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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12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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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绪三十二年(19o6)清廷改革官制仿西方“三权分立”之意明确大理院“专掌审判”并于同年公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5节45条)。光绪三十三年(19o7)修订法律馆依照日本国《裁判所构成法》拟出《法院编制法》经宪政编查馆审核厘定为16章加附则共164条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1o年2月7日)颁布施行。它在形式上仿资产阶级国家所标榜的“司法独立”规定各审判衙门分别民、刑独立审判行政长官和检察官“不准违法干涉”;采审、检合一制于各审判衙门内分别设置检察厅;并确定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但在实际上并没有认真实施。
(六)行政管理法1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913页。
2《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11第1页。
3《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11第1页。
1《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7第1页。
清廷为适应新的形势和“预备立宪”颁布了不少行政管理法规主要的有:光绪三十四年(19o8)的《结社集会律》(共35条)、《违警律》(1o章45条)、《清理财政章程》(35条)和宣统元年(19o9)的《国籍条例》(5章24条附施行细则1o条)以及在此前后布的《户口管理规则》、《各学堂管理通则》等。
经过上述“修订”清朝原有的法律体系生了重大变化诸法分立各有所司。它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法律体系开始解体。
改变司法光绪三十二年(19o6)改原刑部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第二年命在京师和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在省会及商埠等地分设地方审判厅和初等审判厅于各审判厅内增设相应的检察机构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在此以前还在一些地方创建巡警光绪三十一年(19o5)增设巡警部第二年改为民政部。力图在形式上模仿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司法组织名曰“司法独立”实际上审判大权仍操之于皇帝和地方大员手中。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均规定区分民、刑:凡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件”1。审判衙门分为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所定的一系列原则如回避、辩护、公开、合议以及起诉、上诉、执行等程序从而在法律上改变了封建的司法程序和制度(如废除朝审、秋审等)但在实践中大都仍沿旧制。
清末司法制度最突出的变化是确认了西方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及会审公廨和法院。
1。领事裁判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种司法特权。英国在中国取得这一特权始于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其中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亦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给管事官照办”。同年八月十五日(1o月8日)在虎门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第5、6款进一步规定:即使英人华民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人违犯中国禁约也须“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此后美、法、日、俄、德、意等列强相继以不平等条约取得了这一特权并不断扩大其范围:不仅它们在中国的侨民生民刑诉讼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只能由其驻中国领事等官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即使其侨民与华人生诉讼如被告为其侨民则由其驻华领事等审判中国只能派员“观审”。反之虽由中国司法机关审判但须由其领事派员“莅审”实际上是操纵诉讼;甚至华人与无约国1侨民涉讼或者为洋人船上服务的华人犯案中国司法机关也不能单独审判。这一1《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7第5页。
1指没有以不平等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
特权制度是列强欺凌中国人民和侵犯中国主权的司法工具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2。会审公廨。同治三年(1864)清廷被迫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英领署内设立一审判机关称“洋泾浜北理事衙门”在上述三国领事参加下负责审理“租界”内的案件。同治七年十一月(1868年12月)清廷与英、美、法、俄、德等国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洋泾浜北理事衙门》为“会审公廨”(即会审衙门)。第二年法国领事另于法“租界”设会审公廨。按照《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该公廨由上海道派一同知官员负责处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等类案件。但凡涉及洋人必应到案的案件、为外国服役和洋人延请之华民的诉讼以及无领事管束之洋人与华人的诉讼外国领事都有权会同审理或派员听讼陪审。如属犯罪有领事之洋人“按约由领事惩办”;无领事之洋人亦须“与有约之领事公商酌办”1。此外厦门、汉口、哈尔滨等地的“租界”内也相继设立了类似上海会审公廨的会审衙门。嗣后各国领事每欲“扩展权限”。光绪三十一年(19o6)上海领事团曾议决并向清政府提出修改上海会审章程虽未得逞然在实际上已由会审、陪审展到主审。总之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实则完全为外国领事所把持甚至租界内华人的一切诉讼都是由其主宰。从而造成一种反常现象:“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人之裁判”2。租界成了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实行殖民统治的“国中之国”。
