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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1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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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对案件的审判。
大理院因事务的繁简设立若干民事、刑事庭。各庭设庭长一人负责本庭工作。大理院审判采用“合议制”即以推事五人组成“合议庭”庭长为审判长共同进行审判。在审判中如有意见分歧由院长主持召开民事科或刑事科或民、刑两科总会审判。
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在高等审判厅内设大理分院就地执行终审案件。
高等审判厅为省法院。厅长负责下设若干庭。为方便本省审判在地方上又设若干高等审判分厅。高等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的二审案件。
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为县法院。前者设在大县后者设在小县。初级审判厅只负责一审案件。地方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初级审判厅的一审案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应北洋政府的检察机关也分为四级中央设总检察厅省级设高等检察厅县设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检察厅独立行使职权总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负责监督总检察厅事务。另设检察官2人以上主要职责是: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监察判决的执行;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概括起来就是负责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
行政诉讼机关北洋政府专门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1914年成立的平政院。平政院院长直属大总统。评事15人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和咨询机关密荐请大总统任命。平政院的职权主要是审理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案件。
平政院下设肃政厅。但它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平政院裁决。其主要职责是对官吏进行纠察弹劾因而具有检察官性质。
中央其他机关北洋政府中央机关除国会、总统、国务院、司法机关外还有许多直辖机关此处只介绍几个重要的其他不一一列出。
参谋本部参谋本部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已经成立属总统直接管辖。
其职责是:掌管全国国防用兵;统辖全国参谋将校并监督其教育管辖陆、海军大学和陆军测量;监督驻外武官;掌管军事交通。
参谋本部的最高领导是参谋总长负责统辖本部并辅佐总统运等军务凡关于国防用兵的一切计划和命令呈请大总统批准后分别送交陆军部、海军部办理。
将军府将军府成立于1914年7月18日直属大总统是军事最高顾问机关。将军府设上将军和将军若干人由大总统在陆、海军的上将或中将中选任。上将军和将军承大总统之命会办军务校阅陆、海军或派驻各省组织将军行署督理军务。1925年撤销将军府但将军名号仍沿用。将军名号由大总统定一般用“武”或“威”加上另一地名、谥号之类的简称作为冠字。袁世凯统治时期通常派到各省的将军冠以“武”字留在京师将军府的冠以“威”字。如赵倜1914年8月29日授宏威将军9月2o日改称为德武将军督理河南军务。靳云鹏1914年6月3o日授泰武将军督理山东军务1916年6月22日授将军府果威将军。其他如冯国璋为宣武上将军督理江苏军务阎锡山为同武上将军督理山西军务;留在京师的段祺瑞1914年6月授予建威上将军兼管将军府事务。袁世凯死后的北洋政府则一般均授予冠以“威”字的将军名号使用“武”字很少。
审计院原为审计处。1914年扩建为审计院。审计院直辖于总统。审计院主要负责对国家岁入、岁出决算进行审定。此外还审定:总决算;各官署每月的收支计算;特别会计的收入计算;官有物的收支计算;由政府给补助费或特殊保证的收支计算;法令特定应经审计院审定的收支计算。但正副总统岁费及政府机密费不受审计。
审计院下设一会二室三厅:一会是审查决算委员会。负责复审各厅审查报告编制审查决算总报告和审计成绩报告书等。二室是书记室和外债室。书记室下设机要、会计、庶务、编译四科分管具体事务。另设核算官掌理核算事务。外债室负责稽查外债为监督工作外债室的两个室长中有一个是外国人担任。三厅即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它们分管中央各部收支计算的审查。
蒙藏院蒙藏院是北洋政府管理蒙古、西藏地方事务的机关。原为直属国务院的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为直属总统的蒙藏院。
院内设二厅(总务厅、秘书厅)、二司(第一司、第二司)。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构省级机构1。省议会各省议会系根据1912年9月4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1和1913年4月2日公布的《省议会暂行法》2等有关法规于1913年先后成立的。
省议会议员采间接选举制产生。选民和议员当选资格同国会众议员选举。省议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来选区变化不影响议员任期。根据《省议会暂行法》的规定省议员有以下权利:议员除现行犯罪和内乱、外患犯罪外会期内不得省议会的许可不能逮捕;会议期间的言论和表决对省议会外不负责任;议员任职后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解职;任职后享有相当待遇。省议员的义务是:不得兼为国会议员;不得违反议事细则;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用省议会名义干涉外事;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如有违反经省议会公决后给予停止到会或除名的处罚。
省议会设在省行政长官所在地。省议会由议长、副议长、议员组成。
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6o天最多8o天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临时会在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要求开会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3o天。
