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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15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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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详细履历及本人政见、施政方案、工作程序分呈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部委员会备案并在接到任命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亲自到南京晋谒国民政府主席接受其任命。
抚恤金制度公务员年老退休或因公伤残、死亡可以领取数额很少的抚恤金。抚恤金分终身恤金、一次恤金、遗族恤金三种。按照国民政府1931年12月19日修订公布的《官吏恤金条例》以下人员领取终身恤金:因公受伤致身体残废者因公患病致精神丧失者在职1o年以上、身体衰弱或残废者在2《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193o年12月27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56页。
职1o年以上勤劳卓著、6o岁以后自请退休者。普通官吏终身恤金金额为其退职时俸给的五分之一警官终身恤金为其俸给的二分之一或全额。普通官吏因公受伤但未达到身体残废或因公致病但未达到精神丧失程度者退职时可以领取2个月俸给的一次恤金警官可以领取3个月至6个月俸给的一次恤金。官吏因公亡故、在职1o年以上勤劳卓著而亡故、领取终身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其遗族每年可以领取遗族恤金直至其配偶亡故或改嫁、子女成年为止。普通官吏的遗族恤金为其最后任职俸给的十分之一警官的遗族恤金为其最后任职俸给的七分之一至三分之一。1947年6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退休法》略微提高了抚恤金数额。根据官吏任职年限终身恤金的数额按其退职时俸给的45%至65%支付一次恤金的数额按其4个月至6个月俸给支付。年满65岁的官吏退休其一次恤金增加1个月俸额。第六节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监察机构监察院是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的最高监察机关。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依照1929年3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稽核中央政府之施政方针及政绩是否根据本党政纲及政策”并“依据本党纪律决定各级党部或党员违背纪律之处分”也就是说对于中央政府施政方针及施政情况的监察权属于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院的职权仅限于弹劾权和审计权它对政府施政的监察是不完整的。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监察院设监察委员19至29人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监察院会议由监察委员组成监察院院长为会议主席;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监察院关于主管事项得提出议案于立法院。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任蔡元培为监察院院长但蔡元培迄未到任监察院只设立了筹备处。193o年11月18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改选于右任为监察院院长并限期成立监察院。12月16日监察院正式成立有监察委员23人。下设审计部和秘书处、参事处。审计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另设审计9至12人协审12至16人稽察8至1o人。1931年12月26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将监察委员的人数增加为29至49人。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国民政府于1934年6月划全国为16个监察区每区设1个监察使署置监察使1人由监察院监察委员兼任巡回监察本区行政。监察区以一省或数省为界第1区至第16区依次是: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贵州、四川、热河察哈尔绥远、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康西藏、蒙古监察使署。到抗日战争全面爆以前第1区至第7区、第1o区、第13区先后设立了监察使署。
监察制度弹劾权是监察院的基本职权。对于违法、渎职的各级公务员监察委员均有权提出弹劾。按照1932年6月24日国民政府修订公布的《弹劾法》其程序是:监察委员单独或联合以书面形式向监察院提出弹劾案详述事实并附举证据;监察院院长接到弹劾案后应即指定提案人以外的监察委员3人审查提案如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情况属实则交付惩戒如审查组对提案持有不同意见则将提案交付由其他监察委员5人组成的审查组重新审查并作出最后决定;在审查提案时提案人可以列席会议说明情况或书面答复询问也可令证人到院说明事实;对每个提案的审查不能过1个月如认为情况属实应即交付惩戒。按照1935年5月22日公布的《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监察使应就本区各官署的设施、公务员的行为、人民疾苦及冤抑事项向监察院报告在情况紧急需要急弹劾时可先以电报提出事后补具事状;认为公务员违法失职情节重大必须急处置时监察院可直接通知其主管长官予以急处理主管长官接到通知后如不作急处理在被弹劾人受惩戒时应负责任。为了保障监察委员、监察使能够行使弹劾权国民政府于1929年9月3日颁布的《监察委员保障法》规定:监察委员行使职权时所表的言论对外不负责任;监察委员任职所在地的军警机关应予监察委员充分保护;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监禁;监察委员为现行犯被逮捕时逮捕机关须于24小时以内将逮捕理由通知监察院。除非监察院所属的监察委员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监察委员不受惩戒处分。监察委员非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免职、停职、转任或罚俸:(1)被国民党开除党籍;(2)受到刑事处分;(3)受到禁治产宣告;(4)受到监察委员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处分。
