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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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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晚,被告人田冰召集有关人员伪造“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伪造有关财务资料,并指示乔羽学校会计王淑梅更改学校账目,企图将个人投资变成代表乔羽学校投资、将个人决定说成是集体研究,意图蒙混过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冰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和“抽逃出资罪”,要求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杜月野、聂彪、王淑梅、陈磊、乔方等20多个人的证言,并出示了济宁乔羽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济宁乔羽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明德公司合资经营协议、明德公司章程及杜月野与田冰2003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山东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事项、杜月野写的情况说明等数十份证据。
在法庭上,田冰对起诉书的指控均作无罪辩解:
1。为了办学,我代表乔羽学校持股以个人的名义投资建立明德公司,这是乔羽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学校里面的董事都知道这件事情,并都在根据校董事会意见制定的“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上签了字,而且自己也在全体教师会上多次讲过此事。
2。510万元是乔羽学校向明德公司的借款,而且很快就归还了。当时是王淑梅说要向财政局交钱,让我借点钱,我把此事告诉了杜月野,让他安排从明德公司或者永胜公司借款给乔羽学校,杜月野如何安排的及借了多少钱我都不知情。直至后来在乔羽学校听会计说到利息的事情我才知道明德公司借给乔羽学校510万元并支付了利息的情况。当时我就告诉会计,是我们借的明德公司的钱,明德公司不应该付给学校利息。我个人从来没有安排任何人伪造和篡改账目,只是为了规范账目,我安排过陈磊和王淑梅把账目调整一下,但是具体账目调整,因为我对财务上的知识了解不多,我也就没有过问。所以,我个人没有犯起诉书指控的“挪用资金罪”和“抽逃出资罪”,自己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现在出现的事情完全是杜月野为了陷害我而精心设计的。
3。杜月野与我在2003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是杜月野设计的圈套,我要求对该协议书及“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乔羽学校2003年7月17日第0015号凭证的签署时间进行痕迹鉴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出示的证据,田冰的辩护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刘国山律师指出,本案中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而且还出现了在同一时间段、由同一组侦查人员针对不同的证人取得的证人证言和由一个办案人员取得的证人证言;本案中侦查人员陈明涛和杜月野是同乡,其爱人也在杜的公司工作,故陈明涛应回避,所有由陈明涛参与取得的证据,均系无效证据。鉴于以上情况,本案中所有当庭出示的86份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均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7]济晨会师特审字第11号、第12号审计鉴定报告均系由济宁市泗水县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与本案举报人杜月野系同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辩护人认为该审计报告制作的程序违法,其中引用了未生效的判决书及其他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并且作出了超出职权范围的鉴定结论,属于无效的鉴定,申请重新审计,并提交了上诉状及中止审理申请复印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冰犯“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乔羽学校是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人田冰作为乔羽学校的校长,有权使用该单位的资金进行扩大办学规模的活动,田冰以个人的名义代表乔羽学校出资成立的明德公司,是田冰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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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当庭提供了乔羽学校校委会记录、“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乔羽学校董事会纪录、济宁乔羽学校和明德公司的单位执照,及乔羽先生、唐宏伟书信等大量证据。
刘律师也指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冰犯“抽逃出资罪”不能成立。本案中,明德公司和乔羽学校的资金往来是通过借贷关系完成,明德公司成立后,所有注册资本金用于购买了土地,而后办理贷款1000万,明德公司把其中510万元借给乔羽学校,完全是使用银行贷款的行为,明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会减少,而且这也是一个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问题,根本不构成犯罪,不能把学校财务处理上出现的失误归责于被告人田冰。
为此辩护人又当庭提供了济宁市教委“关于田冰同志举办济宁市乔羽学校的批复”、济宁乔羽学校办学许可证、明德公司记账凭证、乔羽学校的银行进账单、乔羽学校财务科的说明等证据。
但合议庭对公诉方提出的43份证据,“均予核实,予以采信”。而对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多份质疑根本不理睬;对被告方强烈提出的要求有关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等要求,均被法庭拒绝。
