性。官府屡下禁令皆无成效;士大夫们也多加讥斥然则沿而不改以致造成“贫人不及故不举子”1的惨景。
下聘礼后选定吉日迎娶新娘谓之“请期”。如平帝纳王莽女“待吉日月”2。新郎亲往迎娶谓之“亲迎”。秦汉皇帝不亲迎遣大臣代迎。王莽纳史氏曾亲迎至未央殿前殿两阶间。一般人均需亲迎。迎皇后用乘舆法驾登车称警跸。王莽之制自四辅至郎官亲迎立轺并马。东汉之时“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3水乡则有以船亲迎者。
女将行家长致戒。如张负嫁孙女与陈平临行戒曰:“毋以贫故事人不谨!事兄伯如事乃父事嫂如事乃母。”4既行家人送之。
迎至后行同牢礼饮合卺酒及妇见公婆等礼。据《戊辰杂抄》载李夫人初至武帝迎入帐中共坐饮合卺酒令人遥撒五色同心花果帝与夫人以衣裾接之云得果多得子多。此即后世“撒帐”之礼的渊源。
婚日亲朋故友上司下属皆往贺夫家具酒肉以飨之。婚宴上宾客开杯畅饮歌舞以乐言行无忌后世“闹房”之俗汉时已有之甚至闹出人命。如杜士娶妻婚宴上其友张妙恶作剧“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士遂至死”5。灵帝时更有于婚宴上作傀儡戏唱挽歌者。当时部分士大夫曾指斥此违礼败俗。仲长统说:“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趋之情欲宣淫泆于广庭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汙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11《汉书·王莽传》。
2《潜夫论·断讼》。
1《汉书·王吉传》。
2《汉书·外戚传》。
3《潜夫论·浮侈》。
4《汉书·陈平传》。
5《意林》引《风俗通义》。
1《群书治要》引《昌言》。
婚后三月新婚夫妇拜见祖庙婚礼告终。
关于离婚汉代的基本原则是“七弃、三不去”。所谓“七弃”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不顺父母者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后也”;“淫为其乱族也”;“有恶疾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2。若妻子犯有七条中的任何一条便可与其离婚。但在具备以下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则不应离婚这三条是:“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3。此即所谓的“三不去”。
关于离婚手续秦律规定离婚必须报告官府并登记;否则夫、妻各罚二甲。汉代离婚手续是因秦制还是有所变更于史无征。
丧葬对皇帝来说在他即位后不久便开始操办丧葬了这就是作“寿陵”或曰“初陵”。寿陵始见于战国。秦王政初即位即在骊山营建规模庞大的寿陵。“汉天子即位一年而为陵。”4有的皇帝即位数年以后方作陵。到皇帝驾崩之时他的陵墓也基本上作好了。
人初死沐浴饭含。饭含之物以玉石珠贝最为常见。裹尸的衣衾有金镂玉衣、银镂玉衣、铜镂玉衣三种。建国后在考古掘中不断有这类葬衣出土。据《续汉书·礼仪志》载皇帝用金镂玉衣诸侯王、列侯、始封贵人、公主用银镂玉衣大贵人、长公主用铜镂玉衣。实际情况要复杂一些如西汉时诸侯王可用金镂玉衣;东汉时的诸侯王也有用铜镂玉衣者。其他人等则用布帛之类裹尸也有裸体而葬者。
宣布死讯谓之丧。闻丧讯后亲属无论是家居者抑或外出者均要赴丧;其不能亲赴者则寄物以吊。丧家具酒肉以飨吊唁者并娱之以音乐。对于王侯公卿皇帝或遣使持节吊祭或亲临其丧;对某些重臣谢世天子往往罢朝三日以示哀悼。
天子之丧乃国之大事民男女哭临殿中。文帝临死遗诏:“无民哭临宫殿中”;“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1。其后诸帝遵以为故事。文帝又令临丧的王侯百官等“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2参加会丧的人员有一定的限制。如安帝崩后废太子刘保(即顺帝)“以废黜不得上殿亲临梓宫悲号不食”3。
《礼制·王制》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由于预作寿陵秦汉诸帝停尸的时间大为缩短。如文帝自崩至葬凡七日故后人有“以日易月”之说。
送葬时帝王用辒辌车具黄屋左纛大驾卤薄礼仪甚重丧车所过街路有祭。重臣之丧国家或遣羽林孤儿挽送或派军士列阵以送。东汉时2《大戴礼记·本命》。
3《大戴礼记·本命》。
4《晋书·索靖传》。
1《汉书·文帝纪》。
2《汉书·文帝纪》。
3《后汉书·顺帝纪》。
常有皇帝或帝、后共同为重臣送葬之举。
棺椁之制因等级而异。皇帝用的棺椁是“黄肠题凑”1。所谓黄肠题凑共包括黄肠题凑、枞木外藏椁、楩房和梓宫四部分。这是一套甚有讲究的葬具。西汉时皇帝、皇后和同制京师的诸侯国王、王后皆可用这套葬具某些重臣如霍光也曾受此殊礼。东汉时有的诸侯王犹可用黄肠题凑但不能用梓宫改用樟棺。秦汉时新兴的墓葬形式有砖室墓、石室墓即用砖、石或砖、石混合砌成地下墓室墓室里面安置棺槨。在室壁、门楣上往往刻上画像内容丰富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故这两种墓葬又被称为“画像砖墓”、“画像石墓”。到东汉时这两种墓葬形式达到极盛。在随葬品上秦汉时的礼器和仿礼器逐渐减少反映现实生活的模型明器逐渐兴盛从杯、盘、勺、案等生活用具到仓、井、灶、楼房、猪圈、鸡鸭舍等建筑;从水田、池塘到鸡、鸭、猪、狗等禽兽无不具备简直是一个埋在地下的现实世界。
帝王陵墓埋葬更为丰富。如秦始皇骊山墓“宫室百官奇器珍怪徏藏满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2在陵墓东面埋藏着阵容整齐、兵强马壮的兵马俑。两汉诸帝随葬物品虽比秦始皇有所减损但也十分可观。武帝茂陵随葬物品多至“百九十物”3。晋建兴年间(公元313—316年)有人盗掘了霸陵和杜陵得珍宝极多以致当时的晋愍帝都大为惊叹:“汉陵中物何乃多邪!”1秦汉帝陵封土皆如山似陵。秦始皇骊山现残存的封土堆高76米底面周长485x515米。昔日的骊山比现今还要高大还种植着草木。西汉诸陵封土面积一般方12o(汉)步高12(汉)丈。东汉帝陵封土一般方3oo(汉)步高度不等有高15(汉)丈者也有高4。6(汉)丈者。
