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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12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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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大总统的主要职责有:(1)统治全国之权与统率6海军之权;(2)任免国务员、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及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但须经“参议院之同意”;(3)向参议院交议或提出咨询事件行使复议权。即总统对参议院的议决如不同意可在1o日内声明理由提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2/3以上的同意仍执前议时”必须执行1。副总统协助大总统工作大总统因故不能视事受大总统的委托代理职权因故去1《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4、5、6、14、2、3条《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1月29日第1号。

    职时得升任之。

    (2)直属机关。据有关材料记载大致有法制局(院)印铸、公报、稽勋三局。其中稽勋局是临时性的它的主要任务是:“对于开国之役调查应赏应恤之人分别应赏应恤之等详订应赏应恤之条”1事毕即应取消给赏给恤具体任务移归内务部办理。

    (3)行政各部(即内务、外交、6军、海军、司法、财政、实业、交通、教育九部)为管理国家军政事务的执行机构直隶临时大总统。各部设总长、次长各1人分管该部工作。据有关不完全的材料记载各部分别设局、司、处或厅、局或厅、司或处、司及直辖机构。司、局下分科办事。

    (4)军事机构除了6军、海军两部外还有参谋本部、大本营、南京卫戍总督府等。

    参谋本部是负责军令的机构1912年2月6日成立由各省派员组成设总次长各1人下设总务、6地测量及1至4局。

    大本营为元兼6海军大元帅的战时组织全称“大元帅大本营”系战时特设的最高指挥机关。下设兵站总监、兵站次监、作战局、兵站等。主要成员大都由参谋本部人员兼任。由于大本营系临时特设的军事最高指挥机关据1912年3月27日《大总统令参谋本部裁撤大本营名目文》中说“民国统一战事终息大本营名目应即取消”2可见成立时间很短大概在3月下旬就撤销了。

    南京卫戍总督府是统辖南京卫戍勤务的机关设总督、参谋长管理全府事务。所谓卫戍勤务除指一般警备外并“监视卫戍区的6军的秩序、风纪、军纪保护各种6军建筑”“指挥区内驻屯军队直接管辖区内宪兵、要塞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得对不受管辖的部队径行命令必要时经与参谋部、海军部协商妥恰后可调遣兵舰炮船”1。

    立法机关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为临时参议院。在临时参议院成立前是武昌起义后组成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名义上是一般民意机关实际上具有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从宣统三年十月初五日(1911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起到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止共计存在75天在完成建立共和制度初步任务后结束其余未完成的任务由临时参议院继续完成。

    临时参议院是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立的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都督府派参议员组成开会时每省3人中只有一票表决权议员用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议长主持会务。成立时议员为43人其中同盟会会员33人革命团体贵州自治学社1人与革命有密切联系的绅士1人立宪派8人。同盟会会员林森、王正廷为正副议长。

    临时参议院议事方法一般“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对于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非有到会参议员2/3的同意不得议决”。议决事1《大总统咨参议院设文稽勋局文》《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民国元年)2月23日第2o号。2《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27日第49号。

    1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5月版第42o页。项由临时大总统盖印牵涉到各部或有关部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如议决事项临时大总统不同意在1o日内说明理由交令复议。在复议时到会议员2/3以上仍然维持原议临时大总统必须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

    临时参议院职权一方面议决暂时法律和临时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公债行、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以及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和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另一方面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使节有同意权。

    从上所述可见南京临时政府政权体制仿效美国的总统制但未完善只有立法制约行政司法则是一个雏型而立法机关的议员又非选举产生则为民主欠缺之处但它毕竟冲破了君主政体的羁绊开创了民主政体的先河。

    地方政权机关武昌起义爆后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宣布独立。但是各地独立的情形有所不同建立的政权机关也不一样有的成立全省军政府有的在某地成立军政分府或军政府。如湖南、湖北成立军政府浙江宁波、江西九江、安徽合肥等成立军政分府山西大同、山东登州成立军政府等等。其中也有特殊如广西南宁成立军政副府。军政副府按性质与地位和分府不同仅次于省军政府全名为“省副军政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于“副都督6荣廷‘驻节’南宁而他又是拥有实力的人”的缘故1。随着起义形势的展有一些省的地区政权逐步统一成全省政权。如四川最早起义地区是荣县随着重庆、成都分别宣布成立军政府后统一成四川军政府。成立军政府的地区相应地建立了政权机构然而各地所建立的政权机构又不完全相同如湖北类似总统制福建类似内阁制等。