这场非正常的庭审,从2007年9月10日,一直延续到16日,除了中间有两天的双休日,共用了整整四天时间。其间,被告田冰多次向法庭提出,因自己身体状况极差,连续的审判身体实在吃不消,请求休庭,但法官不理不睬。直到9月11日下午,田冰因过度劳累而出现昏迷,法庭这才不得不暂时休庭。
11日和12日,我和何红坐在旁听席上,耳闻目睹了法院的审案过程,这些法官的所作所为,实在令人吃惊。如果不是眼见为实,我真不敢相信这是代表中国法律的庄严的法庭。
两天的开庭时间极不规范,上午拖到近10点才开庭,下午则到近3点才看到法官慢悠悠地走进来。在我们所见到的两天的庭审过程中,胖胖的审判长刘宁,不是坐在审判席上玩手机,就是用手托腮,竟有几次打起瞌睡来。
坐在审判长右边的中年审判员孔祥英不是当众剪指甲,就是坐在审判席上晃晃悠悠,有几次无视旁听席对面的数十人,竟将皮鞋脱下,跷着二郎腿晃荡不停;这位女法官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长时间地看杂志。每次走进法庭必须携带一本杂志,戴着近视眼镜、个头矮小的叫吴智慧的女法官,多次无视法庭纪律,不是发短信,就是接电话。有一次竟当众掉过头去接手机,她的这一丑态正好被我偷拍了下来。
而那两位公诉人,也是无视法庭的有关纪律,不是大声地与审判席上的法官说笑打闹,就是一人念文书,一个则趴着桌上大睡。12日下午4时许,因田冰的辩护人几次指责书记员王伟故意不作记录,加上其生硬的态度令旁听席上许多群众不满,王伟竟当众对指责他的人破口大骂,还扬言要打人。对他们在法庭上的所作所为,我们都偷拍了下来。
这些公诉人和审判人员,每当田冰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相反意见或质疑时,对方不是大声阻止,就是大声呵斥。他们的种种不符常规的行为,多次激起旁听席上群众的不满。
法庭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供的43份证人证言均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该现象确实存在,该证言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不能据此否认侦查人员是合法取得的证言,且经法庭审查认为该证言内容上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由同一侦查人员针对不同证人取得的及由一名侦查人取得的共计9份证据均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重新审计的申请,经审查认为,[2007]济晨会师特审字第11号、第12号审计鉴定报告中虽引用了未生效的判决书,但公诉机关并未将该判决引发的审计结果作为证据出示,且经审查认为,该审计报告中关于抽逃510万元给明德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明德公司欠乔羽学校款项的审计内容合法、真实,可予以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重新审计的申请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侦查员陈明涛与杜月野是同乡,其侦查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冰与杜月野在2003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其内容违法,且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痕迹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书”及乔羽学校2003年7月17日第0015号凭证中的附件内容,经庭审查实系2005年4月30日后伪造,均属于无效证据,不具备进行痕迹鉴定的条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痕迹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庭对警方侦查员提交的多份根本没有签名的所谓证据都给予认定,而对辩护人提供的书证中,指出其“上面亦没有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均系无效证据”,不予采信。
2007年9月28日,任城区人民法院最后在[2007]任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被告人田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田冰不服,当即提出上诉。田冰的辩护律师刘国山和郝大伟义愤填膺地指出,任城区人民法院简直把庄严的法律当作儿戏!这样的法官作出的法律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刘国山律师痛感济宁地方执法机构违法办案、司法不公给济宁乔羽学校和田冰本人带来的巨大压力及沉重负担,为寻求司法公正,写了一份报告“关于济宁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中区人民检察院、任城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等问题的情况紧急反映”,以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家相关部门呼吁,要求对此案进行司法监督,并督促济宁相关部门尽快依法纠正这起冤案、错案。为此,刘律师向全社会发出了这样的迫切呼吁:希望山东有关司法部门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尊重证据,维护司法公正,还蒙冤入狱的教育家田冰一个公正的司法判决!
第十六章 春天里的期待
他是温暖的传播者(1)
王维忠在近十年的人大代表生涯中,曾有两次带着保健医生和护士随团:第一次是2001年肾功能衰竭好转之后,当时各项化验指标都不正常,腹水还没有消失,身体还很虚弱,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他坚持到京按时参会;第二次是2006年十届四次全国人代会,这也是他最后一次参会。作为医学教授的他早就知道自己是一位肝癌患者,当时他已卧床两个多月,肝功能变化很明显。经多位专家对肝癌局部进行固化治疗后,他身体极为虚弱,腹水始终不消,但这位固执的代表又像上次一样,坚持来京参加完“两会”。
时任吉林省委书记的王云坤、省长王珉及吉林省委、省人大多位领导在“两会”前获知王维忠的病情后,极力劝说他不要参会了,在医院安心治疗。面对领导、好友的好心劝说,他只说了一句话:“按时参会是代表最重要的履职行为。我就是倒在会场上,也不能躺在医院里!”
经过层层特批,2006年3月1日,王维忠拖着极为虚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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