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29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我的美母教师 | 乡村精品合集 | 乡村活寡 | 乡村欲爱 | 乡村春潮 | 乡村花医 | 欲望乡村(未删) | 乡村艳福 | 乡村春事 | 人妻四部曲

中国通史-第276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周自周公以后虽然已确立了嫡长子继承法但是君位的斗争仍然不断生。例如嫡长子虽已确立而中途夭折的话怎么办又君主废嫡立庶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很容易引起争论的。贵族之间拥立派和反对派便借口生斗争。如周室内部生王子克、王子带、王子颓和王子朝之乱都是其例。最后一次王子朝之乱时间竟延续了十几年之久等叛乱结束已由春秋进入战国时期了。

    孔子是主张维持君统的因此他对当时嫡长子以外的兄弟们的争夺君位特别是贵族们的从中弄权深恶痛绝。孔子在讲解《春秋》时不免对此有所表示因此有“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的说法。但是《春秋》绝不能是孔子作的。只是借春秋历史表述他的政治观点而已。孔子和子产都是维护宗法封建制的既不赞成推翻公室、也不拥护私家而是主张调和公室和私家之间的矛盾。例如孔子对三桓固然有所批评和指责但也并不主张推翻私家。然而当时的史官的立场却公开地支持三桓。当鲁昭公被逐出国不得返回时赵简子问史墨的看法史墨却说:“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他还引用自然现象来说明这个道理这就等于公开支持季氏“篡位”是合理合法的1。

    因此我们对于“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的说法表示怀疑。因为孔子是不可能作春秋的。春秋三百年中“乱臣贼子”的事件实在是记不胜记以如此众多的“乱臣贼子”来作为“反面教员”教训后人后人会引起什么想法呢?当时史官们把这些“乱臣赋子”的事件一一记上据说崔杼当时就很不高兴。崔杼把一个史官杀死了而此史官的兄弟(史官)继续记在史册上。这样的精神固然使人佩服但是这难道能使赵盾、崔杼感到畏惧吗?还是使后人看来感到畏惧呢?我们实在不解2。

    (二)国人在夺权斗争中的作用国人主要是指居住在国中的贵族。在某贵族反对公室或与另一个贵族斗争中他不能不争取其它贵族包括士和小人在内的低级贵族的支持。如《左传》文公十六年记载公子鲍企图夺取昭公的君位他“礼于国人”。当时宋饥他“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饴也时加羞珍异。无日不数于六卿之门。国之材人无不事也;亲自桓公以下无不恤也。”宋襄夫人很有政治野心不但想与公子鲍通奸而且帮助他“施舍”。由此可知“国人”包括六卿、材人(战士)。公子鲍得到他们(包括襄夫人)的支持终于暗杀了宋昭公而即位。又如文公十八年记载莒纪公生太子仆又爱儿子季佗。太子仆“且多行礼于国人仆因国人以弑纪公”。他的情况与宋公子鲍差不多都是得到国人的支持而夺取君位的。

    国人的力量和影响之大也可证明他们都是贵族。如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将伐曹假道卫卫侯不同意后来晋已渡过河卫侯要想与晋结盟却遭到晋的拒绝。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把卫侯也赶出国“以说于晋”。由此例看出国人对于外交(亲楚或亲晋)是有决定权的。鄢陵之战以后经过国人的同意卫侯才得回国。定公八年卫灵公苦于晋逼朝见“国人”公孙贾征询他们的意见说:“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国人皆曰:“五伐我犹可以战”。于是卫决定反晋。这是国人决定外交政策之例二。哀公二年吴王夫差的军队已攻入楚吴派人来召陈怀公。怀公召见国人说:“欲与楚者右欲与晋者左”。这是国人决定外交政策之例三。襄公十九年郑子孔“当国”“为政也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等贵族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分其室”就是把他的族人和奴隶都瓜分了这是国人参加某一贵族对另一贵族的斗争。昭公二十三年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国人”患之乌存(贵族)率以逐之。按莒国是齐、鲁的附庸国家很小此前已有二起有关国人的斗争这是以乌存为率国人去打莒君庚舆。象以上这些例子还有此不多举。贵族斗争的结果有许多贵族宗族因失败而“坠命亡氏”被消灭了而只剩下很少的几个大族。昭公三年齐晏婴与晋叔向的一次对话是大家所熟悉的。晋叔向说:民闻公命如逃寇雠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

    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

    齐晏婴问叔向:“子将若何?”叔向无可奈何地回答说:晋之公族尽矣。肸(叔向名)闻之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肸又无子公室无度幸而得死岂其获祀。

    叔向提到晋国公私贵族斗争的结果一些大族如栾、郤、胥、原、狐、续、庆、伯等已“降在皂隶”了。私家贵族如六卿已占优势取得胜利。他比喻道“公族正象大树的主干主干既已朽坏、其枝叶必先凋落。他的宗原有十一族现在已只剩下他羊舌氏这一族了也快凋落了。将来恐怕自己死后连祭祀的香火也不能延续不灭。言下不胜悲凉之情1。

    我们知道晋国六卿(韩、赵、魏、知、中行、荀)战国前已只有韩、赵、魏、智四家后来只有韩、赵、魏三家便成为“三家分晋”。(w w w 。 q i s u w a n g 。  c o m 奇 书 网)晏婴对叔向谈到齐国陈氏家族强大并得民心的情况。这也是大家所熟悉值得再回味的。他说: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屡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在公私贵族的斗争中我们不能不承认私家贵族获得民心这一事实。例如齐国的田氏如前所述:“民人痛疾而或懊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恐怕也不是过分夸张否则陈氏本是一个客卿怎么能在齐国取得胜利代替了姜氏的齐国?

