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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2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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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就有可能把奴隶抛弃而宁愿利用农奴”1。周之所以能灭商正是因为新制度社会必然战胜旧制度社会。

    范文澜以及和他同派的学者们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的主要根据是:(一)在西周生产力展水平的估计上范文澜虽然承认当时还没有使用铁制工具但他却说:《周颂》所载钱、镈、铚等字形可以推想为金属工具。《载芟》说:“有略其耜”《良耜》说:“畟畟良耜”略与畟畟都训为锋利耜刃锋利当然是用金属。金属工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封建社会2。和他同一学派的王玉哲更认为《诗经》里凡是提到“金”或从“金”偏旁的字大半是指铜器而言的。铜耕具在黄土地带使用所产生的效力决1以下高渐离事据《史记·刺客列传》。

    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第127页。

    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不会低于其他地区用铁工具所产生的效果。因此具体到西周的土壤的条件上铜耕具完全具有产生封建制度的力量3。

    (二)在土地所有制上范文澜认为:周天子作为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不仅王畿内保有大块的公田同时在王畿内分封许多卿大夫采邑。在王畿外分封许多侯国。诸侯在国内也同天子一样分封卿大夫采邑。庶民无权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受田的形式获得实际上属于他们的土地。以土地为枢纽凡授予土地者有权向受土地者征收贡赋;反之受土地者有义务向授予土地者纳贡服役。经授土授民之后土地臣民名义上仍是王土王臣的一部分但事实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权割让或交换等于私有1。但是范文澜不承认井田制度他说: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区别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田。2(三)关于“庶人”、“民”的身分问题在西周封建论者中间有如下三种看法。范文澜认为西周时期的直接生产者和殷代的奴隶不同。对他们不能随便屠杀这可以从考古工作者掘的一百五六十个西周东周的墓葬仅现三个墓葬里共有六个殉葬人即从商代有大批人殉而周代祭祀不用人得到证明。这种不同于奴隶的直接生产者是些什么人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奴隶是用别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的而农奴则拥有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和实际上属于他们的土地。斯大林也说:农奴的特征是“有自己的经济有自己的生产工具。”范文澜根据《诗经》中的材料认为西周的“庶人”或“民”完全符合经典作家所指示的关于封建社会农奴的特征。例如《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说明西周的农夫有属于他的工具。《小雅·大田》:“雨及公田遂及我私”和《孟子·滕文公》:“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都说明西周的农夫有“实际上属于他们的土地”即所谓“私田”而“公田”则是农民无偿地为领主耕种的土地。《周颂·载芟》:“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周颂·良耜》:“或来瞻女载筐及筥其饟伊黍”都是描写农夫有自己的经济。而奴隶吃主人的饭是没有自己的经济的1。另一说认为西周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还没有脱离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公社农民。杨向奎说:《周礼》中农业生产的主要负担者叫“甿”他们的地位高出于奴隶。《周礼》中又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夫”和“夫家”也全是指农民。《地官·遂人》有夫家授田的记载。又《地官·县师》把“夫家”放在“人民”(奴隶)之上也说明夫家的地位比奴隶高他们包括了自由农民与被役使的农民。《左传》中的“庶人”是一个没有劳动对象而有着生产工具的阶级亦即是农奴。“民”也具有同样的身分“民必有主”就是说他们必须依傍于领主2。持这种观点的还有徐中舒、童书业等人3。除此之外还有嵇文甫的古代东方各国的文明3王玉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2杨向奎:《中国历史分期问题》《文史哲》1953年第1期。

    3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童书业:《从“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说到西周春秋的宗法封建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期。“早熟”说。他说在早熟的东方各国由于“贡纳制”的关系被征服的诸部落除了一小部分被俘的严格意义的奴隶外其余大部分氏族成员仍得以半农奴状态“继尔居宅尔宅田尔田”存在着。同时征服者氏族亦起了分化普通的氏族成员地位日渐降落渐渐和被征服的部落大众混合起来形成一个被统治的“庶民”阶层。这种半农奴状态的“庶民”阶层实际上乃是一种“尚未彻底奴化或不成熟的变种的奴隶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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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西周封建制问题上多数的西周封建论者都把它看作是封建领主制形成的重要标志。例如范文澜认为西周的“天子、诸侯、采邑主都从分封里建立起自己的权力形成一整套的统治体系”1。西周封建论者之所以认为分封制是一种封建制度是因为他们把构成西周分封制主要内容的“授土授民”看作是一种封建的生产关系即“授土”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与此相应的剥削形态而“授民”则构成了封建领主和农奴的对立的阶级关系。