在文帝以前行服盖如先秦。文帝遗诏短丧规定下棺后服大红(“红”同“功”)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合计三十六日。此后遂成定例。如翟方进为丞相后母死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2。王莽时复行三年丧服之制。东汉建立后刘秀废告宁之典。安帝时邓太后临朝诏长吏不亲行服者不得选举。邓太后死安帝又改制仍不听行服。桓帝时又令刺史二千石行服未几又断之。实际上无论官府准与不准从西汉到东汉都有很多服丧三年者。东汉时有的人为博取乡曲之誉进入仕途竟行服多达二十余年。
1《汉书·霍光传》颜师古注引苏林曰:“以柏木黄心致累棺外故曰黄肠。木头皆内向故曰题凑。”2《史记·秦始皇本纪》。
3《汉书·贡禹传》。
1《晋书·索靖传》。
2《汉书·翟方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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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唐律略有损益的282条从唐律之旧的126条分其一为二和分其一为六的6条。这样金律约有414条其中有7o%以上不同程度与唐律有关。在律条、刑法的原则上金律都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渊源就此而言金律实际上就是唐律。
辽法与宋法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法制参用了辽法。唐律和宋《刑统》规定徒刑最高为三年辽代徒刑分为一年半、五年和终身。金熙宗《皇统制》规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参照辽制五年而定。唐、宋规定杖刑最高是一百辽规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统制》规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数二百当是取辽制最高数三百与唐制最高数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样参用了宋法《大金国志》卷12谓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则谓“以本国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金朝法律参用宋法无可疑对法的解释竟用宋《刑统》释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条》3卷是受宋的影响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与宗教观念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代法律的来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体的由不甚完备到完备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观念、儒家思想和断狱方式的影响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关于刑忌的规定:“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罪则不待秋后。”1金代帝王也常为祈福免灾而清理讼狱大赦。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金后期法律除“十恶”重罪外有服的亲属都可互相容隐。历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谥号都要避讳。《大金集礼》就曾明确规定:官名的名称以州军县镇的官司官额犯睿宗皇帝尊谥内连用两个字的并回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谥内相连两个字的也要回避。金朝自世宗以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孝悌之道这种思想在金后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无人赡养一般地可上请从轻处罚即使是必须处死的也由官府承担对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在西汉时出现“经义断罪”的断狱方式这种在审理案件时不依法律而以“六经”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时出现。《金史·刑志》:“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
金代立法阶段与金政权展的阶段是相适应的金代法律的内容体现了以女真为统治民族以汉族为多数的主体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内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点的法制体现了阶级统治的本质是以女真贵族为的各族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1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2页。
第十一章科举与教育第一节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o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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