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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1158-第106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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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咏霖叹了口气,拍了拍孔茂捷的肩膀:“我是不知道再过十三年,咱们还能有多少同志战友还在队伍里。”
  “不论如何,我一直都在,至死方休。”
  孔茂捷神情严肃,发下誓言。
  苏咏霖并不怀疑孔茂捷的誓言,于是让周翀站在两人身边,宣读了苏咏霖的退位誓言。
  随后,在所有人的注视下,孔茂捷亲自上手把苏咏霖的帝王服装、冠冕、饰品等等一系列的象征性意义极强的穿着物全部褪下,然后在准备好的火盆之中,付之一炬。
  那套华贵的用最高档蜀锦制作而成的帝王服饰就这样付之一炬了。
  在熊熊燃烧的火焰中,一个帝国真正意义上的死去了,一个民主共和国浴火而生,正式宣告了自己的诞生。
  兑现了十三年前的承诺之后,苏咏霖遂以民众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全新身份宣告了大明民主共和国的训政时期正式展开。
  苏咏霖宣告,虽然《明律》做为大明的宪法规定了大明的一切权力属于民众,但是因为众所周知的现实问题,苏咏霖认为当前阶段下民众的素质和文化水平并不足以承担起国家大事的决策任务。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当前他们需要达成的任务是增进学识、了解政治,熟悉民众代表大会制度和自己所掌握的权力。
  只有当这些事情全部完成之后,民众才能真正利用民众代表大会的制度和代表的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来,并且不会影响到国家大事的正常办理,不会影响到大明的国家局势。
  大明的民主共和制度不仅要让民众享受到充分的权利,本身也需要民众承担足够的责任,形成足够的自觉,产生国家公民和民众代表的责任意识,完成进一步的觉醒。
  苏咏霖认为把民众从地主豪强手里解放出来,使他们获得自由人的意识和尊严,挣脱封建时代的束缚,这是第一阶段的觉醒。
  而使他们产生国家意识和国家责任感,感受到自己作为一个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产生身为国家公民的意识,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这是第二阶段的觉醒。
  使民众产生国家公民的意识,具备国家公民的知识和素养,并且自发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这是大明民主共和国训政时期全体公职人员的职责。
  苏咏霖宣布,这是大明从帝国走向民主共和国的必经之路。
  大明需要的是公民,是全体民众完成二次觉醒,而非停留在当前状态之下止步不前。
  大明必须要在训政时期实现在每一个行省、州府、县,都建立起同等权责的民众代表大会这一目标,并且定期召开,选拔民众代表,如此,大明才会真正成为一个进步的荣耀的光明的民主共和国。
  这次宣言紧随着民众代表大会的会议闭幕正式发起,对于所有人来说,尤其是朝廷官员来说,无异于又是一颗重磅炸弹。
  苏咏霖随后就以执行委员会主席的身份给朝廷各大部门下达了指令。
  要求朝廷各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在完全整理好大明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之后,要在全国范围内搞法律宣传活动,从最基层的集体农庄当中为农民宣讲法律。
  首先要讲的就是宪法、民法、刑法和劳动法,将这四部法律完整的传达给民众,多花一些时间多花一些精力也不要紧。
  苏咏霖对这件事情尤为重视,在全体代表们面前把这个事情好好地讲了一遍。
  苏咏霖认为,过去的整个旧时代历史当中都存在着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概括一下,就叫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相传春秋时期,每个诸侯国都有每个诸侯国各自的律法,但是这些律法并不对外公布,只有少数执法者了解,而民众并不了解。
  一直到郑国执政官子产下决心将郑国的法律铸在大鼎上对外公布之后,明确的法律条文才终于为人所知,这是开天辟地以来的第一回 ,在诸侯国间引起了轰动。
  当时晋国大夫叔向写信批评子产,说百姓知道有法律,就会对上面不恭敬,将会丢弃礼仪而征用法律,法律条文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会更加繁多,贿赂将会到处使用,国家统治将会陷入困局。
  叔向所说的其实也有一定的道理。
  因为后来发生的事情的确证实了他所说的一些弊端,比如依靠法律的不足之处专门钻空子给自己谋取私利的讼棍的诞生就是如此。
  但是如果按照他所说的,问题更大,因为明明有法律,民众却不知道,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规避官府的惩戒。
  这就很要命了,做什么事情合法做什么事情违法都不清楚,连挑一桶水砍一棵树都不知道会不会违法,则处处受限,处处为难,生活将十分窘迫、困顿。
  与此同时,知晓律法的官府则能肆意妄为,欺凌民众,反正他们也不知该如何为自己讨个公道。
  这种情况下,官员说什么就是什么,民众又该如何自处呢?
