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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明史-第17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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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苑二人,女史四人,掌园囿种值花果。司灯。司灯二人,典灯二人,掌灯二人,女史二人,掌灯烛事。尚功局,尚功二人,掌督女红之程课。领司四:司制,司制二人,典制二人,掌制二人,女史四人,裳衣服裁制缝纫之事。司珍,司珍二人,典珍二人,掌珍二人,女史六人,掌金玉宝货。司彩,司彩二人,典彩二人,掌彩二人,女史六人,掌绘绵丝絮事。司计,司计二人,典计二人,掌计二人,女史四人,掌度支衣服、饮食、柴炭之事。宫正司。宫正一人,正五品;司正二人,正六品;典正二人,正七品。掌纠察宫闱、戒令、谪罚之事。大事则奏闻。女史四人,记功过。
  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洪武五年,定为六局一司。局曰尚宫,曰尚仪,曰尚服,曰尚食,曰尚寝,曰尚功。司曰宫正。尚宫二人,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各一人,宫正二人,俱正六品。六局分领二十四司,每司或二人或四人。司记、司言、司簿、司乐、司宝、司衣、司饰、司酝、司药、司供、司舆、司苑、司珍、司彩、司计各二人。司闱、司籍、司宾、司赞、司仗、司馔、司设、司灯、司制各四人。女史十八人。尚功局六人,馀五局及宫正局各二人。十七年,更定品秩。尚宫、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宫正各一人,俱改正五品;二十四司正六品。增设二十四掌,正七品。宫正司增设司正,正六品。二十二年,授宫官敕。服劳多者,或五载六载,得归父母,听婚嫁。年高者许归,愿留者听。现授职者,家给与禄。二十七年,又重定品职。增设二十四典,正七品。改二十四掌为正八品。尚仪局增设彤史,正六品。宫正司增设典正,正七品。自六尚以下,员数俱如前所列。凡宫官一百八十七人,女史九十六人。六局各铸印给之。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其宫官所存者,惟尚宝四司而已。
 
  
  