省议会的议决案一经通过送交省行政长官公布。行政长官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应于决议送达后五日内声明理由咨请省议会复议。复议时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拥护原案则行政长官应于复议案送达后十日内公布;如不到三分之二议员拥护即撤销原案。若行政长官认为省议会的议决案违法得咨达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向平政院(未成立前属大理院)提出诉讼。尽管省议会有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审议的项目也很多但从中可以看到它处处受行政长官制约实际上权力有限。因此省议会算不上是权力机关更不是民意机关只是一个供行政长官咨询的机构。
1914年2月各省议会被袁世凯解散。袁世凯死后省议会虽恢复开会但在各地军阀残暴统治下也挥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成了他们的一种统治工具。
192o年南方各省起联省自治运动。此刻省议会名义上是立法机关形式上比过去有着较多的职权。如1921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规定省议会有权议决关于省事权事项的法律;议决省预算、决算;议决省公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对省政府可以质询、弹劾等等1。但对于省宪1见《政府公报》1912年9月5日。
2见《政府公报》1913年4月3日。
1《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期。
法的制订、省长的任免省议会仍无权过问。按规定省宪法由立法会议决定省长由全体公民投票。可以说省议会只是地方军阀的装饰品。公布省宪法的各省哪个省也没有实行自治。
2。省行政长官及其公署民国刚建立时各地省级行政机关名称不一有的称都督府有的称军政府等。1913年1月8日袁世凯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统一地方行政制度规定各省一律军民分治都督只管军事。省行政机关为“行政公署”民政长为行政公署长官总理全省政务由总统直接任命。2行政公署下设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处、司下再设若干科。
蒙古、青海、西藏为特别行政区域不依省制的规定仍由都统、将军及办事长官等兼领民政为各该地方之行政长官。
1914年5月23日袁世凯为复辟帝制需要公布《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民政长改称巡按使一律由大总统任命禁止地方保荐。6月3o日裁撤各省都督改称将军。3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和巡防、警备各队以及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与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巡按使公署内设政务厅、财政厅。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
袁世凯死后1916年7月6日黎元洪下令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同时将将军改为督军。以后省长公署机构内的组织虽有一些变化如1917年9月改教育、实业两科为厅1918年1月又设警务处但仍沿用公署和省长名称。
192o年南方掀起“联省自治”运动后根据自行颁布的省宪法省的权利扩大了。按《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和《湖南省宪法》(1922年1月1日公布)规定省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监督省以下地方制度和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对省官制、官规、司法等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2)有权对本省的财政、教育、警察、军事法规和重大措施作出决定。(3)除对外宣战外其军政统辖权归省政府。(4)在不抵触“国宪”范围内省还有权制定上述各项以外事务的法规。(5)省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负担。1省长选举产生其职权在《湖南省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长公布法律、布执行法律的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员;遇有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同意得宣告戒严如在省议会闭会期间须得常驻委员同意由省议会下届开会时追认;必要时可召集省议会临时会议。2《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3《东方杂志》第11卷第1期。
1《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期。
省的行政机构为省政院(或省务院)省长兼任院长省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作为省政的议决机关。凡省内施政方针重要政务和备司权限的争议等均须由政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省长。
道、县级行政机构道是清代旧制辛亥革命后仍沿用。道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
根据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道的行政长官叫观察使官署为观察使署1。1914年5月23日又公布《道官制》改观察使为道尹观察使署为道尹公署2。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道尹由该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
道尹的职权主要是布道令管理所辖官吏、节制警备队等地方武装监督道内的财政和司法巡视、调查全道工作等。当时全国共设道9o多个。1924年6月4日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内务部通令各省裁撤道尹7月1日起实行。
根据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厅、州等一律改称为县行政长官称县知事官署称县知事公署3。这个制度直至北洋政府垮台基本上没有变动。县知事由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及内务部长荐请任命。县知事的职权相当广泛主要有:(1)行政方面的:布命令管理和监督本县官吏调用本县地方武装等。(2)立法方面的:决定县议会的召开、闭会和议事日程。县知事还拥有提议权、编制预决算权、要求复议权、撤销议案权、紧急处分权等。(3)司法方面的:县知事一般都兼理司法直接审理诉讼案件。
县知事公署分科办事下设2至4科不等。
县有县议会但职权有限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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