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警探长-第104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嗯,看来原车主和现车主都很爱干净呢。”傅彤的声音有些不经意。
白松这还听不明白?连忙解释并特别强调了性别:“前任车主是个男法医,跟我一届来的,特别爱干净。”
“哦哦哦”傅彤停顿了几秒钟:“其实,你没必要解释的。”
白松开着车都想哭,这还没展现什么专业水准,单聊天就这么厉害,这要是当律师了,谁能顶得住?
“学姐,你就饶了他吧”,赵欣桥都担心白松开车会把车子撞到墙上了,“你再说,咱们就真的跟警察叔叔对立起来啦。”
“好好好”,傅彤感觉没意思了,白松段位有点低,她也不调笑了,“对了,你说的法医朋友,应该挺有趣的,我觉得医生这个行业很不错的,有机会可以认识一下。”
第一百九十二章 开庭
想去和法医交朋友的,白松见过一些。
但是提到法医,第一反应是“医生”的,确实是不多。白松不由得对傅彤有些刮目相看了。
一路上,白松也没和赵欣桥等人讨论案情,因为按照道理来说白松应该回避的,毕竟目前双方的立场,是对立的。
白松虽然现在不是这个命案的负责人,甚至都早已不是本案的办案民警,但是如果严格按照回避制度还是应该回避的,所以白松也只是来接一下赵欣桥,不聊案情,不管后续,直接把人送到住处就好。
一路上,白松也只能聊了聊其他的,不过傅彤显然对白松失去了兴趣,白松和赵欣桥聊啥她都再也不发话了。
从头到尾,导师张玫也没说话,一直静静的望着车窗外,不知是性格使然,还是因为身份问题。
白松没有想那么多,看到赵欣桥他就很开心,聊了几句,就说起了司法考试的事情。
白松学的很扎实,聊的几个问题,虽然在张玫和傅彤眼里十分简单,但是一看就是用心学了,这倒是让张玫和傅彤对白松有些好感。
在她们看来,检察官公诉人以及法官法律水平都不错,警察普遍来说属于偏“武”型的,白松说的一些法言法语,倒是让她俩感觉很舒服。
“你这个水平,感觉司法考试不会很难的。”赵欣桥说道:“司法考试虽然复杂一些,但是真正需要理解透彻的,还是民法刑法两门课,感觉你最近没少下工夫呢。”
“哪有,越学越觉得不会”,白松有些不好意思的抿了抿嘴唇,“应试教育嘛,有些比较深刻的理论我反而不敢学,学得脑瓜子嗡嗡的不说,还怕考试的时候瞎写。”
“没事的”,一直没说话的张玫突然发话了:“主观题的阅卷老师都是专家,你尽情地把你的想法写上去,写的有道理,主观题里也可以给满分。”
“好,谢谢您的指点。”白松开着车没有回头,但是他依然从张玫的语气中听出来一种从容,莫非,这就是阅卷老师之一?
路程不算远,送到了住处之后,白松就自己驱车离开了,他倒也不担心三人的其他问题,因为张玫其实已经是第三次来了。
毕竟作为辩护律师,不可能直到开庭才来,提前要见嫌疑人,也要阅卷,只是赵欣桥确实是第一次来,白松这才第一次去接的。
这次开庭审理,顺利的话,两天就可以结束,也就是说顺利的话明天就可以判决了,在这期间,白松只是个看客,什么也做不了。
回到住处,白松看了会书,白松接到了马希的电话。
疤脸失踪了。
疤脸?白松一时间没有反应过来,疤脸是谁?
聊了两句白松才想起来,就是大北菜市场的“四人团伙”之一的男子,也就是卖干果那个。
传出这个消息的,是市场管理员,最近市场开始更新监控,市场管理员与所里关系比较熟络,有点事就会跟所里人说,最近“疤脸”已经有好几天没有出现了。
本来市场的人也觉得这是好事,还有人说是以为他的同伴被警察抓了,畏罪潜逃了,但是派出所的人都知道,费明、费鹏都只是个偷猪而已,疤脸没有参与,没必要不说一声就跑掉的,不过这种人行踪不定,所里也没怎么重视。
但是今天,董晓云也来所里,跟所里的值班民警把这个事说了一下,这就由不得人不重视了。
也就是说,疤脸这几天莫名其妙地就消失了,而且把东西也拿走了,电话也打不通了。
白松虽然也觉得奇怪,但是没有多想什么,估计就是胆子小避避风头,这种事也算是常见。
第二天一大早,白松到所里报道,跟王所说了一下,今天打算去旁听开庭,领导也对此事早就知晓,而且法院确实是也邀请了办案部门去现场,王所直接就同意了。
白松到的时候,开庭才刚刚开始,还在宣读法庭纪律,旁听席上坐的人有三四十人,基本上都是警察和学习法律的大学生,白松还看到了王若伊的母亲孙晓若。
这次开庭是公开审理,白松和赵欣桥坐在了一起。
赵欣桥并不是辩护律师,她也是旁听席的一员。
赵欣桥曾经还问过白松,王若伊这个人,白松怎么看,白松说没什么看法,自己只是依法办事。
事实上,白松确实是没什么具体的想法。
其实王若伊也是个可怜人,李某确实是也不是什么好人,但是罪不至死。
而且,同样的杀人案,碎尸这种极端恶劣的手段,基本上法院都会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这种杀人犯往往心狠手辣、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基本上,没有哪个著名律师想接这个案子,因为几乎必败。
张玫为什么选择这里,白松不得而知,但是各方陈词之后,白松倒是也明白了张玫的论点……做死刑缓期两年辩护。
张玫的主要观点是……不具备死刑立即执行的可罚性,认为王若伊系初犯、偶犯,而且能够积极配合,积极坦白,再加上这个案子确实是有前因后果,李某确实是对王若伊这个家庭有着不好的影响