审计权是监察院的重要职权。审计包括审核和稽察两个方面审核又分为事前审核与事后审核。监察院的审计权由审计部及其分机关行使分为三种情况:对中央各机关及其所属机构财务的审计由审计部办理;对各省政府、行政院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财务的审计由审计部在该省市设立的审计处办理;对中央及各省公务机关、公营企业、公共事业机构财务的审计由审计部在该组织范围内所设的审计办事处办理。审计部的职责是;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预算的执行;审核其决算及计算;核定收入命令和支付命令;稽察冒充滥领及其他财政上的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审计部进行审查时由部长、次长和审计合组审计会议以部长为主席。审计部下设3个厅分别掌管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稽察事务。审计处设立于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置审计1人、协审2人、稽察1人均由审计部派员充任。审计兼任处长下设3个业务组协审、稽察分任组长。审计办事处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与审计处相同乙种设协审1人、佐理员若干人。1928年4月19日公布的《审计法》规定:所有财政主管机关的支付命令必须先送审计部核准支付命令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不符时审计部应予拒绝;凡未经审计部核准的支付命令国库不得付款;国民政府岁出岁入总决算及政府机关的各种收支计算均应由审计部审计。上述各项决算及计算即使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相符如有不经济的支出审计部在审查时亦得予以驳回。《审计法施行细则》规定:各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依预算案的范围编造次月支付预算书送财政部查核后转送监察院备案;各机关应于每月经过后15日以内编成上月收入计算书、支出计算书、收支对照表、贷借对照表、财产目录连同收支凭证、单据及其他表册送审计机关审查;国库或国库代理机构应于每月经过后15日以内编成国库收支月计表及岁入金、岁出金明细表连同单据经财政部转送审计机关审查;各院、部、委员会等机关应于年度经过后6个月以内编成所管岁入决算报告、主管岁出决算报告书及特别会计决算报告书送财政部查核;财政部应于年度经过后8个月以内汇核各院、部、委员会等机关及本部决算报告书、国债计算书编成总决算连同附属书表送审计部审查;审计部审核后报告监察院再由监察院送国民政府。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预算、决算不受审计部审计而由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稽核但党务费的支付预算应送审计部备案支付命令须经审计部签印。
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素有“刚正”声誉但在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情况下监察院弹劾的违法失职人员常因得到国民党内高官的保护而不受惩戒。例如1933年6月因铁道部部长顾孟余向外国采购铁路器材时丧权、违法及舞弊监察院成立弹劾案移付惩戒。但是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行政院院长汪精卫的庇护下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经过4个月的审查最后宣布不予惩戒。再如1945年9月第九战区司令长官薛岳命令所属部队包围湖南省汝城县政府监禁县长及县政府职员并越权将原县长免职另委新县长。湖南湖北监察区监察使苗培成对薛岳提出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将薛岳移付惩戒但薛岳仅以辞职了事。1946年12月至1947年2月根据行政院院长宋子文、中央银行总裁贝祖贻的决定中央银行实施黄金自由买卖企图通过抛售黄金来吸收社会上过量流通的法币。由于负责配售黄金的金融机关和党政军各机关完全了解国民政府的财政秘密在配售期间大量购进黄金致使金价暴涨带动各种日用品价格急剧飞扬造成国民党统治区经济一片混乱。3月2日监察委员何汉文、谷凤翔、张庆桢、万灿对宋子文、贝祖贻提出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但是宋子文、贝祖贻也均以辞职了事。
第七节地方机构和地方制度抗战前的地方机构设置与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辖区只有东南数省。占领北京后内地各省归于“统一”。1928年6月28日国民政府改北京为北平将京兆地方与直隶省合并为河北省。9月17日国民政府新设青海省并将热河、绥远、察哈尔、川边特别区分别改为热河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西康省。1o月22日国民政府又将原甘肃省宁夏道划分出来设立宁夏省。东北易帜后国民政府于1929年1月28日将奉天省改为辽宁省。至此全国行政区划包括28个省、5个院辖市、15个省辖市、1935个县、43个设治局、2个行政区、2个特别地方1。其中省级行政区划有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西康省、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浙江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热河省、绥远省、察哈尔省、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及蒙古特别地方、西藏特别地方。1932年1月国民政府迁都洛阳。12月国民政府回迁将洛阳改称西京设为院辖市。
省设省政府最初采取委员合议制。1927年7月8日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以省政府委员会处理政务省政府委员会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9至15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互推1人为主席省政府每日以委员2人轮流值日协助主席执行日常政务;省政府下设民政、财政、建设、军事、司法5厅各厅厅长由省政府委员兼任;另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1927年1o月25日国民政府修改《省政府组织法》撤销军事厅、司法厅将省政府委员人数减为9至1o人。1931年3月23日国民政府再次修改《省政府组织法》将省政府委员人数减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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