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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28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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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遣居役。诸女直人为盗,刺断同汉人。诸年饥民穷,见物而盗,计赃断罪,免

刺配及征倍赃。诸窃盗,一岁之中频犯者,从一重,论刺断。诸为盗为所得赃与

人博不胜,失所得赃,事觉追正赃,仍坐博者罪。诸父以子同盗,子年未出幼,

不曾分赃,免罪。诸年饥,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减死一等,坐免刺,

充警迹人。诸父为人诱为盗,疾不能往,命其子从之,而分其赃者,父减为从一

等,免刺,子以为从论。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盗,减为从一等论,仍罚赎。诸兄

弟同盗,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养者,内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养亲。诸兄弟

同盗,皆刺。诸父子兄弟频同上盗,从凡盗首从论。诸父子兄弟同为强盗者,皆

处死。诸夫谋为强盗,妻不谏,反从之盗者,减为从一等论罪。

诸亲属相盗,谓本服綛ī橐陨锨祝按蠊σ陨瞎参橐鲋遥傅林棺渥铮?

并不在刺字、倍赃、再犯之限。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

家行窃盗者,綛ī樾」醴踩艘坏龋蠊醵龋谇准跞龋康琳咦挤驳谅郏?

杀伤者各依故杀伤法。若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五十贯以下,笞二十七,

每五十贯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盗减一等。诸姑表侄盗姑夫财,同亲属

相盗论。诸女在室,丧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盗祖父母钱者,

不坐。诸弟为首强劫从兄财,即以强盗论。诸尝过房他人子孙以为子孙,辄盗所

过房之家财物者,即以亲属相盗论。

诸奴盗主财,应流远,而主求免者听。诸奴盗主财,断罪,免刺。诸盗雇主

财者,免刺,不追倍赃。盗先雇主财者,同常盗论。诸佃客盗地主财,同常盗论。

诸同主奴相盗,断罪,免刺配,不追倍赃。诸盗同受雇人财,不以同居论。诸赁

屋与房主同居,而盗房主财者,与常盗论。诸盗同本财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盗

计赃论。

诸巡捕军兵因自为盗者,比常盗加一等论罪;若自相觉察,告捕到官,或曾

共为盗,首获同伴者,免罪给赏。诸军人为盗,刺断,免充警迹人,仍追赏钱给

告者。诸守库藏军人,辄为首诱引外人偷盗官物,但经二次三次入库为盗,又提

铃把门军人,受赃纵贼者,皆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字流远。诸见役军人在

逃,因为窃盗得财,杖一百七,仍刺字,杖从逃军,刺从盗。诸军人在路夺人财

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妇人为盗,断罪,免刺配及充警迹人,免征倍赃,再犯并坐其夫。诸妇人

