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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第1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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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老如齐。
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无传。季孙宿如宋。
【传】二十年,春,及莒平。孟庄子会莒人,盟于向,督扬之盟故也。(莒数伐鲁,前年诸侯盟督扬以和解之。故二国自复共盟,结其好。○数,所角反,下同。解,古买反,又户买反。复,扶又反,下始复同。好,呼报反,下皆同。)
'疏'“传盟于”至“故也”。○正义曰:於经,服异则称同盟,此齐成而盟,不言同者,往年齐与晋平,盟于大隧,是齐已服於晋矣。非於此始服,故不言同也。晋以齐既平和而召诸侯以为此会,传解其为盟之意,故云“齐成”也。
夏,盟于澶渊,齐成故也。齐与晋平。
邾人骤至,以诸侯之事弗能报也。骤,数也。谓十五年、十七年伐鲁。秋,孟庄子伐邾以报之。既盟而又伐之,非。
蔡公子燮欲以蔡之晋,背楚。○背音佩。蔡人杀之。公子履,其母弟也。故出奔楚。与兄同谋故。
陈庆虎、庆寅畏公子黄之逼,二庆,陈卿。恐黄逼夺其政。○逼,彼力反。诉诸楚曰:“与蔡司马同谋。”同欲之晋。楚人以为讨。讨,责陈。公子黄出奔楚。奔楚自理。初,蔡文侯欲事晋,曰:“先君与於践土之盟,先君,文侯父庄侯甲午也。践土盟在僖二十八年。○与音预。晋不可弃,且兄弟也。”畏楚,不能行而卒。宣十七年,文侯卒。楚人使蔡无常,徵发无准。公子燮求从先君以利蔡,不能而死。书曰“蔡杀其大夫公子燮”,言不与民同欲也。罪其违众。“陈侯之弟黄出奔楚”,言非其罪也。称弟,罪陈侯及二庆。
'疏'注“称弟”至“二庆”。○正义曰:称弟者,止为罪陈侯。但陈侯之罪,罪在信二庆,故杜兼言二庆耳。称弟不为罪二庆也。《释例》曰:“兄而害弟者,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去弟以罪弟身。推此以观其馀,秦伯之弟针,陈侯之弟黄,皆是兄害其弟者也。秦伯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传曰‘罪秦伯也’。归罪秦伯,则针罪轻也。陈侯不能制御臣下,使逐其弟。传曰‘言非其罪也’。非黄之罪,则罪在陈侯。示互举之文也。”
公子黄将出奔,呼於国曰:“庆氏无道,求专陈国,暴蔑其君,而去其亲,五年不灭,是无天也。”为二十三年陈杀二庆传。○呼,好故反。去,起吕反。○齐子初聘于齐,礼也。齐、鲁有怨,朝聘礼绝,今始复通,故曰初。继好息民,故曰礼。
冬,季武子如宋,报向戌之聘也。向戌聘在十五年。褚师段逆之以受享,段,共公子子石也。逆以入国,受享礼。○褚,张吕反。段,徐徒乱反。共音恭。赋《常棣》之七章以卒。武子赋也。七章以卒,尽八章。取其“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宜尔室家,乐尔妻帑”。言二国好合,宜其室家,相亲如兄弟。○棣,大计反。乐音洛。帑音奴。宋人重贿之。归,复命,公享之,赋《鱼丽》之卒章。《鱼丽》,《诗·小雅》。卒章曰:“物其有矣,维其时矣。”喻聘宋得其时。○丽,力驰反。
'疏'“赋《鱼丽》之卒章”。○正义曰:《鱼丽》,《诗·小雅》。“物其有矣”者,谓言鱼有鲿鲨鲂鳇,并有旨酒也。“维其时矣”者,注云:“太平而后微物众多,取之有时,用之有道,则万物莫不多也。”
