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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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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坐于坛上。众官朝服,司空一献,不燎。祠讫,皇帝乃服通天冠、青纱袍、黑

介帻,佩苍玉,黄绶,青带、袜、舄,备法驾,乘木辂。耕官具朝服从。殿中监

进御耒于坛南,百官定列。帝出便殿,升耕,坛南陛,即御座。应耕者各进于列。

帝降自南陛,至耕位,释剑执耒,三推三反,升坛即坐。耕官一品五推五反,二

品七推七反,三品九推九反。藉田令帅其属以牛耕,终千亩。以青箱奉穜稑种,

跪呈司农,诣耕所洒之。耰讫,司农省功,奏事毕。皇帝降之便殿,更衣飨宴。

礼毕,班赉而还。

隋制,于国南十四里启夏门外,置地千亩,为坛,孟春吉亥,祭先农于其上,

以后稷配。牲用一太牢。皇帝服衮冕,备法驾,乘金根车。礼三献讫,因耕。司

农授耒,皇帝三推讫,执事者以授应耕者,各以班五推九推。而司徒帅其属终千

亩。播殖九谷,纳于神仓,以拟粢盛。穰稿以饷牺牲云。

《周礼》王后蚕于北郊,而汉法皇后蚕于东郊。魏遵《周礼》,蚕于北郊。

吴韦昭制《西蚕颂》,则孙氏亦有其礼矣。晋太康六年,武帝杨皇后蚕于西郊,

依汉故事。江左至宋孝武大明四年,始于台城西白石里为西蚕,设兆域。置大殿

七间,又立蚕观。自是有其礼。

后齐为蚕坊于京城北之西,去皇宫十八里之外,方千步。蚕宫,方九十步,

墙高一丈五尺,被以棘。其中起蚕室二十七口,别殿一区。置蚕宫,令丞佐史,

皆宦者为之。路西置皇后蚕坛,高四尺,方二丈,四出,阶广八尺。置先蚕坛于

桑坛东南,大路东,横路之南。坛高五尺,方二丈,四出,阶广五尺。外兆方四

十步,面开一门。有绿衤詹襦、褠衣、黄履,以供蚕母。每岁季春,谷雨后吉

日,使公卿以一太牢祀先蚕黄帝轩辕氏于坛上,无配,如祀先农。礼讫,皇后因

亲桑于桑坛。备法驾,服鞠衣,乘重翟,帅六宫升桑坛东陛,即御座。女尚书执

筐,女主衣执钩,立坛下。皇后降自东陛,执筐者处右,执钩者居左,蚕母在后。

乃躬桑三条讫,升坛,即御座。内命妇以次就桑,鞠衣五条,展衣七条,褖衣

九条,以授蚕母。还蚕室,切之授世妇,洒一簿。预桑者并复本位。后乃降坛,

还便殿,改服,设劳酒,班赉而还。

后周制,皇后乘翠辂,率三妃、三、御媛、御婉、三公夫人、三孤内子

至蚕所,以一太牢亲祭,进奠先蚕西陵氏神。礼毕,降坛,昭化嫔亚献,淑嫔终

献,因以公桑焉。

隋制,于宫北三里为坛,高四尺。季春上巳,皇后服鞠衣,乘重翟,率三夫

人、九嫔、内外命妇,以一太牢,制币,祭先蚕于坛上,用一献礼。祭讫,就桑

位于坛南,东面。尚功进金钩,典制奉筐。皇后采三条,反钩。命妇各依班采,

五条九条而止。世妇亦有蚕母受切桑,洒讫,还依位。皇后乃还宫。自后齐、后

周及隋,其典大抵多依晋仪。然亦时有损益矣。

《礼》:仲春以玄鸟至之日,用太牢祀于高禖。汉武帝年二十九,乃得太子,

甚喜,为立禖祠于城南,祀以特牲,因有其祀。晋惠帝元康六年,禖坛石中破为

二。诏问石毁今应复不,博士议:“《礼》无高禖置石之文,未知造设所由;既

已毁破,可无改造。”更下西府博议。而贼曹属束皙议:“以石在坛上,盖主道

也。祭器弊则埋而置新,今宜埋而更造,不宜遂废。”时此议不用。后得高堂隆

故事,魏青龙中,造立此石,诏更镌石,令如旧,置高禖坛上。埋破石入地一丈。

案梁太庙北门内道西有石,文如竹叶,小屋覆之,宋元嘉中修庙所得。陆澄以为

孝武时郊禖之石。然则江左亦有此礼矣。

后齐高禖,为坛于南郊傍,广轮二十六尺,高九尺,四陛三壝。每岁春分玄

鸟至之日,皇帝亲帅六宫,祀青帝于坛,以太昊配,而祀高禖之神以祈子。其仪,

青帝北方南向,配帝东方西向,禖神坛下东陛之南,西向。礼用青珪束帛,牲共

以一太牢。祀日,皇帝服衮冕,乘玉辂。皇后服袆衣,乘重翟。皇帝初献,降

自东陛,皇后亚献,降自西陛,并诣便坐。夫人终献,上嫔献于禖神讫。帝及后

并诣欑位,乃送神。皇帝皇后及群官皆拜。乃撤就燎,礼毕而还。隋制亦以玄

鸟至之日,祀高禖于南郊坛。牲用太牢一。

旧礼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之法,皆随其类而祭之。兆风师于西方者,

就秋风之劲,而不从箕星之位。兆司中、司命于南郊,以天神是阳,故兆于南郊

也。兆雨师于北郊者,就水位,在北也。

隋制,于国城西北十里亥地,为司中、司命、司禄三坛,同壝。祀以立冬后

亥。国城东北七里通化门外为风师坛,祀以立春后丑。国城西南八里金光门外为

雨师坛,祀以立夏后申。坛皆三尺,牲以一少牢。

昔伊耆氏始为蜡。蜡者,索也。古之君子,使人必报之。故周法,以岁十二

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仁之至,义之尽也。其祭法,四方各自祭之。若不成之

方,则阙而不祭。后周亦存其典,常以十一月,祭神农氏、伊耆氏、后稷氏、田

畯、鳞、羽、臝、毛、介、水、墉、坊、邮、表、畷、兽、猫之神于五郊。五

方上帝、地祇、五星、列宿、苍龙、朱雀、白兽、玄武、五人帝、五官之神、岳

镇海渎、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各分其方,合祭之。日月,五方皆祭之。上

帝、地祇、神农、伊耆、人帝于坛上,南郊则以神农,既蜡,无其祀。三辰七宿

则为小坛于其侧,岳镇海渎、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则各为坎,余则于平地。

皇帝初献上帝、地祗、神农、伊耆及人帝,冢宰亚献,宗伯终献。上大夫献三辰、

五官、后稷、田畯、岳镇海渎,中大夫献七宿、山林川泽已下。自天帝、人帝、

田畯、羽毛之类,牲币玉帛皆从燎;地祇、邮、表、畷之类,皆从埋。祭毕,

皇帝如南郊便殿致斋,明日乃蜡祭于南郊,如东郊仪。祭讫,又如黄郊便殿致斋,

明日乃祭。祭讫,又如西郊便殿,明日乃祭。祭讫,又如北郊便殿,明日蜡祭讫,

还宫。隋初因周制,定令亦以孟冬下亥蜡百神,腊宗庙,祭社稷。其方不熟,则

阙其方之蜡焉。

又以仲冬祭名源川泽于北郊,用一太牢。祭井于社宫,用一少牢。季冬藏冰,

仲春开冰,并用黑牡秬黍,于冰室祭司寒神。开冰,加以桃弧棘矢。

开皇四年十一月,诏曰:“古称腊者,接也。取新故交接。前周岁首,今之

仲冬,建冬之月,称蜡可也。后周用夏后之时,行姬氏之蜡。考诸先代,于义有

