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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第10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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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南古是一百多年前的人,爱伦·凯是近代的。两位都是新性道德的先进,而近代所谓前瞻的或理想的道德也是唯他们的马首是瞻。这种理想的道德,以前已经说过,自然总要比传统的道德和现行的道德跑得快些。
4 新性道德的酝酿
近代有一种很切实的运动,足以证明我们的性道德确乎已经渐渐走上一个新的立足点。那就是一般人对于国家干涉的婚姻与教会干涉的婚姻的态度的变迁了。不但如此,他们并且慢慢的以为,除非是有子女的问题,国家对于性的关系,不应该横加干涉。
就欧洲的民众而论,这种不欢迎国家的干涉的倾向是一向有的;他们往往让时光的过去和子女的出生来坐实这种性的关系。此种倾向并且早就在无数的农村社会里形成种种公认的风俗习惯,一面既不受外界潮流的激荡,一面也不受神学的基督教见解的制裁。但这还是比较过了时的话,若就近代而论,则此种倾向最称发达的阶级倒不是一般闭塞的平民,在他们中间,事实上已经不大存在,而是一些进步的知识阶级。马埃尔教授(Bruno Meyer)以为近代的性交,举行在合法的婚姻以外的,总要远在半数以上①。这话真无可非难,越是有知识,越是进步与繁荣的社会里面,此种不受法律的羁绊的倾向越是来得显著。所以就世界的大势而言,一般人的常识已经根据了理想的道德家所指示的方向,逐渐的在那里转变,慢慢形成一种实际的道德。
近代有许多婚姻是自动的不生子女的。这种婚姻更可以示人以自由结合的种种便利,于是风气所趋,诚有如巴孙士夫人(Mrs。parsons)所云,它已经变做“一种婚姻的进步的替代物”②。正式结婚的年龄的提高也是在一条路上的。它不但暗示自由结合的增加,并且告诉我们婚姻以外的性关系的各种方式,不论其为正常的或反常的,也都在那里孳长。例如在英伦与威尔①见瑟南古所作《恋爱论》(Senancourt,Del’Amour)。第二册,第233 页。《英国的离婚问题》(The Questionof English Divorce)的著者“某君”以为英国的淫风虽甚,而舆论不加苛责,原因就在高婚法律古板得大没有道理。①见马氏所作《积极性改革论的管见》(Etwas von Positiver Sexua1reform)一文,载1908 年十一月号的《性的问题》(Sexual Prob1eme)中。②见夫人所作《家庭》(The Family)一书,第351 页。夫人以为若此种结合,对于人格的发展发生阻碍,那未,也未始不是一种社会的恶事。此见甚是。士,在1906年一年里,男子的平均婚年是28。6,女子的是26。4,而一千个男子中间还没有成年③的只有43 人,女子也只有146 人,也可见加入正式婚姻者的一般年龄的高大了。就1906 年以前约四十年间的变迁而论,男子的平均婚年已经展迟了八个月光景,女子的还不止此。此种倾向,在大城市里也比在乡村里要来得显著,例如在伦敦,因为在城市里婚姻以外的性结合的机会与可能性,要来得大。
要是我们把目前的平均婚年当作一种富有代表性的东西,以为就大体而论,它也就是一般的人口初次发生性结合的年龄,那就未免大迟了。德国的一位神经学界的领袖,巴埃尔(Beyer)发见迟婚与早婚一样的有许多弊病,以为就温带的人口而论,女子最相宜的婚年是二十一,男子是二十五。
但是,在恶劣的经济状况与死板的婚姻法律之下,早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在穷苦人家,它便是赤贫的一种表示。越是穷苦,越是结婚得早;他们觉得反正再穷也穷不到那里去①。但无论如何,穷人早婚总是一件不幸的事。霍华德协会(Howard Associa…tion)。。 的干事兼警厅的牧师、霍姆斯(ThomasHolmes)说:“许多好心肠的人劝青年男女早早结婚,免得发生他们所称的‘丑事’。我认为这是绝对的要不得的,它所作的孽要比它所能防止的更大更多”②。
早婚也是娼妓与离婚的一个极普通的原因。早婚的女子流为妓女的,多至不可胜数,有的名义上虽还是人家的妻子,实际上却在卖淫。至于和离婚的关系,则可以就离婚的统计推算出来。例如在英伦,上文不是说每一千个结婚的女子中间,不成年的只有146人么?但是在离婚的统计里,每一千个女子里,不成年的却有280。此种多寡悬殊的情形其实还不止此,要知道惟有小康和富裕的人家才可以享受离婚的艳福,而此种人家的结婚年龄总要比一般人口的高得多。这样一比,早婚与离婚的关系便越发显然了。很久以前,大诗人弥尔顿(Milton)说,少不更事是婚姻生活所由触礁的一个原因(弥氏自己在明白这一点教训以前,是付过代价的)。他在文章里说:“那些生活越是放浪的人,一旦正式结婚,越是能够成功,他们婚前的惹草拈花朝秦暮楚的行为,多了次,便无异添一次离婚的经验,经验便教训了他们”③。
克拉泊登女士(ClappertOn),就受高等教育的阶级而论,主张很早的早婚,以为就在学生时代,也不妨,认为婚姻生活和学业不难并行共进①。爱伦·凯也提倡早婚。但她也很聪明的添上一种附带的主张,就是,离婚也得方便。这是很对的,有了这唯一的附带的条件,早婚对于一般人才有可取之处。男女青年——除非具有很质朴和稳定的品性——大都不能预料他们自己的发育的途径和前途最强烈的需要,对于一个异性的人的性质与品格,也不能有准确的估量。在这种情形之下缔结的婚姻,结果虽不至名实两亡,也不免有名无实。在结婚的第二天,便向法庭要求分居或离异的女于,也就不乏其人。
