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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2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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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锭,今止认七万锭,余十三万锭,从何处恢办?”议不合而散。本省检照

运司逐年申报文册,陕西止办七万二千六十余锭,郝遂称疾不出,其后讫无定论。

户部参照至顺二年中书省尝遣兵部郎中井朝散,与陕西行省官一同讲究,以

泾州白家河永为定界,听民食用。仍督所在军民官严行禁约,毋致韦红二盐犯境

侵课。中书如所拟行之。

两淮之盐:至元六年八月,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

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

引。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

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本司行盐

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广所辖路分,上江下流,盐法通行。至大间,煎添

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至扬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

听候通放,不下三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

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

雇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候以次

通放。其船梢人等,恃以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弊病多端。及事

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莫能禁止。其所盗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而

已,安能如数征之?是以里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

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受其害。’窃照扬州东关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

闲之地。如蒙听从盐商自行赁买基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到场,籍定资次,贮

置仓内,以俟通放。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可为悠久之利,

其于盐法非小补也。”

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议拟,文移往复,纷纭不决。久之,户部乃

定议,令运司于已收在官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盖仓房,仍从都省

移咨河南行省,委官与运司偕往,相视空地,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两浙之盐: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中书省云: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至十五年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

引。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

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

今则为三锭矣。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

三十倍。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前时听从客商就场

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

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

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况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额虽

大,地广民多,食之者众,可以办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亭灶,散漫海

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

侵碍官课,虽有刑禁,难尽防御。盐法隳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设令、丞、管勾、典史,管领灶户火丁。用工之

时,正当炎暑之月,昼夜不休。才值阴雨,束手彷徨。贫穷小户,余无生理,衣

食所资,全籍工本,稍存抵业之家,十无一二。有司不体其劳,又复差充他役。

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即今未

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

致损见户而亏大课。此弊之一也。

又如所设三十五纲监运纲司,专掌召募船户,照依随场日煎月办课额,官给

水脚钱,就场支装所煎盐袋,每引元额四百斤,又加折耗等盐十斤,装为二袋,

纲官押运前赴所拨之仓而交纳焉。客人到仓支盐,如自二月至于十月河冻之时,

以运足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凡遇

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途

盗卖,杂以灰土,补其所亏。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

秤盘又不如法。在仓日久,又复消折。袋法不均,诚非细故。不若仍旧令客商就

场支给,既免纲运俸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

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而计之,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

万一千余引。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

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所以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

无从支散。如蒙早降定制,以凭遵守,赏罚既明,私盐减少,户口食盐,不致废

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

纳退引。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

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水程虽住,引不拘纳,

遂有埋没,致容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盐,所司亦不检勘拘收。其懦善者,卖过

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纳官,通同盐徒,执以为凭,

兴贩私盐。如蒙将有司官吏,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尽实还官,不致影射私盐。

此弊之四也。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仓,设置部辖,掌收各纲船户,运到盐袋,贮

顿在仓,听候客人,依次支盐,俱有定制。比年以来,各仓官攒,肆其贪欲,出

纳之间,两收其利。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杂和灰土,收纳入仓。

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其仓官

与盐运人等为弊多端,是以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溢廊屋,不能支

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虽系客人买过之物,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

益甚。若仍旧令客商自备脚力,就场支装,庶免停积。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仓停积,最为急务。验一岁合卖之数,止该四十四万余引,尽

卖二年,尚不能尽,又复煎运到仓,积累转多。如蒙特赐奏闻,选委德望重臣,

与拘该官府,从长讲究,参酌时宜,更张法制,定为良规,惠济黎元,庶望大课

无亏。见为住煎余盐三万引,差人赍江浙行省咨文赴中书省,请照详焉。

户部详运司所言,除余盐三万引别议外,其余事理,未经行省明白定拟,呈

省移咨,从长讲究。六年五月,中书省奏,选官整治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

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提调,既而纳麟又以他故辞。

至正元年,运使霍亚中又言:“两淮、福建运司,俱有余盐,已行住免。本

司系同一体,如蒙依例住煎三万引,庶大课易为办集。”中书省上奏,得旨权将

余盐三万引倚阁,俟盐法通行而后办之。

二年十月,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

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

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

卖,革去派散之弊。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选任廉干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

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又自至元十三年

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今户部定拟,自

至正三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

拟合住罢。”有旨从之。

福建之盐: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据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额课盐,十

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

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详,既有积攒附余盐数,据至

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

准作正额,省官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

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

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本省如所拟,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参详,亦如所

拟。其下余盐五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发卖为钞,通行起解。回咨本省,从所拟

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表卖食盐,病民为甚。行省、监察御史、廉访

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

廉访司官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讲究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

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

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

福建盐课始自至元十三年,见在盐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钞九贯。二十年,煎

卖盐五万四千二百引,每引钞十四贯。二十五年,增为一锭。三十一年,始立盐

运司,增盐额为七万引。元贞二年,每引增价十五贯。大德八年,罢运司,并入

宣慰使司恢办。十年,立都提举司,增盐额为十万引。至大元年,各场煎出余盐

三万引。四年,复立运司,遂定额为十三万引,增价钞为二锭。延祐元年,又增

为三锭,运司又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

路桩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余年。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贫,民不加多,盐额增

重。八路秋粮,每岁止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余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余锭,而

盐课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

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扰攘,亦由于此。运司官耳闻目见,盖因

职专恢办,惠无所施。如蒙钦依诏书事意,罢余盐三万引,革去散卖食盐之弊,

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诚为官民两便。其正额盐,若依广海盐价,每引中统钞

二锭,宜从都省区处。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讲究,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

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其减正额盐价,即与广海提举司事

例不同,别难更议。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以所拟奏

而行之。

广东之盐:至元二年,御史台准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咨备监察御史韩承务建言:

“广东道所管盐课提举司,自至元十六年为始,止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自后累

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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