公赋《南山有台》。《南山有台》,《诗·小雅》。取其“乐只君子,邦家之基”,“邦家之光”。喻武子奉使,能为国光煇。○只,之氏反,本亦作旨。使,所吏反。武子去所,曰:“臣不堪也。”去所,辟席。
卫甯惠子疾,召悼子,悼子,甯喜。曰:“吾得罪於君,悔而无及也。名藏在诸侯之策,曰:‘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君入则掩之。掩恶名。○策,初革反。出,如字,徐音黜。若能掩之,则吾子也。若不能,犹有鬼神,吾有馁而已,不来食矣。”馁,饿也。○馁,奴罪反。悼子许诺,惠子遂卒。为二十六年卫侯归传。
【经】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晋。
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二邑在高平南平阳县,东北有漆乡,西北有显闾亭。以邑出为叛;適鲁而言来奔,内外之辞。○漆,本或作淶,徐音七。闾,力於反。
'疏'“二邑在高平南阳”至“之辞”。○正义曰:杜解地邑,自为其例,言“在”者指知其处,言“有”者以示不审。此言“二邑在高平”者,知其在高平郡界耳。又言“有”者,并不审其处也。《释例》曰:“漆,高平南平阳县东北有漆乡。闾丘,高平南平阳县西北有显闾亭。”是二邑知在高平,而不审其地,故言“有”也。诸侯之臣入其私邑而以之出奔者,皆书为叛,卫孙林父、宋华亥、宋公之弟辰、赵鞅、荀寅等皆书为叛。叛者,背其本国之大辞也。此及莒、牟、夷、邾、黑肱亦以邑叛本国,但叛来归鲁,据其至鲁为文,而言来奔,内外之辞,言俱是叛,而辞异耳。且传谓庶其等为三叛人,明其来是叛也。
夏,公至自晋。无传。
秋,晋栾盈出奔楚。盈不能防闲其母,以取奔亡。称名,罪之。
'疏'注“盈不”至“罪之”。○正义曰:宣十年“齐崔氏出奔卫”,书其族也。文八年“宋司城来奔”,举其官也。又十四年“宋子哀来奔”,称其字也。皆为无罪,不书其名,则书名为罪之文。据传盈无大罪,故辨之。不能防闲其母,以取奔亡,称其名,罪之也。“不能防闲其母”《诗序》文也。《周礼·虎贲氏》“舍则守王闲”。又《校人》谓“马厩为闲”。则闲是栏卫禁防之名也。礼之防失,若彼闲然。《论语》云:“大德不逾闲。”闲谓礼法,言不能以礼法禁防母也。
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无传。
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无传。
曹伯来朝。
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于商任。商任,地阙。○任音壬。
【传】二十一年,春,公如晋,拜师及取邾田也。(谢十八年伐齐之师、漷水之田。)
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庶其,邾大夫。季武子以公姑姊妻之,计公年不得有未嫁姑姊,盖寡者二人。○公姑姊,杜以公之姑及姊,是二人也。或曰,《列女传》称梁有节姑妹,谓父之妹也。此云姑姊,是父之姊也,一人耳。以杜氏为误。案成二年,楚侵及阳桥,孟孙往赂,以公衡以公衡为质。杜云:“衡,成公子也。”楚师及宋,公衡逃归。臧宣叔云:“衡父不忍数年之不晏,以弃鲁国。”则公衡之年,下计犹十七八。成公是其父,固当三十有馀矣。成二年至此三十八岁,姑又成公之姊,则年近七十矣。假令公衡非成公之子,犹是成公之弟。成九年伯姬归于宋。伯者,长称。九年始嫁,则为成公之妹,成公不得有姊矣。若成公别有庶长之姊,以成公、公衡之年推之,亦不复堪嫁,故知二人也。唯《公羊》以成公即位年幼。据《左氏》成四年传云,公如晋,晋侯见公不敬。公归,欲求成于楚,得季文子谏而止。此非年幼也。反覆推之,杜氏不误。妻之,七计反,下同。