③指满21 岁,男女一律,比中国法定的成年迟一年。①瑞盎医师(Dr。 Michael Ryan)在他的《婚姻哲学》(Philosophy of Marriage,1837 年,第58—72)里,搜罗了不少的有趣的材料,以示爱尔兰人所以早婚的理由。②见和记者的谈话,1906 年9 月8 日的《每日史纪》(Daily Chronic1e)。③这一番话不过是姑且引来,以示婚姻太早的危险,本身固不足为训。——译者①见女士所作《科学淑世论》(Scientific Meliorism)第十七章。欧洲社会里这种多少能够持久的自由结合,大都是只能当作一种“试验婚姻”看。虽有试验的意味,事实上却也是一种能适合一部分人心理的防卫行为。何以言防卫呢?一桩婚姻的成功,不论其为夫妇问的感情上的协调,或产生子女的能力,是事前不能预料的,既不能预料,便不妨先之以尝试,这是防卫的第一义。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离婚的条例是十分古板、十分陈旧的,凡是正式加入婚姻关系的人,往往进得去,出不来,即于婚后发见严重的错误,也往往不能用离异的方法来加以纠正。这种近乎陷阱式的婚姻,又谁愿贸然加入呢?这是防卫的第二义。所以这种试验婚姻,可以说是谨慎与远见的心理所要求出来的,远见既是一种和文明一起增加的东西,我们并且可以相信此种婚姻的频数和社会对它的态度,前途一定会有并行共进的发展。要叫它们不发展,前途唯一的方法是根本修改欧洲流行的婚姻法律,务使正式婚姻的解散,在经济上与手续上和自由结合的解散同样的方便。但这是做不到的,因为法律的形成总要比舆论和习惯来得迟缓。
5 婚姻的自由与性道德——实例一
不过,倘若我们用远一些的眼光来看,可知这种自由婚姻的现象,虽和近代的状况有些特殊的因缘,实在也是很古老、很普遍的。在教会开始推行宗教式的婚姻以前,我们至少在欧洲所看见的便是这种婚姻。所以倘若我们认为今日的自由结合便是欧洲旧日的私家婚姻的余绪,实际上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和试验婚姻的习惯的性质相同而程度上多少有些分别的,便是一些婚前的男女相悦的风俗。有的地方容许男女可以在一处过夜,大抵除了性交以外,其余的亲密的行动是在所不禁的。在欧洲的地面上,除了那些因为和外人接触而社会组织已经不大固定的地方以外,大部还保留着此种所谓“夜挑”(Nightcourtship)的遗风。在条顿与开尔特民族里,这种遗风犹其是显著,在它们的语言里,便可以找到不少的证据,例如prObenachte(试验行为)、fen…sterln(抓窗)、kiltgang(捉忙)、hand…fasting(拉手)、bundling(和衣共睡)、sitting…up(坐守)、courting on the bed(床上挑逗)等等。在威尔士,这种风俗是大家知道的;在英伦州县也是如此,例如柴郡(Cheshire);十八世纪的爱尔兰也有,见杜威斯(Richard Twiss)所作的《游记》;在美国的新英伦,这种风气叫做tarrying(逗留);在荷兰,又叫做questing(追求)。在挪威,因为男女两家相去很远,不能没有长距离的跋涉,所以便叫做night—running(夜奔),有人告诉我这是一种很普通的风俗,教会虽加以禁止,也没有用;此种风俗的内容是这样的,女子穿上好几套的裙子,然后就寝,男子便从门外或窗外进屋和她同睡;他们可以谈上一夜的话,除非当夜这女子有了孕,他们是不一定要结为夫妇的。
瑞斯(Rhys)和勃林摩琼斯(Brynmor…Jones)合著的那本讲威尔士民族(Welsh People 582…4)的书里有一段很有趣的专讲“夜挑”的话,并且引了不少的参考资料。至于德国,则读者可以参考的书也不少,例如鲁德克所著的那本《公德史)(Rudeck’sGeschichte der OffentlichenSittlichkeit )146—154 页。读者对于试验婚姻的一般的事实,更不妨参考卜德(M。A。POtter)的著作①。
在英国乡间,自由结合,也是很寻常的,甚至于可以说是很普遍的,但此种结合,在生育子女前后,便变做合法的正式的婚姻。即使没有子女,只要双方满意,也可以变做正式的。在有几个州县里,据说乡间的妇女大都是先和男子发生性的关系,然后再履行正式的婚姻;她最后嫁的也许就是第一个经过尝试的男子,也许不是,而是再三试验与选择后的一个。这种婚姻的结果,就大体而论,总要比普通的好些。身历其境的女子事前既有所准备,知道婚姻是什么一回事;并且也有所比较,因而不至于上当;同时她也不会有一种妄生希冀的心理,以为要是她不嫁这个男子,前途也许有更好的男子,供她的选择。这种婚姻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即使在生育子女之后,还不去觅取法律的承认,也不一定会引起什么道德的贬薄。在斯塔福德郡(Staffordshire)有几处地方,向来有养子而后嫁的风俗,但虽有此“陋”俗,据说那些地方的妇女都是“很和气的邻居,很勤俭和富有情感的贤妻良母”②。
德国埃尔哈特博士(Ehehard)有一次说:”社会的下层阶级,尤其是农民,比我们更明白了解婚姻的基础不是别的,而是衾裯之好。所以他们便始终保留着那试婚的原始习惯。但在上流阶级里,此种习惯,在中古时代以后,便没有了。这种结合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没有生育,便不算成立。试验的婚姻还有一个假定,就是对于处女,虽也看重,却不过火”①。讲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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