  所以子产铸刑书这个事情是有进步意义的,也遭到了春秋诸国贵族的批评和反对,但终究还是随着历史大潮不可避免的前进了。
  但是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


第1595章 给彼此以枷锁
  子产铸刑书毫无疑问是具备正面进步意义的,他的行为为后续诸侯国公布成文法律开创了先例。
  然而在子产铸刑书往后的岁月里,虽然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的对外公布了,却依然面临着四重严峻的挑战,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此而成为法治社会。
  这四重挑战其实很有代表性意义。
  第一,是皇权制度下皇帝天下最大,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管束,如此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家伙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等于王朝法律就是个空架子,本质上不具备真正法律的价值。
  第二,帝国官僚依靠皇帝的权力生存,对皇帝负责,而不对民众负责,所以本质上也是蔑视法律的,统治阶级利用法律压迫钳制民众,法律成为压迫民众的刑具,而非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第三,那就是民众普遍不识字,更没有学习途径,法律条文摆在面前都看不懂,无力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发展到最后出现了法学传承世家,知识分子将律法家传,世代出任朝廷法官,如大名鼎鼎的郭嘉出身的颍川郭氏。
  第四,法律条文受限于时代和人们的认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诸多漏洞,就算发展到了法治社会,也会有讼棍一类的人物专门抓住法律的漏洞,从漏洞中获取利益,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意义。
  苏咏霖认为,王朝统治下的民间乱象,主要由这四个问题产生,大明国建国初期的一些民间乱象和腐败案件,也源于此。
  大家打心眼儿里认为律法就是废纸一张,官字两张口,上下嘴皮子一碰,说什么就是什么,颠倒黑白又怎么了?
  你一介草民还能翻了天不成?
  正是因为这种普遍性的对律法的不信任不承认,社会运行成本和社会内耗才会居高不下,明明可以用律法解决的事情,却成为了正反两方拉锯的战场。
  官府在其中大受好处,左右逢源,吃得满嘴流油。
  这种情况是罪恶的,是不正常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所以苏咏霖决定对自己开刀,毅然拿掉了自己皇帝的身份,把至高无上超脱一切的皇帝给废掉,然后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管束之下。
  他公开的明确表示自己也不能违背自己牵头制定的各项法律,法律是可以制裁他本人的,如果他本人真的触犯了法律的话。
  于是第一重挑战在苏咏霖的努力下,在目前的大明国至少是不存在了。
  苏咏霖自降身份毁灭神格,把法律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上,让自己居于法律之下,则整个大明国在理论上都不存在高于法律的人。
  第二条,也就是苏咏霖一直都在努力的一条,他过去发动三次大清洗,也有维护律法尊严的一面在其中。
  但是当时的明律有着自相矛盾的一面,他的行动无法起到实质性的改变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对他自己产生效果,属于有限改良,而非改革。
  但是眼下,却不同了。
  朝廷官员的权力来源不再是皇帝,而是宪法规定的民众代表大会,民众代表大会的权力又是来自于全体民众。
  包括苏咏霖在内的人在法律逻辑上,都是向宪法规定的代表全体民众意志的民众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对皇帝负责。
  他们的权力也不再超脱一切,没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相反,必须要在规定好的框架内行使。
  大明民主共和国的权力运行底层逻辑从此刻开始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苏咏霖给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的身上都戴上了枷锁,所有人的身上都有了枷锁,使得掌握权力的人再也没有超脱于法律的地位。
  苏咏霖自己认为,这是自子产铸刑书以来,中华法制历史的第二次跃进。
  在他的努力下,他完成了第一个和第二个挑战,找到了解决的方法。
  而第三个和第四个挑战就不是他一个人能够应付得了的。
  他需要官员和民众一起努力,一起学习掌握法律条文,尊重法律条文,全社会形成一个在法律条文规定的框架内做事的风尚与习惯。
  并且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积极努力的修缮法律条文,使得法律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实用,能够照顾到绝大部分人的利益。
  “所有人,不管是谁,包括我在内,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办事,这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为了实现这个前提条件,全民学法、懂法也就是更加重要的前置条件了。
  而与此同时,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新事物的诞生,法律也要与时俱进,不能拘泥于一时,不能沉迷于权威,每五年一次的民众代表大会中,都需要根据最新的情况,对诸多法律展开调整,确保法律的与时俱进。”
  苏咏霖为此做出了重要宣言,并且决定要推动司法部和学部的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办律法推广学习班。
  在扫盲的同时,推动民众对律法的了解,让民众知道律法的存在,让民众学会用律法来保护自己,并且在律法的框架内办事。
  官府也是,民众也是,全社会都要形成这样的习惯,形成一个全新的社会规则,抛弃掉原先的无限接近于丛林法则的社会生存法则。
  这是苏咏霖为大明的训政时期定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对于民众来说,这当然是绝对的利大于弊。
  如果包括官方在内的所有人都规规矩矩的,弱势方自然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并且保障自己的利益,生存难度会急剧降低。
  而对于朝廷来说,这就不是那么顺应他们的心意了。
  他们的行事风格将不能再看权力大小,而要看律法规定。
  律法规定的事情,他们才可以做,有人触犯律法,不遵守规则,他们才能出手以暴力维护律法的尊严。
  他们需要维护的将不再是自己的威严和不可侵犯的地位,而是维护律法的威严和不可侵犯的地位,大家尊重的也不再是他们,而是律法。
  对于强势方的身份来说,律法对他们的限制远大于方便的意义,他们名为执法者,也随时可能成为被执法者。
  他们不能随意解释法律,而要根据法律精神,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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