    在各国贵族斗争中与诸侯同姓贵族往往先贫穷没落了而异姓贵族却取得民心的爱戴。如晋国的韩、赵、魏三卿可能也是异姓。《史记·魏世家》及《韩世家》记载韩、魏都是周的“同姓”但是又说魏之先世“或在中国或在夷狄”。而夷狄中的确也有姬姓的如骊戎、狐氏都是姬姓。又韩与后来迁徙于朝鲜半岛的三韩本是同族。魏字从鬼与隗、媿同字则可能就是鬼方之后魏绛和戎之所以成功可能就因他是戎狄之后。赵则《世家》明言与秦都是以玄鸟(燕)为图腾的赵与秦都是殷商之后。这样韩、赵、魏都是异姓大夫而取得了姬姓的晋的政权这与陈氏以客卿取得姜齐的政权一样。以上说明血缘关系已日益淡薄地域关系的国家正在酝酿着。

    第七章土地王有、贵族占有与赋税的改革(一)土地王有与贵族占有三代兴革之际原来遗留下来的氏族公社、家族(宗族)公社等当然都成为新朝所有。《诗·小雅·北山》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不但土地为王所有就连臣民也是王所有。虽然如此但是王也有责任把土地和臣民分封一部分给他的诸侯。楚芋尹无宇说:“封略之内莫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王臣”。这是说诸侯国内土地是属于诸侯所有的诸侯在国内也等于王。因此诸侯也须把土地分封给他的卿大夫直至于士。《礼记·礼运》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这样层层地分割就是土地王有、贵族占有制度的来源。

    占有不等于私有从占有到私有还有一段距离。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有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有的同志引用了马克思这段话以后便认为西周时已有私有土地这却未免过于仓促。我们认为西周春秋时期主要是土地王有、贵族占有。下面我们引用黄河北岸所谓“南阳”的一片土地为例说明它经过好几个贵族之手二三百年之久而所有权始终是国王的而贵族则只是占有。周室东迁后占领了黄河北岸戎狄的土地即谓“南阳”但是戎狄仍常来侵略。周襄王把它的若干块土地封给周司寇苏忿生做了人情。后来苏忿生投奔于狄这若干块土地就复入狄人之手直至晋文公称霸开南阳才把它收回。因此周王又把它赐给晋文公晋文公又分赐给狐氏、阳氏而后又转入郤克之手。当时晋郤至与周争夺鄇田就是上述狐氏、阳氏之田。王命刘康公、单襄公向晋诉讼。郤至说:“温吾故也故不敢失(温鄇同在一地)。”单子刘子向郤至源源本本地陈述这片土地的经过然后说:“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驳得郤至无词对答。由此可知这片土地虽历经苏忿生、狐氏、阳氏等人却仍是“王官之邑”贵族只是占有而不是为私人所有。(详见《左传》成公十一年)

    有的同志把这段史料只引用到这里但事实上《左传》昭公三年继续记载了温和州二块土地的情况。(杜注:“州本属温为赵氏邑”。)我不厌其烦译其大意如次:初时州县为栾豹之邑栾氏亡后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都想占有这块土地。文子说:“温是我的县。”二宣子说:“自郤称(人名)把它从温分出以来已经过郤称、栾豹和赵氏三家。晋改邑为县不只州一地已难追溯其根源了”。文子觉得这话是针对他说的就不敢要这块土地了。二宣子说:“我们不可以只说道理而自己夺取土地不如也放弃了好。”于是这块土地三家都不敢要。后来赵文子为晋正卿他的儿子赵获想让他父亲乘机取回州的土地文子说:“二子之言义也违义祸也。余不能治余县焉用州有州必死。”甚至赌咒誓仍不敢要这块土地。后来他把它以晋的名义转赠给郑国的丰氏。丰氏一死子产又立即归还给晋(见昭公七年)这也是土地王有的证明不然赵文子怎么能转赠着郑国呢?

    试想一想这片土地如果从东周初周王给苏忿生时算起至郑丰氏又还给晋已经历了晋文公、狐氏、阳氏、郤至、赵文子、韩宣子、郤称、栾豹(当然非全部)之手了时间已达二三百年之久为什么都只占有而不敢私有?这只能说西周春秋时期土地所有制是王有、贵族占有而非私有。但是近来也有一些同志根据金文(如《舀鼎》、《咼从鼎》、《格伯殷》以及《卫鼎》等)中记载有关土地转让、赔偿以及以实物交换的例子认为西周以来土地已经私有。这是我们以为不可的。因为转让、赔偿以及实物交换等严格说来在土地王有、贵族占有制之下是可以允许的。《格伯■》有“贾三十田”的话也仍是以物易物的性质。《卫鼎》记载矩伯用十块田换取裘卫价值八十朋的瑾璋又用三块田换取裘卫的二十朋的赤琥等物。诚如这样解释(如“贾”字名家解释尚不一致)我们认为也只以“朋”来折算与以田来折算相同则“朋”、“田”尚非货币正如瑾璋、赤琥等不是货币一样。其次应该注意在交换的进程中上自“三有司”下至地方官吏参加作证这只是宗族之间的土地交换行为而不是以土地私有为条件的商品买卖。又如有人引用如下之例“晋讨赵同、赵括武从姬氏畜于公宫以其田与祁奚。韩厥言于晋侯乃立武而反其田焉。”(《左传》成公八年)又“丰卷奔晋子产请其田里三年而复之。反其田里及其入焉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