'疏'“传注计公”至“二人”。○正义曰:杜以姑为父之女昆弟,姊是己之女昆,故计公之年,以为寡者二人。刘炫云:“案十二年传云‘无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则古人谓姑为姑姊妹也。而知此姑姊是襄公父之姊,止一人耳,不得云寡者二人。”今知不然者,以襄公,成公之子,成公即位二年,已令大子公衡为质於楚,及宋逃归,则公衡年十五六矣。成公即位之初,已三十有馀,计至於今七十许岁,其姊虽存,年极老矣,安可以妻庶期?刘以为成公之姊而规杜氏,非也。
皆有赐於其从者。於是鲁多盗。季孙谓臧武仲曰:“子盍诘盗?”诘,治也。○从,才用反,下同。盍,朝腊反,下盍反同。诘,起吉反。
'疏'“子盍”。○正义曰:郑玄、服虔皆以“盍”为“何不”也。
武仲曰:“不可诘也。纥又不能。”季孙曰:“我有四封,而诘其盗,何故不可?子为司寇,将盗是务去,若之何不能?”武仲曰:“子召外盗而大礼焉,何以止吾盗?吾,谓国中。○去,起吕反,下皆同。子为正卿,而来外盗;使纥去之,将何以能?庶其窃邑於邾以来,子以姬氏妻之,而与之邑,使食漆、闾丘。其从者皆有赐焉。若大盗,礼焉以君之姑姊与其大邑,其次皂牧舆马,给其贱役,从皂至牧,凡八等之人。○皂,在早反。凡八等之人,谓皂、舆、隶、僚、仆、台、圉、牧也。
'疏'注“给其”至“之人”。○正义曰:昭七年传曰:“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自皂至牧有八等也。其次,谓庶其从者,鲁给之以八等之人。
其小者衣裳剑带,是赏盗也。赏而去之,其或难焉。纥也闻之,在上位者洒濯其心,壹以待人,轨度其信,可明徵也。徵,验也。○洒,西礼反。濯,直角反。度,待洛反。
'疏'“轨度”至“徵也”。○正义曰:谓使其臣信有轨,则法度可明,以为徵验也。刘炫云:“轨,法也。行依法度,而言有信也。
而后可以治人。夫上之所为,民之归也。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是以加刑罚焉,而莫敢不惩。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又可禁乎?《夏书》曰:‘念兹在兹,逸《书》也。兹,此也。谓行此事,当念使可施之於此。○不惩,直升反。释兹在兹,释,除也。谓欲有所治除於人,亦当顾已得无亦有之。名言兹在兹,名此事,言此事,亦皆当令可施於此。○令,力呈反。允出兹在兹,允,信也。信出於此,则善亦在此。惟帝念功。’言帝念功,则功成也。将谓由已壹也。信由已壹,而后功可念也。”言非但意念而已,当须信已诚至。
'疏'“夏书”至“念也”。○正义曰:“念兹在兹”,谓念此所行之事,欲施於他,得可施之在於此身,然后行之。“释兹在兹”,释,除也。谓有所除治於此前人之上,亦当在此身无有罪过,然后除之。“名言兹在兹”,谓名此事、言此事,亦皆当令可施於此,犹若名此除盗、言此除盗。已能除盗,是除盗之事可施於此。若已不能除盗,遣人除盗,是不可施於此也。“允出兹在兹”,允,信也。谓诚信之心出於此身,则善亦诚在此身也。“信由已壹”,谓信实由已专壹,然后善功可念。此断章为义,故与《尚书》本文稍殊也。
庶其非卿也,以地来,虽贱必书,重地也。重地,故书其人,其人书,则恶名彰,以惩不义。
'疏'“庶其非卿也”。○正义曰:《公羊》、《穀梁》皆以邾莒之徒,小国不合有卿。《释例》曰:“公、侯、伯、子、男及其卿大夫士命数,《周官》具有等差,当春秋时,渐已变改,是以仲尼、丘明据时之宜,仍其行事,从而然之,不复与《周官》同。而先儒考合《周官》、《礼记》各致异端。今详推经、传,国之大小,皆据当时土地人民,不复依爵。故书秦、楚之卿而略於滕、薛也。诸侯大国之卿,皆必有命,固无所疑,其总名亦曰大夫也。故经、传卿大夫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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