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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中国酷刑-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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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忍意识首先表现为对人的残害,如酷刑、虐待等等。同时还表现为对物(主要指有生命的动物)的残害,如唐代张宗昌兄弟活烤鹅鸭、活烤驴肉(见本书《炮烙》),宋代韩缜吃活驴肠(见本书《抽肠》),清代某王公吃烧鹅掌(见本书《炮烙》),即属此类。直到今天,某些高级餐厅还把“吃活鱼”、吃“活猴脑”作为一道“名菜”,正是这类残忍行为的遗迹。另外,残忍意识还表现为对残忍行为的冷漠与麻木,对受残害的人或物缺乏同情。这一点在一些中国人身上表现得非常充分。自古以来,中国的民众最爱看杀人,每逢处决罪犯,总有成千上百的人围观,郑曼(原字繁体,右边有耳)被凌迟时万人蚁聚的场面只是一例。(见本书《凌迟》)鲁迅小说中多处描写看杀人的场面,如《药》、《阿Q正传》、《示众》等,并且说在画片上看见日军处决给俄国人当侦探的中国人,也有不少同胞围着“鉴赏这示众的盛事”。鲁迅对中国人的这一国民性的认识是很深刻的,许多精彩的议论入木三分,切中中国人的弊病。他还说:“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上场,如果显得慷慨,他们就看了悲壮剧;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北京羊肉铺前常有几个人张着嘴看剥羊,仿佛颇愉快,人的牺牲能给与他们的益处,也不过如此。”残忍仪式在各方面的表现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不自觉的,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形成一种巨大的历史惰力,直到当代仍然到处游荡着它的影子。
当然,中国人的国民性并不仅仅表现为残忍意识,与残忍相对立的仁慈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在古代社会起统治作用的儒家思想核心是“仁”,“仁政”是儒家理想中的政治制度,“仁人爱物”是儒家推崇的道德风尚,“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的慈善者被孟子视为“君子”。以各种酷刑为内容的刑法也解释为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历代不少正直的清官廉吏都不赞成严刑峻法,而主张简政宽刑;真正有作为的政治家也不单使用刑法,而是恩威并施,宽猛相济。历代官修的正史中,对暴君酷吏都持贬斥态度,而对仁术善政予以褒扬。野史笔记、文学作品写到那些酷暴者的残忍行为时,大多采取因果报应的观点写他们必得恶报。在社会生活中,许多人把积德行善作为立家之本、修身之道,乡间百姓不论是绅士还是农户,广行慈善总是受人尊敬。
综观历史,中国人的残忍是突出的,仁慈也是很突出的,残忍和仁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侧面,显示出中国人的民族特点的复杂层次。即使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出现残忍与仁慈并存的状况,形成复杂的二重或多重性格。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在形成过程中,受到来自外国的宗教思想的影响,其中以佛教的影响为最大。中国人相信了佛教中关于地狱的一整套理论与传说,并且加以发挥,假设了一个可怕的、黑暗而残酷的魔幻世界。中国人设想的地狱与佛教中的地狱不完全相同,与但丁《神曲》里描绘的地狱(Inferno)差距更大,但关于人死后进地狱受到各种各样的酷刑这一点是一致的。唐初画家阎立本有《地狱变相》图,描摹地狱的各种刑罚,凄惨可怖。后世文人在笔记、小说及其他文学作品又经常进行绘声绘色的描写,如洪迈的《夷坚志》详细介绍了人死后在地狱得到的各种果报,《聊斋志异·席方平》篇中描写了地狱的各种黑暗情景,薛福成、王韬的笔记里都写了梦游地狱的故事,其中提到的酷刑种类和用刑方式大同小异。佛教中提出的关于地狱的理论,意在告诫世人生前行善,以免死后受到地狱轮回之苦,但却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大的副作用,一些暴君酷吏便把地狱中的各种残忍手段移到人世间实施,大肆作恶;另一些人慑于地狱之苦,在生前尽力行善。于是,残忍与仁慈便演出了一幕幕历史的活剧。
本书分二十九节,记述了各种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的施行情况和典型事例,虽然不够完备,但是也能使读者了解到这方面的基本事实。通读全书,无疑游历了一次中国古代实际存在的血肉的炼狱,可骇可怖又发人深思,不同的读者从中得到不同的领悟。
凌 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皇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咼”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也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卨”,明朱国帧《通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卨之”。并注解说,卨,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 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水游传》中也有这样的情节,请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
(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以上所引用《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参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1606),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世宗朱厚煾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诰》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与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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