寡居与人奸,盗舅姑财与奸夫,令娶己为妻者,奸非奸所捕获,止以同居卑幼盗

尊长财为坐,笞五十七,归宗,奸夫杖六十七。

诸伪僧窃取佛像腹中装者,以盗论。诸僧道为盗,同常盗,刺断,征倍赃,

还俗充警迹人。诸僧道盗其亲师祖、师父及同师兄弟财者,免刺,不追倍赃,断

罪还俗。

诸幼小为盗,事发长大,以幼小论。未老疾为盗,事发老疾,以老疾论。其

所当罪,听赎,仍免刺配,诸犯罪亦如之。诸年未出幼,再犯窃盗者,仍免刺赎

罪,发充警迹人。诸窃盗年幼者为首,年长者为从,为首仍听赎免刺配,为从依

常律。诸掏摸人身上钱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断徒流,并同窃盗法,仍以

赦后为坐。诸以七十二局欺诱良家子弟、富商大贾,博塞钱物者,以窃盗论,计

赃断配。诸夜发同舟橐中装,取其财者,与窃盗真犯同论。

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人以上,处死;为妻

妾子孙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若略而未卖者,减一等,

和诱者又各减一等,及和同相卖为奴婢者,各一百七。略诱奴婢,货卖为奴婢者,

各减诱略良人罪一等;为妻妾子孙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买及藏匿受钱

者,各递减犯人罪一等。假以过房乞养为名,因而货卖奴婢者,九十七,引领牙

保知情,减二等,价没官,人给亲。如无元买契券,有司辄给公据者,及承告不

即追捕者,并笞四十七。关津主司知而受财纵放者,减犯人罪三等,除名不叙,

失检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获者,略人每人给赏三十贯,和诱每人二十贯,以至

元钞为则,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者征及知情安主,牙保应捕人减半。其事未发

而自首者,若同党能悔过自首,擒获其徒党者,并原其罪,仍给赏之半。再犯及

因略伤人者,不在首原之例。诸妇人诱卖良人,罪应徒者,免徒。诸职官诱略良

人为奴,革后不首,仍除名不叙,所诱略人给亲。

诸兄盗牛,胁其弟同宰杀者,弟不坐。诸白昼剽夺驿马,为首者处死,为从

减一等流远。诸盗亲属马牛,事未觉自首,顾偿价,不从,既送官,仍以自首论

免刺。诸强盗行劫,为主所逐,分散奔走,为首者杀伤邻人,为从者不知,不以

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为首者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配。诸窃盗弃财拒捕,

殴伤事主者,杖一百七,免刺。诸为盗先窃后强,会赦,其下手杀伤事主者,不

赦,余仍刺而释之。诸盗贼分赃不均,从贼欲首,为首贼所杀者,仍以谋故杀人

论。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

诸藏匿强窃盗贼,有主谋纠合,指引上盗,分受赃物者,身虽不行,合以为

首论。若未行盗,及行盗之后,知情藏匿之家,各减强窃从贼一等科断,免刺,

其已经断,怙终不改者,与从贼同。诸谋欲图人所质之田,辄遣人强劫赎田之价

者,主谋、下手一体刺断,其卑幼为尊长驱役者免刺。

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凡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

之。庸满发元籍,充警迹人。妇人日准男子工价三分之二,官钱役于旁近之处,

私钱役于事主之家。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追征。

其所盗即官钱,虽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若用买货物,还其货物,征元赃。

诸奴婢盗人牛马,既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诸盗

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

免征倍赃。诸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可追理者,免征。诸盗贼正赃,或曲质

于人,典主不知情,而归其赃,仍征还元价。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

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诸盗先犯后发,与后犯先发罪同者,勿论。诸先犯强盗刺断,再犯窃盗,止

依再犯窃盗刺配。诸出军贼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

仍发元流所出军。

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

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

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

差遣出入,妨其理生。诸警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

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诸警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

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

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

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补

刺,年未满者仍补刺。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诸应刺左

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之处刺之。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徧文其身,

覆盖元刺,再犯窃盗,于手背刺之。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者,于

项上空处刺之。

诸子盗父首、弟盗兄首、婿盗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诸奴盗主首者,断罪

免刺,不征倍赃,仍付其主为奴。诸胁从上盗,而不受赃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

杖六十七,不刺。诸为盗悔过,以所盗赃还主者免罪。诸为盗得财者,闻有涉疑

根捕,却以赃还主者,减二等论罪,免徒刺及倍赃。诸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

服,其赃未还主者,计赃减二等论罪,刺字。诸盗赃,为首者自首,免罪,为从

不首仍全科。诸无服之亲,相首为盗,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赃。诸窃盗悔过,以

赃还主不尽,其余赃犹及刺罪者,仍刺之。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

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同。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诸近侍官辄诈传上

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

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

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

悛者一百七。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者,杖一百七。诸

赦前伪造省印,赦后不曾销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不叙。诸掾

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赦,流远。诸伪造税物杂印,私

熬颜色,伪税物货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实者,征中统钞一百贯充赏。物主知情,

减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不知情者

不坐,物给元主。其捕获人擅自脱放者,减犯人罪二等,受财者与犯人同罪。诸

省部小史,为人误毁行移检紥,辄自刻印信,伪补署押,求盖本罪,无他情弊者,

杖七十七,发元籍。诸僧道伪造诸王印信及令旨抄题者,处死。诸盘获伪造印信

之人,同获强盗给赏。诸告获私造历日者,赏银一百两。如无太史院历日印信,

便同私历造者,以违制论。诸受财卖他人敕牒,及收买转卖者,杖一百七,刺面

发元籍,买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职官被差,以疾辄令人代乘驿传而往者,杖

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诸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记

过,支过分例来,追征还官。

诸诈称使臣,伪写给驿文字,起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觉察,辄凭

无印信关牒倒给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诸职官诈传上司言语,

擅起驿马者,杖六十七。脱脱禾孙依随擅给驿马者,笞五十七,并解职别叙,记

过;驿官二十七,还职。诸诈称按部官,恐吓官吏者,杖六十七。诸诈称监临长

官署置差遣,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钱物没官。诸诈称奉使所委官,听理民讼

者,杖九十七。诈称随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

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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