但是检方控诉的,则比较硬核,直接拿出法条,认为王若伊这种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该判决死刑。除此之外,检方还提出,王若伊在发案后尽可能地躲避侦查,不存在自首情节,且对于其父亲王千意的走私行为不作供述,态度恶劣。
双方在陈词阶段,用词都非常地准确、严苛,基本上就没给王若伊开口的机会。
这个案子比较特殊,因为李某的家属不来,法院下了几次传票,通过好几道手续邮寄到了李某父母的手里,据说李某父母那边说了:“不给寄钱的话,别寄这些没用的东西。”
没有被害人这一方的真正代表,王若伊又一言不发,法官更是认为双方都不过激,就老老实实地坐着,听着诉辩双方互相交流。
第一百九十三章 判决
控辩双方的水平都很高,而且白松明显感觉到控方有些遭不住力气,也就是说,张玫逐渐控制了场面。
“好,双方肃静。”法官不想听了,感觉双方虽然没有车轱辘话,但是也没什么新鲜词,打断了双方:“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无罪、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控方,也就是检察院一方听到这个,没有再说话,这个案子截止到现在,公安这边已经没什么其他想说的,王若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王若伊的供述,所有的犯罪工具等线索都是齐全的,没什么遗漏。
其实,张玫对于这个案子的过程也不存在疑问。律师不是诉棍,张玫也不会做什么无罪辩护,只是轻罪辩护而已。
“我这里有一份案件材料需要再次补充。”张玫拿出一份东西,由相关人员呈至法官,张玫道:“这份笔录,是王千意的笔录的复印件,王千意在笔录中着重指出,由于王若伊的供述,他不得不坦白一些相关情况。王若伊在和我的交流以及自述书中曾经写明,其父亲王千意曾参与多次境外走私,对于这些情况,王千意供认不讳。
所以我认为,王若依的相关检举,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除了法官之外,不计算第三人的情况下,只有原告和被告两方。
刑事案件,则是由原告、被告和当事人三方构成。也就是说,原告并不是被侵害的当事人,而是检察院的公诉人。
几经辩论,白松发现,王若伊全程一句话也没有说,而即便张玫水平再高,也只能针对王若伊的立功表现来说话,希望法官做轻罪判决。
开庭开到一半,休庭。
白松和赵欣桥并肩走出了法庭。
“怎么样,你觉得会怎么判?”赵欣桥主动问道,“现在你跟案子也没关系,我又不是辩护律师,你总不需要回避我吧?”
“当然”白松沉默了几秒,“不过,你要问我怎么判说真的,我是第一次来法院看开庭”
“啊?”赵欣桥有些吃惊,“好吧,我还以为你多么专业呢,那你也可以说说你的看法?”
“虽然我不应该有一些偏见,但是我还是觉得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很大,毕竟这个手段确实是过于恶劣了。”白松接着说道:“我能看出来,王若伊她父亲是主动招供的自己的一些情况,希望给女儿增加立功表现,保一条命。但是王若伊这么大的事情,就凭这点立功表现,我觉得还是难。”
“这个你也看出来了么?”赵欣桥叹了口气:“唉,你都这么说,估计也确实是这么回事了。其实,我跟你说,这个案子我觉得我导师真的不该接,主要是,这个王若伊,她自己心存死志,不配合辩护律师,这真的是难办。”
“她还不配合你们吗?”白松有些吃惊,他好久没有和王若伊见过了,今天见到她,除了剪了短发也没什么太大的区别,没想到是这个情况:“那你们导师一世英名?”
“这个很正常啦,律师依法办事,也自应对法律有所敬畏呢。再牛的律师也不敢说一定能赢”,赵欣桥倒是毫不在意,接着白了白松一眼:“谁让某些警察同志把证据链做的这么死。”
这话白松可不接,又聊了几句,自己回到了单位。
第二天,白松早早来到了法院,继续旁听。
不知为何,到了书记员宣读判决的时候,白松心里也有些紧张,但是王若伊却显得非常平静,反倒是旁听的孙晓若整个人都有些颤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若伊故意杀害他人并使用残忍手段对被害人李某进行分尸,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律师张玫提出王若伊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理应减轻刑罚的辩解意见,本院已收悉。
”
宣读至此,孙晓若的眼中略有些光芒,白松也若有所思,只是书记员读到了“但”,瞬间击破了孙晓若的幻想。
“但被告王若依杀人手段残忍、造成一人死亡并躲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王若以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其父亲感情纠葛引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