    与西周分封制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封建论者一般都认为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把宗法制度看作是中国封建制的特点。范文澜说西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就是宗法制度而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以宗子为中心按血统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里都是存在的它对贵族领主说来是一种加强统治的力量对农夫说来也是一种组织力量2。

    (五)在意识形态方面西周封建论者们认为:西周至春秋时代统治阶级的口号是“以德和民”。“民”是指的“农民”这正是不同于奴隶制的新的基础的反映。

    当然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史学家们的观点也并不是在一切问题上都一致的。例如对于范文澜关于周前社会经济状况的估计上王玉哲等就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周族在克商以前还处在氏族社会末期无论就经济和文化的展来说都比商族落后。周灭商并不是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战胜旧的生产方式而是由于商王国的奴隶制经济已经到了末路。周灭商后在商族奴隶制的废墟上逐渐过渡到封建社会这正和西欧日耳曼摧毁罗马奴隶王国而过渡到封建社会相近1。

    关于井田制度王玉哲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度。但他也指出这并不等于说西周的全部土地都实行过这种制度。事实上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分别行于国野之中对国(或乡)中的周氏族成员亦即自由农实行的是非井田制度而对在野(或遂)的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度2。关于“公田”与“私田”徐中舒、杨向奎等也和范文澜的解释不同。他们认为那是一种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田制。在论述西周的封建制时他们更多地从这方面进行了考察。徐中舒说“私田”是公社成员的份田;统治者彻取公社的一部分土地借助农民耕种则4嵇文甫:《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新建设》1951年第4卷第6期。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1王玉哲:《关于范著&1t;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册的几点意见》《历史研究》1954年第6期。2王玉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称为“公田”。“公田”和“私田”有一定的比例十比一或八比一。公社成员这种有一定比例的服役制正是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形态。他还指出周人征服东方后并不能改变当地的公社制度而只能从村社方面掠夺过去为公社占有的公地及公社成员在公地上的剩余劳动。统治者和他的部族居于“国”中称为“国人”;被统治的村公社共同体称为“野人”。“国人”和“野人”一直到春秋时代始终是身份不同的两个对立的集团3。杨向奎认为在周代有两种不同的田制和不同的地租形态。“国人”居于乡遂是自由农民的公社组织行“贡法”即向领主纳贡赋。“野人”居于都鄙他们的身份是农奴他们原来的公社组织已经破坏而被统治者重新编排起来在这里实行“助法”即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他还特别强调了古代中国各地区展的不平衡性1。

    反对西周是封建社会的学者不同意上述这些同志的意见:(一)吴大琨批评了范文澜关于分期标准即忽视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作用。他指出:划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唯一标准乃是当时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状况而这二者原是密切结合而不能分割的”2。王忍之等虽然同意“区别两个社会形态的主要关键在于生产关系的不同”但也认为“为了全面、完整地区分两个相连的社会形态就必须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统一——即生产方式中去寻找”3。其次他们认为范文澜的有关周初生产关系的变化的说明是离开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个别人物的“经验”或“愿望”中去找寻社会展的原因。他们说既然西周还没有出现铁制工具还不可能在生产力中引起巨大的变革还不可能出现独立的个体生产因此也就不能产生封建社会。吴大琨认为只有在奴隶社会内部产生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力以后才能谈到奴隶社会的崩溃和为封建社会所代替。他们还指出不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当从它那里获得充分挥余地的那一些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展以前是决不会死亡的。殷代奴隶制的生产力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因此就不能说殷代奴隶社会已经走到末路。对于把周灭商比拟为日耳曼族摧毁罗马帝国他们也表示不同意。因为这二者的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殷纣时还处于家长奴隶制阶段并不是什么“奴隶制的废墟”。

    (二)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同志大都认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是一种土地国有制。但是他们却有着不同的理解。郭沫若认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其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王者虽把土地和劳动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但也只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对于“公田”和“私田”他解释说:王室把土地划成方块(井田)授予诸侯和百官作为他们的俸禄单位这就是所谓“公田”。但有些奴隶主除了享有“公田”之外还利用奴隶劳动垦辟方田之外的荒地这就是所谓“私田”1。比较多的同志虽然同意郭沫若关于奴隶主土地国有的说法但他们是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财产形态来理解西周的土地所有制的。马克思说:“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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