       
张廷玉》明史》志第五十一  职官四




志第五十一  职官四
  南京宗人府  吏部  户部附总督粮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都察院附提督操江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  翰林院  国子监  太常寺  光禄寺太仆寺  鸿胪寺  尚宝司  六科  行人司  钦天监  太医院  五城兵马司应天府附上元江宁二县  已上南京官  王府长史司  布政司  按察司  各道行太仆寺  苑马寺  都转运盐使司  盐课提举司  市舶提举司  茶马司  府州  县  儒学  巡检司  驿    税课司  仓库  织染局  河泊所附闸坝官批验所  递运所  铁冶所  医学  阴阳学  僧纲司  道纪司
  南京宗人府。经历司,经历一人。南京官品秩,俱同北京。
  吏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六部侍郎,至弘治后始专设右。万历三年俱革。十一年复设。天启中,每部增侍郎一人。崇祯间革。其属,司务厅,司务一人。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主事一人。验封、稽勋二司主事,后并革。凡南京官,六年考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
  户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照磨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九人,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山西、陕西、云南九司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山西、陕西三司员外郎各一人,隆庆中又革广西、云南二司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十七人,山西、广东、广西、云南四司各二人,隆庆三年革广东司主事一人。所辖,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广积库、承运库、赃罚库、甲乙丙丁戊五字库、宝钞广惠库、军储仓,各大使一人。长安门仓、东安门仓、西安门仓、北安门仓各副使一人。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一人。隆庆三年,革宝钞司提举、军储仓大使。
  总督粮储一人。嘉靖以前,特设都御史。二十六年革,以户部右侍郎加都御史衔领之。
  礼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郎中一人。仪制、祠祭二司,各主事一人。所辖,铸印局,副使一人。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
  兵部。尚书参赞机务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武选、武库无员外郎。主事五人。车驾主事二人。所辖,典牧所,提领一人。正八品会同馆、大胜关,各大使一人。按参赞机务,自宣德八年黄福始。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谕,专以本部尚书参赞机务,同内外守备官操练军马,抚恤人民,禁戢盗贼,振举庶务,故其职视五部为特重云。
  刑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照磨各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五人,惟浙江、江西、河南、陕西、广东五司设。主事十四人,广东司二人。分掌南京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卫所刑名之事。司狱二人。
  工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营缮司一人,都水司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都水员外郎。主事八人。营缮司三人,屯田司一人,馀各二人。所辖,营缮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人。龙江、清江二提举司,各提举一人。副提举后革。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文思院大使。
  都察院。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佥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
  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参议一人,掌收呈状,付刑部审理。经历一人。
  大理寺。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务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评事各三人。隆庆三年,革左、右评事各一人。
  詹事府。主簿一人。
  翰林院。学士一人,不常置,以翰林坊局官署职。孔目一人。
  国子监。祭酒一人,司业一人,监丞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六人,学正五人,学录二人,典籍一人,学馔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助教二人及掌馔。隆庆四年,革博士一人,学正一人。
  太常寺。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协律郎二人,赞礼郎七人,嘉靖中,革赞礼郎一人。司乐二人。各祠祭署合奉祀八人,祀丞七人。天、地坛奉祀一、祀丞一。山川坛、耤田奉祀一。祖陵奉祀、祀丞各一。皇陵奉祀、祀丞各二。孝陵、扬王坟、徐王坟各奉祀一,祀丞一。嘉靖后,革天地坛、祖陵、扬王坟三祠祭署祀丞。
  光禄寺。卿一人,少卿一人,隆庆四年,革少卿。典簿一人。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署丞一人。嘉靖中,革良酝、掌醢二署署丞。万历中,革珍羞署丞。
  太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隆庆中,革少卿一人,寺丞一人。主簿一人。
  鸿胪寺。卿一人,主簿一人。司仪、司宾二署,各署丞一人,鸣赞四人,序班九人。
  尚宝司。卿一人。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六人。又户科给事中一人,管理后湖黄册。
  行人司。左司副一人。
  钦天监。监正一人,监副一人,主簿一人。五官正一人,五官灵台郎二人,五官监候一人,五官司历一人。
  太医院。院判一人,吏目一人。惠民药局、生药库,各大使一人。
  五城兵马司。指挥各一人,副指挥各三人,吏目各一人。万历中,革副指挥每城二人。
  应天府。府尹一人,府丞一人,治中一人,通判二人,推官一人,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各一人。儒学教授一人,训导六人。所辖,上元、江宁二县,各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织染局,大使一人,左、右副使各一人。都税司、宣课司,凡四,龙江、江东、聚宝门、太平门。税课局,凡二,龙江、龙潭。各大使一人,副使或一人或二人。龙江递运所,大使、副使各一人。批验所,大使一人。河泊所,官一人。龙江关、石灰山关,各大使一人,副使四人。洪武三年,改应天府知府为府尹,秩正三品,赐银印。十三年,始立儒学。
  南京官,自永乐四年成祖往北京,置行部尚书,备行在九卿印以从。是时,皇太子监国,大小庶务悉以委之。惟封爵、大辟、除拜三品以上文武职,则六科都给事中以闻,政本故在南也。十八年,官属悉移而北,南京六部所存惟礼、刑、工三部,各一侍郎,在南之官加“南京”字于职衔上。仁宗时补设官属,除“南京”字。正统六年,定制复如永乐时。
  王府长史司。左、右长史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典簿一人,正九品所辖,审理所,审理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正七品典膳所,典膳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奉祠所,奉祠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典乐一人,正九品典宝所,典宝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纪善所,纪善二人,正八品良医所,良医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典仪所,典仪正一人,正九品副一人,从九品工正所,工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以上各所副官,嘉靖四十四年并革。伴读四人,从九品,后止设一人。教授无定员,从九品引礼舍二人,后革二人。仓大使、副使各一人,库大使、副使各一人。仓、库副使后俱革。郡王府,教授一人,从九品典膳一人。正八品镇国将军教授一人。从九品
  长史,掌王府之政讼,辅相规讽以匡王失,率府僚各供乃事,而总其庶务焉。凡请名、请封、请婚、请恩泽,及陈谢、进献表启、书疏,长史为王奏上。若王有过,则诘长史。曾经过犯之人,毋得选用是职。审理,掌推按刑狱,禁诘横暴,无干国纪。典膳,掌祭祀、宾客,王若妃之膳羞。奉祠,掌祭祀乐舞。典宝,掌王宝符牌。纪善,掌讽导礼法,开谕古谊,及国家恩义大节,以诏王善。良医,掌医。典仪,掌陈仪式。工正,掌缮造修葺宫邸、廨舍。伴读,掌侍从起居,陈设经史。教授,掌以德义迪王,校勘经籍。凡宗室年十岁以上,入宗学,教授与纪善为之师。引礼,掌接对宾客,赞相威仪。
  洪武三年,置王相府,左、右相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傅各一人。从二品参军府,参军一人,正五品录事二人,正七品纪善一人。正七品各以其品秩列朝官之次。又置典签司、谘议官。寻以王府武相皆勋臣,令居文相上,王相府官属仍与朝官更互除授。是年置王府教授。四年,更定官制。左、右相,正二品,文武傅,从二品,参军,从五品,录事,正七品,审理正,正六品,副,正七品,纪善,正七品,各署典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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