    从武昌起义到南京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地方政权组织颇不统一这清楚地说明人们在探索推翻清皇朝后建立什么样的政权机制来巩固胜利的成果。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各省所属行政各部名称2月电令各省都督将军政府行政各部改为司“庶使中央各部与地方各部示有区别”2开始着手统一地方政权机关。

    民国初年成立的政权机关是按照资产阶级共和制度设置的具有近代意义的政权组织机制但由于处在战争环境各地方政权机构均各自为制颇为混乱。以孙中山为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正准备制定法规划一地方政权组织刚刚建立的政权就被北洋军阀袁世凯所窃取历史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1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第434页。

    2《大总统令内务部分电各省都督所属行政各部改称为司》《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2月9日第11号。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政权机构1912年3月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果实在北京建立北洋军阀政权。

    随着袁世凯统治的加强军阀各派明争暗斗矛盾日益加剧政机机关不断生变化从1912年3月至1919年经过内阁制、总统制、帝制、内阁制的演变。在这期间又经过两个大的阶段即袁世凯统治阶段和各派军阀统治阶段。前阶段由内阁制过渡到总统集权制再到洪宪帝制后一阶段是恢复内阁制和各派军阀争夺统治权的斗争。

    袁世凯统治期间的中央政权机关(一)内阁制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是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所组建的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有所不同不是采取总统制而是采取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的政权体制由大总统、议会、内阁、法院所构成。1。大总统、副总统。

    大总统初名临时大总统1913年1o月1o日取消“临时”二字正式为此名。责任内阁制大总统不是实际的行政脑而是代表国家的元。大总统任期最初无明确规定后来规定为5年如再当选得连任一次。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统率6海军有公布法律、布明令、制定官制官规、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戒严、任免文武职员、派遣大使公使、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权力但大总统在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方面须经参议院(国会成立为国会)同意提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布命令时须经国务员副署否则无效。副总统协助大总统在“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在《大总统选举法》中则改为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为止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由副总统代理”。若正副总统同时缺位大总统职务“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1。大总统若受参议院(或国会)的弹劾则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推举9人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但是这种弹劾和审判不是指违法、失职而是指谋反行为。这是因为在内阁制的大总统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不存在违法失职问题。

    由此可见《临时约法》规定的内阁制对于总统的权力给予相当的限制。这对袁世凯来说是格格不入的只要时机成熟就进行公开的破坏。2。议会。

    北洋政府议会最初为一院制后改为两院制前者名参议院后者名国会。

    (1)参议院。

    参议院是由1912年1月28日成立的临时参议院演变而来。同年3月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在北京成立北洋政府。4月29日临时参议院迁至北1《大总统选举法》(民国二年十月五日)第5条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3年版。京取名参议院。按照《临时约法》28条的规定参议院于“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使”无异具有临时国会的性质是一般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三权分立原则中的最高立法机关实际上不仅具有立法的性质而且还是一个“造法机关”赋有“制宪”的任务。它由各省及蒙古、西藏等各选派5人青海1人组成。在会议进行表决时各地议员只有一票投票权。其组成人员几乎都是地方实力派的代表。

    参议院设正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主持院务。院内设秘书厅及全院、常任、特别3个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由全体议员充任并互选1人为委员长但正副议长不得兼任。常任委员会又分别置法制、行政、庶务、请愿、惩戒五部委员在议员中互选并推1人为委员长分别担任审查各部事件还可兼任特别委员。特别委员会成员由议长指定或者院中选举产生。其中指定或选出委员中互推1人为委员长负责审查特别事件。

    参议院职责则为:第一制定、修改、废除法律及议决一切法律案;第二议决政府预算、全国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第三议决政府公债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第四决定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大使、公使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特赦、减刑和复权等;第五答复政府咨询事件;第六选举正副总统;第七受理国民请愿;第八对有关法律及其他事件意见向政府建议;第九对国务员处理事情认为不符合法律或其情况向国务员提出质询并要答复;第十对官吏纳贿违法咨请政府查办;第十一对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或国务员违法失职提出弹劾1。但是在受理国民请愿时其请愿书非有议员3人以上介绍;向政府建议必须有议员5人以上连署;向国务员提出质问书须有议员1o人以上连署;对总统弹劾须有议员2o人连署对国务员弹劾须有议员1o人以上连署;选举正副总统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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