此外帝国主义列强还依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设立了各自审理其侨民案件的法院为其本国法院下属的司法机关明目张胆地破坏了中国司法组织的完整和审判权的统一行使。
1《大清法规大全·外交部》卷11第1页。
2《清史稿·刑法志》。
第二节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1851—1864)
主要立法太平天国革命是以“拜上帝会”为组织动起来的。起先以《十款天条》作为“拜上帝会”的教规和太平军的军律。道光三十年底(1851)金田起义之初洪秀全曾布五条纪律诏、遵守天条诏。咸丰二年(1852)永安建制颁布了《天命诏旨书》、《太平礼制》、《太平条款》刊印了《太平诏书》、《天条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咸丰三年二月(1853年3月)定都天京后在东王杨秀清主持下“立法安民”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刑律》(据传有177条今现62条)等法律建立了司法制度。咸丰六年(1856)秋天京内乱革命形势也随之逆转。此后上下猜忌法纪松弛。咸丰九年(1859)干王洪仁夭肌读⒎ㄖ普澸汀非康髡俸脱纤喾ㄖ频闹匾院推惹行裕骸肮乙苑ㄖ莆确ㄖ埔宰裥形茏裥卸笥蟹ㄖ朴蟹ㄖ贫笥泄掖饲锊灰字缶任褡韧虿蝗菀阎蔽褚病1。并指出了“事权不一”邀功争爵的危害性。但因阶级和时代的局限这些都成了泡影。
除上述法律、诏令外其他各王、侯、主将等所布的谕令、告示、条例等也具有法律效力。兹就其要者分述如下:1。行政立法。
太平天国实行“以教率政”的政、教、军合一的组织原则从天王、各王、侯、军师、丞相、检点、指挥及至总制、监军、各级乡官都握有军事、行政、宗教和司法等权力。太平天国设有女官衔名与男官同如女军师、女检点、女指挥、女将军等其职权、地位也与男官平等。这在当时是个创举。地方政权组织分为省、郡、县三级废止了清朝道一级设置和直隶州、厅等机构。县以下设各级乡官。依《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县按居民户数分设若干军军设军帅受监军领导。军帅以下依次为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伍长均按五建制。一伍长管五家(伍长家在内)。并规定“每家设一人为伍卒”。其目的是为将行政机构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以加强生产和适应战争的需要。所谓“有警则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上)”1。事实上乡官的编制及所辖户数多因当时环境和居民分布状况等而多少不同。
太平天国要求所有官兵熟记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如《太平条规》规定:“要恪遵天令”;“要熟识天条及所颁行诏谕”;“要炼好心肠公正和傩(和睦)毋得包弊徇情顺下逆上”;“要同心合力各遵有司约束不得隐藏兵数及金银器饰”;“不得荒误公事”;“不许谎言国法、王章”2等等。如有违法都要严格处理。此外它还根据形势展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以法律规定了:(1)乡官选举制度。乡官除了随时随地直接委任外另一种是由群众公举。如《太平天国文书》记载:“凡乡邻熟识之人举为乡官办理民务”。并要求“所举之人必度其干事才能称职者充1《太平天国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52页。
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324页。2以上见《太平天国》第1册第155页。
当其任”1。(2)保举制度。按《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保举要“列其行迹注其姓名”。“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太平天国前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是较为认真的。燕王秦日纲在禀奏中说:东王指示“凡保举官员必须查其平素历练老成精明灵变然后传该员前来亲自勘验观其言语举动进退趋跄果堪胜任再行保举禀奏回朝毋得徇情滥保。”2(3)保升奏贬制度(黜陟制度)。三年一次。“若有大功大勋及大奸不法等事”上下相互之间可随时保升奏贬不受三年的限制。凡所列“贤迹”或“恶迹”都要有确实的事实和“凭据”如果滥保滥奏或借机诬奏要被革职或处罪。(4)考试制度。定都天京后开科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设文、武两科。应试者不分性别、门第等考中者即被录用。并于所到之地出榜招贤。收揽各方人才。但是这些有一定积极作用或进步性的制度是同君主制(尽管与封建君主制度有所不同)、封官制、世袭制和严格的等级制度相伴随着的。永安建制时洪秀全即封有东、西、南、北、翼五王并以诏令宣称:一切功勋等臣“大则封丞相、检点至小亦军帅职累代世袭”3。定都天京后礼仪等级十分繁杂、森严。只有天王及幼天王洪天贵才能称“万岁”。“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军中大小官员如不回避冒冲仪者斩不留。”4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等级制的特色。特别是后期随着太平天国政权的封建化上述一些进步性的制度也都被弃置了。
2。土地立法。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均天下田给天下人同耕。它规定把全国土地按亩年产量的不同分成“九等”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1。16岁以上受田得全分。15岁以下为未成年人分田占成人的一半。并规定:“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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