违。其十月行蜡者停,可以十二月为腊。”于是始革前制。

后齐,正月晦日,中书舍人奏祓除。年暮上台,东宫奏择吉日诣殿堂,贵臣

与师行事所须,皆移尚书省备设云。后主末年,祭非其鬼,至于躬自鼓儛,以

事胡天。邺中遂多淫祀,兹风至今不绝。后周欲招来西域,又有拜胡天制,皇帝

亲焉。其仪并从夷俗,淫僻不可纪也。

 卷八 志第三

◎礼仪三

陈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书左丞庾持称:“晋、宋以来,皇帝大行

仪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庙,奏策奉谥。梓宫将登辒辌,侍中版奏,已称某

谥皇帝。遣奠,出于陛阶下,方以此时,乃读哀策。而前代策文,犹云大行皇帝,

请明加详正。”国子博士、领步兵校尉、知仪礼沈文阿等谓:“应劭《风俗通》,

前帝谥未定,臣子称大行,以别嗣主。近检梁仪,自梓宫将登辒辌,版奏皆称

某谥皇帝登辒辌。伏寻今祖祭已奉策谥,哀策既在庭,遣祭不应犹称大行。且

哀策篆书,藏于玄宫。”谓“依梁仪称谥,以传无穷”。诏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议:

“谓至亲期断,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

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祛其情。至

如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缘情有本同之义,

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玄綅,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也。

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怀之感,故断以再周,止二十五月

而已。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

制。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唯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

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

为断。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无复心禫之礼。”诏可之。

隋制,诸岳崩渎竭,天子素服,避正寝,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

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亲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诸官正一品丧,皇帝不视事三

日。皇帝本服五服内亲及嫔、百官正二品已上丧,并一举哀。太阳亏、国忌日,

皇帝本服小功緦麻亲、百官三品已上丧,皇帝皆不视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为本服五服内诸亲及嫔,一举哀。皇太子为本服五服之内亲及

东宫三师、三少、宫臣三品已上,一举哀。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谘礼官

何佟之。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緦,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坟土,不及于

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二年,何佟之议:“追服三年

无禫。”尚书议,并以佟之言为得。

又二年,始兴王嗣子丧。博士管晅议,使国长从服緦麻。

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

“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

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又四年,安成国刺称:“庙新建,欲克今日迁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国王既有

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宾议,以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亲奉盛礼。”

五年,贵嫔母车丧,议者疑其仪。明山宾以为:“贵嫔既居母忧,皇太子出

贵嫔别第,一举哀,以申圣情,庶不乖礼。”帝从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马褧牒:“贵嫔母车亡,应有服制”,谓“宜准公子为母

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从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兽碑,唯听作石柱,记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丧,周舍牒:“使安成、始兴诸王以成服日一日为位受

吊。”帝曰:“丧无二主。二王既在远,嗣子宜祭摄事。”周舍牒:“嗣子著细

布衣、绢领带。单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岁时节朔望,并于灵所朝夕哭。三年

不听乐。”

十四年,舍人朱异议:“《礼》,年虽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则不为殇。

封阳侯年虽中殇,已有拜封,不应殇服。”帝可之。于是诸王服封阳侯依成人之

服。

大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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